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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06:22:12  浏览:98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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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1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2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祝业精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需要,改善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废止十件政府规章

(一)《长春市机动车配件经销管理办法》

(二)《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办法》

(三)《长春市兽药经营管理办法》

(四)《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五)《长春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管理暂行规定》

(六)《长春市测绘管理办法》

(七)《长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办法》

(八)《长春市洗浴业、美容美发业治安管理规定》

(九)《长春市计划生育药具经营管理办法》

(十)《长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二、修改九件政府规章

(一)将《长春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修改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许设置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将第八条第一款:“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二)经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三)会签后按规定缴纳占道等费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修改为“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经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相关部门办理会签手续;(三)会签后按规定缴纳占道等费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许设置的决定。”

将第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自行失效。”删除。

(二)将《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第九条“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塑料制品,应当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和领取《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塑料制品。”“环境保护部门、经贸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修改为“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塑料制品,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未领取《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塑料制品。”“经贸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

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三)项、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三)项、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三)将《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家有关部门申领《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城市雕塑设计。未取得《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单独承担城市雕塑任务。”修改为“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后方可进行城市雕塑设计。未取得《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单独承担城市雕塑任务。”

(四)将《长春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报送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删除。

(五)将《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必须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会签手续。未经同意不得施工建设。”修改为“城市建设工程,涉及供热管网及设施的,必须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将第十七条“凡在本市市区内设立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均应当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申请资质审查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批准文件,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报资质审查申报表; (二)经消防、劳动、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会签认可后,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专业资格证书;(三)属于营业性质的单位在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收缴标准,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执行。”“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资格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检不合格、未取得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供热活动。”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区内设立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均应当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手续。”“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核实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

准,并发放经营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将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将《长春市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第六条:“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审批表》,经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后,由市公安消防机构核发《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修改为:“公共娱乐场所使用、开业前,必须填报《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申报表》,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方可使用、开业。”

(七)将《长春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开办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场所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经市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删除。 ’

将第十二条:“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在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删除。

将第十三条:“体育场所或者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经营范围、活动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删除。

将第十六条:“《体育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停止营业的,应当及时申报,并交回《体育经营许可证》。《体育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买卖、转让。”删除。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未经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经营活动的;”删除。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体育市场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项目的;”删除。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涂改、买卖、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删除。

(八)将《长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八条:“凡拟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单位,应当先到系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举办。人事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六日内予以答复。”删除。

(九)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手续:(一)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后,方可进行初步方案设计。(二)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送初步设计

文件时,必须同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送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文件,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删除。

将第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修改为:“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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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10〕2号


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张家界市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债务管理,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偿债准备金,是指市政府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市本级政府债务、防范债务风险而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政府偿债准备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年度规模按照当年应偿还政府债务额的3-8%筹集。

第六条 筹集政府偿债准备金的途径:

(一)市直各部门、单位(学校除外)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总额的10%提取;

(二)国有资本(资源)处置收益按收益总额的10%提取,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含景区门票市本级分成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0%提取;

  (三)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5%提取;

(四)专项收入按收入总额的20%提取;

(五)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来源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0%提取;

(六)存入该账户资金产生的增值部分。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的使用,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本级政府债务情况提出风险评估方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由市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动用。政府偿债准备金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偿债准备金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在政府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偿债准备金的筹集时间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此前市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法院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人员服务。因此,加强法警职业道德建设,对服务审判工作和维护法院完美形象有着密切联系和重大影响。
目前,一些不良行为正侵蚀司法警察这支队伍,在金钱、权势和利益面前,有极少数同志曾经打过败仗,有一些同志见异思迁,不安分本职工作,有一些同志嫌法警工作艰苦、清贫等。这些情况有害于队伍建设,有害于特定重要作用的发挥。因此,加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是现实之需,是形势之需,是队伍建设之需。
因此,法院司法警察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忠于职守,服务审判,公正执法。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法官和其他干部所不可替代的;而司法警察职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依法执行各项警务,从事执法活动,公平和正义应当成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理念。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热爱这个职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职业操守,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既是司法警察的职责要求,也是其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同时,法院司法警察还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这就要求每个法警必须具备不怕艰险、勇于献身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警察应当具有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 (二)规范履职,保障诉讼,注重效率。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是执行传唤、拘传、提押、看管、送达、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和安全保卫等职责,这些工作大多是依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操作。因此,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规细则,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保持严谨细致,克服粗疏马虎和随意性,并使之形成一种职业修养和职业习惯。
法警应注意在诉讼程序上与法官协调配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效率,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安排时间结点的要求,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有关保障工作。同时要注意,法警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
(三)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实行单独序列、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而且还面临着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突发情况。所以,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对于司法警察来说尤其重要,这是司法警察履行特定职责的必然要求。这一基本要求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就必须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和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别是执行重要警务或者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事;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要注意协调配合,发扬团队精神。
(四)注重仪表,文明礼貌,方便群众。司法警察的日常警务活动,要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群众打交道,有时甚至会遇到一些很难处理的棘手问题。因此,司法警察在执勤中,首先要注意警容严整,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警种、警号、警衔标志,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接待来访群众时应谦虚热情,慎重处事,善尽自己的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不能有特权思想,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即使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听劝止的人和事,也要态度冷静,保持有理有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司法警察为法院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必须按照司法理念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权,并保障其人权,以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形象。
(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清正廉洁。在人民法院中,法警工作相对比较简单辛苦,发展前途也受到一定限制。司法警察必须充分认识本职工作的重要性,热爱自己的职业和工作岗位,具有敬业精神,在工作中尽心尽责。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对于警察有一种信任感和安全感,司法警察应当倍加珍惜,时时处处应体现诚实守信精神。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警察应当象检察官一样清正廉洁,在职务活动中须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在业外活动中也应避免公众对司法警察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腐蚀,不为金钱、美色、人情、权力所动。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鹤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