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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和团干部培训情况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33:00  浏览:9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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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和团干部培训情况通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和团干部培训情况通报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一、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情况

  根据团的十二届二中全会精神和团中央的工作部署,从去年第一季度开始,以加强团员意识教育,民主评议团员为主要内容的团员教育评议活动陆续在全团铺开。团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高度重视,认真部署,领导机关各部门通力协作,狠抓落实,大批团的干部深入基层,具体指导,广大基层团组织精心准备,认真实施,形成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团员教育热潮。据了解,全团有四千多万团员参加了教育评议活动,占团员总数的80%以上。广大团员在教育评议活动中,普遍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思想教育和严格的组织生活锻炼,团员意识进一步增强,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中较好地发挥了模范带头作用。从全团情况看,团员教育评议活动达到了提高团员素质,锻炼干部队伍,促进基层建设,增强团的战斗力的目的,取得了明显成效。按照团中央的统一要求,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广西、贵州、云南、青海团省、区、市委和铁道系统、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团委已对本单位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做了总结。

  一年多来,全团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各级争取党组织的重视和支持,把团员教育评议纳入党的工作日程,党建与团建密切结合。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是贯彻中央12号文件和党中央最近一个时期关于共青团建设一系列指示的重要步骤,是加强团员队伍建设,提高团员思想政治素质的具体措施。为了切实加强领导,把教育评议的各项工作任务贯彻到支部,落实到团员,团的各级领导机关主动向党委汇报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安排意见,积级主动地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从各地情况看,各级党组织普遍对教育评议活动给予充分肯定,认为,团员教育评议活动配合党的中心好,与全国开展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相一致;抓住了团的建设的根本,着力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反映了团的特点,教育主题鲜明,形式生动活泼。中直工委转发了团委关于开展教育评议活动的意见。黑龙江省委和内蒙古区党委组织部与团省、区委联合下发文件,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做出部署。浙江、湖北等单位由省委办公厅批转了团省委关于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安排意见。各地许多地、市、县党委转发了团委的工作报告,并要求基层党组织把团员教育评议纳入党员民主评议的总体规划,由基层党组织统一部署,加强指导,抓好落实。国家机关部分部委主要领导和一些、省、地、市、县党委领导同志还出席本地区、本单位团员教育评议动员大会,讲形势、交任务,提要求。各地基层党组织对团员教育评议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许多地方党的基层组织成立了团员教育评议领导小组,派出团员教育评议工作指导员,帮助团组织安排工作,设计活动,掌握政策,并在人员、时间和活动经费等方面为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由于各级党组织把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纳入了党委的工作日程,使团员队伍建设与党的组织建设密切结合,为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二)坚持理论灌输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着力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各地在教育评议活动中,始终把工作重心放在加强团员教育、提高团员素质上。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密切联系团员的思想实际,组织广大团员学习马列主义理论,进一步坚定对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学习中国近现代史,了解中华民族的创业、奋斗史,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历史责任感;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政策,,了解十年改革以来我国的巨大变化,加深对党的基本路线的理解;学习党团基本知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光荣义务和政治上的努力方向。在对团员进行理论灌输的同时,一些地方和单位还适合青年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演讲、知识竞赛、考试考核,调动团员学习的积极性。一些地方团组织还邀请党政领导讲团课,组织团员与老党员、老模范座谈,引导团员学习革命传统和先进人物的事迹,深化了教育内容,丰富了教育形式。

  各地在教育评议活动中,注重把实践教育作为团员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紧密围绕本地区、本单位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精心设计实践教育活动。各地企业团组织配合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广泛开展了"双增双节"、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五小"竞赛等活动,引导团员立足本职,诚实劳动,为企业的振兴和发展多做贡献。广大农村团组织,积极组织团员参加农田基本建设、扶贫帮困、"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和修桥补路、绿化家乡等义务劳动,受到了群众称赞。大中学校团组织以学雷锋、树新风为主题,组织团员开展了社会实践和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在服务社会和服务群众中了解国情、受教育、长知识。各地团组织开展的实践教育活动与理论教育融汇贯通、互为补充,强化了团员的政治意识和模范意识,增强了光荣感和责任感,广大团员踊跃投身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本地区、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了共青团员的良好形象。

