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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00:22  浏览:90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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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

化工部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
化工部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化学工业设备动力管理规定》、《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全面提高设备动力管理水平,使化工设备安全、长周期稳定运行,特制定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是对整个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评价。除设备管理部门外,还包括对技术、计划、财务、供应、安全、教育部门有关设备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设备管理升级暂行办法适用于经济独立核算的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企业)。
第四条 等级划分
企业经验收命名无泄漏工厂后,按下列评分分级(评分标准见附件三)。但在评定各个设备管理级别时,必须对无泄漏工厂进行复查。
1.综合评分在150分以上,分项评分均占分项总分的60%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及综合评分在130分以上的小型企业为设备管理三级单位。
2.综合评分在170分以上的企业为设备管理二级单位,具有部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资格。
3.综合评分在190分以上的企业为设备管理一级单位。获设备管理一级单位的企业有申请参加“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评选资格。
第五条 升级评定程序和命名
1.凡申请设备管理升级的企业必须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二)。
2.申报设备管理三级单位的企业,向地区或计划单列市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分验收。合格后由组织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证书(公司、总厂可自行组织分厂三级单位验收批准工作),并报省化工厅备案。
3.申报设备管理二级单位的企业由地、市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提出申请(公司、总厂可直接向省厅提出申请),并由省厅组织进行评分验收、批准发给证书,报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化工部)备案。
4.申报设备管理一级单位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向化工部提出申请,由化工部组织5至7名评审员参加的评审小组进行检查验收,由化工部批准发给证书。
5.荣获化工部“化工设备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可直接申报设备管理二级单位;荣获“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可直接申报设备管理一级单位。每取得一级后,一般要相隔6个月才能申请高一个等级。对少数经检查得分较高的优秀企业,经验收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申请高一等
级。
第六条 申报设备升级的单位,必须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上缴利税任务,并在申请年内无特大设备事故。已升级的单位若发生特大设备事故,则撤销其合格证书。
第七条 在进行评审时,应考核近两年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八条 设备管理升级证书有效期为2年。到期后重新申报、复查、发证。不合格者取消资格或降级,逾期不再申报者,原证书自然失效。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
2.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并从事设备管理工作8年以上者。
3.熟悉国家和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规程、标准和评级办法。
第十条 部级评审员的推荐
1.由企业填写化工企业设备评审员登记表(见附件一)经省厅初审后,报化工部批准、发证。
2.各省原则上可向化工部推荐5名评审员,凡大公司、总厂和计划单列市所在省可增加2名。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升级评审纪律
1.对设备管理各个级别的评审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和评审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和假公济私。对申报企业经过检查后不合标准的,任何人不得帮忙说情,未经组织批准不得随意改动标准和做无原则的允诺。
2.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不搞特殊,食宿接待不得超过标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坚决拒收礼品、纪念品,不得购买企业产品,不得借机游山玩水。
