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
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建保[201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房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垦总局(局、办、内蒙古海拉尔农场管理局、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指导各地做好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宗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解决快速城镇化带来的住房新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
1、目标合理,标准适度。各地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住房支付能力以及土地资源禀赋等约束条件,综合平衡政府财力和各项公共支出,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制定住房保障目标,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2、因地制宜,统筹协调。要统筹兼顾城乡差别,区别对待区域差异,着力解决住房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针对不同收入群体,采取不同措施,实行分层次住房保障。要注意做好同住房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统筹考虑各类保障性住房、各类保障群体之间的关系,做好目标任务、投资安排和政策手段的有机衔接,充分体现规划的可操作性。
3、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统筹考虑改善危旧住房群众的居住条件和解决新增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常住人口住房问题突出的,要结合实际,有重点地加以解决。要区分轻重缓急,区别建设和发展时序,优先安排群众需求迫切的项目,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4、政府主导,创新机制。要着眼于体制和机制创新,落实好土地、金融与财税等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组织机构、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支持和引导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
二、规划重点和基本目标
(一)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规划期内,各地要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租赁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加大租赁住房补贴力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2013-2015年各地要结合实际,稳步扩大制度覆盖面,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力争到规划期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
(二)努力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期内,要加快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供应。
(三)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全面启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推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到2013年末,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争取到2011年末基本完成。2014-2015年,稳步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零星危旧房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住环境;有条件的地区2012年开始加快改造、整治。
(四)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技术支撑体系。要加快住房保障立法,依法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健全组织机构、政策、技术支撑体系,实施住房保障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力争到2012年末,所有县、市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实现住房保障业务系统全国互联互通,到2015年末,基本建立全国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
三、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期限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性住房建设)的规划期限为2010-2012年,基期年为2009年。“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基期年为2010年,可展望到2020年。两个规划要保持有机衔接。
(二)规划组成、层级、编制单位和范围
1、规划组成。本次规划除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规划外,还包括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只包括东北三省、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含河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江苏徐矿集团)等内容。各级规划编制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专项规划编制内容。
2、规划层级。规划分国家、省、市(地、州、盟)、县四级,逐级汇总编制。
3、编制单位。省级以下(含省级)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方面的规划。省级以下(含省级)发展改革、农垦、林业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规划,送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汇总。
4、编制范围。各级规划的编制范围按行政区划确定。
(三)重点指标和规划文本
规划重点指标(见附件)作为规划文本的附件。规划重点指标有规划期目标指标和辅助指标。辅助指标主要用于评估规划期目标指标的实施效果。各种渠道解决低收入和中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数、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套数(户数)为约束性指标。文本应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规划正文。主要包括:
1、规划编制依据、范围和期限。
2、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分年度明确各类项目保障户数,以及各类建设项目计划投资、土地需求、开工和竣工等数量。
3、空间布局指引。按照行政区划分年度明确区域各类住房规划建设数量,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状况和发展趋势,做好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空间布局。
4、配套政策措施。要落实规定的资金渠道和税费政策,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落实土地供应计划,依法保障项目及时落地;强化工程质量监管,规范住房保障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健全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落实工作经费。
5、规划组织实施。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推进实施机制,保证规划实施。
第二部分:规划主要指标(见附件)和相关图件。主要指标要体现在2005-2009年住房保障情况、2010-2015年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和2010-2015年住房保障规划实施预测。
第三部分:规划编制说明。主要包括:
1、“十一五”期间住房保障情况。总结、评估“十一五”住房保障工作,查找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
2、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面临的基本形势。依据住房状况调查和相关统计资料,做好各类住房保障对象数量和状况分析、政府保障能力分析,明确规划定位,提出解决思路、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规划实施预测。依据规划期间住宅供应数量和空间布局,对住房保障规划实施效果进行分析、预测,稳定居民住房消费预期。
四、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各市(地、州、盟)、县规划编制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抽样调查、普查等方式摸清当地住房现状、住房保障对象底数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对象底数。要围绕居民住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对规划重点内容和关键指标,进行专题研究。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实地调研、部门访谈、专家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各级住房保障规划一经批准即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二)规范编制程序,明确时限要求。编制工作按照前期调研、专题研究、文本编制、论证与征求意见、成果形成五个阶段进行。实行规划逐级上报、逐级审查制度,上级规划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规划进行审查,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指导。省级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确保于2010年6月30日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10年7月15前完成审查。县、市(地、州、盟)级规划上报、审查时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各级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要确保于2010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各级“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要确保于2010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为提高效率,便于各级规划数据汇总和报备,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住房保障规划数据汇总系统。各级规划编制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配合。住房保障规划是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指导规划期内住房保障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文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规划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把规划编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尽量吸收各地区、各部门已有的工作成果和各类统计数据,实现资源共享,加快规划编制。各级规划编制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附表:1、2005-2009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情况表
2、2005-2009年住房保障户数情况表
3、2005-2009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情况表
4、2010-2015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规划表
5、2010-2015年住房保障户数规划表
6、2010-2015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规划表
7、2005-2015年人口、收入、投资等住房保障规划辅助指标情况表
8、2008年底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小区现状调查表(参考)
9、2010-2015年住房保障需求现状调查预测表(参考)
10、2010-2015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储备表(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2005-2009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情况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239470.xls
2005-2009年住房保障户数情况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238098.xls
2005-2009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情况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395149.xls
2010-2015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规划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546047.xls
2010-2015年住房保障户数规划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707022.xls
2010-2015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规划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704919.xls
2005-2015年人口、收入、投资等住房保障规划辅助指标情况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1851355.xls
2008年底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小区现状调查表(参考)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2015867.xls
2010-2015年住房保障需求现状调查预测表(参考)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2177220.xls
2010-2015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储备表(参考)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zfbzwj/201006/P020100613591592327563.xls
