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科学施肥工作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科学施肥工作的意见
农农发[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垦、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促进我国农业发展特别是粮食增产做出了巨大贡献。2010年我国化肥生产总量达到6810万吨(折纯,下同),施用总量达到5562万吨,成为世界最大的化肥消费国。为深入推进科学施肥工作,提高肥料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节能减排两个大局出发,坚持增产施肥、经济施肥、环保施肥协调统一的理念,以提高肥料资源利用效率为主线,以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为抓手,加快科学施肥技术推广普及,全面提升科学施肥整体水平,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节能减排,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合力推进。科学施肥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需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调动推广、科研、教学、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形成合力推进科学施肥工作的良好局面。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区域特点、种植习惯、耕作制度,筛选适合当地特点的主推产品、主推技术,推动科学施肥工作均衡开展。
3.以需定产,优化结构。根据农业产业布局和实际需求,引导肥料产业布局,调整产品结构,合理调配肥料资源。充分开发利用有机肥资源,优化施肥结构。
4.突出重点,开拓创新。突出抓好测土配方施肥和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服务农业生产大局,力争在重点区域、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骨干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提倡农艺农机融合,注重技术创新、推广方式创新和工作机制创新,力求取得实效。
5.确保增产,促进减排。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前提下,转变肥料资源利用方式,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和节能减排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努力实现科学施肥技术水平有较大提高,技术普及范围进一步扩大,施肥结构得到改善,施肥方式得到改进,化肥用量增长态势基本得到控制,化肥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基本稳定,为保障粮食和农业稳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发挥积极作用。
——测土配方施肥覆盖范围继续扩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达到农作物种植面积的60%以上,其中,大宗农作物70%以上,蔬菜、果树、茶叶等园艺作物40%以上。配方肥施用面积达到农作物种植面积的20%以上。
——肥料施用结构进一步优化。化肥施用增长态势得到控制,氮、磷、钾和中微量元素等养分结构趋于合理,有机肥资源得以合理利用,人畜禽粪便等有机肥资源利用率达50%以上,农作物秸秆直接还田率达35%以上,绿肥种植面积稳定恢复发展。
——主要作物化肥利用率稳步提高。全国氮肥、磷肥使用增长趋势减缓,盲目施肥和过量施肥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传统的施肥方式得到改变。“十二五”期间化肥利用率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测土配方施肥是推进科学施肥的主要方式。“十二五”时期,各地要积极总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成果,创新工作体制和机制,突出重点区域和作物,深化技术内涵,扩大实施范围,引导企业参与,实施整村、整乡、整县等整建制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在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推广普及科学施肥技术。一是积极拓展测土配方施肥实施范围。在普及粮食等大宗作物测土配方施肥的同时,扩大在设施农业及蔬菜、果树、茶叶等园艺作物中的实施范围,建立施肥指标体系,强化技术指导服务,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意识。二是大力推进配方肥产业化。配方肥是科学施肥技术的主要载体,推进配方肥进村入户到田是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和到位率的重要抓手。按照“大配方、小调整”的技术路线,引导肥料企业生产供应配方肥。鼓励肥料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肥料经销商对接,订单生产供应配方肥。开发小型智能化配肥设备,引导建立乡村配肥供肥网点,方便农民购肥配肥,满足农民对配方肥小批量、个性化的需求。三是开展专业化社会化农化服务。积极探索科学施肥技术推广的体制、机制,加强农企对接,引导化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农化服务组织,探索“政府测土、专家配方、企业供肥、农民应用”的服务模式,向农民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等“四统一”的农化服务,帮助农民施肥到田。
(二)积极改进施肥方式方法。改进撒施、浅施、表施等传统落后的施肥方式,是提高肥料利用效率、减轻农业面源污染、促进节能减排的有效途径。一是集成配套科学施肥技术。按照土壤养分状况和作物需肥规律,结合作物栽培、地力培肥、土壤改良、节水灌溉、病虫害防治等技术,采取农机农艺融合的方式,科学制定施肥方案,集成推广科学施肥技术,促进水肥耦合和作物吸收利用。二是大力推广化肥机械深施技术。按照农艺农机融合、基肥追肥统筹的原则,加强化肥深施机械研发,因地制宜推进化肥机械深施,减少养分挥发和流失。三是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结合高效节水灌溉,示范推广滴灌施肥、喷溉施肥等技术,促进水肥一体下地,提高肥料利用效率。四是大力推广适期施肥技术。要根据土壤水热条件和不同作物需肥规律,合理确定基肥追肥比例,大力推广因地、因苗、因水、因时分期施肥技术,因地制宜推广小麦、水稻等叶面喷施和果树根外施肥技术。