  (三)贯彻"热情爱护、严格要求"方针,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开展民主评议,是团员自我教育与团员相互教育的有效形式,是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各地在教育评议活动中,抓住民主评议团员这个关键环节,大力倡导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启发团员把个人总结和团员民主评议作为自我教育和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过程,使团员在组织生活中放下思想包袱,敞开思想,对照团章中对团员的要求找差距,并以对同志负责的态度开展相互批评,改变了以往"自我批评讲情况,批评他人讲希望"的现象。国家机关一些团组织还主动邀请党政领导、党员和团外积极分子参加团的民主生活会,帮助团员搞好总结和评议。各地在民主评议团员中,评选和表彰了一大批不同层次的优秀共青团员,激励广大团员学习先进,努力进步。团员民主评议有效地增强了团的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原则性。团员感受到在这样的组织生活中受教育、有收获。一些团干部从中看到改革开放形势下团员中蕴藏的政治热情和对严肃认真的组织生活的需求,坚定了健全和改进团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质量的信心和决心。

  各地在民主评议团员过程中,坚持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的工作方针,既严明团的纪律,又严格把握政策。团中央召开农村、城区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座谈会后,北京、天津、福建、广东等团省、市委立即制订和下发了关于不合格团员的处理意见。团江苏省委等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整理出了不同类型违纪团员的评定和组织处理案例,指导基层团组织妥善做好组织处理工作。对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立足于教育,坚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扩大教育面,同时对于少数严重违反团的纪律,不接受团组织帮助教育的团员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由于各地在团员民主评议和组织处理阶段,较好地把握了对违纪团员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的关系,严格掌握政策,使多数违纪团员思想受到了深刻触动,并有了不同程度的转变。在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期间,全团处理团员数占团员总数的千分之五以下。

  (四)团员教育评议活动促进了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的发展。团员队伍的思想建设,是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全国团的组织工作会议以来,各地把团员教育评议作为贯彻团要管团思想和基层整体化建设工作思路的重要方面。团吉林省委在积级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同时,从本地实际出发,分层次推进基层整体化建设,巩固一类支部,提高二类支部,整顿三类支部,填补团的工作空白点,努力提高团的基层建设的整体水平。去年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会议结束后,各地根据中央的统一要求,及时把农村团支部建设纳入村级组织建设新格局,全面加强农村团的基层建设,取得初步成效。辽宁、山东、浙江、江苏等省在基层整体化建设中,重视发挥团委的主导作用,大力加强基层团干部配备,基层团委干部配备率均达到95%以上,保证和促进了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和基层整体化建设的开展。各级团干部在工作实践中对基层整体化建设工作思路逐步形成共识,并自觉地付诸实践,全团基层整体化建设开始出现既有统一规范又突出各自特点,层层订规划,逐级抓落实的可喜局面。

  团员教育评议作为改革开放条件下改进和加强团员教育的一种新形式,已经在实践中取得初步成功。但是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活动的进展还不平衡,由于各种原因,个别单位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基层团组织工作还不够深入,活动覆盖面不够广泛;部分基层团组织组织生活质量不高,民主评议走过场,影响了活动效果;少数基层团组织,在组织处理上把握政策不够得当,有的对违纪团员采取迁就态度,有的组织处理过严,出团比例过大。这些问题应当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根据《共青团"八五"期间建设、改革和发展规划要点》精神和最近召开的团的全国基层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团员教育评议将作为加强团员队伍思想建设的一种重要形式,长期坚持下去。在当前国际风云变幻的形势下,团的各级组织要从防止国际敌对势力和平演变、培养一代"四有"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战略高度,认识加强团员教育、提高团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密切结合当前全国开展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切实加强对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领导,不断丰富和深化教育内容,坚持常抓不懈。各地要以这次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实践为基础,普遍在基层团组织中建立和完善团员评议制度,使团员教育逐步纳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已经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地方和单位,团组织要主动争取把团员评议纳入党员评议规划,以党员民主评议带动和促进团员教育评议。各地在建立和实既团员民主评议制度时,应注意与团员年度团籍注册配合进行,使团员教育、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团干部培训情况

