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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53:05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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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规定》的通知

湘公通〔2007〕32号


各市、州、县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湖南省公安厅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湖南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禁止吸食或者注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摇头丸)、氯胺酮(K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凡符合本规定确定条件的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一)被胁迫或诱骗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立功表现的。
  第五条 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自愿进入强制戒毒所或者戒毒脱瘾医疗机构戒毒并戒除毒瘾后被查获的,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 对因吸食、注射毒品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决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初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两次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三)经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不宜决定劳动教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以及多次吸食苯丙胺类毒品成瘾,已经出现苯丙胺类兴奋剂依赖综合症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后,应决定强制戒毒。
  对于查获的偶尔吸食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的违法人员,尿检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但尚无明显精神依赖症状的,不予决定强制戒毒。
  (五)对查获的初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可不收入强制戒毒所戒毒。
  第八条 盲、聋、哑等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或有其他不宜决定强制戒毒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决定限期戒毒。
  第九条 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经过强制戒毒或限期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条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违法嫌疑人可认定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
  (一)有证据证明其有吸毒行为,包括现行抓获、本人陈述或同吸人员及其他人员检举揭发和指控等;
  (二)查获时尿样毒品检测呈阳性。
  仅有尿检结论,没有其他相关证据不能认定吸毒成瘾。
  第十一条 吸毒人员对尿样毒品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或被告知尿样检测结果时起四十八小时内提出复核申请。办案单位对备份保存尿样的复核应当自申请提出后十二小时内完成。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决定给予以下相应处罚:
  (一)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发现本场所内有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活动而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十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所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吸食、注射毒品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一)询问吸食、注射毒品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1、违法行为人基本情况;
  2、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具体经过;
  3、毒品的来源、种类、剂量。
  (二)提取毒品及吸食、注射毒品所用的锡箔纸、注射器等物证,制作扣押清单,相关物证拍照附卷。
  (三)进行尿样毒品检测,检测结果依法告知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尿检化验单附卷。
  (四)询问举报人、抓获人及其他相关证人,就案件线索、举报、抓获等情况进行详细取证、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二○○四年八月十二日省公安厅颁布的《湖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吸毒类行政案件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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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与法官如何定位

宋成元


内容提要:长期以来,我国法院与法官的职业定位处于模糊状态,
严重影响了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笔者试从法院与法官现行体制
的缺陷和如何正确定位的对策等方面进行讨论。
关键词:法院与法官 机制缺陷 定位对策

长期以来,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法院的职业始终处于一种模糊状态。在一些人眼中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眼中法院等同于政府里面的一个部门,法官被看成是一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这种忽视法官职业特点的大众认识,与我国现行的国情是密不可分的。人们对法院与法官长时间内的这种错误认识及法院现行体制存在的种种缺陷,势必直接影响了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的健康发展。基于此,如何尽快摆正法院与法官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位置这一课题逐渐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笔者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十几年,耳闻目睹了法院内外的种种现象,对法院现行体制颇有体会。下面笔者就法院与法官如何定位浅谈一下看法,以期求教于同仁。
一、先谈一谈我国法院现行体制存在的缺陷
(一)法院在部分人心目中是一个标准的行政机关
目前,我国司法审判机关的管理体制一直沿用着近五十年一贯制的中央领导与地方领导相结合,以地方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应当说这种管理体制在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为调解民事、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无可厚非的作用。但是,从司法实践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生深刻变改的情况下,司法审判机关体制存在的缺陷不断凸现出来。1、法院的机构设置和人事管理权要靠地方领导和政府去审定。有时,为了提几个科级、处级干部,增设一个庭室,法院院长要去围着市政府、县政府某些部门转上好几圈,才能办牢。2、法院的财物管理权依赖于当地政府。法院进人要通过当地政府部门批准,才能给编制,只有给了编制,得以进来的的人员才能得到财政拨款,吃上皇粮。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法院普遍怀着不听话事难办的心态纷纷去屈从当地政府。地方政府动辄给法院或某个法官下个通知,去某地点参加一次重要经济会议。乡镇人民法庭的境况更是让人不堪设想。笔者曾经在一处乡镇法庭工作八年。这处法庭自己无办公室,借用了乡政府的两间房子。庭长借住了乡政府的一套家属院。乡政府常年抽调法庭两名干警做包村工作。每天上班法庭全体干警要参加乡政府的点名,点完名后,还要去忙着到村里干催提留、抓工程等中心工作。甚至有一次,乡党委一名副书记正值法庭开庭之际,声称乡政府的一会议较重要,令法庭干警立即停止开庭,参加会议。从这些现象看,法院完全被某些个别人当成了当地政府机关的一个普通的部门。法庭的正常审判工作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在这里,法院、法官的尊严究竟如何谈起?
