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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43:19  浏览:9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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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5〕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级各单位:
《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资金拨付审批表》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1:

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市委发〔2003〕7号)文件精神,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下岗失业人员(4050)尽快实现再就业,探索创办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创业基地。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创业基地是指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多种投资形式创办的,以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主,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为辅,具有以工代赈性质的经济实体。该实体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再就业创业基地应是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社区服务业、手工业和种养殖业及服务型和商贸型企业。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办再就业创业基地。
(一)企业产品和服务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和社会需求;
(二)应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生产设施;
(三)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其中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应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
第四条 申办再就业创业基地的程序
(一)申请与审核。由组建再就业创业基地的经济实体向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并提供下列材料:
1、创办再就业创业基地申请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职工花名册;
4、企业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
5、再就业创业基地有关规章制度;
6、经营服务厂房(场地)证明复印件;
7、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具体岗位数量;
8、下岗失业人员证明材料(《再就业优惠证》)。
(二)认定。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经过实地考查,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并颁发牌匾。
第五条 再就业创业基地的扶持政策
认定的再就业创业基地,按省政府〔2003〕77号和市委发〔2003〕7号文件规定,并符合兰劳社发〔2003〕65号文件精神,可申请认定为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按规定享受下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限政策。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1年以上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最多不超过3年)。
(二)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符合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认定,领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享受国家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三)岗位补贴政策。认定后的再就业创业基地按本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资金扶持,资金扶持采取后置拨付办法,额度根据再就业创业基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予以确定。
具体标准为从业时间一年的,根据安置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岗位补贴;从业时间一年以上的,根据安置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岗位补贴申请、拨付、管理与监督
(一)审查。岗位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原则。再就业创业基地必须每月按时向就业人员发放工资,于季度终5日前,向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上季度的岗位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岗位补贴的报告;
2、从业人员名册;
3、职工工资表;
4、再就业创业基地开户行和账户。
(二)拨付。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再就业创业基地材料进行审查,于季度后10日内报市劳动、财政部门审核。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由本县(区)财政部门将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资金拨付再就业创业基地的账户。
(三)管理与监督。再就业创业基地财务应设立岗位补贴科目,记载岗位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岗位补贴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对弄虚作假,借安置为名,虚报、冒领、骗取和滥用补贴资金的,市劳动保障部门有权收回牌匾,并追回扶持资金。
第七条 再就业创业基地的管理
(一)再就业创业基地根据生产和服务需要,招用本单位和社会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接收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录用到再就业创业基地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应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下岗失业人员退出再就业创业基地时,需向主管县(区)劳动保障局报告,并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再就业创业基地按月、季向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生产经营、人员变化、劳动工资、减免税等情况统计报表。
(三)再就业创业基地实行年检制度。市劳动保障部门不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调研、服务、指导,帮助解决问题。每年第四季度对再就业创业基地人员安置、岗位补贴使用以及经营情况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不再给予政策扶持。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附2:
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资金拨付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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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所倡导的精神与法律

