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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50:59  浏览:8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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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农办市[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宣部、中农办、农业部 《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的宣传报道意见》,宣传“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成效,增强禽流感疫情后消费者安全消费的信心,促进农民增收,农业部定于4月23-29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4月15日前报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联系电话:(010)64193156;传真:(010)64193315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

  一、活动时间:2004年4月23—29日

  二、活动目的:以推进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为目标,宣传“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成效,增强禽流感疫情后消费者安全消费的信心,促进农民增收;发挥消费引导生产和舆论监督作用,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彰显龙头企业安全生产示范作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生产水平。

  三、组织原则:普遍宣传和开展重点活动相结合,中央和地方互动相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管理技术培训与优质安全农产品宣传相结合。

  四、宣传主题:安全生产、放心消费

  五、重要活动:

  (一)4月23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农业部领导宣布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开幕,发布2004年4月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宣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诺农产品无公害生产,保障消费安全联名倡议书,同时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展和当前工作重点。请中央电台、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农民日报、中国食品报、中国质量报、北京青年报对发布会进行报道。此项工作由农业部办公厅协助市场司负责邀请有关新闻单位。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部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联名倡议活动。

  (二)4月27日,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卫星远程教育培训班。通过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远程培训网,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活动。届时,请各省(区、市)农口厅局、有关事业单位和重点地县农业部门主管领导及有关同志参加。此项工作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会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负责。

  (三)4月23—29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场咨询活动。各省会城市农业、畜牧、渔业厅局要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机构、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农产品质检中心、农产品生产企业在人流量较大的商场、农产品市场、超市或社区设立现场咨询点,开展速测演示,发放宣传资料,介绍农产品安全消费知识,解答消费者疑问。其中,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中绿华夏有机认证中心参加北京市农委组织的现场咨询活动。各省(区、市)要组织当地媒体进行现场采访活动。此项工作由各省农业、畜牧、渔业厅局负责,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做好宣传挂图和小册子等宣传资料的编写、印制和分发工作。

  (四)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各省(区、市)特别是旅游城市,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对所在省(区、市)的大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养殖场)、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并发布蔬菜中农药残留、猪肉中“瘦肉精”残留、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等质量安全有关信息,确保本地“五一”黄金周农产品消费安全。

  六、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工作,把开展宣传活动作为落实中央1号文件,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形成各级农业部门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百姓消费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明确职责,精心组织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的整体部署,精心制定本省(区、市)的宣传周方案,认真组织好、落实好宣传周的有关重点活动。通过设立现场咨询点、发放宣传资料、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等方式,多角度、多层次地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方面的成效,增强消费者安全消费的信心。

  (三)整合资源,确保宣传效果

  合理利用资源,整合各方面力量,做好中央和地方活动安排的相互衔接和互动。紧紧围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放心消费这个主题,加大对“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成效的宣传,尤其是对禽流感疫情发生后,我国畜禽产业安全生产所采取的措施等的宣传。通过介绍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和消费者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展示龙头企业安全生产模式,增强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确保宣传周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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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机电产品设计工作的规定

机电部


加强机电产品设计工作的规定

1990年2月19日,机电部

机电产品设计是创造性地建立满足功能要求技术系统的活动过程。
产品设计的目的是满足一定的功能要求, 因此不断提出新的功能要求是促进产品发展的动力。
产品设计是影响产品性能、质量、 成本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产品能否满足用户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设计工作。
我国机电产品设计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主要表现在设计基础数据缺乏,设计规范、手册陈旧,骨干设计人员知识老化,设计方法落后,对不少先进产品的设计还没有掌握。 产品设计水平的落后导致产品性能、质量的落后。为加强机电产品设计工作、提高产品设计水平,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机电工业主管部门各级领导及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产品设计及设计管理工作
第—条 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企业产品设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订提高产品设计水平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产品设计水平的提高。
第二条 企业技术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要实行七事一贯负责制。即在新产品开发过程中,要对“试验、研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护”七件事负责到底。
第三条 企业产品设计工作要实行总设计师负责制。总设计师在企业技术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产品设计的决策。
第四条 大中型企业产品设计人员的比例要占技术人员总数的10%~30%。属于单件小批生产的企业要达到20%~30%;属于大批生产的企业要达到10%~20%。
第五条 企业领导要认真组织用户调查,听取、收集用户对产品使用、改进的反馈意见,作为改进产品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在引进产品制造技术时,要注意引进设计及有关的试验技术、资料和软件。在引进产品制造技术时,应力求同时引进设计及试验技术。

