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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09:40  浏览:8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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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目录

(2005年12月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

│ 实施 │序号│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 机关 │ │ │ │ │

├────┼──┼────────────────────┼────────────────────┼───────────┤

│ 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 │ │

│ 省人民 │ 1 │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 │号) │ │

│ 政府 │ │ │ │ │

├────┼──┼────────────────────┼────────────────────┼───────────┤

│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有│

│ │ 2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关部门审批 │

│ │ │ │务院令第346号) │ │

│ ├──┼────────────────────┼────────────────────┼───────────┤

│ │ 3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州(地、市)以上发展和│

│ │ │ │号) │改革委员会 │

│ ├──┼────────────────────┼────────────────────┼───────────┤

│ │ 4 │《青海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州、地、市以上发展和改│

│ 二 │ │目核准 │004]20号) │革委员会 │

│ 、 ├──┼────────────────────┼────────────────────┼───────────┤

│ 省 │ 5 │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 发 │ │ │(国发[1997]37号) │ │

│ 展 ├──┼────────────────────┼────────────────────┼───────────┤

│ 和 │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 │

│ 改 │ 6 │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 │

│ 革 │ │ │法》(国发改委21号令) │ │

│ 委 ├──┼────────────────────┼────────────────────┼───────────┤

│ 员 │ 7 │地方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省价格主管部门 │

│ 会 ├──┼────────────────────┼────────────────────┼───────────┤

│ │ 8 │粮食收购资格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 │ 9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粮食局 │

│ ├──┼────────────────────┼────────────────────┼───────────┤

│ │ 10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 │ 11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丙级)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12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 │ 13 │供电营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60号)│ │

│ ├──┼────────────────────┼────────────────────┼───────────┤

│ │ 14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90│ │

│ │ 15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综合性节│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

│ │ │能审查 │源法〉办法》(2002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 │ │) │ │

│ ├──┼────────────────────┼────────────────────┼───────────┤

│ │ 16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29号)│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 │

│ │ 17 │黄金矿产开采批准 │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 │

│ 三 │ │ │院令第241号) │ │

│ 、 ├──┼────────────────────┼────────────────────┼───────────┤

│ 省 │ 18 │农药生产许可审核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2001年 │ │

│ 经 │ │ │修正) │ │

│ 济 ├──┼────────────────────┼────────────────────┼───────────┤

│ 委 │ 19 │煤炭生产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

│ 员 ├──┼────────────────────┼────────────────────┼───────────┤

│ 会 │ 20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75号)│ │

│ ├──┼────────────────────┼────────────────────┼───────────┤

│ │ 21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 │《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 │

│ │ │ │黄草的通知》(国发[2000]第13号) │ │

│ ├──┼────────────────────┼────────────────────┼───────────┤

│ │ 22 │监控化学品新、扩、改建、失效处理、使用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 │

│ │ │批 │) │ │

│ ├──┼────────────────────┼────────────────────┼───────────┤

│ │ 23 │开办制盐企业 │《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 │ │

│ ├──┼────────────────────┼────────────────────┼───────────┤

│ │ 24 │碘盐加工、批发定点企业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 │

│ │ │ │院令第163号) │ │

│ ├──┼────────────────────┼────────────────────┼───────────┤

│ │ 25 │食盐生产定点企业、专营批发企业许可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

│ ├──┼────────────────────┼────────────────────┼───────────┤

│ │ 26 │食盐准运证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 │

├────┼──┼────────────────────┼────────────────────┼───────────┤

│ │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27 │花爆竹生产经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政主管部门 │

│ │ │格证书 │397号) │ │

│ ├──┼────────────────────┼────────────────────┼───────────┤

│ │ 28 │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 │

│ │ │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 │

│ 四 ├──┼────────────────────┼────────────────────┼───────────┤

│ 、 │ 29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省 │ │ │4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安 ├──┼────────────────────┼────────────────────┼───────────┤

│ 全 │ 30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 │

│ 生 │ │ │4号) │ │

│ 产 ├──┼────────────────────┼────────────────────┼───────────┤

│ 监 │ 31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督 │ │ │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管 ├──┼────────────────────┼────────────────────┼───────────┤

│ 理 │ 32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含矿山)安全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州(地、市)以上安全生│

│ 局 │ │施三同时审查 │号) │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

│ ├──┼────────────────────┼────────────────────┼───────────┤

│ │ 33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 │务院令第352号) │政主管部门 │

│ ├──┼────────────────────┼────────────────────┼───────────┤

│ │ 34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行│

│ │ │ │ │政主管部门 │

├────┼──┼────────────────────┼────────────────────┼───────────┤

│ │ 35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 │ │门 │

│ ├──┼────────────────────┼────────────────────┼───────────┤

│ │ 36 │高中阶段及以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 │

│ │ │终止审核 │ │ │

│ ├──┼────────────────────┼────────────────────┼───────────┤

│ │ │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 │ │

│ │ 37 │前教育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变更、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