窦希铭


【摘要】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都是几千年前人类的思想的精华和智慧的结晶,看似两种不同的文化,启示蕴含了人类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笔者从两者的定义、两者对正义和对权利的比较中,得出了结论。
【关键字】奥林匹克精神 法律 正义 权利
【正文】
奥林匹克的口号是:“更高,更快,更强”追求的是人类实体意义上的个性,而法律是对于人类权利的保障,因此,法律有着人类形式意义上的共性。两者之间看似的对立的,实际上两者之间互相补充,大同小异。
《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奥林匹克精神对奥林匹克运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奥林匹克精神强调对文化差异的容忍和理解。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性的运动,它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世界上文化间的各种差异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来自各国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以及观众生有不同的肤色,穿着不同的服装,说着不同的语言,有着不同的生活方式,进行不同的宗教仪式,用不同的行为方式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这些种族的和文化的差异,又常常由于各国间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冲突而强化。从一定意义上讲,四年一度的奥运会将世界上所有的体育文化集中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于是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尤为引人注目。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相互了解、友谊和团结,就是要形成一种精神氛围。在这种氛围中,人们可以摆脱各自文化带来的偏见,在不同文化的展示中,看到的不是矛盾与冲突,而是人类社会百花齐放、千姿万态的文化图景,从而使文化差异成为促进人们互相交流的动因,而不是各自封闭的藩篱;使矛盾成为互相学习的动力,而不是互相轻视的诱因。也只有在这种氛围中,人们才能打破各自狭窄的眼界,以世界公民的博大胸怀,去认识和理解自己民族以外的事物,领悟到各个民族都有着神奇的想象力和巨大的创造力,学会尊敬其他民族,以比较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去看待别人和自己,虚心地吸取其他文化的优秀成分,不断丰富自己,从而使奥林匹克运动所提倡的国际交流真正得以实现。
其次,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竞技运动的公平与公正。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
从以上两点就可以看出,虽然奥林匹克运动会是追求体育的竞技,但是首先还是参与其中,并且公平公正地参与其中。在平等的竞技中展现个性。而法律则是首先维护公民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笔者将从三个维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 奥林匹克精神与法的概念之间的关系
自从2000多年前,奥林匹克运动会作为一种健康向上的体育竞技在神圣的奥林匹斯兴起,它就成为古代希腊人奉献给人类的一种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今天,奥林匹克运动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体育竞技的范畴,它成为全人类的文化盛会和文明遗产,它的丰富内涵和它对于人类生活的重要性正在与日俱增。关于奥林匹克精神的内涵,我想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奥林匹克是一种竞技精神。奥林匹克精神是一种“更快、更强、更高”的自我挑战精神,同时它也是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体育竞技精神。奥林匹克包含的这种自我挑战精神和公平竞争精神构成了当代人类自我完善和社会交往的基石。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政治需要都会对法律概念作出不同的界定,这些界定之间只是角度不一样—“横看成岭侧成峰”,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但是,不同的界定对不同社会的适应和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我们传统的法律概念是根据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作出的,即法律就是一个阶级统治另外一个阶级的工具。这个概念(以下称为法律的阶级概念)从阶级角度分析,无疑有其合理性,但是法律的阶级概念也有其局限性和明显的缺陷。
因此,我更同意将法律界定为“国民的誓约”,即国民(国家)为了和平相处和发展需要就相处和发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达成的合约和承诺(以下称为誓约法律概念)。实质来说,法律就是利益的分配机制,规定如何分配和运用社会资源、利益。誓约法律概念在建设法治社会中有什么优势?
首先,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鼓励国民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因为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就社会资源如何分配进行的约定,所以它涉及到每个人自身的利益,需要每个人自己参与。定性为誓约,首先要求国民就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协商约定,协商就需要参加,将立法活动当成国民自己的事情。建立立法与国民利益息息相关之共识。
其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树立法律的平等观念。在誓约的建立(签订)过程中,有利于体现和落实平等观念和意识,因为契约的基础是平等,而不是特权,特权就不能进行协商。同样,通过广泛的参与、协商,立法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避免法律成为少数人掠夺的霸占社会资源的工具,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的正义。
再次,誓约法律概念有利于法律的推广执行。对自己参与协商(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协商)而制定的法律,就是一种誓约,遵守自己的誓约不仅是一种法律义务,更是一种道德要求,实现法律和道德的有机结合。
综上所述,法律是社会资源的分配机制,使国民就社会资源分配达成的一种誓约。它以平等为前提,要求每个国民积极参与(定约)并信守自己的誓约。而不应该大多数人规避和反抗的是少数人统治、掠夺资源的工具。正确、积极地界定法律,有利于法律发挥应有的功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对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的比较,我们看到两者都是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在追求中存有不同的形式。它们两者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也是人类共同的文化积淀而成的。
二、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对正义的理解