(二)在职法官所掌握法律知识过于专门化,不是法律全能人才,综合素质有待增强
在我国,有许多法院的法官专门连续从事刑事或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对某一部门审判的知识确实掌握得游刃有余。但对其他各部门的审判知识却知道得寥寥无几。我国自1978年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几乎每年都有大批的法律院校的学士生、硕士生被分配到各级司法审判机关工作,司法审判机关近几年也千方百计地创造学习条件,鼓励和帮助在职审判干部提高业务理论水平。经过努力,我国法院绝大多数法官均已经达到了大学专科毕业以上的专业水平。但具体分析一下,就法院现有状况来说,法官队伍中仍以业余法律院校的毕业生为主,第一学历为大学专科的人员还为数太少。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我国正规高等教育毕业生,特别是硕士生、博士生难以进入省高院以下机关,已经进入司法审判机关的高学历人才也因各种因素难以久留。这种高等教育与实际需要相脱离的状况如不能得到改善,从很大一方面将会阻碍我国司法审判干警整体综合水平的提高。从另一方面讲,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每个法院均设有许多庭室,诸如刑庭、民庭、行政庭等,庭室间的业务性质不同,彼此间相互独立。每名法官均被分到各庭室,从事一项专门的审判业务。时间长了,法官们对其所从事的审判业务是再熟练不过了,但对其他审判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解释、批复等知识了解甚少,甚至于遇上这方面的案件也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去漠然处之。长此以往,法院的刑事法官也只能去定罪判刑,而无能力去审理民告官的案件,而民事法官也只会审理民事案件,而对刑事、行政案件却知之甚少。
(三)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没有真正找到它应扮演的角色
审判委员会应是人民法院审判前线的一道亮丽的风景,应是法院审判活动中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许多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形同虚设,常年也开不了几次会议。前几年,由于法院存在多种进人渠道,又加上任免程序、标准把关不严的原因,个别审委会委员了解法律知识甚少,虽然冠其以审委会委员的名号,但却从未主审过几起案件。让这样的法官在审委会会议上单纯凭在短暂的时间内听汇报来决断案件,其效果究竟如何可想而知。更何况,许多审委会委员并未亲自去旁听案件,对案情了解不细,而他们往往关心更多的是去如何处理该案涉及到社会上的种种关系,并未真正从法学理念角度去考虑案件如何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不论合议庭和独任法官与审委会的意见分歧多大,合议庭应遵照执行审委会的意见。但实践出真知,实践者最有发言权。设想一下,抛弃亲自参加审理案件的审判员的意见,而采纳对案情只知皮毛的审委会的意见,这是不符合情理的。笔者认为,设立审委会制度,只是为法官建设了一个推卸责任的避风港,在司法实践中其诸多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四)政策研究室并未真正找准自己的位置
法院内设的政策研究室,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法律政策的部门。它的真正职责应是组织法官对疑难案件进行研讨,对典型案件进行总结,将从各类案件中获取的审判经验在系统内部进行推广,对法官的各项审判活动进行指导。而大家都知道,现在的政策研究室,尤其在省高院以下,其整天忙活的工作是写文章、搞信息宣传、搞一些事务性工作,真正做法律政策研究工作的却寥寥无几。政策研究室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政策研究室工作人员应是从一般法官中筛选出来的精英法律人才。在现实中,许多政策研究室人员文章写作水平较高,但对法律知识却知之甚少。试想一下,这样的人不会总结出多么高水平的审判经验来,更不会有效地去指导其他审判人员的审判工作。
(五)法官在办案中受外界干预情况严重
曾几何时,社会上流传着一句“官司进了门,两边都托人。”的顺口溜。的确,从这句顺口溜中也可从一个侧面窥视到案件当事人的普遍心态。许多当事人总是认为,案子来到法院,不想办法托个朋友或同学之类的关系向办案法官打声招呼通通气,甚至送点礼物、喝顿酒,心里就总是不踏实,总认为法官不会尽力去办案。或者有的当事人别有用心,想通过找关系,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受社会大气候的不良影响,许多当事人在案件还未来法院立案之前,就已经通过各种途径向法官打了招呼,目的是等到案件到了法院后,让法官网开一面,多多照顾。等到案件到了法院,向法官说情者更是纷至沓来,不计其数,搞得法官们头昏脑胀,不知如何处置是好。有人曾经非常幽默地说,法官整天是在处理人情关系,而并不单纯是处理案件。笔者曾经私下统计过审结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不通过关系打招呼的寥寥无几。在说情者中,不乏当地人大、政协、党委、政府的官员,甚至还有法院内部的法官。法官干预法官办案,法官为当事人说情,不能不说是我国法院现行体制的悲哀。在这样的氛围中审理案件,公正与效率又如何谈起呢?
