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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09:28  浏览:8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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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议定书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五月二十八日在布加勒斯特举行。
  中国代表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副部长、委员会中国组主席杨叶澎率领。
  罗马尼亚代表团由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家科学与工艺委员会副主席、委员会罗马尼亚组主席扬·戴奥良努率领。
  参加委员会会议工作的双方代表团组成见附件一。
  会议按下列议程进行:

 一、审查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议定书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讨论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中方的科学技术合作申请项目;

 三、讨论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罗方的科学技术合作申请项目;

 四、关于中罗双方在共同进行互感兴趣的科学研究和工艺发展方面的合作;

 五、关于委员会章程和执行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共同条件;

 六、关于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的会期和地点。
  双方就议程中的各项问题达成下列协议:

 一、关于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议定书决议执行情况
  委员会听取了关于第二十届会议议定书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见附件二。
  委员会指出,从上届会议以来已执行二十七个项目,主要是冶金、机械制造、化工、轻工、运输等方面的项目。
  委员会还指出,从上届会议以来双方就已确定的十六个共同进行科学研究和工艺发展项目中的十三个项目按商定的工作计划继续进行了工作,主要在机械制造、计算技术、信息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其中一项对口合作单位已经完成了工作。两项机械制造方面的项目正在商定合作计划。
  这样,双方有了更好的了解并广泛地交流了在科学技术方面的经验和情况,这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科学技术合作正在不断发展。

 二、关于中方的科学技术合作项目
  委员会通过罗方接待中国专家赴罗考察项目共十二项,见附件三。

 三、关于罗方的科学技术合作项目
  委员会通过中方接待罗马尼亚专家赴华考察、派遣中国专家赴罗进行技术援助和提供种籽项目共十四项,见附件四。

 四、关于中罗在共同进行互感兴趣的科学研究和工艺发展方面的合作
  委员会建议,两国有关中央部门和对口合作的研究设计院采取措施,根据商定的计划对委员会第十九和二十届会议上通过的十四个互感兴趣的项目继续共同进行科学研究和工艺发展工作,见附件五。
  在委员会会议上,双方就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五年期间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科技合作的可能性广泛交换了意见,并为此提出了建议。
  在此基础上,委员会通过了双方感兴趣的共同进行科学研究和工艺发展项目共四项,见附件六;并建议两国有关部门和对口合作单位于一九八一年年底以前商定这些项目的合作计划。
  委员会确定,为了继续商谈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五年期间科学研究和工艺发展方面的新的合作项目,双方将继续交换建议并商定互感兴趣的项目。
  委员会双方同意,对解决休会期间互相提出的科学技术合作申请项目给予应有的重视。

 五、关于委员会章程和执行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共同条件
  委员会双方主席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其文本已在委员会第二十届会议上商定。
  委员会双方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共同条件广泛地交换了意见并初步商定了文本的大部分内容。
  委员会建议双方继续努力,以便商定和签署共同条件。

 六、关于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的会期和地点
  双方同意,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将于一九八二年第二季度在北京举行。
  委员会第二十二届会议具体会期和议程将在开会一个月以前由双方商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附件一、二、三、四、五、六是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六略。

  委员会中国组主席          委员会罗马尼亚组主席
   杨 叶 澎             扬·戴奥良努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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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2002年11月7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经济、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违反我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的有关规定;
(二)有利于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行政管理工作,不保护局部利益;
(三)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对稳定性。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规章的立项、组织起草、审查、送审、公布、解释、备案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协同做好制定规章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每年编制规章制定年度计划。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须在每年十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下一年度要求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项目,并对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事项作出说明。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建议项目进行汇总研究、协调论证、综合平衡,拟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立法思路不符合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以及其他立法条件不成熟或者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条对列入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如期完成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及时书面向市政府法制办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规章制定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凡未列入规章制定年度计划,但因实际工作需要亟待制定规章的,须经书面提出并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研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二条规章由报请立项的单位起草,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或者直接起草。
规章起草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单位的,以主管单位为主,相关单位配合。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起草规章,应当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规章内容用条文表达,以条为基本单位,一般不分章节;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
规章应当概念明确,结构严谨,规定具体,用语规范,文字简洁。

第十四条规章送审稿初稿完成后,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和工作的,起草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无法协调一致的,将有关意见和规章送审稿报市政府法制办。
内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单位应当先行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规章送审稿初稿应当经起草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由起草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将送审报告、起草说明连同规章送审稿文本一式30份以及相关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十六条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主要法律、政策依据,起草经过和不同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以及重要问题的说明等。

第四章审查

第十七条对规章送审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二)对有关意见的处理是否正确、合理;
(三)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或者其涉及的主要内容向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应当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个人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征求意见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反馈意见或者参加有关会议,逾期不反馈意见或者不参加会议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九条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在审查规章送审稿过程中,对不同意见的处理应当客观公正。有关方面对其中涉及的主要制度、方针政策、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进行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争议的实质要点及倾向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立法条件成熟的,形成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章草案及其说明;
(二)有关部门对规定的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不符合规章的其他有关要求的,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起草;
(三)因情况变化应当暂缓制定,或者可以以其他形式发文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通知起草单位。

第二十二条规章草案和说明由市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五章决定与公布

第二十三条规章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审议规章草案时,由市政府法制办作说明,必要时由起草单位作说明。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审议意见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无锡日报》、《无锡市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无锡》网站上刊登。
《无锡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解释与备案

第二十六条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规章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规章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解释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依照规定向有关方面报送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规章的修改、废止,以及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转发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参照本办法有关程序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按照《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

第二十九条规章颁布实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积极贯彻执行。市政府法制办应当适时对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编辑出版规章正式文本、外文译本的规章汇编,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无锡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规定》同时废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4〕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4〕18号)精神,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长沙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市安监局)由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现对市安监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职能调整

在原市安监局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职能:

(一)综合协调全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职能;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三)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四)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安监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检查、考核和奖励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一般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

(三)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按规定上报伤亡事故情况;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事项进行审批或验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取得批准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撤销原批准。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评价及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十一)督促、检查和指导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管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与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三)归口管理市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四)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十六)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监局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加挂人事处牌子)

组织、协调机关政务,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机要档案、提案信访

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财产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局务会和其他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综合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综合性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组织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定;组织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研究、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本局机关并指导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制建设;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加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牌子)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与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有关许可证的发放与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组织、参与相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监督检查相关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组织、参与相关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三处(加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办公室牌子)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联系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的专项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检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征收与使用的落实情况;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一般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有关工作;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工作。

(六)宣传教育处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教育和宣传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培训,并负责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机关党支部。负责局机关的党群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监局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党组书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职数15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监察〉负责人)。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监局负责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及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中央、省属在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卫生等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监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监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的审查或发放工作,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设定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四)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监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市卫生局负责拟定职业卫生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的检测和鉴定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