奥林匹克精神中有对于正义的理解,那就是保障所有人民公平参与。《奥林匹克宪章》指出,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通常它包括参与原则、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友谊原则和奋斗原则。"参与原则是奥林匹克精神的第一项原则,参与是基础,没有参与,就谈不上奥林匹克的理想、原则和宗旨等等。"参与比取胜更重要"这句格言最早是美国一位主教提出来的。1908年伦敦举行第4届奥运会时,顾拜旦引用了这句话。后来,顾拜旦在1936年奥运会演讲时也说过:"奥运会重要的不是胜利,而是参与;生活的本质不是索取,而是奋斗。"这一原则已被世界各国运动员和广大群众所广泛接受。奥林匹克精神是一个国际体系.它是完全独立的。因此,他从一开始就不允许任何来自政治、经济或社会的因素对其进行于涉。他还为此创建了一个独立的国际奥委员,规定了国际奥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用其忠诚和献身精神来保证奥林匹克理想和原则的实现。通过这种方式奥林匹克精神的自主独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保证。奥林匹克精神是一个普遍的概念。所有能使人变得更好的原则,都包容它明亮的光环里。奥林匹克精神的初级活动形式是奥林匹克运动,它是永恒的。它不分男、女、老、少,不分运动水平高低,面向所有的社会阶层,包括一切运动和竞技项目,旨在参与。奥林匹克精神蕴含了公正、平等、正义的内容,承认一切符合公正原则的优胜,唾弃和否定一切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公正原则使奥林匹克精神具有了极大魅力。
参与权就是奥运精神中普遍的公平正义权的保证。这与法律当中的正义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将正义的观念从法律中解脱出来是有困难的。在一般人眼里,正义和法律的概念不断的被交叉混同,而且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和正义相等同,主张将二者当作两个不同的问题来处理。而我个人更倾向与使二者融合,我并不赞成过分清晰的区别这两个概念。法律抛弃正义,便丧失其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同样,正义脱离法律,就丧失了载体,仅仅只能成为“价值判断”,没有实际用途。我非常推崇凯尔森的观点,即正义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判断也许为法律科学所排斥,但如果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那么法律科学中就应当包括正义概念。
人们评价一部法律是否符合正义标准(合法性)时,往往是立足于这部法律是否能将社会关系调整得令所有社会成员都满意,但事实上,能够满足每个社会成员需要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可以说:每个人的需要不一致,需要间的相互冲突也难以避免,那些合乎正义的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能达到的也只能是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满意。
还应当提及的便是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绝对正义的概念,自然法学派主张法的二元论,认为法应分为实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的,绝对正义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应当知道:这种绝对正义是不可能存在的,如同世界是可知的,人有无穷的认知能力,而世界永远不可能被完全认识,借用凯尔森的话“正义是一个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方方面面的考验,在人们寻求法律帮助时,在法律制裁罪犯时,公平是否得到维护,正义是否得到匡扶,这是法律正义性(合法性)认定的标尺,也是法律生存的土壤,法律立足正义,才能使正义的概念在法律的基础上得到升华。
三、 奥林匹克精神与法律同样是对权利的保证
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正如已故美国著名黑人田径运动员杰西•欧文斯所说“在体育运动中,人们学到的不仅仅是比赛,还有尊重他人、生活伦理、如何度过自己的一生以及如何对待自己的同类”。奥林匹克精神正是对全民参与的维护,从而保证了奥林匹克运动的公平竞争。维护公民实体的参与,实际也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象征性的保护。当然,奥林匹克运动中,由太多的义务、规则、和违规性的惩罚措施,但正是这一系列的义务和规则才维护了实体地位的平等,维护了实体的权利。
在权利、义务之间,法不以义务为目的,恰恰相反,它应当也必须以权利为目的。
首先,在法产生意义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早期的人类无所谓权利和义务,也无所谓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逐步产生了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尤其是在逐步进入阶级社会的历史时期,权利义务的分别愈益明显。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较能实在地享有权利,甚至实在地享有较多的权利,在社会中的被主导者与社会主导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因权利的分配产生冲突,就是在社会主导者或者被主导者内部,也有权利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社会的权利之战愈演愈烈。为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于是,法就产生了。
其次,在权利、义务相较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第一,权利较之义务,其性质更能满足人的需要。各种权利都能直接成为满足权利主体相应需要的现实,各种特定的义务只能通过对特定权利的保障,实现了特定权利以后,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因此,权利可以直接成为人的需要的客体,义务却不能。第二,权利较之义务,更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权利与义务是等量的和对应的,在形式上,法保障权利实现或保障义务履行都可以殊途同归,实际上却大谬不然。由于种种原因,保障权利的法比保障义务的法更能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与执行。第三,权利较之义务,其扩展更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表征。
简单地说,法似乎应主要规定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法要具体规定所有权利和每一种权利却是十分困难的。由于权利、义务在社会生活中是对应的、一致的,法可以通过规定义务的方式来达到规定权利的目的,因而,通过具体规定义务来规定权利就十分必要而可行,它比直接规定权利更有益于人类权利的保障和发展。法以规定义务为主,并不意味着要减少权利或削弱权利,相反,它正是为了普遍地扩展权利和保护权利。因为,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法不禁止即为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就是可行的。这样,权利不但未被减少或削弱,反而得到了增强。法对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了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法为更好地追求权利而主要规定义务,为更好地实现权利而适当规定权利。法不论是对义务的规定,还是对权利的规定,其价值目标都只能是为着权利的确认和实现,而绝非义务。
综合以上的三点,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是异曲同工的,同时人类的文化遗产,同是人类精神的积淀。它们都是维护人类公平正义和权利平等的。奥林匹克精神和法律尽管都是两千年前的祖先留给我们的,两千年千,人类的科技迅猛发展,但是人类的心智一直还是有着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捧和向往。从笔者对两者的比较当中我们可以清晰的探求出结论。

