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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8:47:19  浏览:8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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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中国政府 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贸易和支付协定


(签订日期1971年7月29日 生效日期1971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缔约双方对本协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各自出产的商品,在进口和出口方面给予各种便利。
  “甲”表为塞拉勒窝内共和国出口的商品;“乙”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
  本协定对未列入上述附表内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和规章的条款内,为促进两国间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就交换两国产品方面提供最大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就商品的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本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毗邻国家的特别权益。

  第四条 为了办理两国间贸易和非贸易的付款,中国人民银行和塞拉勒窝内银行应相互以对方名义开立无息无费的账户,以勒窝内为记账货币。每一勒窝内按含金量1.06641克纯金计算,如勒窝内的含金量有变动时,上述账户的差额将按变动比例加以调整。

  第五条 凡本协定内的商品交换的付款及其从属费用,双方国家有关外交、商务、文化、社会团体、代表团等费用以及经双方国家银行同意的其它付款,均通过上述账户办理。

  第六条 每一协定年度终了时双方银行进行清算,如有差额,负债一方在每一协定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以双方同意的货物或第三国货币偿付。
  有关实施本协定支付事项的技术细则,由上述两国银行协商制定。

  第七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检查本协定执行情况时,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用书面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塞拉勒窝内共和国政府
    副  总  理         代表团团长、财政部长
     李 先 念          克·阿·卡马拉·泰勒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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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月10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5年1月22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都必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干部、群众中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坚决制止一切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保护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禁止逼婚、换婚、童婚、童养媳等包办、买卖婚姻和利用宗教、迷信以及其他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干涉丧偶、离婚的妇女再婚或不再婚的自由。禁止利用婚姻索取、骗取财物。
凡违反上款规定者,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责令具结悔过、行政拘留或送劳动教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利用婚姻骗取的财物一律退还。
第四条 严禁拐卖、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凡拐卖、拐骗妇女、儿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拐卖、拐骗妇女、儿童偷越国(边)境的,应依法从重惩处。
对参与拐卖、拐骗妇女、儿童活动,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处以警告、责令具结悔过、行政拘留或送劳动教养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禁止买卖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具结悔过的处罚,并没收其所得财物。被卖儿童由其家长收回抚养,任何人不得阻挠和索赔。
第六条 必须严厉打击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
对以淫秽录音带、录像带、图片、照片、书刊和其他淫秽物品引诱奸淫妇女或者利用师生、师徒、医生和病人、领导和被领导等关系以及利用职权,采取威逼、引诱等手段奸淫妇女,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处以警告、责令具结悔过、行政拘留或送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三千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坚决取缔嫖宿、卖淫活动。对嫖宿者和卖淫妇女,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嫖宿卖淫活动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对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八条 严禁溺婴、弃婴以及其他残害婴儿、幼儿的行为。
对溺婴、弃婴以及使用其他手段残害婴儿、幼儿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严禁在卖艺活动中摧残儿童身心健康。对在卖艺活动中摧残儿童身心健康,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行政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致使儿童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保障妇女、儿童的个人合法财产和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需要分割时,要保障妇女的财产所有权。
女子出嫁或丧偶、离婚的妇女再婚时,对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和继承的遗产均有自主的支配权,任何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第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责令具结悔过、行政拘留的处罚;情节恶劣,构
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维护男到女家落户的家庭成员享有和当地居民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刁难。
第十三条 保护生女婴和无生育的妇女。任何人不得对生女婴或无生育的妇女加以歧视或虐待。凡对生女婴或无生育的妇女进行辱骂、殴打或使用其他手段摧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责令具结悔过、行政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四条 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在招工、招生、提干、评定职称和大学、中专、中技学生的分配以及生产承包、付给劳动报酬等方面,必须贯彻男女平等、同工同酬的原则。在安排劳动、工作中,切实执行国家有关妇幼保健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不适应其生
理特点和对其身体特别有害的劳动。
违反上款规定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保障妇女、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都要为学龄前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学龄儿童入学和妇女学文化、学技术、学科学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各种设施,并鼓励和组织社会力量,创造条件,安排盲、聋、哑和有其他残疾的儿童及孤儿的教育、就业、就医和必要的生活照顾。
第十七条 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者进行打击报复,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行政拘留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办理;属于民事
性质并在人民法院立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不属上述机关管辖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城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依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1月22日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花岗部分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花岗部分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为加快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花岗地区的发展,保证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该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统一领导,并尽可能地发挥所在地政府的积极性,现就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花岗部分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家科委〔91〕国科发火字918号文件的规定,黄花岗地区是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产业区)的组成部分,其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统一按广州市人民政府〔1991〕第2、3、4号令的规定执行。该区域边界走向为“永福路——广九铁路—
—地震局——区庄——环市东路——云鹤路——先烈路——永福路”。
二、由东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建该区域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该总公司在业务上接受产业区管委会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具体推动该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该区域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的立项由产业区管委会办公室委托该总公司受理,报产业区管委会办公室核准批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也委托该总公司受理,再由产业区管委会办公室会同该总公司和市科委有关部门共同审定。
四、该区域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进入黄花岗科技街的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研究、试验、试制辅助配套服务的企业(下称产业区企业)的工商、税务管理,由东山区人民政府指定专门的工商、税务部门管理。
五、该区域的产业区企业所缴各项税款,以一九九一年为基数,新增部分五年内按规定应全部返还产业区的,由东山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具体掌握,用作建立该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专项发展基金。该基金由产业区管委会办公室监督,专项用于纳入产业区计划的高新技术开发和建设项目

六、根据市政府令〔1991〕第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产业区管委会办公室委托总公司向该区域产业区企业收取服务费。收取的服务费自留50%,50%上缴产业区管委会办公室。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