(三)大力开发利用有机肥资源。精耕细作、用养结合是我国传统农业的精华,施用有机肥是用地养地的有效措施。一是开发利用有机肥。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沼气建设等,规划建设农家肥积造设施,引导农民积造施用农家肥,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安全合理利用沼肥。二是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引导农民实施秸秆粉碎还田、快速腐熟还田、过腹还田,使秸秆取之于田、用之于田。三是适当发展绿肥。充分利用南方冬闲田、北方秋闲田光热和土地资源,恢复发展绿肥生产。有条件地区,引导农民施用根瘤菌,促进花生、大豆和苜蓿等豆科作物固氮肥田。
(四)加强科学施肥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在深入推进科学施肥的同时,要把握国内外科学施肥技术动态和发展方向,重视肥料新产品新技术研发与应用。一是加强应用技术研究。针对农业生产实际问题,研究开发科学施肥技术,提高技术支撑能力。二是技术集成创新。要引进国内外先进科学施肥技术,结合当地实际,与良种、栽培、农机等技术组装配套,集成示范推广。三是示范推广新型肥料。加大长效肥料、功能性肥料、土壤调理剂等新型肥料示范推广力度,提高肥料利用率。针对土壤有益微生物和功能微生物群落弱化、土传病害加重等,推广使用生物肥料和固氮菌。
三、重点区域
要针对区域特点及主要问题,加强主推技术集成,大力推广应用科学施肥技术。
(一)东北地区。农户经营规模较大,黑土层变薄,土壤有机质含量明显下降,农业生产对化肥的依赖性加大,大豆等固氮养地作物大幅减少,玉米施肥“一炮轰”现象普遍。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减磷、增钾,补锌、铁、钼等微量元素肥料。要结合深松整地和保护性耕作,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增施有机肥;在大豆、花生等作物上推广根瘤菌,适宜地区实行大豆、玉米合理轮作;大力推广化肥机械深施技术,适时适量追肥,减少“一炮轰”带来的肥料浪费和后期脱肥;干旱地区玉米种植推广长效肥料和水肥一体化技术。
(二)黄淮海地区。小麦、玉米连作茬口紧,小麦冬春连旱频繁,耕层变浅,土壤有机质含量偏低,胶东半岛果园土壤酸化和设施农业土壤盐渍化严重,蔬菜、果树施肥严重过量。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控磷、稳钾,补充硫、锌、铁、锰、硼等中微量元素。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全面推广深耕深松,加深耕层,小麦、玉米秸秆还田,大力积造增施农家肥;合理运筹小麦、玉米连作下的肥水管理,蔬菜、果树注重有机无机肥配合,有效控制氮磷肥用量;大力推广玉米、棉花机械追肥,注重小麦水肥耦合,推广氮肥后移和“一喷三防”技术;设施农业应用秸秆和调理剂等改良盐渍化土壤,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使用石灰和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
(三)长江中下游地区。土壤酸化加剧,冬闲田开发潜力大;氮、磷肥用量偏高,大型养殖场畜禽粪便利用率低,污染威胁加剧;稻(麦、油)稻连作茬口紧,秸秆还田压力大。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控磷、稳钾,配合施用硫、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大力推广秸秆还田腐熟技术,利用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发展商品有机肥,适宜区域恢复发展冬闲田绿肥种植;注重利用硅钙等碱性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酸化严重的水稻田采取根外追肥防止早衰。
(四)华南地区。降雨充沛,肥料易淋失,耕地利用强度大,肥料使用量高,肥料利用率较低,土壤酸化严重,冬闲田利用潜力大。该区域施肥原则是:减氮、稳磷、稳钾,配合施用钙、镁、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快速腐熟技术,利用畜禽养殖粪便资源发展商品有机肥,适宜区域恢复发展冬闲田绿肥种植;注重利用硅钙等碱性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注重施肥技术与轻简栽培技术有机结合,高效经济作物和园艺作物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
(五)西南地区。季节性干旱、水土流失和土壤酸化严重,旱地土层薄,水田潜育化面积大,冬闲田利用潜力大,总体施肥水平低,产量低而不稳。该区域施肥原则是:稳氮、调磷、补钾,配合施用硫、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大力推广秸秆覆盖和还田腐熟技术,注重沼肥、畜禽粪便合理利用,适宜区域恢复发展冬闲田绿肥种植;旱地聚土垄作增加耕作层,潜育化水田半旱式垄作协调水肥气热;注重利用硅钙等碱性调理剂改良酸化土壤。
(六)西北地区。干旱缺水,土壤沙化、荒漠化、次生盐渍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土壤瘠薄,肥料用量低。该区域施肥原则是:统筹水肥资源,以水定肥、以肥调水、水肥协调,稳氮、稳磷、调钾,配合施用锌、硼等中微量元素。要配合覆膜种植推广长效肥料;开发利用有机肥资源,大力积造增施农家肥,推广商品有机肥,实施保护性耕作和秸秆还田,利用秋闲田发展绿肥;棉花、果树、马铃薯等作物推广膜下滴灌施肥技术;利用石膏等调理剂改良盐碱地。
四、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推进科学施肥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现节能减排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整合技术力量,强化督促检查,实施绩效考评,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协作的工作机制,为深入推进科学施肥提供组织保障。
(二)强化技术支撑。要采取有力措施,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稳定科学施肥技术队伍,强化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加强肥料配方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科技示范户、种植大户、肥料经销人员的科学施肥技能,使之成为科学施肥技术推广的重要力量。