  按照团中央《一九九○年团干部培训工作实施意见》〔(90)中青字第07号〕的文件要求,去年以来,各地普遍对基础级团干部和一级团干部中的乡镇团委书记实施了岗位培训。截止1991年第一季度,各地"两个培训一遍"任务基本完成,有23个省级团委按要求上报了培训工作总站。据统计,全团基础级团干部和一级团干部中的乡镇团委书记,接受岗位培训率分别达到75%和85%以上。1990年团干部培训工作的主要特点是:

  (一)团的各级领导机关认真贯彻部署,团干部培训成为各地团的工作的"重头戏"。近年来,各地在加强基层建设的同时,普遍重视基层团干部的培训工作。1990年团中央在南宁会议上提出"两个培训一遍"任务后,各地乘势而上,进一步加强了对基层团干部培训工作的领导。绝大部分省(区、市)都结合实际下发了培训工作意见,层层落实培训任务。团山东省委把"两个培训一遍"作为提高基层团干部素质、逐步在基层确立团的基层整体化建设思想的重要措施。团广东省委和团天津市委把团干部培训工作作为团的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先后两次下发文件,并成立了团干部岗位培训领导小组。团山西省委由分管书记带队。组成调查组、征求基层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先后十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培训工作。团上海市委对全市2000个区、县、局、大专院校进行调查摸底,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全市培训工作规划。各地在培训中,还注重层层抓好落实,签定责任状,把团干部培训纳入基层团的建设,作为考核团的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团干部培训工作由以往缺乏明确要求的"软任务"变为有目标、有措施、有考核的"硬任务"。

  (三)各级党政部门高度重视、支持,团干部培训工作纳入了党群干部培训工作轨道。近年来,党中央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加强各级党政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和社会主义理论学习,特别强调对青年干部的教育培训。"两个培训一遍"任务的提出,配合了全党干部培训工作部署,普遍得到了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中共内蒙区委组织部与团区委联合下发了培训工作文件,中共湖南省委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在听取了团省委的汇报后,下发了《关于把共青团干部培训纳入各级党校培训统一计划之内的意见,明确规定各地(州)市委党校承担乡镇一级团干部岗位培训,各县(市)委党校承担基础级团干部岗位培训。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下发文件,明确规定市直单位团委书记必须获得岗位培训证书,并作为今后团干部任用、提拔、转向的重要依据。云南玉溪地区拨出20万元专款用于团干部培训。一些地方常委分管领导还担任了团干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亲自为团干部培训班讲课。各级常委的重视和支持为团干部培训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进一步促进了团干部培训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各级团校和团干部培训机构精心组织实施。团干部培训计划逐级得到落实。各地团的领导机关在全面规划、周密部署的同时,充分发挥各级团校的培训功能,明确团校的培训职责。各级团校把"两个培训一遍"作为中心任务,贯穿全年、集中主要力量抓好落实。山西省团校紧密配合全省培训工作的部署,制定了"十期千人"培训计划。天津、吉林等省市团校,把培训作为中心工作,充分调动学校的各方面力量,全力保证培训任务的完成。江苏省充分发挥省、地、县、乡四级团校培训网络的作用,明确各级团校的职责,使培训任务分级实施,分层落实。各级团校在完成校内培训任务的同时,还积极指导、支持基层干部培训。中央团校开办了基础级岗训师资班,为全国各地市培训一至两名师资组教人员。河南省团校面向全省基层干部培训,确定了"抓住一个县、探索三个面,帮带一小片,办好示范班"的工作指导规划,有力推动了全省基础级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此外,各级团校还抽调师资,组织讲师团到基层流动培训,利用刊授、函授、电化教学、分散自学与集中辅导考核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实施培训。在培训中,各级团校严格按照岗位培训的要求,与团委组织部门配合,严格实行调训和考核,保证学员来齐、训好。黑龙江省团校规定,凡考核不合格的团干部,不发给岗位培训证书,并将情况直接反馈给团干部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门。

