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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11:17  浏览:8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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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质[2006]4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情况于7月10日前报我部质量安全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

  最近,我国福建、浙江、广东、广西、贵州等省(区)连降暴雨,造成洪涝和地质灾害频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面做好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为做好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各地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把防汛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做好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3号)要求,把汛期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认真抓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系统防汛工作体系,认真落实防汛责任制,不断提高建设系统安全防汛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和完善防汛预案

  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针对房屋建筑、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高边坡工程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系统防汛工作的重点方面和防范环节,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防汛预案,抓好防汛预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做到职责明确、预警及时、指挥得当、响应迅速、措施到位、防范有效。

  三、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和物资保障工作

  要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结合防汛预案和曾发生过的灾害事故,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防汛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防汛抢险队伍对汛情、灾情的处置能力,确保防汛抢险工作快速有效。要提前做好防汛物资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储备台帐,建立物资调度平台,注意检查并及时更换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汛物资,以保证防汛物资的及时调用。

  四、落实防汛责任制度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职能,制定防汛责任制度。要明确房屋建筑、建筑施工工地、城市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城市桥梁、供水、排水、供气、市容环卫、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防汛责任,完善防汛行政领导责任制和防汛抢险队伍责任制,建立防汛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防汛部门和单位要将汛期抢险抢修值班电话对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突出重点环节,严格做好检查落实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突出重点环节,结合本地区房屋建筑、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高边坡工程和风景名胜区的具体情况,在做好防汛预案基础上,认真做好检查落实工作。有关工作要点,详见附件《防汛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措施》。

  六、密切协调配合,加强防汛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气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汛情预报、监测、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加强对基层防汛工作的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成有关责任主体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防汛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了解掌握汛情动态,对发现的紧急情况要迅速上报和及时处置。

  七、认真做好防汛总结工作

  汛期结束后,各地要从防汛应急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和预案实施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防汛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防汛预案的具体意见,为做好今后的防汛工作积累经验。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于防汛工作不力的,要予以严肃批评;对于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防汛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措施

防汛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措施

  一、房屋建筑

  1、汛期到来前,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指导监督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对房屋安全进行自查自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掌握房屋安全的实际状况。特别是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严重失修失养的直管公房要组织复查,并做好记录和建立台帐。做好简易房、棚户区以及临时性建筑的防汛检查工作。

  2、房屋产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跟踪监管,督促房屋产权人在汛期到来前进行有效治理,并做好汛期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汛期到来前,督促做好房屋的屋面和地表排水、防渗防漏设施等功能性检查工作。督促完成木结构房屋加固,屋面严重破损房屋的翻建挑顶等工程。督促疏通、清掏平房院落的下水设施,疏浚低洼院落的排水明沟,排除可能引发房屋倒塌事故的各种隐患。对整体危险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动员住户迁出,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3、有台风、大雨预报时,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要重点对房屋地下室排水设施、附设房屋主体的广告牌、距离房屋较近的高大树木等进行安全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进行整改。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自行整改确有困难的,应尽快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4、要指导并督促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在汛期加强对房屋的巡查,及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可能出现的险情与处置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发现房屋险情,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赶赴现场抢险,并视险情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要加强雨后检查,防止房屋漏雨情况的加重,应充分利用降雨的间隙时间,积极抢修漏雨房屋。

  汛期后,对仅采取临时支顶、加固,住户已迁出的房屋,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后,住户方可迁入。要认真做好汛期房屋住户投诉接待工作,对住户反映的房屋危险、漏雨等问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派人赴现场检查处理,杜绝冷淡、推诿等现象发生。

  6、要督促乡镇、村防汛责任人指导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在汛期到来前进行认真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建设汛期避险场所,落实临时避险措施。要通过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大防汛知识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防汛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1、各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要把确保汛期的城镇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供水、排水、供气、道路、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作为防汛工作的重点认真抓好。要做好易受暴雨侵袭、雨水浸泡的道路、桥涵、地铁、下沉式立交桥和其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畅通和运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检查排水泵站、疏通排水井和地下排水管线,对低洼积水严重区域,配备专门的排水设施。

  2、建立并严格执行汛期重点地区、重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巡查制度。各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要设专人巡查地铁、轻轨、供水、排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引配水、排水闸站,全面检修排涝泵站、机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有台风预报时,要对行道树、大型广告牌、公交站亭、路灯等公用设施及时检查加固并派专人巡回检查,并布置开展清除枯树断枝工作。对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由各地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实行有效的防台风处置,及时加固或拆除,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4、汛期中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的险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要责成有关抢险队伍及时赶赴现场,积极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险情和处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三、建筑施工现场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汛工作。汛期要注意根据天气和气候变化,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工序,确保施工安全。

  2、加强对基础开挖、土石方施工的检查、监控。重点检查基坑壁的有效支护,在施工现场要设置观测点,随时观测基坑边坡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化,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配备足够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及时,防止基坑坍塌。

  3、搞好脚手架的安全防范,要重点检查立杆基础与排水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拉结状况,做到基础平整、坚固,排水通畅,拉结有效,确保脚手架稳固、牢靠。

