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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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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济政办发〔2006〕2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九日

济宁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行动不便者工作和生活,加快和谐济宁建设,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通行和使用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直接负责市城市规划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曲阜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规划、民政、公安、交通、旅游、卫生、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应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文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办公室并答复。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包括指导和提示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并与建设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可达、可用、便利,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无障碍标志,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铺设的盲道应保持连续,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无障碍设施相连接,盲道上不得设置电线杆、拉线、检查井、种植树木及其他障碍物;
(三)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第七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编制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建设规划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设计规范》等编制。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按照《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配套设计的无障碍设施应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设计规范》及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均应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第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毁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应尽量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占用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立即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已建成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有计划地进行配套建设或改造。下列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应首先进行配套建设或改造:
(一)城市道路;
(二)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的对外办公场所;
(三)规模较大的商业服务场所;
(四)金融、邮政、电信行业的营业场所;
(五)医院、火车站、汽车站;
(六)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广场、绿地等。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或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上逐步配置无障碍车辆。
第十八条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应装备必要的信息系统,方便听力、言语残疾者报警和急救需要。
第十九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曲阜新区管委会应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工程按照合格的无障碍设施工程验收的。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未按照《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标准设计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占用、挪用或者停止使用无障碍设施的,由有关单位责令改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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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1997]第88)


1997年12月3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要求,省政府对建国以来省政府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含有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全面清理。经1997年12月24日第6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废止所附目录中的84件规章和17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84件)

