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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培技术问题和种子质量问题简析/武合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07:57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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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培技术问题和种子质量问题简析
武合讲1 任晓东2
(1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2北京智维律师事务所 北京 100085)
处理种子损害赔偿纠纷,必须查清造成减产损失事故的原因是品种特性问题、栽培技术问题还是种子质量问题。要查清上述三个问题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不易的。作者以一起历时十年之久仍未了结的种子损失赔偿纠纷为例,就如何厘清栽培技术问题和种子质量问题予以简析 。
案情简介 。
2002年4月30日,种子销售者将种子标签标注生产商为种子站、品种名称为S6145(鲁棉研16)的棉花种子送到种子使用者处,并提供《抗虫棉新品系S6177简介》一份。当年5月8日,种子使用者将购买的种子分别种植于各自承包的农田内。因发生棉铃虫害和晚熟,造成棉田几乎绝产。2002年9月9日,种子使用者诉至某市中级法院,要求种子销售者赔偿损失120万元。某市中级法院判决种子销售者承担80%的责任。种子销售者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结论为涉案棉种质量符合国家种用标准,但与标签标注指标相差1.4%;卡那霉素涂抹变色率为0,棉种型号为鲁棉研17号;查明2001年3月5日农业局向以该种子销售者为负责人的单位核发了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2001年10月28日种子站收取该种子销售者棉种管理费5000元。2009年4月21日,某市中级法院以棉种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且与棉花大幅度减产之间无因果关系、农业局和种子站无过错为由,判决种子使用者负担损失和诉讼费用的90%、种子销售者负担损失和诉讼费用的10%。种子使用者和种子销售者都不服,提起上诉。省高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种子使用者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此案就涉及造成损失的原因是栽培技术问题还是种子质量问题。本案是因推广的栽培技术与推广的棉花品种不配套造成的损失,法院以种子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为由判决种子使用者承担90%,种子销售者者承担10%,技术推广者不承担责任,是混淆了栽培技术问题与种子质量问题的界限。
一、栽培技术问题。
法律规定,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栽培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与推广的品种配套;即良种良法相配套。
经国家组织品种试验获得的试验验证依据证明,与鲁棉研17号配套的栽培技术是“4月中旬播种”、“地膜覆盖栽培”。种子销售者在错过播种季节“4月中旬”后的4月30日才把种子送到种子使用者处;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种子标签又标注“可适当晚播”;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种子广告《抗虫棉新品系S6177简介》标注的栽培技术又是“直播”。种子销售者的逾期送种行为,迫使种子使用者不得不晚播。种子经营者利用种子标签和种子广告的误导行为,又误导种子使用者放心的逾期播种和采取错误的方式播种,在“立夏”后的5月8日才将涉案棉种“直播”完毕。由于播种晚,棉花就出苗晚、发育晚,当棉铃虫发生季节到来时,因幼嫩的棉铃分泌的杀虫毒蛋白少不能杀死入侵的棉铃虫,所以虫害大发生。又由于未采用“地膜覆盖栽培”技术,缺少地膜保护的棉田,杂草滋生、水分流失、地温不足,所以棉花生长发育迟缓而不良。2002年11月17日,专家鉴定组实施田间测产制作的《测产报告》载明的“棉株成熟偏晚,已摘有效棉铃1228个,尚有无效铃11531个”,证明棉种播种晚、发育晚致使无效铃占总铃数的84%以上,是造成减产损失的重要原因。种子销售者在适宜播种季节过后才提供种子,以其行为迫使种子使用者逾期播种,属于履行栽培技术服务义务错误;种子经营者制作的种子标签和种子广告标注的栽培技术与品种试验证明的栽培技术不相同、不配套,属于履行品种说明栽培技术义务错误。涉案棉种未在适宜播种的季节“4月中旬”播种并没有采用试验证明成功的“地膜覆盖栽培”技术,造成损失的,应由改变试验证明的栽培技术和提供错误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由种子使用者承担栽培技术不当造成损失的90%,违反了农业技术试验证明制度和经营者服务制度。
二、种子质量问题。
《种子法》第46条规定了种子质量真实制度,规定了五种假种子和五种劣种子;种子质量不合格只是五种劣种子之一。种子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只能证明种子质量合格,不能证明种子质量合法。此案中,检测机构出具的第0033号、第0034号检验报告和鲁棉研16号、鲁棉研17号棉种小区种植鉴定意见,证明种子使用者购买的鲁棉研16号的特征特性与对照鲁棉研16号不符,而与对照鲁棉研17号相似,经营者是将鲁棉研17号的种子装入鲁研棉16号的袋内进行销售,属于该法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冒充型假种子。检测纯度低于标注值1.4%;检测发芽率既低于标注值22%,又低于规定值12%;属于该法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不合格型劣种子和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虚假承诺型劣种子。法院以检测值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为由认定涉案棉种符合种用标准,将种子质量合格与种子质量合法相混淆,适用种子质量真实制度错误。
三、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
栽培技术属于农业技术。农作物种子属于产品。本案是因推广的栽培技术与推广的品种不配套,农业劳动者因此遭受损失,要求栽培技术推广者赔偿损失产生的纠纷;不是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予以赔偿产生的纠纷。推广者只要向农业劳动者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里适用的是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赔偿制度,而不是种子质量损害赔偿制度。法院适用《种子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种子使用者承担90%的损失,是将栽培技术推广者推广未经试验证明的栽培技术和错误服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与种子经营者因种子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相混淆,适用推广未经试验证明的农业技术损失赔偿制度错误。
无论是以鲁棉研17号品种种子冒充鲁棉研16号品种种子的假种子,还是发芽率低于国家规定种用标准的或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劣种子,都不是导致棉铃虫大发生和晚熟的原因。棉铃虫大发生和晚熟,是栽培技术错误造成的;种子使用者遭受的损失,与种子质量问题无关。种子经营者不应承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10%的赔偿责任,适用种子质量损害赔偿制度错误。

