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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长关于伊拉克问题的联合新闻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2:24:50  浏览:8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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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长关于伊拉克问题的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长关于伊拉克问题的联合新闻公报

(2003/02/27)



  2003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与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长伊万诺夫就伊拉克问题深入交换了看法,并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对围绕伊拉克问题的紧张局势深表关切。

  双方主张在联合国框架内通过政治和外交手段解决伊拉克危机。联合国安理会2002年11月8日一致通过的1441号决议及其他相关决议,为此提供了必要法律基础。

  中俄认为,联合国监核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活动在解决伊拉克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已取得一定进展,应当继续进行。联合国安理会应当加强指导并支持核查工作。

  双方强调,伊拉克必须全面、严格并切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不能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伊拉克必须充分认识核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应最大限度地加强与联合国监核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合作,向核查人员提供更多、更主动和更实质性的合作,为伊拉克问题的政治解决创造必要的条件。

  双方重申,决心继续全力促进政治解决伊拉克问题,认为战争可以而且应当避免。国际社会普遍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尽力避免战争。这一愿望应当得到尊重。

  双方强调,联合国安理会承担着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应当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解决伊拉克问题上继续发挥核心作用。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应当尊重并维护联合国安理会的权威。

  双方决心,继续保持密切联系与合作,在联合国宪章原则基础上,推动伊拉克问题的政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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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京政办发(2000)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中医局、市经委、市药品监督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订的《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中医局、市经委、市药品监督局、市劳动保障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及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的主体。医疗机构可以联合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具有一定规模、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医疗机构或医疗集团可自行招标采购药品。
第三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列入《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重点品种目录》的药品,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其他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是否参加集中招标采购。
未列入《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重点品种目录》的药品,可由医疗机构自行招标采购。
第五条 建立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制度。参加联席会议的单位有: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市中医局、市经委、市药品监督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体改办。市卫生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年度《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重点品种目录》的入选标准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标准;审议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指导、协调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下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组建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第六条 建立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时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进行评标。中介机构代理招标采购药品时,可根据需要自行建立评标专家库,并随机选择专家进行评标,该专家库人员名单须报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七条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
(一)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重点品种目录》选定每次拟招标采购的药品目录、数量、回款周期;
(二)由医疗机构提出采购计划,并提供拟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在本单位使用的资料;
(三)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四)审核参加投标企业的资格及产品的合法性,为符合投标准入条件的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
(六)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开标;
(七)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委员会,根据《北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八)公布中标结果,制发中标通知书;
(九)招、投标双方签订中标合同;
(十)按照中标合同约定,在经批准的电子信息平台进行药品交易。
第八条 参加投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参加投标的药品必须取得国家批准文号。
第九条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将中标通知书影印件报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将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条 中介机构代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可向投标人收取标书成本费和向中标企业收取服务成本费,收费标准应经市物价局批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单位,由管理办公室提出改正意见,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经联席会议决定取消其投标资格。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招标采购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2000年12月29日

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3〕52号

印发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省信息产业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电子政务的发展,保障我省电子政务健康运行,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应遵循注重实效、促进发展、强化管理和积极防范的原则。
第三条 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的决策,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的具体工作。各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
第四条 由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省信息产业厅、保密局、公安厅、科技厅组成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策略和工作规范,建立全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措施,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落实信息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于每年6月份书面报本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两网之间物理隔离。电子政务内网是政务部门的办公专网,连接包括省四套班子和省直各部门。电子政务内网信息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电子政务外网是政府的业务专网。全省建设一个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面向社会的专业性服务业务系统和不需在内网上运
行的业务系统必须接入或建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并采用电子政务外网上所要求的信息安全措施。
第七条 电子政务外网必须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实行逻辑隔离。全省统一管理电子政务外网的国际互联网出口。凡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不得擅自连接到国际互联网。在国际互联网上运行的政府网站,要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措施方可接入电子政务外网。
第八条 在电子政务外网上建立统一的数字证书认证体系,建立电子政务安全信任机制和授权管理机制。凡接入电子政务外网的应用系统必须采用省电子政务认证中心发放的数字证书。各市可直接采用省电子政务认证中心提供的数字证书注册服务,也可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建立本市数字证书注册服务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数字证书的登记注册。
第九条 各级电子政务外网网络管理单位负责本级电子政务外网的公共安全工作,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要对所管理的本级外网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向主管部门通报网络安全状况信息,并向其网络用户单位提供安全预警服务。
第十条 电子政务外网要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应急支援中心和数据灾难备份中心要制定数据备份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制定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灾难恢复预案,并报本级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备案。全省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主要数据库和重要的基础性数据库,必须在应急支援中心和数据灾难备份中心实现异地备份。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的保护规范,明确本单位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并按照保护规范进行安全建设、安全管理和边界保护。各单位负责其应用系统接入电子政务外网之前的所有安全工作,并配合网络管理单位进行网络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明确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程序,确保其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安全可靠。各单位要按照“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其在电子政务外网上运行的数据信息真实可靠,且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建立数据信息的存取访问控制机制,按数据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划分访问和存储等级,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信息。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建立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用户每次访问系统的情况以及系统出错和配置修改等信息均应有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应当建立计算机病毒防范机制,要定期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认可的防病毒软件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和《计算机场地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对其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场地和设施进行安全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电子政务信息安全教育,普及信息安全基本知识,增强全体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要定期对从事信息安全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实行上岗资格认定和年度审查制度。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建设必须经地级以上保密、机要、公安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地级以上公安部门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测和安全审验,并按保密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