【参考论文】
《法以权利为目的》 卓泽渊 载于《检察日报》2000年03月02日
《法的本体价值论纲》刘金辉 载于《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法律概念》 叶星林 载于 法律论文资料库http://www.law-lid.com/lw/lw-view.asp?no=8466
《法的价值归宿》 卓泽渊 载于《检查日报》2000年1月4日
【参考书籍】
《奥林匹克精神》 谢卫东 编著 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 2007版
《契约正义论》 胡启忠 著 法律出版社 2007年1月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实际,做好安排部署,确保工作落实。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 ○ ○ 六年一月三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6年工作要点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

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战略部署,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议全局,抓大事,努力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实现"十一五"人口发展规划起好步、开好局。

2006年要着重抓好以下十个方面30项工作: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努力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一)认真抓好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精心筹备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和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认真规划部署2006年和"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代中央起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对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推动发布《2005年中国人口与发展》白皮书,提高全社会对人口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三)紧紧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利契机,把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加强宣传教育,深化优质服务,完善利益导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认真实施人口发展规划

(四)继续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着眼于解决当前人口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提出人口政策、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建议。做好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和"甘露计划"的编制、实施工作。

(五)建立跨部门、跨地区、跨学科的人口发展战略研究长效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搭建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支持平台,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六)指导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加强区域人口发展战略研究,重点开展"生态屏障与人口发展问题的研究","主体功能区的确定与人口发展问题的研究","西南地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等。

三、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

(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真正把工作重心转到研究战略、制定规则、创造环境、依法行政上来,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八)认真抓好《关于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指导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制定工作新机制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纲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地区先进经验,发挥示范和引路作用。

(九)加强对东、中、西部机制建设工作的专题调研,组织好教育、培训与研讨活动。推动东部地区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率先建立工作新机制。继续深化西部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四、全面推行农村计划生育两项制度,加强利益导向机制建设

(十)按照"巩固成果,逐步扩大;完善制度,规范操作;因地制宜,增强实效"的方针,坚持"四权分离"的管理和运作原则,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启动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困难扶助制度试点工作。

(十一)继续深入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活动,努力做好以救助贫困母亲为重点的"幸福工程"。加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推动各地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

(十二)推动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机制。落实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制度。积极协调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对农村地区、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创造条件吸引企业投入、民间投入和国际投入。


五、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

(十三)坚持"大宣传、大联合、出精品"的方针,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建设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和人口文化,推动先进思想、文明观念、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进村入户。

(十四)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跨省协作机制,在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地区开展集中治理活动。



(十五)继续加强党校系统人口理论教学和科研工作。推动各省(区、市)在主要媒体开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栏目,完善公益性宣传机制。

六、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地方条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十六)深入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检查。推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十七)修订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规章制度,推动建立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服务机制。完善区域协作制度,加强对流入人口较多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

(十八)做好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刑事立法的协调工作,协助有关省(区、市)制定相应法规措施,加大依法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力度。


七、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完善"三位一体"的管理和服务网络

(十九)以中西部地区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为重点,组织好国债资金建设项目和流动服务车项目,加快基层服务站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深入开展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组织开展技术大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提高服务能力。

(二十)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大力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促进生殖健康产业的发展。完善避孕药具使用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严格执行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筹备召开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工作大会。

(二十一)加强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互联、互动、互补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和加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人口福利基金会、人口文化促进会等非政府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八、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十二)实施"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切实搞好试点工作。以应用为导向,加快建立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决策、管理和服务信息支撑体系。配合相关部委推进人口基础数据库建设。

(二十三)帮助西部地区建设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继续完善政务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推进人口统计改革,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十四)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整合信息资源,优化"三网一库",为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有力支持。指导各地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网站、生殖健康网站建设。

九、加强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树立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二十五)继续履行中国作为人口与发展南南合作伙伴组织主席国的义务和职责,组织好伙伴组织执委会、理事会第十一届年会以及成立南南合作项目办公室的各项准备工作。继续与商务部合作为发展中国家举办人口与发展高官研修班。

(二十六)继续加强与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福特基金会、日本国际协力机构等国际机构和组织的合作。积极做好联合国人口基金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第六周期项目、福特基金会优质服务项目、中日合作中国中西部生殖健康家庭保健能力建设项目等国际合作项目。继续组织好出国培训工作。

(二十七)做好有关发达国家的议员或政府官员来华访问的邀请、接待工作,组织国内外记者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专题采访,建立突发事件宣传报道预案,引导舆论,把握主动。

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设高素质、职业化的干部队伍


(二十八)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继续组织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八个一"活动,探索"群众得实惠、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宗旨教育和"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努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的和谐机关。

(二十九)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充满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科学选人用人机制,努力建设行政管理、宣传咨询、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产业开发等五支优势互补的高素质、职业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三十)落实中央纪委六次会议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继续开展行风建设和民主评议行风、政风活动。深入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开展对政务公开工作和药具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