    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

  附件一:予以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1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 1991年1月14日省政府第44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审计暂行办法 号令
2 吉林省测绘管理办法 1986年5月13日吉政发〔1986〕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有新
72号文 规定。
3 吉林省测绘管理罚款办法 1991年11月21日经省政府批 1994年《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例》有新
准,吉测字〔1991〕111号文 规定。
4 吉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 1986年5月8日吉政发〔1986〕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规定 66号文 有新规定。
5 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管理规定 1986年5月9日吉政发〔1986〕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67号文 有新规定。
6 吉林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987年1月5日吉政发〔1987〕3 1992年《吉林省城市绿化条例》有新
号文 规定。
7 吉林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若 1988年6月6日经省政府批准, 1996年《吉林省气象管理条例》有新
干规定 吉府法字〔1988〕16号文 规定。
8 吉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 1986年4月15日吉政发〔1986〕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
50号文 法》有新规定。
9 吉林省公路(内河)运输管理规定 1983年11月8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且《中华人民
274号文 共和国公路法》有新规定。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10 吉林省公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 1985年11月3日吉政发〔1985〕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63号文
11 吉林省公路路产保护奖惩试行办法 1979年6月9日吉革发177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2 吉林省水土保持工作实施细则 1985年3月13日吉政发〔1985〕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56号文 法》和1992年《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
有新规定。
13 吉林省出租汽车里程计价器管理暂行 1989年6月24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办法 准,吉府法字〔1989〕16号文
14 吉林省鲜牛奶质量管理办法 1988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6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号令
15 吉林省羊毛收购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7月3日省政府第18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6 吉林省市场羊毛质量管理办法 1988年5月21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吉府法字〔1988〕15号文
17 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 1985年2月7日吉政发〔1985〕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法 75号文 有新规定。
18 吉林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1980年3月22日吉革发〔1980〕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67号文 有新规定。
19 吉林省市场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 1986年11月4日吉政发〔1986〕 1997年《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法 146号文 有新规定。
20 吉林省集体个体采矿缴纳矿产资源补 1990年12月13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偿费规定 〔1990〕63号文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21 吉林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87年11月16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987〕141号文
22 吉林省伊通火山群自然保护区管理办 1988年10月6日经省政府批 1996年《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
法 准,吉府法字〔1988〕28号文 保护区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23 吉林省农村电话管理办法 1987年6月25日吉政发〔1987〕 1992年《吉林省通信管理条例》有新
75号文 规定。
24 吉林省保护地质遗迹的若干规定 1984年12月24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984〕169号文
25 吉林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矿产 1990年3月29日吉政发〔1990〕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7号文
26 吉林省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9年3月28日经省政府批 1996年《吉林省查干湖自然保护区管
准,吉府法字〔1989〕12号文 理条例》有新规定。
27 吉林省种用畜禽管理办法 1986年6月16日吉政发〔1986〕 1994年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有
89号文 新规定。
28 吉林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奖惩办法 1983年8月24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试行) 190号文
29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从含金银三 1989年2月10日吉政发〔1989〕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废中回收金银管理的若干规定 9号文
30 吉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 1979年1月22日吉革发25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31 吉林省统计数字管理办法 1979年1月22日吉革发25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32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闲置固定资产 1989年12月2日省政府第28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处理暂行办法 号令
33 吉林省草地类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988年8月24日经省政府批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
准,吉畜牧草字〔1988〕150号文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34 吉林省林木种子管理办法 1987年6月16日吉政发〔1987〕 1992年《吉林省林木种子经营管理条
72号文 例》有新规定。
35 吉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1988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5 1995年《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新
号令 规定。
36 吉林省入山管理办法 1979年9月8日吉革发278号 1986年《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和
文 1995年《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新
规定。
37 吉林省护林办法 1949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
布 森林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38 吉林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 1965年11月16日省人民委员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会发布
39 吉林省燃料配额管理超耗加价暂行办 1983年10月4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法 232号文
40 吉林省物资运输管理办法 1983年11月8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295号文
41 吉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 1988年11月16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管理实施办法 准,吉计经委字〔1988〕891号文
42 吉林省节约钢材管理办法 1987年7月6日吉政发〔1987〕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80号文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43 吉林省野外生产用火管理办法 1966年3月11日省人民委员会 1995年《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新
发布 规定。
44 吉林省地方木材生产、调拨管理暂行 1963年2月13日省人民委员会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办法 发布
45 吉林省清理林权试行办法 1955年12月15日省人民委员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会发布
46 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1985年11月15日吉政发 1993年《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
〔1985〕174号文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47 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987年7月3日吉政发〔1987〕 被1997年《吉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
85号文 法》代替。
48 吉林省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1986年5月10日吉政发〔1986〕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68号文
49 吉林省劳动保护暂行办法 1989年4月27日省政府第13 1996年《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有新
号令 规定。
50 吉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26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吉府法字〔1989〕36号文
51 吉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1986年2月5日吉政发〔1986〕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2号文
52 吉林省个体开业行医和联合诊所管理 1981年2月1日吉政发〔1981〕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办法 22号文
53 吉林省《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发 1983年12月2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放管理暂行办法 300号文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54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从外地采购食品 1983年12月2日吉政发〔1983〕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索取《检验合格证》的暂行规定 301号文
55 吉林省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管理办 1988年4月4日经省政府批准,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法 吉政办发〔1988〕23号文
56 吉林省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1988年10月10日经省政府批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准,吉府法字〔1988〕25号文 法》有新规定。
57 吉林省个体和联合医疗机构开业行医 1987年2月21日吉政发〔1987〕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暂行管理规定 20号文
58 吉林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1987年6月8日吉政发〔1987〕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68号文
59 吉林省村卫生所管理办法 1989年6月9日省政府第14号 1994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令 有新规定。
60 吉林省食品卫生行政罚款暂行办法 1989年7月7日省政府第19号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61 吉林省血液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20日省政府第30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号令
62 吉林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993年6月21日省政府第4号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令 法》有新规定。
63 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0年8月22日省政府第37 1992年《吉林省性病防治条例》有新
号令 规定。
64 吉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 1989年8月22日省政府第24 1991年《吉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
号令 例》有新规定。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65吉林省化妆品卫生管理办法 1989年5月8日经省政府批准,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吉府法字〔1989〕13号文
66吉林省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管理办 1991年2月7日经省政府批准,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法 吉卫防发〔1991〕4号文
67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具体政 1984年8月18日吉政发〔1984〕 1997年《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新
策的补充规定 111号文 规定。
6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暂行 1985年4月20日吉政发〔1985〕 1997年《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新
规定 65号文 规定。
69吉林省广播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1985年12月22日吉政发 1997年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985〕194号文 有新规定。
70吉林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1989年7月8日省政府第23号 1997年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令 有新规定。
71吉林省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3月23日吉政发〔1986〕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
37号文 条例》有新规定。
72吉林省营业性舞厅管理暂行办法 1988年1月19日吉政发〔1988〕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4号文
73吉林省营业性台球管理规定 1989年9月18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吉府法字〔1989〕26号文
74吉林省文艺演出管理规定 1983年10月18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983〕245号文
75吉林省录音录像制品及录音录像设备 1984年5月3日吉政发〔1984〕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使用管理若干规定 67号文
  