第二章 机电产品设计的原则
第七条 可靠性、适应性、经济性三性统筹。即要在满足用户提出的新的功能要求并可靠地达到这些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有效地节约能源、降低成本。
第八条 产品设计要选用优质的元器件及配套件。企业要制订采购工作条例,明确采购人员职责,规定在产品设计中必须选用优质的元器件和配套件。对由于采购不当而造成产品性能质量下降的,应由采购部门及采购人员负责;属于选型不当,应由产品设计部门及设计人员负责。

第三章 严格产品设计程序及设计图纸、资料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企业、研究所均要根据本企业(所)的具体情况, 制定、完善产品设计程序。一般情况下均要经过初步设计、技术设计、 施工设计三个阶段。
第十条 加强产品设计评审工作。 要对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进行严格的评审,评审的原则是:功能上能满足用户要求、技术上可行、 经济上合理。在评审时要吸收用户及本行业、本企业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参加, 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产品性能、质量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严格制定产品设计图纸、资料的管理、修改制度。

第四章 加强试验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要结合产品设计开展试验研究工作, 通过试验研究来验证设计的结构、参数,对大型、 复杂产品要根据情况进行模拟样机试验和中间性试验。
第十三条 大中型企业要建立相应的试验研究基地, 配备必要的试验设备和试验人员。设计人员应尽量参加试验工作。 企业用于产品试验研究的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机械产品生产企业为1%~1.5%,电工产品生产企业为1.5%~ 2%,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机电一体化产品生产企业为2%~5%。
第十四条 为提高产品的设计水平。企业要充分利用研究所、 高等院校的科研力量和试验条件,可采取任务委托、合作研究、 技术转让等方式进行广泛的合作。
第十五条 企业要通过试验研究、用户调查、失效分析等措施,收集、积累和分析各种试验、使用数据,作为改进、修改产品设计的依据。

第五章 逐步完善设计标准,及时更新设计数据、手册,有重点地建立设计数据库
第十六条 设计标准、手册是产品设计的主要依据, 当前我国机电工业设计基础数据不全、标准水平低、设计手册陈旧, 适应不了产品更新的要求。因此,各行业归口研究所要对行业设计手册、 设计标准进行清理,在二至三年内,对1980年以前的设计标准和设计手册进行修订和更新。对量大面广的系列产品,行业归口研究所除了要组织更新设计手册外, 还要将设计手册编成程序、制成软盘提供给本行业企业采用; 对通用设计手册(如机械零部件、通用基础件、典型电子电路、材料手册等), 由机电部科技司组织更新。
第十七条 各行业归口研究所要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 积极搜集产品设计需要的共性基础数据.建立相应的行业共性设计数据库, 供全行业使用。各企业要及时向行业归口研究所提供共性设计数据。
第十八条 鼓励设计力量强的大中型企业, 结合本企业的产品设计或结合引进技术,编制、出版产品设计手册。
第十九条 引进技术的企业要积极对引进的设计资料、 规范进行消化吸收,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化, 并在此基础上修订本企业的标准及设计规范,以带动本企业产品设计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条 加强产品设计的交流,各行业归口研究所、行业协会, 要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广泛的交流活动,为共同提高企业设计水平服务。

第六章 开展可靠性设计
第二十—条 各企业、 研究所在进行新产品设计的同时必须开展可靠性设计,以排除一切不可靠性主要因素和危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拟定事故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可靠性设计包括的内容为:产品固有可靠度设计、 维修性设计、冗余设计、可靠度预测和使用可靠度设计。
第二十三条 新产品在试制过程中要进行可靠性增长试验, 通过对故障模式和机理的分析、识别,采取改进措施, 防止同类故障的再次发生,达到可靠性增长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在新产品鉴定定型时, 同时要对可靠性设计和增长试验报告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对正在生产的产品, 要在试验室试验或现场数据调查的基础上,对失效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改进设计,以提高产品可靠性。