3.评审工作要接受群众监督,对于违纪者,一经发现要按照情节轻重给以批评、处分。凡企业弄虚做假进行贿赂、馈赠钱物者,即取消其升级评审资格。对已经评审升级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称号。
4.在设备升级评审工作中对于违法违纪者,任何人有权向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检举揭发。
化学工业部监察局举报站电话:2011604
第十二条 各省化工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化工企业设备评审员登记表
┏━━━┳━━━━━━┳━━┳━━━━━━┳━━━━┳━━━━━━━┓
┃姓 名┃ ┃性别┃ ┃年 龄┃ ┃
┣━━━╋━━━━━━╋━━╋━━━━━━╋━━━━╋━━━━━━━┫
┃职 务┃ ┃职称┃ ┃文化程度┃ ┃
┣━━━╋━━━━━━┻━━┻━━━━━━┻━━━━┻━━━━━━━┫
┃工 作┃ ┃
┃单 位┃ ┃
┣━━━╋━━━━━━━━━━━━━━━━━━━━━━━━━━━━━┫
┃从 理┃ ┃
┃事 工┃ ┃
┃设 作┃ ┃
┃备 简┃ ┃
┃管 介┃ ┃
┣━━━╋━━━━━━━━━━━━━━━━━━━━━━━━━━━━━┫
┃推 意┃ ┃
┃荐 ┃ ┃
┃单 见┃ ┃
┃位 ┃ 年 月 日(章)┃
┣━━━╋━━━━━━━━━━━━━━━━━━━━━━━━━━━━━┫
┃省 初┃ ┃
┃石 审┃ ┃
┃化 意┃ ┃
┃厅 见┃ 年 月 日(章)┃
┣━━━╋━━━━━━━━━━━━━━━━━━━━━━━━━━━━━┫
┃化 意┃ ┃
┃工 ┃ ┃
┃部 见┃ ┃
┃ ┃ 年 月 日(章)┃
┗━━━┻━━━━━━━━━━━━━━━━━━━━━━━━━━━━━┛
附件二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升级
申 报 表



申报级别:________
申报单位:________
主管部门:________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企业名称:
┏━━━━━┳━━━━━━━━┳━━━━┳━━━━━━━━━━━┓
┃ 企业性质 ┃ ┃建厂日期┃ ┃
┣━━━┳━┻━━━┳━━━━╋━━━━╋━━━━━━━━━━━┫
┃职工总┃ ┃ 维修工 ┃ 维修工 ┃ 设备管理系统 ┃
┃ ┃生产工人数┃ ┃ ┣━━━━━┳━━━━━┫
┃ 人 数┃ ┃ 人 数 ┃评均等级┃ 总人数 ┃ 工程师数 ┃
┣━━━╋━━━━━╋━━━━╋━━━━╋━━━━━╋━━━━━┫
┃ ┃ ┃ ┃ ┃ ┃ ┃
┣━━━╋━━━━━┻━━━━┻━━━━┻━━━━━┻━━━━━┫
┃设 ┃ ┃
┃备 简 ┃ ┃
┃管 ┃ ┃
┃理 介 ┃ ┃
┃系 ┃ ┃
┃统 ┃ ┃
┃ ┃ ┃
┣━━━┻━━━━━━━━━━━━━━┳━━━━━━┳━━━━━┫
┃ ┃ 19 年┃ 19 年┃
┃ 固定资产情况 ┣━━━━━━╋━━━━━┫
┃ ┃ (当年) ┃ (前一年)┃
┣━━━━━━━━━━━━━━━━━━╋━━━━━━╋━━━━━┫
┃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 ┃ ┃
┣━━━━━━━━━━━━━━━━━━╋━━━━━━╋━━━━━┫
┃ 其中:设备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 ┃ ┃
┣━━━━━━━━━━━━━━━━━━╋━━━━━━╋━━━━━┫
┃ 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
┣━━━━━━━━━━━━━━━━━━╋━━━━━━╋━━━━━┫
┃ 其中:设备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 ┃
┣━━━━━━━━━━━━━━━━━━╋━━━━━━╋━━━━━┫
┃ 设备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 (%) ┃ ┃ ┃
┣━━━━━━━━━━━━━━━━━━╋━━━━━━╋━━━━━┫
┃ 年应提取设备折旧金额 (万元) ┃ ┃ ┃
┣━━━━━━━━━━━━━━━━━━╋━━━━━━╋━━━━━┫
┃ 年实提取设备折旧金额 (万元) ┃ ┃ ┃
┣━━━━━━━━━━━━━━━━━━╋━━━━━━╋━━━━━┫
┃ 折旧费用于设备更新改造金额 (万元) ┃ ┃ ┃
┣━━━━━━━━━━━━━━━━━━╋━━━━━━╋━━━━━┫
┃ 年应提大修理基金总额 (万元) ┃ ┃ ┃
┣━━━━━━━━━━━━━━━━━━╋━━━━━━╋━━━━━┫
┃ 年实际使用大修费金额 (万元) ┃ ┃ ┃
┣━━━━━━━━━━━━━━━━━━╋━━━━━━╋━━━━━┫
┃ 主要生产设备台数 ┃ ┃ ┃
┣━━━━━━━━━━━━━━━━━━╋━━━━━━╋━━━━━┫
┃ 年末闲置设备 (台.金额)┃ ┃ ┃
┣━━━━━━━━━━━━━━━━━━╋━━━━━━╋━━━━━┫
┃ 年末封存设备 (台.金额)┃ ┃ ┃
┗━━━━━━━━━━━━━━━━━━┻━━━━━━┻━━━━━┛

二.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 ┃ 19 年 ┃ 19 年 ┃
┃ 项 目 ┣━━━━━━╋━━━━━━┫
┃ ┃ (当年) ┃ (前一年) ┃
┣━━━━━━━━━━━━━━━━╋━━━━━━╋━━━━━━┫
┃ 工业总产值 (万元)┃ ┃ ┃
┣━━━━━━━━━━━━━━━━╋━━━━━━╋━━━━━━┫
┃ 上缴利税 (万元)┃ ┃ ┃
┣━━━━━━━━━━━━━━━━╋━━━━━━╋━━━━━━┫
┃ 全员劳动生产率 (元/年.人)┃ ┃ ┃
┣━━━━━━━━━━━━━━━━╋━━━━━━╋━━━━━━┫
┃ 全部设备完好率 (%) ┃ ┃ ┃
┣━━━━━━━━━━━━━━━━╋━━━━━━╋━━━━━━┫
┃ 主要设备完好率 (%) ┃ ┃ ┃
┣━━━━━━━━━━━━━━━━╋━━━━━━╋━━━━━━┫
