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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36:07  浏览:9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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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办高技[2005]2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方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2号),我委将于2005年起组织实施电子商务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目标

  (一)推动骨干企业电子商务建设,引导电子商务推广应用。鼓励骨干企业优化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提高电子商务应用水平,逐步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企业间电子商务,将电子商务贯穿于全社会的生产和流通过程。

  (二)完善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创建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逐步实现电子商务安全认证机构的交叉认证;探索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引导金融企业及相关机构开展在线支付业务,为电子商务的纵深发展奠定基础。

  (三)发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创新面向公众、企业、行业和区域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模式,形成一批专业化、网络化、社会化的第三方交易与服务机构或企业,提高交易与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专项重点

  (一)企业内部信息化

  持续推进重点企业内部信息化建设,促进企业业务流程重组与优化,增强企业产、供、销协作能力,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企业市场反应能力、科学决策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大型企业(集团)电子商务应用

  支持基础条件好并在产业链中居于核心环节的骨干企业逐步开展企业间电子商务应用,通过成熟的电子商务技术,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构成业务协同的全程供应链,实现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的融合与集成。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对供应链关联企业提供培训和信息服务。

  (三)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

  支持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平台为依托,以资源共享为重点,面向企业、行业或区域服务的电子商务试点工程,提高社会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四)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建设试点

  鼓励依法设立的区域和行业认证机构之间的交叉认证,支持认证机构创新业务模式、拓展应用领域;支持金融企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网上银行、在线支付应用服务,带动金融企业信息化;探索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选择基础比较好的在线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数据的动态采集、处理、交换。

  电子商务支撑环境建设试点项目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

  三、选项原则

  (一)有利于带动重点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在项目的布局和构成上,应发挥项目对重点行业和区域经济的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

  (二)有利于促进产业链和支撑环境协同发展的原则。项目应对供应链关联企业、物流企业以及网上支付体系、安全认证体系等环境建设具有明显的带动作用,推动电子商务各环节的全面应用与发展。

  (三)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项目应带动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真正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推广应用服务,有效提高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竞争力。

  (四)有利于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的原则。项目应推动符合国家利益的、与国际接轨的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和应用,对促进国家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具有重要支持作用。

  (五)有利于带动技术创新,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装备与软件产业化的原则,以促进我国相关产业发展。

  (六)有利于电子商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商务应用试点示范工程,促进标准、技术、咨询等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探索具有良好自我发展能力的社会化技术服务体系发展模式。

  四、具体要求

  (一)所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本通知专项重点内容的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范围,并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实施条件:(1)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在当地政府备案;(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3)已开工或具备开工条件(已开工项目需要提供形象进度,如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4)其它与项目建设相关的配套条件。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请有关部门或地方发展改革委(计委)联合经贸委(经委)组织申报,经评审后,于5月底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表一式三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附电子版),并附上主持部门评审意见、项目备案情况、自有资金情况、投资及信贷承诺等证明材料。

  (三)6月上旬完成初选,通过初选的项目于6月下旬参加现场答辩,请申报单位认真做好准备,接受专家组评审。具体项目名单、答辩时间和地点,将在专家初选后另行通知。

  本公告将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外网网站(http://www.ndrc.gov.cn)上发布,供相关单位查询。

  附件:一、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二、电子商务项目及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简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zcfbtz2005/W020050613361030884799.rar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六日





附件一:

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础条件分析;

  (三)项目需求分析和必要性分析;

  (四)项目建设目标、主要内容和方案

  (五)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六)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七)项目实施与进度计划安排;

  (八)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

  (九)结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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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住房条件,切实搞好省级机关干部职工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房(以下简称职工住房)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面向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普通住宅供应体系,改善省级机关干部职工的居住条件。
第三条 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直房委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省财政不再安排职工建房经费。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收回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的租金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
第五条 为保证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省直各单位都要将本单位收回的售房收入、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收入等纳入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经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开设的专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省直房委会的领导下,统筹运营各项住房资金,并根据资金性质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职工住房建设的方式
第七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原则上不再实行单位分散建房,而是集中建设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并实行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出售和统一管理的办法。
第八条 在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处和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的基础上组建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挂靠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职工住房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要按照就近、方便、集中、连片的要求,搞好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的选址工作。
第十条 根据省直各单位住房的实际需求情况及济南市城市建设规划编制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建设计划,经省直房委会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省计划委员会负责下达基建投资计划,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具体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要对小区进行精心规划和设计,经省直房委会审定后,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施工,并进行严格的工程监理。
第十二条 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按照工程进度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编制用款计划,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定并按计划具体办理资金拨付。工程完工后,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要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省直房委会及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写出报告。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定期向省直
房委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要建立健全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省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享受国家安居工程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在坚持统一建设职工住宅小区的前提下,各单位已在建的职工住房继续由建设单位按原批准的建房计划建设施工,资金有缺口的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借款解决。已有地皮的单位只要符合济南市城建规划,也可以申请自行建房。建房计划经省直房委会批准,省计委立项后,
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 职工住房的出售、出租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建成后,优先解决省级机关严重缺房单位和省属高校教职工的住房问题。
第十七条 省级机关购房职工要在建房前与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签定建房合同,并预交30%的购房定金。房子建成后,按规定的七项因素计算成本价直接向职工出售或以成本租金向职工出租。
第十八条 为提高省级机关广大干部职工的购房能力,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建设银行济南经四路支行和工商银行济南趵突泉支行办理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购房资金不足的职工可申请贷款;在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不足时,还可向经办住房信贷业务的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十九条 职工购买小区住房的面积及装修标准由个人决定,单位不再限制。
第二十条 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后,职工以成本价购房,住满一年后,即可上市交易;也可在公平价格基础上,由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折价收购旧房,职工补足差价后,换购新房。旧房由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适当维修后,出售给其他职工。
第二十一条 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由省直机关住宅发展公司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央驻济单位的职工住房建设按本办法执行,建设计划纳入省级机关职工住宅小区统一建设规划,并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1998年4月10日