  (四)团干部"两个培训一遍"任务的实施,促进了团干部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1)进一步规范了团干部培训工作秩序。以往团干部培训工作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培训职责与要求不明确。在实施"两个培训一遍"中,各级团的领导机关界定了各级团校的培训任务,明确了培训目标要求,使团干部培训的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得以实现,培训工作步入了有序轨道。(2)进一步加强了团干部岗位培训的研究。虽然各地在"两个培训一遍"实施之前,普遍都进行了研究试点工作。但由于是在局部试验,有一定的局限性。"两个培训一遍"的实施,一方面为验证试点经验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又为更深入地研究岗位培训创造了条件。一些单位按照团中央分级培训的要求,划分培训层次,明确培训职责,建立了团干部分级培训制度;一些单位根据岗位培训的特点建立了培训档案制度和培训情况反馈制度;一些单位设立了团干部岗位培训试题库,建立了严格的培训考核制度;一些单位根据统一的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力量编写了培训教材。各地还适应了大规模培训的需要,建立了一支以团校教师为骨干,以部分团的专职干部为主体的相对稳定的培训师资队伍;一些单位还统一了岗位培训证书等等,使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研究不断深入,配套工作日趋完善。(3)进一步促进了团校教学质量的提高。在"两个培训一遍"的实施中,各级团校普遍感到,培训工作到位后,培训对象要求高了,教学水平要求严了,教师感到压力大了,通过培训,切实提高了团校的教学水平,也进一步确立了团干部培训工作在团校的主导地位。(4)进一步推动了团干部培训基地的建设。"两个培训一遍"的实施,对团组织的培训能力提出了高要求,也暴露了团组织培训能力不足的问题。各地抓住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党政支持,推进团校建设和团干部电化教学机构的建设。团黑龙江省委在省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多方努力,建成9所市级团校,152所县级业余团校,初步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培训网。团吉林省委总结并在全省推广了梅河口市依托党校办团校的经验,全省有38个县(市、区),630多个乡镇依托党校办起了团校,有80%左右的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建立了业余团校,并基本做到了机构、师资、教材、教学计划四落实。同时,各地还注重加强团干部电化教学机构的建设。团安徽省委给全省每个地区拨专款三千元,帮助建立县级电教站。团青海省委帮助六州一地和海东八县配备了团干部电化教学设备。山东省已建起电化教学站56个,占县(市、区)总数的41.7%。

  认真总结1990年全团干部培训工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看到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还有一些团的领导机关,对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重视不够,指导不力,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团中央的要求,培训工作缺乏总体研究和规划。有的满足于转发文件,缺乏对培训工作的检查指导;有的年初举动大,年底无总结,培训工作虎头蛇尾;有的省完成任务仅40%左右。辽宁、湖北、江西、广西、四川、云南、甘肃、新疆、海南、西藏等单位至今没有上报工作总结材料。二是一些地方的团干部岗位培训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具体表现在有的在培训内容上没有严格执行团中央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要求,培训内容随意性大;有的仍把团干部岗位培训等同于一般的团干部轮训;还有的在培训对象上仍然不分层次、不分行业,培训的针对性不强,培训考核也不严格,等等。

  1990年"两个培训一遍"任务的基本完成,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下一步团干部岗位培训的主要任务是:

  1.普遍实行基础级岗位培训。各地要认真总结1988年以来团干部基础级岗位培训的经验,进一步修订完善岗位规范、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研究确定适合于基础级岗位培训的教学与考核办法,建立相应的岗位培训证书制度,使基础级团干部岗位培训进入正常化、制度化。

  2.全面推开一级岗位培训。各地要在1990年重点实施乡镇团委书记岗位培训的基础上,向所有团干部一级岗位推开,分类研究不同行业的基层团委书记岗位培训的特点和规律,充实和完善岗位规范、教学大纲,积极编写配套教材、研究培训方法,建立考核制度,使团干部一级岗位培训各个环节成龙配套。