┃ 静密封点泄漏率 (%) ┃ ┃ ┃
┣━━━━━━━━━━━━━━━━╋━━━━━━╋━━━━━━┫
┃ 动密封点泄漏率 (%) ┃ ┃ ┃
┣━━━━━━━━━━━━━━━━╋━━━━━━╋━━━━━━┫
┃ 主要装置开工率 (%) ┃ ┃ ┃
┣━━━━━━━━━━━━━━━━╋━━━━━━╋━━━━━━┫
┃ 主要装置负荷率 (%) ┃ ┃ ┃
┣━━━━━━━━━━━━━━━━╋━━━━━━╋━━━━━━┫
┃ 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 ┃ ┃ ┃
┣━━━━━━━━━━━━━━━━╋━━━━━━╋━━━━━━┫
┃ 固定资产创利税率 (%) ┃ ┃ ┃
┣━━━━━━━━━━━━━━━━╋━━━━━━╋━━━━━━┫
┃ 大修计化完成率 (%) ┃ ┃ ┃
┣━━━━━━━━━━━━━━━━╋━━━━━━╋━━━━━━┫
┃ 净产值维修费用率 (%) ┃ ┃ ┃
┣━━━━━━━━━━━━━━━━╋━━━━━━╋━━━━━━┫
┃ 压力容器定检率 (%) ┃ ┃ ┃
┣━━━━━━━━━━━━━━━━╋━━━━━━╋━━━━━━┫
┃ 主要设备平均运转率 (%) ┃ ┃ ┃
┣━┳━━━━━━━━━━━━━━┻━━━━━━┻━━━━━━┫
┃说┃ ┃
┃明┃ ┃
┗━┻━━━━━━━━━━━━━━━━━━━━━━━━━━━━┛

三.设备管理工作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考核项目 ┃标准得分┃自 评 ┃检查 ┃
┃ ┣━┳━━━━━━━━━━╋━━━━╋━━━╋━━━┫
┃ ┃1 ┃经济技术指标 ┃ 20 ┃ ┃ ┃
┃考┣━╋━━━━━━━━━━╋━━━━╋━━━╋━━━┫
┃ ┃2 ┃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 26 ┃ ┃ ┃
┃核┣━╋━━━━━━━━━━╋━━━━╋━━━╋━━━┫
┃ ┃3 ┃组织机构 ┃ 26 ┃ ┃ ┃
┃情┣━╋━━━━━━━━━━╋━━━━╋━━━╋━━━┫
┃ ┃4 ┃专业技术管理 ┃ 60 ┃ ┃ ┃
┃况┣━╋━━━━━━━━━━╋━━━━╋━━━╋━━━┫
┃ ┃5 ┃现代化管理 ┃ 24 ┃ ┃ ┃
┃ ┣━╋━━━━━━━━━━╋━━━━╋━━━╋━━━┫
┃ ┃6 ┃技术基础管理 ┃ 28 ┃ ┃ ┃
┃ ┣━╋━━━━━━━━━━╋━━━━╋━━━╋━━━┫
┃ ┃7 ┃职工管理 ┃ 16 ┃ ┃ ┃
┃ ┣━╋━━━━━━━━━━╋━━━━╋━━━╋━━━┫
┃ ┃ ┃总计 ┃200 ┃ ┃ ┃
┣━╋━┻━━━━━━━━━━┻━━━━┻━━━┻━━━┫
┃ ┃ ┃
┃评┃ ┃
┃审┃ ┃
┃组┃ ┃
┃意┃ ┃
┃见┃ ┃
┃ ┃ ┃
┃ ┃ ┃
┃ ┃ ┃
┃ ┃ 组长 签字 ┃
┃ ┃ ┃
┃ ┃ 评审员签字 年 月 日 ┃
┗━┻━━━━━━━━━━━━━━━━━━━━━━━━━┛

┏━┳━━━━━━━━━━━━━━━━━━━━━━━━━━━━━━━━━┓
┃地┃ ┃
┃区┃ ┃
┃管┃ ┃
┃理┃ ┃
┃部┃ ┃
┃门┃ ┃
┃意┃ ┃
┃见┃ 年 月 日(章) ┃
┣━╋━━━━━━━━━━━━━━━━━━━━━━━━━━━━━━━━━┫
┃省┃ ┃
┃市┃ ┃
┃化┃ ┃
┃厅┃ ┃
┃局┃ ┃
┃意┃ ┃
┃见┃ 年 月 日(章) ┃
┣━╋━━━━━━━━━━━━━━━━━━━━━━━━━━━━━━━━━┫
┃ ┃ ┃
┃化┃ ┃
┃工┃ ┃
┃部┃ ┃
┃意┃ ┃
┃见┃ ┃
┃ ┃ 年 月 日(章) ┃
┗━┻━━━━━━━━━━━━━━━━━━━━━━━━━━━━━━━━━┛
附件三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评分标准
━━┳━━━━━━━━━━━━━┳━━┳━━━━━━━━━━━━━┳━━━━━━━━━━━━━┳━━━━━┳━━┓
┃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
一 ┃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 ┃20 ┃ ┃ ┃ ┃ ┃ ┃
──╂─────────────╂──╂─────────────╂─────────────╂──╂──╂──┨
1 ┃大修计划完成率 ┃6 ┃1.大修计划完成率≥90%得6分┃ ┃ ┃ ┃ ┃
┃ ┃ ┃2.完成率下降1%扣0.5分 ┃ ┃ ┃ ┃ ┃
┃ ┃ ┃3.大修计划按设备大修周期或┃ ┃ ┃ ┃ ┃
┃ ┃ ┃ 状态监测结果制定 ┃ ┃ ┃ ┃ ┃
━━╋━━━━━━━━━━━━━╋━━╋━━━━━━━━━━━━━╋━━━━━━━━━━━━━╋━━╋━━╋━━┫
2 ┃主要生产装置开工率 ┃ 2 ┃1.有统计数据有分析得2分 ┃ 由于行业特点决定, 橡胶、 ┃ ┃ ┃ ┃
━━╋━━━━━━━━━━━━━╋━━┫2.只有统计数据无分析扣1分 ┃ 机械制造、化学矿山不统 ┃ ┃ ┃ ┃
3 ┃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 2 ┃ ┃ 装置开工率、负荷率 ┃ ┃ ┃ ┃
━━╋━━━━━━━━━━━━━╋━━┫ ┃ ┃ ┃ ┃ ┃
4 ┃净产值维修费用率 ┃ 2 ┃ ┃ ┃ ┃ ┃ ┃
━━╋━━━━━━━━━━━━━╋━━┫ ┃ ┃ ┃ ┃ ┃
5 ┃设备故障停机率 ┃ 2 ┃ ┃ ┃ ┃ ┃ ┃
━━╋━━━━━━━━━━━━━╋━━┫ ┃ ┃ ┃ ┃ ┃
6 ┃主要设备运转率 ┃ 2 ┃ ┃ ┃ ┃ ┃ ┃
━━╋━━━━━━━━━━━━━╋━━┫ ┃ ┃ ┃ ┃ ┃
7 ┃主要生产装置负荷率 ┃ 2 ┃ ┃ ┃ ┃ ┃ ┃
━━╋━━━━━━━━━━━━━╋━━┫ ┃ ┃ ┃ ┃ ┃
8 ┃设备固定资产创利税率 ┃ 2 ┃ ┃ ┃ ┃ ┃ ┃
━━┻━━━━━━━━━━━━━┻━━┻━━━━━━━━━━━━━┻━━━━━━━━━━━━━┻━━┻━━┻━━┛
续表
━━┳━━━━━━━━━━━━━┳━━┳━━━━━━━━━━━━━┳━━━━━━━━━━━━━┳━━━━━┳━━┓
┃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
二 ┃企业领导重视、责任明确 ┃ 26 ┃ ┃ ┃ ┃ ┃ ┃