印发江门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5]8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江门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保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经济部门,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职能划入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加强职能
1、建立健全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为核心的追踪问效制度,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职能
。
2、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
3、加强局机关及属下单位纪检、监察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国家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拟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和政府采购规定、制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等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地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拟订我市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制定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负责组织农业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市本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市场、国债发放、兑付及相关工作;管理政府债务、政府贷款业务、财政票据、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
(六)管理市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
(八)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审核,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工程造价管理;牵头办理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派驻财务总监工作。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依法监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一)制订市本级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业务培训、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加强财政人员廉政建设教育、纪律教育。
(十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和信息统计工作;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1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电、机要、信息、调研、宣传、档案、保密、外事、接待、信访、办公自动化及本局财务和机关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法规科
协调拟订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参与财政、财务会计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调查;审核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有关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预算科
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计划;负责政府债务管理及政策研究;拟订和执行预算管理财政制度;负责市本级财力管理;拟订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负责市本级财政预算的编制;拟订市对属下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贯彻执行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属下各市、区制订对所属镇、街道办事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检查属下各市、区财政管理。
(四)国库科
负责建立和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拟订国库管理制度、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制度;负责市本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管理市本级预算外资金专户,负责市本级财政收支的统计工作;分析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统一管理市财政及市本级预算单位的银行开户;负责国债发行、兑付及相关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总预算会计工作。
(五)综合规划科
拟订全市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标准的审核并进行财务监管;管理财政票据;管理罚没财物收入;拟订彩票管理有关制度,监督收益分配,监管彩票市场;管理国有土地、海域有偿使用费收入、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对各项房改资金实行财政监督。
(六)行政政法科
拟订行政、政法部门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支出政策;贯彻实施《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管理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外事、外宣经费、民兵事业费和武装警察部队经费;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
(七)教科文科
拟订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支出政策;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出版、体育、广播电视、计生、档案、地震、城建、交通、流通事业单位及其他部门事业费;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工贸发展科
贯彻执行国家与企业分配政策和产业政策;指导并监督执行工交、内贸、水利、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地方粮食储备企业、城市公用、城乡环保及股份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市财政扶持企业资金、科技三项资金、粮食储备资金、环境保护(治理)资金和税收返还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和管理资产评估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九)农业科
管理财政用于农、林、水、气象等部门事业经费和支农专项资金;管理监狱、劳教财务;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拟订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负责粮食自给工程的有关工作。
(十)经济建设科
编制市本级经济建设支出预算草案,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参与国债投资项目的安排和投资计划的审核,负责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审核该类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指导和监督国有建设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对市本级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财政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财务监管;负责对其他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投资实施财务监督;参与工程造价管理;承办城市建设的贷款业务。
(十一)社会保障科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编制市本级和全市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草案;管理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经费;负责拟订和执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拟订经费开支标准;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预、决算;对分管部门预算的执行、专项资金的使用、财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二)外经金融科
贯彻和执行涉外金融机构的财政政策;指导和监督外经贸、旅游、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地方金融机构财务监管;负责境外企业和有关涉外收入的监缴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外债管理;办理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转贷业务;负责审核和监督外经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贯彻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十三)会计科
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法规、规章、制度,并拟订全市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依法监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好会计及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注册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负责高级会计师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四)绩效评价科
贯彻执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贯彻执行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负责公共资源统计评价分析,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统一提供和发布公共资源有关信息;组织公共资源管理研究和发展预测分析,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促进建立相关预警机制;组织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和分析;组织实施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工作。
(十五)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牵头组织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办法;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参与提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年度预算计划;负责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牵头办理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派驻财务总监的工作。
(十六)政府采购管理科
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指导全市政府采购和信息工作;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编制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受市政府委托拟定、公布政府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审核市本级集中采购资金支付;负责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登记备案;负责审核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建立专家库;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负责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和政府采购管理人员培训;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监督检查办公室
拟订财政监督的具体实施办法,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市财政投资的重大项目和财政专项支出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监督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执行财政、税收法令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案件;接受省财政厅委托,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行政监督检查;指导属下市、区财政监督工作;配合做好属下单位干部离任审计。
(十八)监察室
市监察局派驻市财政局监察室,与市纪委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组合署。负责局机关和属下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监察工作、机关作风建设;对各种行政行为的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属下单位人员进行廉政建设教育、纪律教育以及考核;负责局机关和属下单位干部离任审计。
(十九)人事教育科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属下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和实施财政系统人员培训教育规划;负责局机关和属下单位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日常工作;负责本局和属下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境)报批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72名,事业编制24名(其中从市国资委划转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科长(主任)37名(含监察室领导职数),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2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19名。
五、其他事项说明
2004年政府机构改革,曾将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市国资委,具体是:1、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绩效评价;2、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3、负责市直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