(三)强化政策扶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等项目规模,增加施肥机械购置补贴力度,探索配肥设备推广模式,寻找新的工作抓手,促进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强化市场监管。要建立健全土肥质量监测体系,完善肥料登记、使用和市场监督等管理制度,强化肥料市场监管,规范肥料标签标识,净化市场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料。
(五)强化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大科学施肥宣传力度,争取重视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关心和参与科学施肥的良好氛围。通过科技下乡、示范观摩、印发资料和现场培训等方式,普及科学施肥知识,指导农民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按方购肥施肥,改变传统施肥习惯,提高科学施肥技术水平。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289号
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国际义务,实施保护臭氧层多边基金执委会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四氯化碳和化工助剂淘汰协议》,控制全国四氯化碳(以下简称“CTC”)生产、使用及销售,现就实施CTC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CTC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所有CTC生产企业必须持有CTC生产配额许可证,并在配额范围内组织生产。生产配额许可证当年有效,各企业年度生产配额自每年1月1日起计算。配额许可证不得转让。
(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确定国家各年度CTC生产配额总量和各企业的CTC生产配额量。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以下资格的CTC生产企业可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生产配额许可证:
1、2003年4月7日前已投产的CTC化工生产企业;
2、获得省级及省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副产CTC的生产企业。
(四)2005年度CTC生产配额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
1、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符合申请资格的企业必须填报CTC生产配额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附录1),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CTC生产配额许可证。
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依据基准年2001年度企业CTC产量、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和2005年度国家CTC生产配额总量核发企业2005年度CTC生产配额许可证。
(五)以后各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国家CTC年度生产配额总量和企业上年度配额许可证执行情况,在各年度3月底之前确定并核发该年度各企业CTC生产配额许可证,同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通报核发结果。
(六)CTC生产配额的交易:
1、进行CTC生产配额交易的企业双方必须同时持有CTC生产配额许可证,且用于交易的CTC生产配额应是当年尚未使用的配额。
2、进行配额交易的企业双方签定的交易合同,必须报送并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后方可生效。CTC生产企业交易CTC生产配额后,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变更后的CTC生产配额进行生产。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可调配企业不能有效使用、且未进行交易的CTC配额量。
(七)持有CTC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CTC生产配额持证企业”)必须按生产配额执行情况报表(附件一附录2)和销售明细报表(附件一附录3)的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本季度各月CTC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并抄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
(八)CTC生产配额持证企业必须保存前三年与CTC生产有关的原始资料:生产年报表;生产月报表;销售年报表;销售月报表;原料和产品购销发票;财务年报表;生产操作记录,包括投料量、产量、产品灌装记录等,并接受国际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
(九)对不按时报送或不报送有关数据、瞒报和谎报数据、超配额生产、违章交易CTC生产配额的CTC生产配额持证企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减少其下年度生产配额量,直至停发其生产配额许可证,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凡企业无CTC生产配额许可证而生产或副产CTC的均属非法生产,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二、CTC使用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所有使用CTC的企业必须持有CTC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当年有效,企业年度CTC使用量自每年1月1日起计算。