武合讲联系方式,whj148@yahoo.com.cn,15901032135、1360530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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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技术装备工作,严格业务管理,防范风险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用卡技术装备工作,严格业务管理,防范风险的通知
建设银行



近来,一些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中出现一些风险事故案件,个别持卡人多次在授权限额以下提取现金,恶意透支,长期不还,使我行资金被占压,或形成损失,并给我行信用卡的信誉带来危害。为了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控制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风险意识,严格业务管理。
由于我行的计算机和通讯系统尚不健全,以及业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造成信用卡授权速度慢,止付不及时和资金清算时间长,一方面持卡人感到用卡不方便,另一方面给我行信用卡业务经营带来风险隐患。各级行要增强信用卡的风险意识和执行政策观念,按照人民银行和总行关
于信用卡业务的规章制度稳健经营,严格业务管理,坚决控制恶意透支,在授权、止付、会计、商户推广等重要岗位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快信用卡业务技术装备,保证我行信用卡业务在严格管理中健康稳步发展。
为便于总行掌握情况,控制风险,加强业务管理,建立全行信用卡业务重要情况及事故案件报告制度。各行出现问题,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总行信用卡处。
二、加快建设全行信用卡授权清算中心。
为了有利于控制风险,根据信用卡业务的特点和国内外的作法,总要加快建立全行统一的信用卡授权清算中心,实现龙卡异地联网,自动处理业务,实时止付,实时授权,当日清算资金。建设以总行为中心,联结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沈阳、武汉等大中城市ATM和POS
的网络系统,实行异地信用卡联网使用,实时处理,实时止付和资金清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积极建设地区授权中心。
三、制定规划,加快配备EFTPOS。
为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配备POS是防范风险,解决持卡人用卡难的重要手段。据4月底统计,全行配备POS的商户仅占总商户的4.7%,配备POS的取现网点占总取现网点的21.2%。各行要制定规划,三年内基本实现全行信用卡商户和取现网点全部配备EFTPOS。具
体要求是:
(一)1995年底,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和省会城市行配备EFTPOS水平达到60%以上,1996年达到90%以上。
(二)1995年,各地市发卡行配备EFTPOS水平达到50%以上,到年底,省、自治区分行所辖全部发卡行配备EFTPOS水平达到30%,1996年达到50%,1997年底达到80%以上。
(三)总行计算中心和信用卡处共同组织鉴定POS产品,确定厂家,提出认定推荐名单,供各行选购。各行计算机部门按总行统一的技术业务标准负责POS系统开发与维护,信用卡部门要密切配合。配置POS所需资金由各行电子化专项资金统一解决。
(四)总行今后审批发卡行,要求申报行的商户和取现网点基本配齐EFTPOS。
四、加强止付工作,缩短止付名单传输周期。
今年4月,全行租用北京电报局电子信箱传输止付名单,解决了总行和分行一级传输时效问题。根据全行电子化统一规划。今年6月,总行将开通本行的计算机虚拟网电子信箱,届时,全行信用卡止付名单将改用本行电子信箱传输,并改变止付名单的传输办法。基本原则是,取消定期
和紧急止付,实行实时止付。各行出现止付卡立即投入信箱,总行每天集中处理及时再投入信箱中,各行开启信箱后,取出新的止付名单,进入计算机系统,通过联网POS控制止付卡(具体操作办法另下)。
五、各级发卡行要开发信用卡电话查询系统,为持卡人提供服务方便。
六、各行要根据总行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订加强信用卡技术装备工作规则,上报总行(计算中心和信用卡处各2份)。



1995年7月5日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


(1993年第7号 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办法》和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区、县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按职责与分工,处理交通事故和实施处罚。
第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办法》规定需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扣留车辆所需费用由车辆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负担。经检验鉴定嫌疑否定的,应将所交费用返还给交纳人。
第五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时,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交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有关材料。
第六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第七条 除《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外,交通事故责任者还应承担下列费用:
(一)外地来京参与交通事故处理的人员所需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本市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伤者未住医院治疗需护理,或出院后个人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付护理费。给付标准参照《办法》中护理费的规定计算。
(三)伤者定残后个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付护理费。给付标准,参照《办法》中护理费的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1人。
第八条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不得转入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擅自转入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治疗、诊断有异议的,由公安机关指定医院或法医进行诊断、鉴定。
第九条 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认可的车辆修理单位进行估价、修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有关当事人的就业、户口、住房和债务等问题,不在调解之列。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伤残重新评定或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被代理人应向公安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变更委托权限、解除委托代理,被代理人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处理交通事故的具格程序,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