━━╋━━━━━━━━━━━━━╋━━╋━━━━━━━━━━━━━╋━━━━━━━━━━━━━╋━━╋━━╋━━┫
1 ┃ 企业制定了设备管理方针、┃ 6 ┃ 1.有厂、科、车间的设备动 ┃ 检查有关书面材料和文件、┃ ┃ ┃ ┃
┃ 政策、目标 ┃ ┃ 力管理方针、目标、实施 ┃考评记录;若企业没有制定设┃ ┃ ┃ ┃
┃ ┃ ┃ 办法、工作总结和考评记 ┃备管理方针、政策、目标、取┃ ┃ ┃ ┃
┃ ┃ ┃ 录, 各项齐全得6分. 缺少┃消申请资格 ┃ ┃ ┃ ┃
┃ ┃ ┃ 一层次扣2~3分, 缺少一项┃ ┃ ┃ ┃ ┃
┃ ┃ ┃ 扣1分 ┃ ┃ ┃ ┃ ┃
━━╋━━━━━━━━━━━━━╋━━╋━━━━━━━━━━━━━╋━━━━━━━━━━━━━╋━━╋━━╋━━┫
2 ┃ 在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中 ┃ 8 ┃ 1.应有〈化学工业设备动力┃ 检查有关文件和书面材料 ┃ ┃ ┃ ┃
┃有设备管理主要技术经济指 ┃ ┃管理规定〉中第八条的内容;┃ ┃ ┃ ┃ ┃
┃标 ┃ ┃得6分,缺少一条扣1.5分 ┃ ┃ ┃ ┃ ┃
┃ ┃ ┃ 2.没有具体落实措施扣2分┃ ┃ ┃ ┃ ┃
━━╋━━━━━━━━━━━━━╋━━╋━━━━━━━━━━━━━╋━━━━━━━━━━━━━╋━━╋━━╋━━┫
3 ┃ 学习、贯彻、落实《条例》┃ 6 ┃ 1.设备管理专业系统自上 ┃ 要有学习计划记录 ┃ ┃ ┃ ┃
┃ ┃ ┃而下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得3┃ ┃ ┃ ┃ ┃
┃ ┃ ┃分 ┃ ┃ ┃ ┃ ┃
┃ ┃ ┃ 2.与设备有关部门自上而下┃ ┃ ┃ ┃ ┃
┃ ┃ ┃学习贯彻得3分 ┃ ┃ ┃ ┃ ┃
━━╋━━━━━━━━━━━━━╋━━╋━━━━━━━━━━━━━╋━━━━━━━━━━━━━╋━━╋━━╋━━┫
4 ┃ 学习、贯彻、落实《规定》┃ 6 ┃ 1.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学习贯┃ 检查学习记录,厂内的有关┃ ┃ ┃ ┃
┃《制度》 ┃ ┃彻执行得3分,只是设备专业┃规章制度 ┃ ┃ ┃ ┃
┃ ┃ ┃人员学习得1.5分 ┃ ┃ ┃ ┃ ┃
┃ ┃ ┃ 2.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实施┃ ┃ ┃ ┃ ┃
┃ ┃ ┃细则得3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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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
三 ┃ 组织机构 ┃ 26 ┃ ┃ ┃ ┃ ┃ ┃
━━╋━━━━━━━━━━━━━╋━━╋━━━━━━━━━━━━━╋━━━━━━━━━━━━━╋━━╋━━╋━━┫
1 ┃ 厂级设备管理机构 ┃ 5 ┃ 1.全部符合要求得5分 ┃ 1.要求有主管设备的副厂 ┃ ┃ ┃ ┃
┃ ┃ ┃ 2.没有主管设备副厂长扣2┃长 ┃ ┃ ┃ ┃
┃ ┃ ┃分 ┃ 2.设有设备动力科或相应 ┃ ┃ ┃ ┃
┃ ┃ ┃ 3.设备动力科或相应的机构┃机构 ┃ ┃ ┃ ┃
┃ ┃ ┃不健全扣1~3分 ┃ ┃ ┃ ┃ ┃
━━╋━━━━━━━━━━━━━╋━━╋━━━━━━━━━━━━━╋━━━━━━━━━━━━━╋━━╋━━╋━━┫
2 ┃ 设备副厂长 ┃ 6 ┃ ┃ ┃ ┃ ┃ ┃
━━╋━━━━━━━━━━━━━╋━━╋━━━━━━━━━━━━━╋━━━━━━━━━━━━━╋━━╋━━╋━━┫
┃ ┃ 2 ┃ 1.有设备管理工作计划和实┃ 1.检查有关文字材料和会议┃ ┃ ┃ ┃
┃ ┃ ┃施细则得2分,缺少一部分扣┃记录 ┃ ┃ ┃ ┃
┃ ┃ ┃1分 ┃ 2.季工作会要有工作总结,┃ ┃ ┃ ┃
┃ ┃ 2 ┃ 2.至少每季召开一次系统工┃分析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 ┃ ┃ ┃
┃ ┃ ┃作会得2分 ┃ ┃ ┃ ┃ ┃
┃ ┃ 2 ┃ 3.对上级有关文件及时贯彻┃ ┃ ┃ ┃ ┃
┃ ┃ ┃执行得2分。批转不及时扣1┃ ┃ ┃ ┃ ┃
┃ ┃ ┃分,没有贯彻意见扣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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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
3 ┃ 设备管理专业人员配备齐全┃ 5 ┃ 1.配齐各专业管理人员得4┃ 专业管理包含:检修、密封┃ ┃ ┃ ┃
┃ ┃ ┃分 ┃防腐、锅炉压力容器、润滑、┃ ┃ ┃ ┃
┃ ┃ ┃ 2.每缺少一个专业扣0.2分 ┃建(构)物、起重机械、仪表┃ ┃ ┃ ┃
┃ ┃ ┃ 3.相对稳定性差扣0.5-1分 ┃、动力、固定资产、备品配件┃ ┃ ┃ ┃
━━╋━━━━━━━━━━━━━╋━━╋━━━━━━━━━━━━━╋━━━━━━━━━━━━━╋━━╋━━╋━━┫
4 ┃ 车间设备管理人员配备 ┃ 5 ┃ 1.各车间必设主管设备副主┃ 主要生产车间必须是专职设┃ ┃ ┃ ┃
┃ ┃ ┃任得3分,缺一个车间扣1分┃备副主任和设备员 ┃ ┃ ┃ ┃
┃ ┃ ┃ 2.各车间均有设备员,得2┃ ┃ ┃ ┃ ┃
┃ ┃ ┃分,少一个车间扣0.5分 ┃ ┃ ┃ ┃ ┃
┃ ┃ ┃ 3.各生产班组应有兼职设备┃ ┃ ┃ ┃ ┃
┃ ┃ ┃员 ┃ ┃ ┃ ┃ ┃
━━╋━━━━━━━━━━━━━╋━━╋━━━━━━━━━━━━━╋━━━━━━━━━━━━━╋━━╋━━╋━━┫
5 ┃ 各级设备管理责任制 ┃ 5 ┃ 各级设备管理责任制齐全得┃ 要求有设备副厂长、设备动┃ ┃ ┃ ┃
┃ ┃ ┃5分,缺少一项扣1分 ┃力科长、车间设备副主任、车┃ ┃ ┃ ┃
┃ ┃ ┃ ┃间设备员、专业管理人员的责┃ ┃ ┃ ┃