(六)法官的待遇偏低,与法院、法官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存有反差
有人说,法院如针线簸箩,是处理各类矛盾的最后一道工序。这话说得有一定的道理。法律赋予了法官享有神圣的审判权,他们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起着最后的决断作用。所以,法院、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是不可低估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官的地位与待遇存有反差,许多法官工资标准太低,就连一般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薪金都不如。在我国东部地区法官的日子相对而言还比较好过,而西部地区的法官,由于受当地经济发展的状况所限,一年只发几个月工资的现象频频出现。西部地区有的法院的法官出外办案的交通工具是马或骆驼。在这样的客观环境下去工作,效率是谈不上的。在这样艰苦的条件下工作、学习,法官很容易遭受外界腐朽思想的侵蚀,很容易被糖衣炮弹击倒。因为,法官也是人,也是有血有肉需要金钱来维持工作、生活的群体。没有雄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他们也是寸步难行。
(七)法官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分工不明
法院内部除去法官之外,还有书记员、司法警察、公勤人员等。法官真正的天职就是听案、判案。书记员的任务就是庭审记录、卷宗的装订与归档等。司法警察的任务就是送达司法文书、值庭等。而在实践中,许多法院的法官往往对一起案件的工作全部包揽。从案件的立案审查到起诉书的送达,现场勘查,无论是法庭审理的记录,还是卷宗的装订、案件的最后执行。这样一来,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居中裁判者”的形象慢慢被淡化。另外,法官的这种办案方式,往往使他们与当事人交往的机会增多,影响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因素增多。
(八)法官审理案件的透明度不大
在审判实践中,法律虽然明确规定了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一切案件均公开宣判。法官在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前,张贴开庭公告。但除去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来旁听外,社会上的其他公众知晓案情的很少,来旁听案件审理的更少。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很多。法院张贴的公告只让少部分人知晓了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等情况,而居住在偏远农村的群众不可能看到法院的开庭公告,更不可能来旁听每一起案件的审理。有时,即使有几个对案件审理颇感兴趣的人来旁听开庭,有些法院的干警会以开庭场所紧张,案件与要求旁听的人员无关为由,拒绝他们旁听案件审理。真正在与大众联系较多的新闻媒体上得以报道的开庭实况均是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或某些领导过问的案件,并且数量少得可怜,而一般案件的审理过程,没有步入新闻媒体的福份。在这样的环境下,一般群众对法院审理的案件知之甚少,就成为正常现象。
笔者在以上分析了我国法院现行体制存在的几点缺陷。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社会上对法院现行滞后体制进行改革,找准法院与法官的真正位置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二、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一下法院与法官正确定位的对策
(一)下大气力,改革法院的人事和财政体制
将省高院的主要负责人由地方党委或人事部门推荐改由最高人民法院院党组推荐,实行省级一下法院的主要负责人由省法院党组推荐的办法。实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垂直领导与业务指导相结合,逐渐淡化地方政府对法院司法权的影响。下级法院的主要负责人应主要从上级法院的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中选拔任用,下级法院中的优秀法官任职一定期限后,如上级法院法官职位空缺,可选拔到上级法院任职,逐渐完善实施全国法院系统的人才上下流动工程。法官实行等级制度,取消原来效仿一般行政机关实行科、处级的制度。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由国务院集中向最高院进行拨款,再由最高院根据实情向地方法院拨款,以供应法院的各项支出,保障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以从财政角度减少或彻底避免地方政府对法院的牵制。充分发挥中央政权对地方司法审判权支配作用和主导作用,以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权的有机统一。
(二)紧缩进门渠道,提高引进人才的学历档次,取消相关业务庭室的设置
加大人事改革力度,将引进高素质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办。充分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动起来,与各大政法高校建立固定的联络点,选拔校内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充实法院前线。另外,从社会上将已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择优录取到法院,给他们一个充分展现自己才能的机会。注重现有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由于多方面原因,现有法官的法律理论水平参差不齐。在日常工作中,多进行培训并不定期进行考核,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经考核多次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严重者,可通过合法途径将其开出法官队伍,另行任用到其他岗位。建议取消相关的庭室设置,如刑庭、民庭、行政庭等,将有审判资格的法官集中起来在法院内部设置一个审判大队。法官的审判业务不分刑、民、行政,而是实行抽签分案制。案件立案以后,由法官进行抽签,以确定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的人选。对该人选要求保密,直至案件开庭前一个小时才由工勤人员正式通知有关法官开庭的时间、地点。
(三)建议取消审委会和政策研究室,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工作指导室
从优秀的资深法官中选拔一定员额的人员充实到法官工作指导室。法官工作指导室的职责是总结法官在审判工作的先进经验,在法官中予以交流。组织法官针对疑难典型案件进行讨论。法官工作指导室没有了审委会对合议庭送交讨论的案件的决断权。法官工作指导室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对法官来说只是起指导作用,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另外,法官工作指导室对于在办案中主观上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酿成错案的法官,有权按照错案追究制度严格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努力改善人民法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其安心于审判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法官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只有物质条件得到改善,不用为生活问题一筹莫展,法官才能抽出更多的精力去搞好审判工作,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建议在法院内部建立法官腐败惩治委员会。法官腐败惩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严惩腐败法官。只要发现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有违法乱纪行为,就对其毫不客气,坚决将其开出法官队伍,情节严重者将其送交司法机关严惩。做到从根源上杜绝法官腐败现象的发生。从机制中让法官们感到自身生活条件的优越,自身职业来之不易,弃之可惜,又感到腐败行为的严重性,即使出现审判中较轻微的不公行为,也将会身败名裂,在社会公众之间失去信用力。
