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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自留地、饲料地征免农业税等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36:33  浏览:9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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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自留地、饲料地征免农业税等问题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自留地、饲料地征免农业税等问题的函
财农申[1963]388号

1963-06-08财政部


广东省财政厅:
  1963年5月8日(63)财农字第87号关于农业税一些政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兹答复如下:
  一、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规定,社员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凡是超过这个比例的,应当照征农业税。有的地区,社员自留地虽然没有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但超过了当地党委规定的比例。为了发挥农业税政策的限制作用,其超过部分,可以征收农业税,但需报请省委批准。饲料地,如果已经收归集体经营,应该由集体负担农业税。社员借用或占用集体的土地,农业税应该由社员负担,不应该由集体负担。
  二、对经济作物较集中的地区,原则上农业税仍应以征收实物为主。有的地区征收实物确有困难的,在保证国家征购任务和不增加奖售物资的原则下,报经省委同意后,可以改征代金。
财政部

一九六三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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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省长卫留成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加快洋浦开发建设步伐,现就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将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委托给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事项由省政府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委托机关应当明确委托内容和权限并向社会公告。(附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表)

三、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做好行政审批实施工作;作出的行政审批应当报委托机关备案。

四、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的监督和指导。

五、本决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委托机关解释。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

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表

委托部门
序号
委托事项
备注



省发展与改革厅


1
投资项目的核准
除国务院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



省交通厅
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营运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类)


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客运站场类)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
印刷企业设立许可审核
除出版物印刷企业外



















省公安消防总队
1
国家、省重点工程和跨市县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
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定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4
三星级及以上涉外宾馆(酒店)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5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民用建筑消防验收


6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甲、乙类仓储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甲、乙类生产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丙、丁、戊类工业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7
库容量2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存站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省公安厅
1
公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


2
公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


3
境外人员旅游、居住等业务的审批


4
外国人出入境的受理、审核、报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受理、审核报批









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

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表



委 托 部 门
序号
委 托 事 项
备 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


省公安边防总队
1
办理《航行港澳船舶查验簿》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
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
劳务输出企业登记


5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登记
















省地方税务局


1
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
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权限外

2
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3
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政府规划搬迁、征用土地损失除外

4
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
跨省的除外

5
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审批
除其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所属企业是跨省的外

6
对跨地域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审批


省国家税务局
1
洋浦企业出口退税审批



关于印发《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盘锦市民防办


关于印发《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的通知
盘民防指[2005]6号


市民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区民防指挥部:

  现将《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
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接警、分警和处警工作,依据《盘锦市民防管理规定》和《盘锦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道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渔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边境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简称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设在市、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统一接警、分警、处警。

  第四条 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的主要职责是:(1)接受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报警;(2)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社会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3)按事件性质、业务管辖范围及预警等级,及时向有关指挥部分警;(4)向市民防指挥部指挥中心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五条 119、120继续分别受理火灾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警,并妥善处警;同时向110报警。

  第六条 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有履行民防指挥部调度各种救援队伍(第一响应队伍、民防专业队伍、社区专愿者队伍)和联动单位的权利。

  第七条 民防指挥部、各分指挥部和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之间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监测与报告网络。各分指挥部负责分管事件的监测,一旦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市、县联动接处警中心或市、县(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报告。

  第七条 公民有义务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其他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八条 各级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对接到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警,要认真受理,问清报告人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和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危害范围、危害程度、当前处置情况、请求事项等,并如实登记,分类整理。县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接收的灾情,除本级负责处置的情况外,一律向市联动接处警中心报告。

  第九条 各级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接警后,按照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预警级别和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种类危害范围和程度,及时向县(区)民防指挥部、有关分指挥部分警,同时向市民防指挥部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条 发生Ⅳ级预警事件,即灾种单一,危害范围不超出县(区)以下政府行政区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5人以下,经济损失较小,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接警后,5分钟内向事件发生地县(区)民防指挥部或县(区)政府分警,7分钟内向市相关分指挥部通报。县(区)民防指挥部或县(区)政府30分钟内向市相关分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发生Ⅲ级预警事件,即灾种单一,危害范围不超出本市行政区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5人以上,15人以下,经济损失较大,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参与处置的主要部门不超出主管副市长分管范围的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5分钟内分警到市有关分指挥部,7分钟内向市民防指挥部通报情况。市有关分指挥部30分钟内向市民防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市分指挥机构10分钟内向省相关分指挥机构报告。市民防指挥部15分钟内向省应突总指挥部报告。

  (一)发生破坏性地震,分警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发生沙土液化、咸水入侵和降落漏斗等地质灾害,分警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三)发生旱灾和洪灾等灾害分警到市抗旱防汛指挥部。

  (四)发生火灾、爆炸等灾害事故分警到市消防灭火指挥部。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和生产过程中的其它事故,分警到市生产安全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六)发生各种公共卫生事件,分警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七)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包括恐怖活动),分警到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八)发生交通(包括铁路交通),空难事故,分警到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九)发生海洋灾害或海上事故分警到海洋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部。

  (十)发生建筑物、构筑物爆炸、倒塌事故,分警到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

  (十一)农业发生病虫害、冰雹、洪涝、冻害和灾害性植物侵害,分警到市农业救灾应急指挥部。

  (十二)发生动物疫病,分警到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十三)发生台风、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分警到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十四)辽河石油勘探局、辽河油田分公司和辽河石化分公司分公所属区域发生的灾害,分警到辽河石油勘探局分指挥部。

  第十二条 发生Ⅱ级和Ⅰ级预警事件,即多灾种复杂灾害,危害范围不超出本市行政区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15人以上,经济损失严重,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参与处置的部门超出主管副市长分管范围的事件,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3分钟内向市民防指挥部报警,5向各相关分指挥部通报,7分钟内向省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报告。市民防指挥部7分钟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各相关分指挥部10分钟内向省分指挥部报告。

  第十三条 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分警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

  第十四条 民防指挥部指挥中心、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与及各分指挥部指挥中心或值班室要设专用值班电话,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第十五条 市民防指挥部、区(县)民防指挥部或区(县)政府和各分指挥部要按各自的分工正确处警,安排值班备勤人员,指挥中心或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六条 指挥中心或值班室接到分警电话后,必须立即向本指挥部值班领导报告,并根据值班领导指示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值班领导应立即向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七条 各级指挥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和结束时,要及时逐级报告情况。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并向直接上级补报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联动接处警中心、指挥中心和值班室值班人员要尽职尽责,掌握接处警内容、程序、分法和要求。凡因值班人员责任心不强、擅离职守、处置不当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市民防指挥部、区(县)民防指挥部或区(县)政府各分指挥部以及市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民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