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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区河道采砂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区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35:21  浏览:9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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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区河道采砂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区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城区河道采砂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区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5〕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城区河道采砂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区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衢州市城区河道采砂禁采区、
  限采区、可采区区划管理暂行规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建筑原材料黄砂的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受经济利益驱动,超范围、超深度开采砂石的现象普遍,加剧了河道水环境的恶化,严重影响防洪工程的安全,已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有效控制河道采砂滥采乱挖、弃渣随意堆置的现象,进一步规范衢州市城区河道采砂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河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地方河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衢州"五城联创"的有关要求,通过合理控制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区域,规范采砂作业,以达到科学开发利用黄砂资源,保护堤岸及涉河工程安全,改善河道通航条件和水生态环境,建设衢州良好人居环境的目标。
  二、区划原则
  (一)采砂安全的原则。确保行洪、航道通畅安全,满足两岸堤防、水工程建筑物、桥梁、过河电缆等安全运行的要求;严格控制开采点与两岸堤防及建筑物的距离;控制河床的平整度,减少涉水者的安全隐患。
  (二)采砂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在黄砂开采过程中,在保持现有河势、维护河道天然稳定的基础上,对碍洪、碍航以及河道断面不足等地段进行有目的地开采,切滩扩河,通过采砂和治理相结合,切实改善河道行洪、通航能力。
  (三)采砂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统一的原则。根据河道砂石蕴藏量科学合理划定河道采砂区划,维护、改善河道景观,尽可能地减少采砂对河道及其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区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六)《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
  (七)《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八)《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
  (九)《衢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十)《衢州市区河道整治规划》;
  (十一)《衢江航运规划》;
  (十二)《衢州市生态渔业发展规划》。
  四、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区划范围(示意图见附件)
  区划范围原则为衢州城市规划控制用地140平方公里范围以内的河道及其管理范围。考虑水源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重要因素,乌溪江河道采砂区划范围扩延到黄坛口坝下;常山港河道采砂区划范围扩延到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上山溪河道采砂区划范围为城市规划区东侧毗邻的河段。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涉河有关规划技术规范以及区划原则,结合河道现状,进行河道采砂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划分。
  禁采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一切采砂行为的区域。
  限采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可许可采砂但要限制开采时段,并逐步过渡为禁采区的区域。
  可采区:河道管理范围内除禁采区、限采区外可许可采砂的区域。
  (一)衢江:双港口至浮石二桥下游200米范围内为禁采区;浮石二桥下游200米至塔底电站上游300米范围内为限采区;塔底电站上游300米至沈家大桥下游200米范围内为禁采区;沈家大桥下游200米以下3公里河段内的右岸200米宽范围内为禁采区,其余范围为限采区。
  (二)常山港:一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孙姜大桥下游200米范围内为禁采区;孙姜大桥下游200米至衢江汇合口范围内为限采区;常山港支流荷花塘河段为禁采区。
  (三)江山江:城市规划线至麻车里大桥上游200米范围内为可采区;麻车里大桥上游200米至汇合口范围内为禁采区。
  (四)乌溪江:黄坛口大坝至乌引工程枢纽工程下游200米范围内为禁采区;乌引枢纽工程下游200米至石室老大桥范围内为限采区;石室老大桥至郑家大桥范围内为禁采区;郑家大桥至东港大桥上游200米范围内为限采区;东港大桥上游200米至东迹大桥下游200米范围内为禁采区;东迹大桥下游200米至衢江汇合口范围内为限采区。
  (五)石梁溪:高速公路至姜家山大桥范围内为限采区;姜家山大桥至衢江汇合口范围内为禁采区。
  (六)庙源溪:高速公路至衢江汇合口范围内为禁采区。
  (七)上山溪:均为可采区。
  (八)限采区、可采区区域内,衢江、乌溪江、常山港、江山港有堤防的迎水坡脚外15米范围内严禁采砂;无堤防的河岸脚外20米范围内严禁采砂。石梁溪、上山溪有堤防的,迎水坡脚外10米范围内严禁采砂,无堤防的河岸脚外15米范围内严禁采砂。涉河桥梁、管道等设施周边禁采距离按相关规定执行。
  (九)2009年1月1日起限采区全部转为禁采区,可采区转为限采区。2020年1月1日起,区划范围内河道全部禁采。今后河道淤积的疏浚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所在区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涉及航道的由水利部门会同航道管理部门根据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建设要求,组织专业队伍实施。
  五、区划管理
  (一)明确管理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柯城区、衢江区水利部门负责辖区内采砂申请受理、办理采砂许可证和采砂作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市水利部门负责采砂许可、管理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涉及航道范围内采砂的,由水利部门会同航道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二)严格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在衢州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要求采砂取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区水利部门提出申请,区水利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限采区、可采区内相应河段实际情况和采砂年度计划,按审批时限要求,审查确定开采范围、深度、作业方式、时段、弃碴整平措施及期限,向申请人颁发采砂许可证并报市水利部门备案;涉及航道范围内的采砂许可须征求航道管理部门意见。
  (三)加强河道巡查和砂场监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区河道的巡查力度,切实加强采砂区域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禁采区内采砂和在限采区、可采区内未经许可或经许可但未按许可要求进行采砂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开采期限到期的,要提前督促采砂业主整平采砂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退场;对未整平采砂场即退场的,要追究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四)加强挖砂船只管理,实行逐步淘汰。挖砂船采砂作业容易形成河床深沟,且弃渣难平,一旦遇突发性洪水极易造成漂流现象,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交通、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挖砂船只的管理和控制,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区河段一律不新增挖砂船;要对现有挖砂船只实行年度检审制度,并按逐年淘汰的原则,到2008年12月31日止全部淘汰出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区河段。