(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后实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在法院内部对各类人员进行严格分工
通过考试、测评、演讲等多种方式对法院内部已取得法官资格的人员中进行筛选,选拔优秀人员充任专职法官,专门从事审判工作。采取多种手段,选拔法官助理若干名,专门从事法官所做的核心工作以外的事情,如案件受理、庭前调解、裁判文书的撰写、案件的相关调查工作等。建议建立书记官工作委员会、司法警察工作委员会。书记官、司法警察实行单独序列,统一管理。法官和书记官制度就像医院里的医生和护士的设置模式一样,相互之间并无等级差别,亦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彼此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工作关系。
(六)将法官审理案件的透明度放到最大,让公众有充分的机会去评案说法
各地法院与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建立固定的联系。争取将法官审理的每一件案件的庭审过程均录下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报道,使整个诉讼活动的情况家喻户晓。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法官的暗箱操作,防止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做“桌下文章”。只有这样,人民法官的威信才能提高上去,当事人对法官的无端猜疑才能越来越少,法官腐败也越来越没有了其得以滋生的土壤。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决定


  (2004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问题,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全面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山西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我省矿产资源相对丰富,但主要矿产新增探明储量的增长远低于开采耗竭速度,且开采难度越来越大,开采成本逐步增加,有些矿产储量已近枯竭;全省人均水资源不足400立方米,为全国平均值的20%,远低于国际公认的500立方米严重缺水线,目前地下水超采严重,水位下降,漏斗面积扩大,水资源总量仍处于下降趋势;全省人均耕地1.89亩,但质量不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耕地面积减少,后备土地资源明显不足。资源总体供给状况日益严峻,成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制约。
  (2)近年来,我省围绕经济结构的调整,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了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我省经济增长方式仍处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阶段,资源利用水平低,能源消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全省单位GDP综合能耗超出全国平均水平近两倍,矿产资源平均回采率仅为44%,煤炭资源回采率平均仅35%左右,乡镇小煤矿回采率更低。大量煤矸石、焦化副产品等二次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三废”回收处理水平较低,排放量已超出全省的环境容量。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单位GDP用水量超出国内先进水平的一倍以上,地表水污染严重。土地利用效率差,建设用地容积率低。更为紧迫的是,面对如此严峻的现实,全社会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仍未引起高度重视。资源管理水平较低,忧患意识、节约意识不强;缺乏全面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总体规划和推进计划,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及其综合利用的指标体系、核算体系和激励机制尚未健全;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力度不强,远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需要。随着经济快速增长,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资源供需矛盾愈趋尖锐,资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影响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问题。因此,全面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资源开发和利用方式为核心,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资源循环利用为目标,以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为动力,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进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逐步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宏观调控体系和市场运行机制,形成有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特色的资源节约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4)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发展中长期战略目标和分阶段推进计划;建立完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法规规章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指标评价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力争在较短时期内,使全省单位GDP综合能耗、单位GDP用水量显著下降;矿产资源回采率、资源综合利用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水的重复利用率;建设用地容积率明显提高,环境污染状况明显改善;耕地减少趋势得到有效遏制,耕地总量保持基本稳定;全社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机制逐步形成。
  三、严格执行资源规划,切实加强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
  (5)编制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中长期专项规划,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确定的目标要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各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结合。在各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要把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放在重要的位置。