  3.积极扩大二级团干部岗位培训的研究试点工作。要根据团中央在吉林省团校召开的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论证会纪要的精神,把二级岗位培训的试点扩大到所有省级团校,已经进行了试点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对已有的岗位规范、教学大纲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并组织力量编写培训教材。团中央组织部将尽快把团干部二级岗位培训的团务、马克思主义理论、青年学三个教学大纲修改后下发试行。还未进行试点的单位,要按照团中央的要求,尽快开展试点工作。

  各地在重点抓好团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同时,还应抓好团干部的短期知识更新补缺培训,使团干部能够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要继续大力推进县级电化教学站的建设,尽快形成网络,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培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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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铁岭市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业经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从201O年1O月1日起,凡不在公布目录之内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今后,市级政府部门需要新增、变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同时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作适时调整。



市长:



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




铁岭市行政事业(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55项)

一、市物价局

1.价格调节基金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3.建材产品质量检验费

4.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

5.电工进网作业人员考核考务费

三、市教育局

6.教师资格考试费

7.初中升学体育加试费

8.高中会考费

9.初中升学报名考试费

10.全国高校统一招生文化课报名考试费

11.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费、宿费

12.高校、中专学生注册费

13.毕业生审定费

14.高考专业课加试费

15.教材费

16.铁岭广播电视大学学费、宿费

17.铁岭信息工程学校学费、宿费

18.高中公费学费

19.高中择校费

20.高中住宿费

21.高中课本费

22.中小学课本、作业本费

23.中小学宿费

24.幼儿园托费、管理费

25.城市教育附加费

26.地方教育附加费

四、市公安局

27.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28.外国人签证费

29.户口簿工本费

30.身份证工本费

3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32.行车证工本费

33.汽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34.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35.消防设施配套费

五、市民政局

36.殡葬服务费

六、市司法局

37.司法考试费

38.公证服务费

七、市财政局

39.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40.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

41.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费

42.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费

43.中级会计电算化考试费

44.票据工本费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5.人事考试费

46.档案保管费

47.辽宁工程职业学校学费、宿费

48.职业技能鉴定费

九、市国土资源局

49.土地登记费

50.征地管理费

51.土地复垦费

52.耕地闲置费

53.耕地开垦费

54.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55.新增建设用j地有偿使用费

56.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57.农业发展基金

58.城市临时占地费

59.城市私房占地费

60.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占地费

61.矿产资源补偿费

62.探矿权使用费

63.采矿权使用费

64.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

65.土地抵押登记费

6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十、市环境保护局

67.排污费

68.环境检测费

十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69.特种设备资格审查费

70.龙山风景名胜区临时占地费

71.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

72.城市道路占用和挖掘修复费

7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74.城市污水处理费

75.市政设施、道路、绿地、园林损坏补偿费

76.铁岭建筑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宿费

77.绿地换建费

78.职业技能鉴定费

79.房屋登记费

8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81.社区办公用房建设费

82.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十二、市交通局

8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费

84.船舶港务费

85.职业技能鉴定费

十三、市水利局

86.水资源费

87.占河费

88.清淤费

89.河道采砂管理费

90.水土流失防治费

9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92.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十四、市林业局

93.育林基金

94.森林植被恢复费

95.义务植树绿化费

96.森林植物检疫费

97.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98.狩猎证年检费

十五、市服务业委员会

99.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十六、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100.考古调查勘探挖掘费

101.图书超期使用费

102.图书损坏赔偿费

103.有线电视初装费

104.有线电视收视费

105.电视台、电视报广告费

106.电台经济信息广告费

107.《铁岭日报》订阅费

十七、市卫生局

108.医师资格考试费

109.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110.医疗事故鉴定费

111.慢性病鉴定费

112.铁岭卫生职业学院学费、宿费

113.卫生监督防疫费

114.卫生质量检验费

115.预防性体检费

十八、市审计局

116.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十九、市体育局

117.铁岭体育中等专科学校学费、宿费

二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118.城市占道费

二十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9.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费