  六、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市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衢州城区河道采砂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区划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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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关于改卢布账户为瑞士法郎账户的换文

中国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


中捷关于改卢布账户为瑞士法郎账户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0年6月16日 生效日期1970年8月1日)
               我方去文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尊敬的米·霍努塞克团长:
  我谨确认,由于一九七0年改变了结算单位,双方特商定如下:
  捷克斯洛伐克贸易银行(股份公司)和中国银行由一九七0年八月一日起开立今日签订协定所规定的以瑞士法郎结算的账户。一九七0年清算卢布账户至该日起结束,其差额经相互核对后至迟须在一九七0年九月三十日前转入瑞士法郎账户。
  自一九七0年八月一日起编制以瑞士法郎计算的一切单据。
  所有折算将按100卢布=485.86941瑞士法郎办理。
  如卢布或瑞士法郎的含金量有变化时,应按新的金平价作相应调整,使其体现在黄金上的金额和发生变化前相等。
  根据一九六三年二月八日在布拉格签订的“非贸易支付协定”所规定的一九七0年的非贸易支付账户的余额也将按上述卢布对瑞士法郎的金平价折算成瑞士法郎并转入一九七0年第二号账户。
  本换文为今天所签订的一九七0年换货和支付协定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请接受我深切的敬意
  注:对方来文内容同我方去文相同,从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周 化 民
                          (签字)
                      一九七0年六月十六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物督发〔20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1年8月31日国家文物局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督办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督察、督办各类文物安全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文物安全案件包括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的下列案件:
  (一)盗窃、盗掘、抢劫、走私等文物犯罪案件;
  (二)火灾事故;
  (三)文物安全责任事故;
  (四)其他文物安全案件。
  第四条 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开展文物安全案件信息收集与舆情监控工作。对从以下途径获知并需由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填写《文物安全案件登记表》:
  (一)在文物安全检查或者专项督察中发现的;
  (二)相关部门转办的;
  (三)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的;
  (四)通过舆情收集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
  (六)其他途径获知的。
  第六条 对已登记的文物安全案件,及时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由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依法处理,限时上报。
  对未按《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要求时限上报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的,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发《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要求查清和说明未报原因,并再次提出限时办理要求。
  第七条 对下列文物安全案件,国家文物局可以派督察组,会同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现场督察、督办:
  (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特大文物安全案件;
  (三)国有博物馆发生的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四)其他重大文物安全案件。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督察组会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现场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看案件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了解案发过程、案发原因、文物损失及案件处理等情况;
  (二)对涉案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实施安全检查,查找文物安全隐患;
  (三)需要当场处置的,现场对文物安全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对案发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四)现场督察结束后,向案发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督察、督办意见。
  第九条 根据文物安全案件性质,需要由相关部门督察、督办或者联合督察、督办的,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相关部门,提出督察、督办建议,并配合或者联合相关部门做好督察、督办工作。
  第十条 建立文物安全案件档案。文物安全案件档案内容包括:案发单位简介、案件基本情况、调查处理和督办情况、处理结果、媒体报道等文字和图片资料。
  第十一条 对连续多次发生文物安全案件、文物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加强的地区,组织实施文物安全专项督察。
  第十二条 文物安全专项督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订督察方案,明确督察时间、地域、范围、主要内容、工作日程和督察组组成人员等事项,事先通知被督察地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二)采取现场检查、观摩演练、听取报告、进行座谈、查阅档案资料等形式,检查文物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当场向被督察地区文物行政部门和被督察单位反馈督察意见;
  (四)全面汇总专项督察情况,起草并提交书面督察报告;
  (五)向被督察地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书面通报专项督察意见,指出文物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六)要求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限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并适时对被督察地区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三条 在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实施文物安全专项督察或者在其他工作中,发现文物、博物馆单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直接向被检查单位发《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按本规定提出的督察、督办意见和文物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向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情况,提出督察建议:
  (一)对发生的文物安全案件,不及时处置或者因处置不力造成文物损失扩大的;
  (二)瞒报、迟报文物安全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按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意见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
  第十五条 按照文物安全监管与行政执法情况公示公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安全工作情况及文物安全案件进行专项通报、季度通报和年度通报。
  第十六条 《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加盖国家文物局行政执法督察专用章,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督察、督办文物安全案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文物安全案件登记表》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wwaqajdjb(0).doc
     2.《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察通知》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gjwwjwwaqajdctz(0).doc
     3.《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案件督办单》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gjwwjwwaqajdbd(0).doc 
     4.《文物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wwaqyhzgtzs(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