  (6)矿产资源开发要统筹规划,实现综合勘查、综合开发、综合利用。严格稀缺矿产资源的保护,加强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加强基础性地质勘查,鼓励商业勘查,提高资源保障程度。严格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实现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加大现有矿山企业的资源整合,提升矿山装备和生产技术水平,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资源的行为,防止过度开发和掠夺式开采,全面实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7)严格遵循水资源综合规划,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工业、生态用水。综合利用政策、法律、市场调节等手段,科学管理,优化配置水资源。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实施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建设替代水源,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
  (8)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行业建设用地,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和合理利用。坚决遏止乱占耕地现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坚持占补平衡,改善耕地质量,确保土地利用水平的稳步提高。
  (9)从严控制资源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树立规划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导向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资源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资源总体规划的实施,完善规划体系,严格规划的责任、审查、修编、监督等制度,确保规划制度的执行和实现。
  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产业体系
  (10)要切实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坚持走内涵式发展的道路,加快建设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加大产品、产业结构和资源消费结构调整。通过推进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形成充分发挥我省资源优势和产业比较优势,具有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特色的资源节约型产业体系。
  (11)重点发展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旅游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环保产业,提高非资源依赖型产业比重,形成多元化的新型支柱产业。
  (12)加快推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优化和提升传统产业素质,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做大做强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扭转传统产业对资源的高度依赖性,推进传统产业新型化。
  (1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水、土地、环保政策,遏止高耗能、高耗材、高耗水产业的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研究制定我省重点耗能(材、水)行业在环保、能耗、技术度量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严格控制新开工煤、焦、铁等高耗能(材、水)项目,引导高耗能(材、水)生产能力的转化;依法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
  五、加快科技创新,推进资源节约技术进步
  (14)加大以节能、节材、节水为重点的企业技术改造力度,重点支持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项目,推动科研机构、企业进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科技开发,研究解决制约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瓶颈技术。
  (15)在矿产资源探、采、选冶、加工及综合利用方面开展技术攻关和创新,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组织研发低品位矿石选冶加工技术,伴生矿产有益组分综合提取技术;推广中小煤矿壁式开采技术、洁净煤技术、煤层气综合利用技术、新型炼焦技术、电厂脱硫技术;推广高效节能锅炉技术、建筑节能技术、绿色照明和高耗能行业能量系统优化技术,不断提高单位资源消耗产出水平,尽快使我省重点耗能(材)行业资源消耗从高增长向低增长、零增长转化。
  (16)要积极开发和推广节水技术,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对节约用水的重要作用。抓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要从传统的粗放型灌溉农业向高效节水的现代灌溉农业转变,积极推广以渗灌、喷灌、滴灌为主的先进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推进农村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推广先进的自动取水管理系统,促进农村生活用水良性循环;以电力、冶金、化工、焦化等高耗水行业为重点,加大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注重发展节水型环保产业,大力发展工业废水“零”排放技术、矿井水资源化技术、中水回用技术和热电空冷技术,减少高耗水行业用水量,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17)推广“三废”综合利用技术。要重视开发推广高炉、焦炉煤气以及煤矸石、粉煤灰的综合利用技术,充分利用逸散的煤气资源和大量堆积的固体废弃物。推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六、推行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加快循环经济发展
  (18)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研究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战略,明确对资源生产率、资源消耗降低率、资源回收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废弃物最终处理降低率等主要指标的标准体系。要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耦合,发展煤电铝、煤电化、煤焦化、煤化冶等不同产业的联产结合,实现产业的纵向延伸、横向拓展和就地循环。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生态示范园区,推进我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19)推行清洁生产是实现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要制定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提高效益的清洁生产具体规划和措施,推广应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有效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定期审核,鼓励支持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创建活动。