│ │ │止和校级负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 │ │

│ ├──┼────────────────────┼────────────────────┼───────────┤

│ │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38 │他文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校级负│第80号) │门 │

│ │ │责人聘任、变更审批 │ │ │

│ ├──┼────────────────────┼────────────────────┼───────────┤

│ │ 39 │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他文化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第80号) │门 │

│ 五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席令第45号)│ │

│ 省 │ 40 │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学费、中小学杂费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

│ 教 │ │ │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 │ │

│ 育 ├──┼────────────────────┼────────────────────┼───────────┤

│ 厅 │ 4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广告审查,课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 │

│ │ │和教材、财务审计报告备案 │ │ │

│ ├──┼────────────────────┼────────────────────┼───────────┤

│ │ 42 │中小学教学用书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 │

│ │ │ │92年2月国务院批准) │ │

│ ├──┼────────────────────┼────────────────────┼───────────┤

│ │ │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学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7 │ │

│ │ 43 │书电子注册 │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 │

│ │ │ │规定》(教育部 教学[2001]4号) │ │

│ ├──┼────────────────────┼────────────────────┼───────────┤

│ │ 44 │高等院校授予学科专业学位(不含博士)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全国人大常委│ │

│ │ │审核 │会令第4号) │ │

│ ├──┼────────────────────┼────────────────────┼───────────┤

│ │ 45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46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

│ │ │ │ │门 │

├────┼──┼────────────────────┼────────────────────┼───────────┤

│ 六、省 │ 47 │科技秘密技术出口项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 │

│ 科技厅 │ │ │第6号) │ │

├────┼──┼────────────────────┼────────────────────┼───────────┤

│ │ 48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 │ │ │门 │

│ 七 ├──┼────────────────────┼────────────────────┼───────────┤

│ 、 │ 49 │印刷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

│ 省 ├──┼────────────────────┼────────────────────┼───────────┤

│ 民 │ 50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2001│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 │

│ 族 │ │ │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 │

│ 事 ├──┼────────────────────┼────────────────────┼───────────┤

│ 务 │ 51 │宗教教职人员和任、离职备案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委 │ │ │ │门 │

│ 员 ├──┼────────────────────┼────────────────────┼───────────┤

│ 会 │ 52 │跨省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 │

│ ∧ ├──┼────────────────────┼────────────────────┼───────────┤

│ 宗 │ 53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设立服务网点、│《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主管部│

│ 教 │ │举办展览、拍摄影视片 │ │门 │

│ 事 ├──┼────────────────────┼────────────────────┼───────────┤

│ 务 │ 54 │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管 ├──┼────────────────────┼────────────────────┼───────────┤

│ 理 │ 55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局 │ │入境审批 │ │ │

│ ∨ ├──┼────────────────────┼────────────────────┼───────────┤

│ │ 56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讲道审批 │ │ │

├────┼──┼────────────────────┼────────────────────┼───────────┤

│ │ 57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户口所在地州、地、市、│

│ │ │ │令第93号) │县级公安机关 │

│ ├──┼────────────────────┼────────────────────┼───────────┤

│ │ 58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令第93号) │ │

│ ├──┼────────────────────┼────────────────────┼───────────┤

│ │ 59 │台湾同胞定居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 │

│ │ │ │令第93号) │ │

│ ├──┼────────────────────┼────────────────────┼───────────┤

│ │ 60 │外国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主席令第31号) │ │

│ ├──┼────────────────────┼────────────────────┼───────────┤

│ │ 61 │民用枪支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 │

│ │ │ │号) │ │

│ ├──┼────────────────────┼────────────────────┼───────────┤

│ │ │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 │

│ │ 62 │计方案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号) │ │

│ ├──┼────────────────────┼────────────────────┼───────────┤

│ │ 6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 │

│ ├──┼────────────────────┼────────────────────┼───────────┤

│ │ 64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 │

│ │ 65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第20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会游行示威法〉办法》(1991年4月省人大常 │ │

│ │ │ │委会通过) │ │

│ ├──┼────────────────────┼────────────────────┼───────────┤

│ │ 66 │机动车报废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号) │ │

│ ├──┼────────────────────┼────────────────────┼───────────┤

│ │ 67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州、地、市公安机关 │

│ │ │ │第8号) │ │

│ ├──┼────────────────────┼────────────────────┼───────────┤

│ │ 68 │机动车登记、号牌及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州、地、市公安机关 │

│ │ │ │第8号) │ │

│ ├──┼────────────────────┼────────────────────┼───────────┤

│ │ 69 │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4号)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 │ 70 │外国人居留许可 │主席令第31号)、《〈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实施细则》(国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71 │外国人签证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72 │华侨回国定居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