┃ ┃ ┃ ┃任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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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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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
四 ┃ 设备专业技术管理 ┃ 60 ┃ ┃ ┃ ┃ ┃ ┃
━━╋━━━━━━━━━━━━━╋━━╋━━━━━━━━━━━━━╋━━━━━━━━━━━━━╋━━╋━━╋━━┫
1 ┃ 设备维护保养 ┃ 5 ┃ 1.操作证发放考核制度健全┃ 1.有考核记录和发证登记 ┃ ┃ ┃ ┃
┃ ┃ ┃、得1分 ┃ 2.检查记录本 ┃ ┃ ┃ ┃
┃ ┃ ┃ 2.操作工有日常保养和检查┃ ┃ ┃ ┃ ┃
┃ ┃ ┃记录得2分 ┃ ┃ ┃ ┃ ┃
┃ ┃ ┃ 3.维修工有巡检记录和排除┃ ┃ ┃ ┃ ┃
┃ ┃ ┃故障记录得2分 ┃ ┃ ┃ ┃ ┃
┃ ┃ ┃ 4.设备员有定期巡检记录 ┃ ┃ ┃ ┃ ┃
━━╋━━━━━━━━━━━━━╋━━╋━━━━━━━━━━━━━╋━━━━━━━━━━━━━╋━━╋━━╋━━┫
2 ┃ 设备检修 ┃ 6 ┃ 1.有年、季、月检修计划,┃ 1.检查有关书面材料 ┃ ┃ ┃ ┃
┃ ┃ ┃得1分 ┃ 2.具体标准要符合设备检修┃ ┃ ┃ ┃
┃ ┃ ┃ 2.有检修规程、检修记录 ┃制度所规定的内容 ┃ ┃ ┃ ┃
┃ ┃ ┃及交接收符合要求,得2分 ┃ 3.检修计划应包括大、中、┃ ┃ ┃ ┃
┃ ┃ ┃ 每一项不合格扣0.5分 ┃小修 ┃ ┃ ┃ ┃
┃ ┃ ┃ 3.大修理基金使用合理,得┃ 4.设备动力科不掌握大修资┃ ┃ ┃ ┃
┃ ┃ ┃2分 ┃金,设按比例提取或有挪用现┃ ┃ ┃ ┃
┃ ┃ ┃ 4.设备大修后有决算得1分┃象,此项不得分 ┃ ┃ ┃ ┃
┃ ┃ ┃ ┃ 5.决算书的内容:工时、备┃ ┃ ┃ ┃
┃ ┃ ┃ ┃件、材料消耗和费用 ┃ ┃ ┃ ┃
━━╋━━━━━━━━━━━━━╋━━╋━━━━━━━━━━━━━╋━━━━━━━━━━━━━╋━━╋━━╋━━┫
3 ┃ 设备密封管理 ┃ 2 ┃ 1.密封管理职责明确,得1┃ ┃ ┃ ┃ ┃
┃ ┃ ┃分 ┃ ┃ ┃ ┃ ┃
┃ ┃ ┃ 2.有检查制度,消漏堵漏计┃ ┃ ┃ ┃ ┃
┃ ┃ ┃划和实施结果得1分 ┃ ┃ ┃ ┃ ┃
━━┻━━━━━━━━━━━━━┻━━┻━━━━━━━━━━━━━┻━━━━━━━━━━━━━┻━━┻━━┻━━┛
续表
━━┳━━━━━━━━━━━━━┳━━┳━━━━━━━━━━━━━┳━━━━━━━━━━━━━┳━━━━━┳━━┓
┃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
4 ┃ 设备润滑管理 ┃ 3 ┃ 1.车间有专人管理润滑油,┃ 1."五定"、"三过滤"按设备┃ ┃ ┃ ┃
┃ ┃ ┃得0.5分 ┃润滑管理制度要求执行 ┃ ┃ ┃ ┃
┃ ┃ ┃ 2.严格执行"五定"、"三过 ┃ 2.定期分析要检查分析单 ┃ ┃ ┃ ┃
┃ ┃ ┃滤"得1分 ┃ ┃ ┃ ┃ ┃
┃ ┃ ┃ 3.关键设备润滑油定期分析┃ ┃ ┃ ┃ ┃
┃ ┃ ┃得1分 ┃ ┃ ┃ ┃ ┃
┃ ┃ ┃ 4.开展废油回收利用工作, ┃ ┃ ┃ ┃ ┃
┃ ┃ ┃得0.5分 ┃ ┃ ┃ ┃ ┃
━━╋━━━━━━━━━━━━━╋━━╋━━━━━━━━━━━━━╋━━━━━━━━━━━━━╋━━╋━━╋━━┫
5 ┃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 ┃ 11 ┃ 1.有检测、修复计划及验收┃ 1.检查书面材料(计划、检 ┃ ┃ ┃ ┃
┃ ┃ ┃标准得1分 ┃测记录、返修记录等) ┃ ┃ ┃ ┃
┃ ┃ ┃ 2.定检率: ┃ 2. 已检台数 ┃ ┃ ┃ ┃
┃ ┃ ┃ 1年定检达100%得1分; ┃ 定检率=━━━━ ┃ ┃ ┃ ┃
┃ ┃ ┃ 3年定检达100%得2分; ┃ 应检台数 ┃ ┃ ┃ ┃
┃ ┃ ┃ 6年定检达100%得3分; ┃ ┃ ┃ ┃ ┃
┃ ┃ ┃ 6年检测未达100%,但未检 ┃ 3. ┃ ┃ ┃ ┃
┃ ┃ ┃设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继续使┃ ┃ ┃ ┃ ┃
┃ ┃ ┃用的可得满分,否则定检率每 ┃ ┃ ┃ ┃ ┃
┃ ┃ ┃下降2%扣1分 ┃ ┃ ┃ ┃ ┃
┃ ┃ ┃ 3.办理使用证达100%得3分,┃ ┃ ┃ ┃ ┃
┃ ┃ ┃达90%得2分,达80%得1分 ┃ ┃ ┃ ┃ ┃
┃ ┃ ┃ 4.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 ┃ ┃ ┃ ┃ ┃
┃ ┃ ┃阀、防爆膜)齐全、灵敏、准 ┃ ┃ ┃ ┃ ┃
┃ ┃ ┃确可靠,并定期校验,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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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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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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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备防腐蚀管理 ┃ 3 ┃ 1.有全年的防腐计划和技术┃ 1.清楚本企业腐蚀原因,并 ┃ ┃ ┃ ┃
┃ ┃ ┃措施得2分 ┃有相应的措施和攻关课题的安┃ ┃ ┃ ┃
┃ ┃ ┃ 2.防腐蚀有成效得1分 ┃排 ┃ ┃ ┃ ┃
┃ ┃ ┃ ┃ 2.与本企业前期相对比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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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设备事故及故障管理 ┃ 6 ┃ 1.未发生设备事故且设备 ┃ 1.特大、重大、一般事故标┃ ┃ ┃ ┃