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的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提高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中的作用,推动旅游标准的应用和普及,促进旅游品牌培育,根据《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09—2015)》和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围绕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快我国旅游标准的制定、实施和推广步伐,提高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发展质量的提升,提高广大游客满意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与企业为主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发动旅游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共同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合力。
(二)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试点工作将先选择旅游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和旅游企业进行,通过一定时期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培训、辅导,经过评估达到试点要求后,在此基础上形成经验,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软件提升与硬件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旅游标准的宣贯、实施,进一步规范旅游服务行为,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旅游产品的质量,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旅游服务设施的升级和完善,全面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和产业竞争力。
(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地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形成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共同组成的四级旅  游标准项目框架体系。

  三、工作目标
(一)加强现有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力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和影响力,规范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
(二)在试点地区建立符合当地旅游业发展特点的旅游标准化体系,提高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试点地区旅游整体发展水平。
(三)培养一批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具有高水平企业标准的旅游示范企业,引导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四)创新旅游标准实施方法和评价机制。坚持标准实施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改进当前以政府为单一评价主体的旅游标准评价体系,探索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标准实施及评价中的积极作用。

  四、试点内容
(一)贯彻实施相关标准
1、确定本地区、本企业的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或计划,并按步骤实施。
2、大力推广实施旅游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区实际和旅游发展特点的旅游业地方标准。
4、旅游企业在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具有本单位特色、高水平、高标准的企业标准。
5、实施与旅游业相关的其它公共服务标准。
(二)培养旅游标准化人才
1、培养旅游标准化行政管理人才。
2、培养旅游企业标准化管理人才。
3、建立旅游标准化专家队伍,加强旅游标准化科研工作。

  五、工作机制
(一)统一指导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统一负责组织开展。
(二)分级负责
参与创建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接受国家旅游局的指导。

  六、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0年3月)
国家旅游局下发《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启动试点工作。
(二)试点单位确定阶段(2010年4-5月)
各省级旅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向国家旅游局申报本地区的候选试点单位,国家旅游局经统筹选择后确定首批试点单位并公布。
(三)试点阶段(2010年6月-2011年11月)
试点工作一般为一年半,各试点单位应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措施,对照试点评分标准开展创建、自检工作。并通过工作简报等形式,及时向国家旅游局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评估验收(2011年12月)
试点后期,试点单位按照相关评估计分标准自查合格后,向国家旅游局提出评估申请,由国家旅游局委托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评估验收。
(五)命名表彰阶段(2012年1月)
通过评估的试点单位将由国家旅游局命名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示范省、示范市、示范县、示范企业),颁发牌匾、证书并进行必要的表彰或奖励。

  七、试点单位申报
  由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本地区候选试点单位,可包括试点地区(省、市和县)和试点企业,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推荐的试点单位名单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候选试点单位应符合《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规定的条件。
国家旅游局将从各地上报的候选单位中统筹选择,于2010年5月确定并公布首批1个试点省、10个试点城市和试点县、60-70个试点企业。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是国家旅游局贯彻落实国发[2009]4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动员工作,确保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旅游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http://www.cnta.gov.cn/files/sunjing/2010.1-6/申请表.doc

附件:旅游标准化试点任务书
http://www.cnta.gov.cn/files/sunjing/2010.1-6/任务书.doc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标准化工作在提高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中的作用,推动旅游标准的应用和普及,促进旅游品牌培育,根据《全国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2009—2015)》和《关于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负责组织开展。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政府推动与企业为主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宏观指导和政策导向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发动旅游企业及社会中介组织,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共同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合力。
第四条 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的原则。试点工作将先选择旅游标准化工作基础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地区和旅游企业进行,通过一定时期旅游标准化工作的培训、辅导,经过评估达到试点要求后,在此基础上形成经验,逐渐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五条 软件提升与硬件提高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旅游标准的宣贯、实施,进一步规范旅游服务行为,提高旅游管理水平和旅游产品的质量,维护广大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旅游服务设施的升级和完善,全面提升旅游服务水平和产业竞争力。
第六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各地推进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逐步形成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共同组成的四级旅游标准项目框架体系。