│ 八 │ │ │国务院1994.7.13批准修订) │ │

│ 、 ├──┼────────────────────┼────────────────────┼───────────┤

│ 省 │ 73 │枪支弹药跨省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主席令第72│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公 │ │ │号) │ │

│ 安 ├──┼────────────────────┼────────────────────┼───────────┤

│ 厅 │ 74 │中国公民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则》(国务院批准1994.7批准修订) │ │

│ ├──┼────────────────────┼────────────────────┼───────────┤

│ │ 75 │因私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州、地、市以上公安机关│

│ │ │ │(主席令第32号) │ │

│ ├──┼────────────────────┼────────────────────┼───────────┤

│ │ 76 │接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连网网络用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 │

│ │ │案 │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 │

│ ├──┼────────────────────┼────────────────────┼───────────┤

│ │ 77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许可和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

│ ├──┼────────────────────┼────────────────────┼───────────┤

│ │ 78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 │县级以上消防部门 │

│ │ │消防安全许可 │ │ │

│ ├──┼────────────────────┼────────────────────┼───────────┤

│ │ 79 │驽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 │

│ ├──┼────────────────────┼────────────────────┼───────────┤

│ │ 80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2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3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 │ 84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 │ │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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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已经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山东省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市政府决定设立企业管理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企业管理奖,是市政府在企业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分别授予为我市企业管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企业及管理创新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以我市工业企业为主体,兼顾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本办法所称管理创新成果,是指我市企业运用现代管理思想及理论,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从企业实际出发,在管理理念、组织与制度、管理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所进行的成功探索。

  第四条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设企业和管理创新成果2个奖项,各10个名额。

  第五条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每2年评选1次。

  第六条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真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市企业管理奖评选的组织管理工作,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具体评审指标体系,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企业联合会。

  第八条 潍坊市企业管理奖主要是对企业申报奖项前3年企业管理业绩的综合评价。获奖的企业6年后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九条 被授予潍坊市企业管理奖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近年来发展速度快、效益好,企业资产、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金等主要指标居全省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多年来一直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工作,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系和制度,企业基础管理、生产管理、市场营销管理、质量管理、财务成本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扎实,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模式和企业文化,对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具有广泛借鉴价值,成效显著,管理对企业发展的贡献率大。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积极应对,强化精细化管理,练内功、挖潜力、增效益,成绩突出。

  (三)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切实加强战略管理,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大力推进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技术开发费和技术改造投入较大,近3年企业每年据实列支的技术开发费原则上达到销售收入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以上);原则上拥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

  (四)大力推进节能管理,发展循环经济,防治环境污染,圆满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和任务。

  (五)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职工全员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无拖欠职工工资,未发生欠缴“五险一金”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凝聚力强,企业能够依法按照职工工资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加强在职职工的技能提升、培训,拥有一支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者、科技人员和职工队伍。

  (七)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逃避缴纳税款、欠税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八)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第十条 被授予潍坊市企业管理奖的管理创新成果原则上从全市历届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中评选,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特色突出、创新性强、层次水平高,得到省内外公认。

  (二)实用性强,在企业中经过2年以上的实际应用,经过科学评估、测定与计算,确实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导向性和可操作性强,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企业中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或在其他企业推广后取得了明显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市企业管理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潍上属企业奖励项目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 具备评选条件的企业可向第十一条所列单位提出申报,并提交市企业管理奖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将推荐材料报市企业联合会。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市企业联合会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会同市经信委、人社局、财政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选,提出奖项候选名单,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根据公示结果,提出潍坊市企业管理奖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对具备山东省企业管理奖评选条件的企业,按照以上程序向省政府推荐。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向获奖企业及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十六条 每个获奖企业和管理创新成果奖金为5万元,由市财政从市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参加评奖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经获奖的,撤销已获奖项并缴回奖励资金,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企业管理奖励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评奖的次年,评审委员会组织对获奖企业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已获奖项并缴回奖励资金,6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评选。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其管理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具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按照规定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并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杜绝盲目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用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二)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职业卫生条件改善和安全标准化建设;
  
(三)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论证等技术服务;
  
(四)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药品配备;
  
(五)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设备仪器、通讯器材购置;
  
(六)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宣传教育和奖励;
  
(七)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善后;
  
(八)与安全生产保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暂时难以治理的,应当制定治理计划,限期治理。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治理情况逐项记入台账,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四)对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赔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约定;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
  
(六)其他应当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制度;
  
(五)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六)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七)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八)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九)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十)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十三)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制度;
  
(十四)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防护制度;
  
(十五)解散关闭的安全责任制度;
  
(十六)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下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其他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检查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由本单位按照岗位分工依法确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定期组织考核。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因此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股东会、职代会的安全生产监督作用,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监督。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