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危险驾驶罪”解析/徐会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47:38  浏览:8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可分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和醉酒驾驶两种类型。
  犯罪构成
  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和主要特征,简析如下:
  (1)犯罪客体:是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不但违反道路运输法律法规,侵害道路运输的正常秩序,还对道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较大的抽象危险性。为实现刑法的预防功能,将该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可以有效的惩治和威慑该类不法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如何理解“追逐竞驶”?
  追逐竞驶,是指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其他原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与其他车辆竞相行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1)所谓“追逐”,是指追赶、追击;所谓“竞驶”,是指竞相行驶。主要表现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
  (2)追逐竞驶不同于飙车,追逐竞驶主要表现为两辆以上机动车相互追逐,以影响对方车辆正常行驶为目的;飙车则不以影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为目的,主要是超速行驶。
  (3)追逐竞驶不同于超速行驶,超速行驶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一人独自超速行驶或多人欠意思联络的同时超速行驶,不属于追逐竞驶。
  (4)追逐竞驶通常是两车驾驶人有共同犯意,相互追逐;但是单一驾驶人以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为目的,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情节恶劣的,也可以独自构成本罪。
  如何掌握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包括以下情形[ 张军:《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5月。第170-172页。]:
  (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行为人饮酒后,会使视觉能力变差,运动反射神经迟印,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吸食毒品后,行为人的大脑会产生极度兴奋或者抑制作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会严重减退,失去正常驾驶能力。酒后、吸毒后,追逐竞驶,具有较一般追逐竞驶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更为严重的危害,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2)无驾驶资格追逐竞驶。无驾驶资格包括:未取得驾驶证的、被吊销驾驶证的、禁止驾驶期内的、驾驶准驾车型以外机动车的。
  (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是指擅自改变出厂时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机动车,包括改变机动车的动力、灯光、操作、尾气排放、冷却、制动、消音、悬挂、方向系统和外观结构、车胎轮毂等。这些改装如果使机动车的车速、车载大幅提高,或者安全性能下降,就具有明显的社会危险性,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4)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追逐竞驶。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9)因追逐竞驶或者飙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10)以影响他人正常驾驶,意图给对方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为目的的追逐竞驶。
  (11)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如:以追逐竞驶作为赌博手段的,或者因追逐竞驶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毁,但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犯罪的。
  “醉驾”的相关问题
  (1)醉酒的标准,理论上可以采用相对醉酒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后,再辅之以判断饮酒人的具体情况,以判断是否处于醉酒状态)和绝对醉酒标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规定的醉酒标准后,一律认定为醉酒)两种,我国目前实践中采用的是绝对醉酒标准。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大于20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为饮酒驾车。
  (2)醉酒的检测,可以采取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两种方法。实践中,往往是首先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发生以下四种情况的,再采取血液酒精含量检验:①死亡事故;②不能或拒绝进行呼气酒精检测;③当场否认呼气酒精检测结果;④伤人事故呼气检出酒精。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并以血液的检验结果为依据。
  (3)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的犯罪为抽象危险犯,即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的行为,不需要发生危害公共他全的具体结果,也不论情节是否恶劣,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如果在特定情况下,醉酒驾驶行为根本不会具备严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的危险,则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张军:《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5月。第173页。]例如:醉酒后在荒野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在空无一人的操场或停车场短暂驾驶机动车的,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的。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量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人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当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638页。]
  危害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同注1,第177-178页]:
  (1)机动车所有人、持有人明知他人实施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而为其提供机动车的。
  (2)组织、参与机动车追逐竞驶活动,或提供便利的。
  (3)明知他人为追逐竞驶目的改装车辆而提供改装服务的。
  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明显高于危险驾驶罪,故需要区分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根据《刑法》第114条和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种,鉴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在客观方面需要造成严重后果,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为过失,与危险驾驶罪明显不同,故不作重点讨论。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即以与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产生了具体危险的,应当认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通常而言,危险驾驶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出现具体危险,如果认定主观上系故意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①因醉酒而基本丧失驾驶能力后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的。②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闯红灯或者不听从交警指挥追逐竞驶的。③驾驶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④以超过规定时速一倍的速度追逐竞驶的。⑤其他存在具体危害的情形。[ 同上,第175-176页。]
  (4)如果是出于报复社会、泄愤等目的,有对社会造成现实危害的意图,故意采取危险驾驶机动车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高于危险驾驶罪,故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驾驶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同时又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等
  (1)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目的,为壮胆、制造交通事故假相等采取危害驾驶方式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2)如果行为人出于赌博目的,为赢得高额赌注而追逐竞驶的,按赌博罪处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12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12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12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和设定权限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确认该12项行政许可事项在制定或者修改相关法规之前继续实施。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章设定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该项许可的市政府规章 │