第三章 试点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试点单位可以是旅游业发展较好或具备潜力的省、市、县(区)和旅游企事业单位(以下分别简称试点地区和试点企业)。
第八条 试点地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作为服务业发展的龙头或支柱产业之一,积极申请参加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并能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及经费支持。
(二)旅游产业基础较好,具有较为完善的旅游产品体系和接待服务体系,旅游业发展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或特点。
(三)地区内的旅游企业整体上具有一定实力和竞争力,积极开展旅游标准化工作。
(四)在本地区积极宣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积极制定地方标准并在本地区推行标准化管理。
  第九条 试点企业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诚信守法,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处分。
(三)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四)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设立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五)在本企业自行研发企业标准并得到有效实施,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基本形成本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已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或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第十条 试点申请由试点单位自愿提出,填写《旅游标准化试点申请表》和《旅游标准化试点任务书》(见附件)并上报。
  第十一条 试点市、县(区)和试点企业的申请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第八条和第九条要求的符合性进行审核。试点省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向国家旅游局申报。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市、县(区)和企业,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家旅游局,由国家旅游局选择确定后下达。试点省由国家旅游局直接审核确定。

第四章 试点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试点工作主要目标:
(一)加强现有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力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和影响力,规范和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
(二)在试点地区建立符合当地旅游业发展特点的旅游标准化体系,提高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试点地区旅游整体发展水平。
(三)培养一批具有高水平企业标准、运作规范、管理先进、服务优质的旅游示范企业或名牌企业,引导旅游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的方向发展。
(四)创新旅游标准实施方法和评价机制。坚持标准实施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改进当前以政府为单一评价主体的旅游标准评价体系,探索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在标准实施及评价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试点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人员组成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实施。
  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试点工作的具体目标,组织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的规划计划、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协调部门分工,分解目标和任务,督促任务落实;组织标准的宣传培训,开展标准的实施和实施效果的评价;总结各阶段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
1、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构建科学合理、层次分明、满足需要的标准体系框架,编制标准体系表。标准体系应在组织内部有效运行。
2、组织旅游标准实施。试点单位应确保纳入标准体系表的所有标准得到实施,尤其是全面采用现行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用标准化手段,积极促进旅游服务和市场秩序规范化。
3、开展标准宣传培训。试点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旅游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重点加强对领导层、管理层和标准化工作层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4、开展标准实施评价。试点单位应建立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价,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标准实施评价。
  5、制定持续改进措施。试点单位应建立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定期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方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应用,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建议,在不断完善标准中改进和提升旅游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6、创建行业品牌。试点单位应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为手段,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目的,争创旅游行业品牌。

第五章 试点的评估
  第十五条 试点的评估由国家旅游局委托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评估工作可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并积极发挥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十六条 试点工作一般为2年。试点期满前3个月,试点单位应按照试点任务书和《旅游标准化试点地区评估计分表》或《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评估计分表》内容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向国家旅游局提出评估申请,并填报《旅游标准化试点评估申请表》。
  第十七条 试点单位试点期间如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或受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处分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成立评估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由旅游业及标准化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一般为3-6人。专家的选取应主要来源于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专家库。
  第十九条 评估组依据评估计分表对试点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估,并根据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评估方案。
  第二十条 现场考核评估程序:
  (一)宣布评估组成员、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
  (二)评估组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汇报;
  (三)查阅必备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四)考核旅游服务现场;
  (五)随机调查消费者满意程度;
  (六)依据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
  (七)形成考核评估结论;
  (八)评估组向试点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组向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交《旅游标准化试点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可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试点企业的评估,并对部分试点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旅游局对通过评估的国家级试点单位命名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示范省、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企业),授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六章 示范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示范单位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指导示范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各项旅游标准的实施。示范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由国家旅游局负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标准化试点的成功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旅游标准化试点成果的宣传,不断增强行业的标准化意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示范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将限期整改或上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可视情节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证书的处理。证书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广旅游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国家旅游局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国家旅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旅游标准化专家库。专家一般应从事旅游业或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第七章 示范单位的复核
  第二十九条 复核工作由国家旅游局委托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复核对象为已获得“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且有效期届满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复核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十二条 示范单位在“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国家旅游局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申请表》。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三条 国家旅游局在收到示范单位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复核期间如申请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标准化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则停止复核工作;如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则停止复核工作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 参与复核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与复核工作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十六条 复核工作在进行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成立复核专家组。复核专家组应由旅游业和标准化专家以及管理人员组成。示范单位为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2~3名,复核时间一般为1~2天;示范单位为地区的,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4~6名,复核时间一般为2~4天。
(二)复核申请材料评价。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复核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标准和文件进行评价。
(三)现场复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核。主要包括对标准体系文件的审查及现场检查两个方面内容。
(四)形成复核结论。专家组根据现场审核结果,集体讨论后,提出结论意见,形成《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复核报告》,并就有关问题与被复核单位沟通。
第三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可委托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示范单位进行复核,并对部分示范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十八条 经复核合格的示范单位,由国家旅游局换发“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旅游标准化试点申请表》
2、《旅游标准化试点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