第七章 有步骤、有计划地推广现代设计方法
现代设计方法包括计算机设计计算、优化设计、工业艺术设计、 价值工程、反求工程、现代设计方法学等。为尽快提高我国机电产品设计水平,针对我国机电工业产品的实际情况,当前重点要进行代化设计、 计算机设计计算及工业艺术设计。
第二十六条 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广计算机设计计算。 计算机设计计算是缩短设计周期、提高设计数据处理能力、 加快新产品设计和开发的一项有效措施。
(一)各级机电工业部门要制订推广计算机设计计算计划, 对大中型企业的主要产品要求在3~5年内,采用计算机设计和计算;
(二)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要加强与企业的配合,要根据企业的要求,研究和编制设计程序,供企业选用。
第二十七条 认真开展机电产品优化设计
优化设计是应用数值计算方法,来提高产品性能、节约原材料、 降低成本。
(一)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都要选定一批企业作为优化设计的试点单位,并纳入考核验收计划。从举办优化设计培训班入手, 培训试点单位的骨干设计人员,使之掌握优化设计方法, 在试点单位取得实际成效后,再在面上推广;
(二)为尽快普及优化设计, 优化方法要尽量采用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中开发成功的常用优化方法程序库OPB,产品优化设计人员的任务在于将产品设计程序与优化方法程序联机;
(三)大中型企业及产品设计研究所在二年内必须有20 %的设计人员掌握优化设计方法。
第二十八条 普及工业艺术设计工作
工业艺术设计的任务是在产品满足使用功能和经济的条件下, 提高产品的艺术形象和美观程度,体现出美感特征, 使产品外观呈现出色彩美、造型美、工艺精良等方面的和谐和统一。
(一)大中型企业和以产品研究为主的研究所,在2~3年内要各培养3~10名工业艺术设计人员。 要从现有设计人员中选拔一批具有一定艺术才能的人,或从有一定技术基础知识的工艺美术人员中, 通过培训方式培养具有外观艺术设计才能的设计人员;
(二)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举办工业艺术设计人员培训班,通过培训,制订普及工业艺术设计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各地方和行业归口研究所要经常举办产品外观评比, 组织国内外各类优秀外观艺术造型产品展览, 使有关设计人员了解国内外机电产品工业艺术造型的发展潮流和趋势,以促进机电产品外观的改进。

第八章 普及设计方法学的基本知识
第二十九条 设计方法学是研究机电产品设计过程的规律、合理程序、设计各阶段采用的方法及设计中的思维和工作方法的一门新型学科。 其目的是总结设计规律性、启发创造性,在给定条件下实现省时、优质的设计,更快、更好地培养设计人员。
设计方法学研究的内容包括:研究设计过程、 寻求符合设计规律的设计程序、研究设计中解决问题的逻辑程序、 研究设计中的科学思维方法(以调动设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研究设计过程中的具体方法、研究设计过程中应遵循的工作原则。 因此所有的产品设计人员都必须程度不同地逐步掌握设计方法学。
(一)各级机电工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普及设计方法学培训班。 采取函授、面授、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用二年左右时间, 在产品设计人员中普及;
(二)选择若干企业,结合产品更新或新产品试制,在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配合下进行应用试点;
(三)在试点取得成效的基础上,再向同类型企业推广。

第九章 联合设计
第三十条 对量大面广的系列产品,积极提倡联合攻关、 联合设计,行业归口研究所是组织联合设计的主体。
第三十—条 联合设计开始前,要先安排试验项目, 取得数据后作为设计的依据。联合设计要经过设计、试制、鉴定、定型、小批生产等阶段。
第三十二条 联合设计的水平要按本行业中的先进水平进行, 不能迁就落后。对联合设计的产品性能,行业内各企业要保证达到。
第三十三条 对联合设计,在保证外形安装尺寸、连接尺寸一致、 产品性能和质量不低于设计标准值的前提下, 鼓励行业内各企业对联合设计进行改进提高。