120.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费

二十二、市统计局

121.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二十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122.行政执法培训费

123.仲裁案件受理费

二十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2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25.人防工程工事使用费

126.人防工程四项费用

127.人防战备设施拆除补偿费

二十五、市畜牧业发展局

128.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129.兽医卫生条件审核费

二十六、市旅游局

130.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

131.导游资格培训费

二十七、市农机局

132.农业机械牌照工本费

133.农机驾驶员证照工本费

134.农机安全检测费

135.农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二十八、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136.市供销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费、宿费

二十九、市中级人民法院

137.诉讼案件受理费

138.诉讼案件申请费

三十、市残疾人联合会

13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十一、市委党校

140.函授学费

141.函授报名考试费

142.函授书费

三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43.企业注册登记费

144.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三十三、市国家税务局

145.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46.票据工本费

三十四、市地方税务局

147.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48.票据工本费

三十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49.计量费

150.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151.计量检定费

152.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费

153.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书费

三十六、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54.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十七、市公路路政管理局

155.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经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87项)

一、市物价局

1.价格协会会费

2.价格评估费

二、市教育局

3.普通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服务费

4.考试查分费

5.民办教育费

三、市科学技术局

6.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费

四、市公安局

7.机动车存放服务费

8.因私出国照相服务费

五、市民政局

9.婚姻服务费

10.公墓穴位及服务费

六、市司法局

11.律师服务费

七、市财政局

12.建设工程项目审查服务费

l3.注册会计师执业收费

八、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4.产权交易服务费

15.资产评估费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人才中心服务费

17.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费

18.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十、市国土资源局

19.地籍测绘费

20.土地价格评估费

十一、市环境保护局

21.环境影响咨询费

22.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费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3.工程勘察设计费

24.工程咨询费

25.工程监理费

26.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

27.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28.市政工程设计费

29.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

30.龙山风景名胜区门票、存车费

31.建设工程材料检测费

32.工程质量检查员培训费

33.市内公交费

34.燃气费

35.城市供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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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 2009 ] 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开封市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开封市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长专线电话网络的高效有序运转,切实提高网络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实现市长专线电话办理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及时为民排忧解难,真正把“12345”市长专线电话办成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开封市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全市市长专线电话一级网络单位对于市长专线电话交办的事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被动或严重后果的,追究承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退回重办:
(一)对于责任明确且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未解决到位,处理结果反映人不满意的;
(二)反馈格式不符合要求,如没有承办单位名称,没有加盖单位公章、附件不全等;  
(三)反馈质量不符合要求,如避重就轻、答非所问、敷衍搪塞等; 
(四)凡市领导批示给单位领导,而在反馈材料中未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的;
(五)问题处理结果未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由基层单位直接上报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同一交办事项,因反馈结果不符合要求而被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连续2次退回重新办理的;
(二)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要求书面反馈,无特殊原因而未书面答复,又处理不到位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反馈(电话交办5个工作日,书面交办10个工作日),又不向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说明原因,受到市长专线电话每月运行简报点名批评累计达2次以上的;  
(四)反馈结果与实际处理的情况不一致,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对群众来电(含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问题不及时办理,随意拖延耽搁,延误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因值班制度不落实或值班人员不负责任,贻误群众反映事项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七)在受理群众来电时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被群众投诉并经查实的;  
(八)值班工作人员擅自脱离岗位,造成值班空挡,联系渠道不畅通,群众有意见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通报批评外,由市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承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重要来电(含市领导阅批件)不按时处理,受到通报批评2次以上(含2次)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重要问题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催办2次(含2次)以上仍不反馈办理情况的;  
  (三)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且有条件办而拒不办理;对不符合政策、不具备办理条件的问题,不认真细致地做好思想工
作,或推诿扯皮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工作人员失职、泄密,致使来电人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存在其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
第六条 通报批评由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通报。原则上每季度通报1次。根据问题性质和轻重缓急,也可随时通报。
第七条 承办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且情节较重的,由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汇总材料,呈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核,分别转送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取消本年度市长专线电话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专线电话51个一级网络单位,二级网络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