(二)所有使用CTC的企业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获得使用配额许可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除已获得2005年度CTC使用配额许可证的企业,其他CTC使用企业可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填报CTC使用配额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二附录1),申请2005年度CTC使用配额许可证。以后各年度,申请企业在每年10月底前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填报CTC使用配额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下年度CTC使用配额许可证。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国家年度CTC使用配额总量,并参考企业2002至2004年度CTC平均使用量,审查、核定并发放企业2005年度CTC使用配额许可证。
(四)以后各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每年的12月底之前对各企业当年CTC使用配额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国家CTC年度使用配额总量和CTC使用淘汰进展情况,以及各企业使用配额量的申请情况核发下年度各企业CTC使用配额许可证。
(五)持有CTC使用配额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CTC使用配额持证企业”)只允许向持有CTC销售许可证的企业采购CTC。
(六)CTC使用配额持证企业必须按CTC使用配额执行情况报表(附件二附录2)及CTC采购明细报表(附件二附录3)的要求,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本季度各月CTC的生产及采购情况。
(七)CTC使用配额持证企业应保存近三年有关CTC使用的原始资料:生产年报表;生产月报表;销售年报表;销售月报表;原料和产品购销发票;财务年报表;生产操作记录,包括投料量、产量记录等,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八)对不按时报送或不报送有关数据、瞒报和谎报数据、超配额使用、违规采购和使用CTC的CTC使用配额持证企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追究企业违反配额制度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减少其下年度使用配额,直至停发其使用配额许可证。
三、CTC销售登记管理
(一)本通知适用于国内所有CTC生产配额持证企业和已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登记销售CTC的经销商。
(二)所有拥有当年CTC生产配额许可证的企业,自动具有该年度在国内销售CTC的资格。
(三)只有拥有当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放的CTC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方可在国内销售CTC。CTC销售登记证每年发放一次,当年有效。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计划销售CTC的经销商由CTC生产配额持证企业推荐,并按“CTC销售登记申请表”(附件三附录1)的要求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CTC销售登记证。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申请CTC销售登记证的企业进行审核并向合格企业发放CTC销售登记证。
(六)以后各年度的12月31日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完成对各CTC销售商当年CTC销售和数据送报情况的审核,并根据经销商提交的“CTC销售登记申请表”(附件三附录1)发放下一年度的CTC销售登记证。
(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在各年度向CTC生产和使用企业公布已登记认可的CTC经销商。
(八)CTC生产配额持证企业只能在生产配额的范围内向持有当年CTC使用许可证和当年CTC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销售CTC。
(九)持有当年CTC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只能向持有当年CTC生产配额许可证的CTC生产企业购买CTC、只能向持有当年CTC使用许可证的企业销售CTC。
(十)所有CTC生产配额持证企业应按要求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本企业CTC销售情况。
(十一)所有持有CTC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必须按照CTC销售执行情况报表(附件三附录2)和CTC采购和销售明细报表(附件三附录3、4)的要求,在前三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各季度中各月CTC的采购和销售情况;第四季度每月结束后的15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送各月CTC的采购和销售情况。
(十二)所有持有CTC销售登记证的经销商必须保存最近三年有关CTC的采购和销售原始记录以及相关资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十三)对不按时报送或不报送有关数据、瞒报和谎报数据的CTC经销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书面通知各CTC生产和使用企业,停止向该经销商供应和采购CTC。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每年对所有已登记的CTC生产、使用和销售执行情况和报送的数据进行不定期检查,CTC生产、使用和销售企业必须接受检查并给予积极配合。
附件:1.CTC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表格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447.doc
2.CTC使用配额许可证管理表格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447.doc
3.CTC销售登记管理表格 http://www.zhb.gov.cn/image20010518/4447.doc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四氯化碳 配额许可证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