第十章 产品设计和工艺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产品设计和工艺是互相促进的关系, 先进的产品设计要由先进的工艺来保证,工艺的发展又可以推动产品设计的发展、 提高产品设计水平。产品设计要以满足用户要求为前提, 工艺要服从产品设计的要求,要采取措施,改进工艺、工装,以满足设计的需要。 在不影响产品性能、质量的条件下,产品设计要尽量结合本企业的工艺和装备条件。
第三十五条 企业技术改造要以先进的产品设计为依据, 根据新产品及更新产品设计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 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设计的要求。

第十一章 不断提高产品设计人员的素质
第三十六条 机电产品设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能力是:
(一)技术基本能力:包括计算、绘图、结构设计、实验、 基本工具(计算机、基本测量仪器等)的使用能力等;
(二)创造性能力:表现在善于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 塑造新构想和发现新关系。设计创造能动性的促进作用受着许多个人特点的影响, 因此要求设计人员具有理想、乐观的态度、满怀信心、坚韧不拔、 不满足现状、勤奋、有耐心、有干劲、精益求精等个人特点;
(三)掌握信息的能力:即设计人员要通过培训、调研、自学、 实验等方式掌握新技术、新方法及一切对设计有用的信息的能力;
(四)决策能力:在各种不同的设计方案中能通过充分分析各方面的因素和合理评价作出正确的决策,以求最佳设计方案的能力;
(五)集体合作设计能力:即要具备谦虚、合作配合的态度, 善于在集体合作中发挥个人及他人的智慧和创造。
第三十七条 要在对设计人员基本能力及设计水平考核的前提下, 针对设计人员的薄弱环节进行培训,对骨干设计人员, 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00个小时,对其他设计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0个小时。培训的内容,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着重在于提高设计人员的能力, 要采取缺啥补啥的原则进行培训。
第三十八条 企业要帮助产品设计人员制订提高设计水平和能力的规划和计划,并采取措施帮助、督促设计人员实现业务进修和提高计划。
第三十九条 要定期对产品设计人员的基本能力和设计水平进行考核,并作为职称评定及聘任的依据, 对多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要调离产品设计岗位。
第四十条 有关高等院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为企业培养设计人员。 可举办研究生班、大专班等,接受企业委托培训, 为广大企业培训大批高、中级设计人才,也可举办短期培训班,重点培训企业现有设计骨干, 传授现代产品设计知识,为提高产品设计水平而尽力;有条件的院校, 要开设“现代设计理论及方法”课程,作为机电类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

第十二章 对优秀设计的奖励
第四十—条 为鼓励先进、推动产品设计水平提高,决定每年评选100项优秀产品设计。其评选的条件为:
(一)产品外观新颖、优美、精良;
(二)产品设计性能、质量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且有明显的独创性;
(三)通过可靠性考核,达到可靠性设计指标;
(四)用户反映良好。
评选办法为:由各省市机电工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机电工业管理部门、各行业归口研究所于每年一季度推荐本地区、 本行业上一年度完成的新产品优秀设计,并按评选条件提供有关资料, 由部科技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十二条 对评上“机电工业优秀产品设计”的单位, 由机电部授予证书和奖牌,并对有关产品设计人员予以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7月2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向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和特权的贷款,金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
  一、向莫桑比克政府提供成套设备、单项设备和当地不能解决的建筑材料以及进行技术合作。具体项目及有关实施事宜,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二、向莫桑比克政府提供三千万元人民币的一般商品,分三年提供,每年一千万元。其品种及有关事宜,由两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将由莫桑比克政府在一九九0年七月一日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莫桑比克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限。

  第四条 根据莫桑比克政府的需要,中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莫桑比克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莫桑比克政府指定的机构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二日在洛伦索一马贵斯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叶  飞          马塞利诺·多斯·桑托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