  4、要强化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和塔吊、施工用电等危险性较大部位和环节的检查,重点检查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固定状况和各种安全装置灵敏程度,提高设备抗台风、防雨、防雷击和防倒塌性能。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标准规范,尤其要对变(配)电室做好防雨措施,汛期所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照明、排水和抢险用电外,其他电源必须全部切断。在雨后继续施工前,首先要检查所有用电设施和线路的安全性,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6、做好对施工现场的宿舍、伙房、办公室和仓库等临时设施的安全状况的排查工作。汛期前,要加强施工人员的防汛教育,提高其防护意识,并讲解有关的避险路线、避险地点和避险方法。汛情期间,宿舍要设专人负责,实行昼夜值班。对有安全隐患的临建宿舍的住宿人员要撤到安全地带。

  7、要加强对位于学校、集贸市场、城区人行路边等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现场临时围墙的安全检查,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要坚决予以拆除,以防止发生坍塌和坠物伤人事故的发生。

  8、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结束后,应对施工现场各个部位、各个环节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符合开工条件要求并经总监签发开工令后,方可进行重新施工。

  四、建筑高边坡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特别关注强降雨极易引发山洪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问题,认真做好建筑高边坡工程的防汛工作,提早准备、狠抓落实、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汛情、险情、灾情。

  2、做好汛期建筑高边坡工程安全检查工作。汛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本地区已有和在建的建筑高边坡工程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已有建筑高边坡工程安全责任单位和人员是否已落实,有关责任单位是否开展了防汛检查维护,同时要加大对靠近城乡居住密集区、中小学校等重点部位的建筑高边坡工程现场的巡查力度。

  3、加强对建筑高边坡工程的动态监测工作。经监测发现建筑高边坡工程有安全隐患或其周围有异常情况时,检查人员和责任单位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立即部署预防措施,做好紧急避险疏散的各项应急准备,并组织责任单位和有关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建筑高边坡工程的滑坡、崩塌事故的发生。

  五、风景名胜区

  1、风景名胜区要加强对景区(点)内的山体松动岩石、游览道路容易塌方的地段、水域的排险和加固;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危险区域和场所要增加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班;对景区内道路和通往景区道路的危险地段要认真排查,及时清除安全隐患。在汛期,要加大景区公路、游道、危险地段、重点景区、观景台等地点的安全巡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因山洪引起的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地段的巡查预防力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排险措施。做好景区树木(尤其是古树名木)和景区设施的防护加固工作。

  2、加强汛期旅游项目的防范和监控。在水位、水流超过警戒线时,有关风景名胜区要立即停止运营水上游览项目。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严禁组织漂流、漂游、登山、攀岩等活动,严禁游客进入山体易发生滑坡地带、低洼地带等危险区域游览。

  3、积极进行洪灾骤发时的游客疏导。在洪灾骤发时,对游人集中、情况复杂、危险地段,如水面、出入口、桥梁、通道、阶梯、悬崖、水岸等,特别是对水上游览项目和容量有限、易发生意外事故的风景点,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值勤,紧急疏导。因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游客滞留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并迅速组织抢险和自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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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8日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嘉鱼、赤壁、通山、通城、崇阳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消纳建筑垃圾的场所。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包括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市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和协助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损害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和文明施工保证金,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到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或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工程预算书(土建部分);

  (三)签订的《建设工地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与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四)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资料;

  (五)选择倾倒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的名称。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接到建设项目业主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决定,并向申请人提供两个以上的消纳场地位置,供申请人选择,同时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质量、机动车号牌;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

  (六)处置核准证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建设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时,应查验申请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情况,发现申请人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副本,副本应载明承运单位、车牌号、消纳地点、运输时间及路线,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并依据我市年建筑垃圾产生量,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有20台以上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三)运输车辆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四)运输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清理、运输。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在运输路线上配备足够的保洁人员,边施工,边清扫,及时冲洗路面,每日凌晨6:00前必须清理完毕。

  市区每天凌晨5:00至晚上22:00禁止运输建筑垃圾,特殊情况须经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的核准事项实施运输活动,运输车辆应当在车门醒目位置喷绘单位标志和车辆编号。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限时禁行的路段或区域通行时须经市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核发通行证后方准通行。

  第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有计划地建设。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公示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建立冲洗槽并配备冲洗设备。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

  (二)保持进出消纳场的道路整洁、畅通;

  (三)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四)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五)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六)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停止使用时,设立或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对消纳场地实施覆盖,非建设用地应进行绿化,建设用地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

  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制定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土地用途证明;

  (三)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四)受纳的建筑垃圾种类。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消纳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管理参照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需要变更或注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证》核准内容的,被许可人应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 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中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扰乱建筑垃圾运输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城市建筑垃圾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

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张德江 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骆 琳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焕宁 公安部常务副部长
肖亚庆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刘铁男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鲁 昕 教育部副部长
王伟中 科技部副部长
苏 波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郝明金 监察部副部长
张苏军 司法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杨志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郭允冲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李盛霖 交通运输部部长
盛光祖 铁道部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张桃林 农业部副部长
房爱卿 商务部部长助理
尹 力 卫生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刘平均 质检总局副局长
张丕民 广电总局副局长
杨树安 体育总局副局长
赵树丛 林业局副局长
祝善忠 旅游局副局长
安 建 法制办副主任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许小峰 气象局副局长
史玉波 电监会副主席
吴 吟 能源局副局长
黄 强 国防科工局副局长
李 健  民航局副局长
申维辰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王 峰 中央编办副主任
张鸣起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贺军科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范继英 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李海洋 总参谋部应急办主任
薛国强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骆琳兼任,副主任由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和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孙华山、付建华担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