序 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76吉林省枪支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5月15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吉政办发〔1996〕22号文
77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军事设施安 1982年11月20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2〕210号文
78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矿企业劳 1982年3月18日吉政发〔1982〕 1996年《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有新
动保护工作的暂行规定 57号文 规定。
79吉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月14日省政府第43 1997年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新
号令 规定。
80吉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1987年10月29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准,省民政厅发布
81吉林省出版管理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1993年9月6日省政府第5号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
令 例》有新规定。
82吉林省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 1989年12月25日经省政府批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作证管理办法 准,吉府法字〔1989〕35号文
83吉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1988年4月20日吉政发〔1988〕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33号文
84吉林省个体托幼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11月10日吉政发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985〕170号文
  

  附件二: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 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1985年9月25日吉政办发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有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 〔1985〕128号文 新规定。
通知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局 1990年3月1日吉政办发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关于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 〔1990〕5号文
的意见的通知
3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保护草原的布 1979年10月22日吉革发319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
告 号文 新规定。
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滥开小片荒 1982年4月10日省政府发布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的通告 法》有新规定。
5关于积极开展公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布 1982年4月1日省政府发布 1996年《吉林省绿化条例》有新规定。

6关于必须合理利用和大力节约成品油 1981年9月28日吉政发〔1981〕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的通告 233号文
7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护林防火 1962年3月13日省人民委员会 1995年《吉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新
工作的布告 发布 规定。
8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发放林权执照 1963年2月13日省人民委员会 被1981年《省人民政府关于给林木所
的通告 发布 有者发放林权执照的通知》代替。
9吉林省农村个体工商户若干政策规定 1983年3月3日吉政办发 1994年《吉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有
〔1983〕23号文 新规定。
  

序 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时间、形式 说 明
10 关于贩运农副产品的若干规定 1984年5月18日吉政发〔1984〕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72号文
11 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加强护林和木 1961年11月30日省人民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
材管理的几项规定 会发布 森林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12 吉林省国有林区解决群众民需材的规 1955年省人民委员会发布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13 关于芦苇生产暂行管理办法 1982年8月2日吉政发〔1982〕 被1987年《吉林省芦苇资源管理办
138号文 法》代替。
14 关于野外地质勘探占用耕地、林地的 1983年5月19日吉政发〔1983〕 1994年《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新
暂行规定 109号文 规定。
15 关于新建续建人民防空工程实行有偿 1989年经省政府批准,吉府法字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使用的若干规定 〔1989〕22号文
16 吉林省国有林区解决群众自用材的几 1956年2月25日省人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
项规定 发布 森林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17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游医药贩的 1981年8月5日省政府发布 因形势变化,已不适用。
布告






关于《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意见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函字[2004]32号


关于《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意见的函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近日收到你会抄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你会不宜就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作出规定。

请对《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妥善处理,并将结果函告我局。

二、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的有关规定,今后你会在起草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规章时,请充分征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〇〇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