  (20)加大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规范从事回收、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推动废旧家电和电子、机械、包装物等产品的回收和循环利用。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严格执行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规定,鼓励生产和使用以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的新型建材产品。推广城市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制度。
  (21)树立节约资源的可持续消费观,鼓励使用绿色产品,抵制浪费资源的行为。面向企业、机关、学校、宾馆、社区推广应用先进高效的节能、节水设备和器具,普及应用民用型煤,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倡健康文明,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模式,积极倡导绿色消费。
  七、加大政策调控力度,构建资源节约新机制
  (22)建立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政策环境和新机制。结合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投资力度。各级财政要建立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专项基金,通过直接投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推动共性瓶颈技术和重点技术的研发推广,支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项目,以及一些具有重大示范意义的节能、节材、节水、代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支持。
  (23)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符合国家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政策的项目和产品。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产品实行认定制度。经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依法享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优惠政策。经认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在并网费用、电量计划、电力价格、调峰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24)落实国家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价格和收费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完善阶梯式水价、差别电价等市场价格机制,抑制高耗能(材、水)项目的盲目发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完善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价格调控机制。
  (25)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资源节约新机制。扩大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范围,把好市场准入关。建立信息发布、强制性标识制度,引导用户和消费者购买节能、节材、节水型产品。完善节能统计指标体系,提高企业节能工作水平。培育发展节能、节水技术服务体系。推行综合资源规划和需求侧管理方法,积极稳妥地推广城镇供热、供气、供水分户计量制度。
  八、健全法规标准体系,严格依法行政
  (26)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法制建设。要建立和完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法规、标准体系。制定保护稀缺矿产资源、强化建筑节能、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地方性法规;制定相关行业节能、节材、节水设计标准;建立和完善资源高消耗行业市场准入标准、节能考核指标体系、重点行业取水定额标准和建筑等行业能效设计规范,建立强制性产品能效标识和再利用品标识制度。
  (27)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监督。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检查,定期组织对严重缺电、缺水地区,特别是煤炭、电力、钢铁、化工、建材、造纸等高耗能(水)行业和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能效标准、高耗电产品限额标准、建筑节能标准及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约资源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要严格奖惩措施,对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对问题严重的企业依法查处。
  九、加强领导与组织协调,全面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28)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制定落实本决定的实施细则,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高度,加强对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协调。把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将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指标作为人口资源环境指标之一,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资源节约责任制,加强领导,制定规划,落实措施,扎实推进。
  (29)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监督,加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加强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同级人民政府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评议,推动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健康发展。
  (30)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弘扬先进典型,曝光资源浪费行为,倡导节俭文明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尚,把节约资源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逐步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事关我省长远发展,事关子孙后代福祉。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为全面推进我省能源、原材料、土地等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