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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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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规定

中共广东省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


中共江门市委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规定


2002-06-1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吸引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决定》(江发[2001]23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民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民资质量,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积极扩大利用外资民资的领域
除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外,大力鼓励外商、国内个人和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外资民资企业)在我市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制造业,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商品服务业,进出口贸易,信息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教育、体育、文化娱乐业,中介和咨询服务业,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等行业。
第二条 对外资民资企业用地和厂房建设实行优惠
1、工业用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工业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实行优惠地价,各地工业园和规划工业用地也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民资投资。
2、农业用地。对外资民资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所需的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其土地使用费可以实行减、缓、免扶持;对连片开发耕地500亩以上,开发山地1000亩以上的,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并在租金上给予优惠。
3、委托招商工业用地。在指定地段和规定年限内实行委托招商的用地,给受托者以同类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IO%的优惠。
4、鼓励扶持兴建出租工业厂房。鼓励乡镇和外资民资企业在规划区内建设出租工业厂房,引进和扩大加工贸易。江门市区新建工业出租厂房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半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三条 减免新办外资民资企业的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
为了进一步减轻外资民资企业的负担,对现行收费项目,凡是不合理的坚决取消,重复的一律合并,保留的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并将现有市定收费项目和项目收费水平下调20%。对新办外资民资企业减免下列各项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
1、市政建设配套费。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工业项目免收,其他工业项目减半收取。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新办外资民资投资项目一律减半收取。
3、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以公益性为主的第三产业重点项目,经审核批准予以免收。
4、堤围防护费。外资民资企业按省定的最低标准征收。年营业额1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及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实行个案处理。
5、使用临时工调配费。新办外资民资企业3年内减半收取。
6、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新办外资民资企业,由企业统一安排居住、集中管理的外来员工,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7、办证工本费。外资民资企业在立项、基建和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的办证(出入境、土地、房产、车船、资质管理和个人证件除外)工本费一律免收。
8、中介服务费。凡通过市行政事务总汇办理的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和验资、会计、审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9、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投资的工业项目用电,继续实行从投产之月起 3年内每千瓦时返还 0.03元的优惠。
第四条 改革外资民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审批
除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资质审查或专项审批的生产经营项目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另行设置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企业设立登记申报的经营范围含有由市有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项目的,实行联合审批制度,限期完成。即由市行政事务总汇组织各有关单位召开项目联合审批会议,通过后在相应的期限内各自办妥审批手续,确保一般生产性投资项目15个工作日、贸易性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五条 严禁对外资民资企业搞行业垄断
任何部门都不得搞行业垄断,强制外资民资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使用其指定经销的商品。涉及消防、环保、卫生、供电、防雷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施工安装及相关的设备、商品采购,一律由外资民资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购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
第六条 设立技术进步专项扶持资金
对外资民资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实行技术进步专项扶持。从上述企业上缴地方财政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设立技术进步专项扶持资金。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入库部分的30%给予扶持;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入库部分的50%给予扶持。
对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科技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均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入库部分的50%给予扶持。专项扶持从企业投产之月起计算,期限为3年,每年由上述企业税收所属一级财政支付;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投资并由市统一税收征管的企业,由工业园在税收留成中支付。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引进和扩大生产规模。
第七条 对外资民资投资重大项目实行特殊优惠
对外资民资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个案处理,在项目用地、用电、用水、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第八条 鼓励现有外资民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
现有外资民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其新建项目用地和有关规费按第二、第三条执行;新建项目增加的投资额达到 3000万美元的,按第七条的规定给予特殊优惠。
第九条 鼓励外资民资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外资民资企业出资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占总股本30%以上)国有、集体企业,视同新办的外资民资企业,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其中整体出让的国有、集体企业,可在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无效资产后确定合理的出让价格,并在职工安置方面给予优惠。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房地产变更登记规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给予50%的优惠,对特困企业给予特殊照顾。
外资民资企业租赁、承包国有、集体企业并投资对其进行改造、扩建的,可按照第八条关于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的规定给予优惠。
第十条 为外资民资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对外资民资企业需要调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骨干及其家属,属城镇户口的,迁入市区不收入户增容费:属农村户口的,可优先安排农转非指标,免收入户增容费。
人事部门对外资民资企业优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外资民资企业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由人事部门为其落实购房优惠,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家属提供就业介绍,教育部门为其子女入学提供方便。对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和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出境审核等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 对引进外资民资投资有功者实行奖励
对牵线搭桥、联系引进外资民资的单位和个人,在引入资金到位后,由该引进项目或企业的税收所属一级财政给予奖励。其中,引进的一般项目按实际引进资金的0.2%一0.3%奖励,引进的高科技项目和对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项目按实际引进资金的0.5%奖励。对联系引进资金收购、兼并、控股国有、集体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实行委托招商方式的受托招商者,同样按上述条件和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切实抓好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市直各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制订并向社会公布贯彻落实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时按规定兑现有关的优惠,提供优质服务。
由江门市行政事务服务总汇(江门市外来投资"马上办"办公室)负责本规定执行实施的有关协调工作,并在行政事务服务总汇设立接受外资民资企业投诉的机构和专线电话,及时处理有关投诉。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以及外资民资企业的重大投诉,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五邑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参照执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过去颁发的招商引资政策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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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后技术进出口管理之改变及其影响