┃ ┃ ┃事故管理制度执行严格,得6分┃准以(89)化生字第0043号文件┃ ┃ ┃ ┃
┃ ┃ ┃ 2.发生一次重大设备事故扣┃中《设备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 ┃ ┃
┃ ┃ ┃6分,发生一般事故一次扣1分 ┃ 2.评级期间发生二次重大 ┃ ┃ ┃ ┃
┃ ┃ ┃ 3.对事故有隐瞒不报者、取┃设备事故者没有申请权 ┃ ┃ ┃ ┃
┃ ┃ ┃消申报权 ┃ ┃ ┃ ┃ ┃
┃ ┃ ┃ 4.发生事故后,"三不放过" ┃ ┃ ┃ ┃ ┃
┃ ┃ ┃制度执行不好,扣1~2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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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固定资产管理 ┃ 3 ┃ 1.财务部门,设备管理部门 ┃ 1.抽查一个车间(工段)的账┃ ┃ ┃ ┃
┃ ┃ ┃和使用部门固定资产账相符, ┃是否与机动科、财务科相符 ┃ ┃ ┃ ┃
┃ ┃ ┃得1分 ┃ 2.经改造后增值的设备应及┃ ┃ ┃ ┃
┃ ┃ ┃ 2.账、卡、物相符合,得1分┃时办理增值手续、查账 ┃ ┃ ┃ ┃
┃ ┃ ┃ 3.使用、出租、转让、报废┃ ┃ ┃ ┃ ┃
┃ ┃ ┃手续齐全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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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仪器仪表管理 ┃ ┃ 1.各种仪器仪表定期校验, ┃ 检查校验记录 ┃ ┃ ┃ ┃
┃ ┃ ┃保证使用准确,得1分 ┃ ┃ ┃ ┃ ┃
┃ ┃ ┃ 2.仪器,仪表投用、停用、 ┃ ┃ ┃ ┃ ┃
┃ ┃ ┃报废、更新手续齐全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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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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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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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备品配件管理 ┃ 4 ┃ 1.备件有图纸、消耗定额、┃ ┃ ┃ ┃ ┃
┃ ┃ ┃储备定额,得1分 ┃ ┃ ┃ ┃ ┃
┃ ┃ ┃ 2.备件库整洁、账、物、卡┃ ┃ ┃ ┃ ┃
┃ ┃ ┃、钱四对口,得1分 ┃ ┃ ┃ ┃ ┃
┃ ┃ ┃ 3.有修旧利废计划得0.5分 ┃ ┃ ┃ ┃ ┃
┃ ┃ ┃实施0.5分 ┃ ┃ ┃ ┃ ┃
┃ ┃ ┃ 4.有年、季、月加工、定货┃ ┃ ┃ ┃ ┃
┃ ┃ ┃计划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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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 3 ┃ 1.对主要承重构件有定期观┃ ┃ ┃ ┃ ┃
┃基础 ┃ ┃测记录,得1分 ┃ ┃ ┃ ┃ ┃
┃ ┃ ┃ 2.危房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 ┃ ┃ ┃ ┃
┃ ┃ ┃施或拆除,得1分 ┃ ┃ ┃ ┃ ┃
┃ ┃ ┃ 3.建(构)筑物符合安全规定┃ ┃ ┃ ┃ ┃
┃ ┃ ┃,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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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供、用电管理 ┃ 4 ┃ 1.供电系统模拟图、电缆走┃ 1."三票",工作票、操作票 ┃ ┃ ┃ ┃
┃ ┃ ┃向图二次接线图准确,得1分 ┃、临用电票 ┃ ┃ ┃ ┃
┃ ┃ ┃ 2.严格执行"三票"制度,得 ┃ 2.管理和安全的要求以供用┃ ┃ ┃ ┃
┃ ┃ ┃1分 ┃电管理制度为准 ┃ ┃ ┃ ┃
┃ ┃ ┃ 3.定期清扫、试验、检修得┃ ┃ ┃ ┃ ┃
┃ ┃ ┃1分 ┃ ┃ ┃ ┃ ┃
┃ ┃ ┃ 4.供、电的管理和安全要符┃ ┃ ┃ ┃ ┃
┃ ┃ ┃合要求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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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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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 实得分 ┃ ┃
序号┃ 考核项目 ┃ ┃ 评分标准 ┃ 评分细则 ┣━━┳━━┫备注┃
┃ ┃得分┃ ┃ ┃自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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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供、用汽管理 ┃ 3 ┃ 1.供汽有计划、用汽有指标┃ 保温应符合GB4272-84设备 ┃ ┃ ┃ ┃
┃ ┃ ┃、消耗有定额,得1.5分 ┃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 ┃ ┃ ┃
