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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09:05  浏览:8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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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17日 证监发字[1997]15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15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

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 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

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

会。未按时上报发行情况反馈表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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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晋政发〔2005〕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山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全省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水平,推进名牌战略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国发〔1996〕5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对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授予的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山西省质量奖”的评选遵循企业自愿、优中择优、宁缺勿滥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是“山西省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协调、监督“山西省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审定“山西省质量奖”获奖名单。
  第五条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牌办)是山西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山西省质量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和评审标准;
  (二)组建评审组;
  (三)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四)汇总评审结果,并向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提出“山西省质量奖”获奖单位建议名单。
  第六条“山西省质量奖”评审组主要由有关行业及专业领域中有权威的专家组成。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工程建筑业、服务业中的企业或组织可以申报“山西省质量奖”。
  第八条申报“山西省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先进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创新能力强,信息化水平高,能够科学、有效地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实现质量改进。
  (三)按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和经营,主要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产品、工程或服务在近三年内国家、行业、省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无质量事故,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生产和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设备、伤亡、火灾、爆炸和环保事故。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九条山西省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山西省质量奖”按年度进行评审,由省名牌办在每年的一季度发布评审公告。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应当如实填写山西省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省名牌办。
  第十二条省名牌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送评审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组依据质量奖评审标准和有关中介组织提供的数据信息开展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省名牌办根据评审报告,提出获奖单位初选名单,在省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并对公示期限内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处理,确定获奖单位建议名单,报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审定获奖单位名单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六章奖励
  第十六条获奖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山西省质量奖”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获奖单位可以在宣传广告、产品包装上使用“山西省质量奖”标志,并必须在标志下方标明获奖时间。
  第十八条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山西省质量奖”标志,不得擅自制作“山西省质量奖”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企业或组织弄虚作假骗取山西省质量奖的,由省名牌办报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撤销授奖决定,收回获奖证书和奖牌,并在本省主要新闻媒体公告。
  第二十条伪造或者冒用“山西省质量奖”标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参与“山西省质量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企业秘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有关交通运输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部管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促进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健康发展,部制定了《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要求,保障交通运输行业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权利,履行接受教育培训的义务,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促进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极有效地组织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活动,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切实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面向所属单位和行业组织的干部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提高行业干部队伍素质为核心,服务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服务干部健康成长。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强化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业应按照中央要求积极开展行业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培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5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分层实施,协作配合。
  第八条 部科技司负责指导行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干部教育培训政策,组织编制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和部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九条 部内各司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提出相关业务领域的干部教育培训项目,列入部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干部教育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制订本地区、本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定;负责上级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的落实;制订年度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行业干部教育培训统计工作。

第四章 培训机构

  十一条 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交通运输干部学校和培训机构在行业干部教育培训中的主渠道、主基地作用,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团结协作的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体系。
  第十二条 承担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须具备与承担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拥有与承担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师资队伍;能够完成所承担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需求,研发培训项目,更新培训内容,深化教学改革,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提高教学水平。坚持开放办学,加强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优质资源,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质量。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十四条 建立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的行业干部参训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组织落实。安排干部参加学习,要避免多头调训、重复调训和多年不训。干部在教育培训期间,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培训项目的主办单位和承办机构应加强调研,充分沟通,根据培训需求,共同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要加强培训过程管理,做好教学组织、学员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及时将学员学习情况向学员派出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质量管理,组织学员对培训项目、培训课程设置、培训方式、师资水平、教学管理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第六章 学员管理

  第十八条 干部参加教育培训必须严格遵守学习纪律和生活纪律,积极主动参与各项学习活动,认真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干部参加教育培训记录应作为干部考核以及上岗任用、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培训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按计划组织培训,加强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原则上不得组织计划外培训。特殊工作需要,举办前应报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人事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的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按计划组织的培训,严禁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借培训之名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游览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假借政府名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