王道富


中国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新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发布的第二天正好是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新条例废除了1985年5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1988年1月20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1996年3月22日发布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旧条例”)。新条例尤其对中国的技术引进或进口管理作出了下列重大改变,这无疑对外国公司转让技术给中国的公司或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必将产生重大的、积极的影响。

一、技术进出口的分类管理

新条例第一次确定了技术进出口分类管理的原则。新条例将技术进出口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二类是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第三类是禁止进出口的技术。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家科学技术部分别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限制进口或出口的技术目录,通常那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人的身命或健康的或破坏生态环境的技术会被列为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因此,在实践中大部分的技术还应该是属于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二、取消合同审批和注册制

根据新条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12月30日发布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属于禁止或限制类的技术外,其他所有技术均可自由进出口,无需经有关外经贸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审批,只需将有关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网址为:http://info.ec.com.cn)进行登记,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外经贸部门履行登记手续。有关的外经贸部门通常会在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上述新的作法已完全改变了旧条例所规定的所有有关技术进出口的合同均须经有关外经贸部门审批和注册后生效的规定。这无疑为技术贸易的自由化前进了一大步。作为技术出口方或许可方的外国公司一般无需再经历令人头疼的审批程序了。

三、中方无须为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

根据旧条例的规定,除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凡作为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中方,必须是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若是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需引进或出口技术,则必须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代理其对外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
新条例对这一问题未再涉及,应可理解为已取消上述规定。因此外国许可方向中方转让技术又减少了一道障碍。众所周知,中国已承诺在加入WTO后的3年内完全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四、取消技术引进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0年的限制

按照旧条例,未经有关外经贸部门的特殊批准,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并且还规定,未经有关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合同中不得规定禁止引进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技术的条款。因此在实际中几乎所有的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均为10年,外国许可方一般都很担心合同期满后对其技术失去控制,因此对这一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一直耿耿于怀。
现在,新条例已取消上述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外国许可方与中国引进方订立的技术引进合同可超过10年的期限,并且也可在合同中规定禁止引进方在合同提前终止或期满后继续使用技术的条款。这将会鼓励外国许可方更放心地向中国转移更多的最新技术。

五、取消保密期限的限制

旧条例规定,对外国许可方提供或传授的专有技术或技术资料的保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限(通常为10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应当在合同中订明,并须在向有关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申明理由。
现新条例已取消上述规定,合同双方可自由约定保密期限,也就是说约定的保密期限可超过合同期限,除非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六、缩小外国许可方对技术性能保证的范围

旧条例要求外国许可方对其所转让或许可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包括对使用该项技术生产产品的质量作出保证。在实践中,尽管外国许可方无法控制生产流程,因而也不能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但外经贸部门还是经常要求他们提供产品责任担保。这种做法不合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新条例已不再有这样的要求,仅一般性规定外国许可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有权转让、许可者,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

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新条例增加了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外国许可方对外经贸部门作出的有关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批准、许可、登记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必然会监督外经贸部门依法行政并增加其办事的透明度。外国许可方也将拥有更多有效的手段保护其合法的权益。



上海宏志律师事务所
王道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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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关于印发“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基本要求”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基本要求”的通知



建规[2001]1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

  为贯彻落实《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现将“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基本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六月六日

 

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的基本要求

  一、技术装备

  (一)硬件

  从事规划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普及率要达到100%,即“人手一机”,管理部门的普及率要达到60%,计算机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输入设备应有数字化仪(AO)或扫描仪;

  输出设备应有宽幅(AO)绘图仪、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和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

  网络系统应比较完善,实现数据交换和计算机资源共享。

  (二)软件

  进行规划编制、设计应有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软件或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以适应各类规划任务的要求;

  管理部门应有办公系统(office)软件和相关业务的软件。

  二、计算机应用水平

  (一)专业技术人员

  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独立应用CAD或GIS软件进行规划设计和应用office软件的能力,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编制小型计算机辅助规划设计程序。

  (二)管理部门人员

  应能独立使用office软件,并能使用相关软件完成本职工作。

  (三)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应100%由计算机绘制。

  规划成果除普通归档外,还应进行电子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