┃ ┃ ┃ 2.系统保温良好,得1.5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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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供、排水管理 ┃ 3 ┃ 1.工业冷却水要循环使用并┃ ┃ ┃ ┃ ┃
┃ ┃ ┃采用水质稳定技术,保证热交 ┃ ┃ ┃ ┃ ┃
┃ ┃ ┃换率得2分 ┃ ┃ ┃ ┃ ┃
┃ ┃ ┃ 2.供水有计划、消耗有定额┃ ┃ ┃ ┃ ┃
┃ ┃ ┃并考核,得1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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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起重机械管理 ┃ 2 ┃ 1.实行专人负责制,持证操 ┃ ┃ ┃ ┃ ┃
┃ ┃ ┃作,得1分 ┃ ┃ ┃ ┃ ┃
┃ ┃ ┃ 2.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得1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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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 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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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孙家正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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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现对《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独资公司,在多个地点新建或改建多间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49号)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2月20日起施行。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20011222

实施日期:20011222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9号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含室内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禁止任何地区和部门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
第五条 下列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施工单位;
(三)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规划师;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注册的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第七条 省外单位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函及有关证书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并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
(四)已按规定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五)有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有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项目可以邀请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按下列规定实行招投标分级监督管理: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续建各单位工程累计的总造价,下同),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实行合理标价中标的原则。发包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压级压价,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款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主体工程。对工程中的非主体部分,可以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监理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机关、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社会发展事业项目;
(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
(三)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货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对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通过竞争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并应当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人员有证据确认工程施工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改正。监理人员有证据确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送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定额、计价办法,并参考价格指数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准认定。
第二十一条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的报告或者数据;不得转让中介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机构。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重监督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质量责任制。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文件的技术交底,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当对其供应产品的质量负责。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消防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销售,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80日内将建筑工程档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书规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方面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有关责任方应当承担保修或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的,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实行建筑安全资格审查认证制度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并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修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修改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的现场安全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建筑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特殊环境中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在城市规划区内施工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损害的,以及在特殊环境下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章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合同工期依据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执行;遇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在合同中商定,但必须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由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不得抬高、压低计价标准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确定以后,因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修编的工程定额和发布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时承诺的条件相一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贿赂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及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工程造价0.2%以上0.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中介服务的;
(二)转让中介业务的;
(三)与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筑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省外单位到本省从事建筑活动,未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禁止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