├───┼───────────────┼───────────────┤

│ 1 │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

│ │核准 │理办法》 │

├───┼───────────────┼───────────────┤

│ 2 │公用岸段海塘使用的审批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

├───┼───────────────┼───────────────┤

│ 3 │使用海塘堤顶道路的审批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

├───┼───────────────┼───────────────┤

│ 4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

│ 5 │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 │工程的审批 │ │

├───┼───────────────┼───────────────┤

│ 6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单位的确│《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

│ │定 │理办法》 │

├───┼───────────────┼───────────────┤

│ 7 │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

│ │构筑物前置审批 │护办法》 │

├───┼───────────────┼───────────────┤

│ 8 │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

│ │动审批 │护办法》 │

├───┼───────────────┼───────────────┤

│ │城市化地区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 9 │埋设入地的架空线暂时予以保留的│》 │

│ │审批 │ │

├───┼───────────────┼───────────────┤

│ 10 │犬类养殖许可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

├───┼───────────────┼───────────────┤

│ 11 │犬类销售许可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

├───┼───────────────┼───────────────┤

│ 12 │犬类饲养许可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

└───┴───────────────┴───────────────┘

=tbl/>


关于开展2011年第一批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开展2011年第一批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0]196号
    

各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工业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现开展2011年第一批工业安全生产标准计划的编制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一)突出重点。紧密行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现状,分析标准需求,做好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二)急需先行。经标准清理、复审后,急需修订的项目,各行业规划中急需项目应优先安排。

  (三)协调配套。项目申报应主要注意系统、配套,互相协调,系统地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发挥标准的系统效应。

  (四)提升水平。采用先进安全管理理念,运用先进安全技术,总结积累安全管理经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水平。

  二、申报重点

  (一)提高本质安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及安全保障体系所需的安全生产基础标准项目;

  (二)各行业危险源辨识、评价以及控制、管理所需的各类标准项目;

  (三)各类生产作业所需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的标准项目;

  (四)各类生产作业所需的操作人员、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的标准项目;

  (五)各类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防火防爆等方面的标准项目。

  三、申报范围

  (一)各单位提出的标准项目应该是本行业灶务所含盖的范围,参照以下规定:

  ——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确定的行业标准管理范围;

  ——按对口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范围;

  ——按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二)对于跨行业、通用、基础、强制的标准应积极申请国家标准的立项。不能将属于企业标准范围的标准和有关行政法规、办法制定成行业标准。特别是有些行业的管理要求,国家已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未能,没有必要再进行规定。

  (三)本单位涉及的其它行业标准管辖的生产活动,并已有标准的,没有必要再制定标准。

  四、申报要求

  为使安全生产标准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互协调、互为补充,本次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项目申报一并编制,分开列表,同时申报。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行业发展需要,做好工业行业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的征集及筛选工作,做好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及科学性的论证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标准项目计划。

  (一)报送材料(含电子版)

  1、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等;
  2、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按行业分别列表),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2);
  3、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3,按行业分别列表),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4)及标准草案,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5)及标准草案,国家/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见附表6)及国家标准草案,研复制国家/行业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见附表7)。

  (二)时间安排

  请各单位于2011年2月8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联系人:肖月华,联系电话:010-68205380,电子邮箱:xiaoyuehua@miit.gov.cn。

  附表:

  1、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2、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3、国家标准项目汇总表 
 4、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5、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 
 6、国家/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 
 7、研复制国家/行业标准样品项目建议书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474702.files/n13474707.doc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