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1:43:58  浏览:89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1998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8]23号)


总 则

一、为了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属尽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求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改进工作作风,克服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政府是本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全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市政府在市委的领导下,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执行宪法法和法律,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市政府对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市政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四、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命令。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事业和行政工作,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

规定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领导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五、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和规范性文件。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六、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七、依法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献策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十一、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有关办公室主任。

十二、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十三、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五、市长出国访问和出市执行公务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简称常务副市长,下同)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六、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七、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和有关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八、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室会议制度。

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和有关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经济形势,总结半年或全年工作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至三次,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人员列席会议。

二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需报请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政府工作报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华通讯社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考虑到新华社承担的社会政治职能及其经济核算的特殊性,根据有关税收规定,现将新华通讯社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华通讯社所属42家事业单位和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度由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新华通讯社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新华通讯社所属汇总纳税单位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九月三日

附件:

新华通讯社所属汇总纳税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名称 所在地
1 新华通讯社参考新闻编辑部 北京西城
2 新华通讯社国内新闻编辑部(新华社机要发行处) 北京西城
3 《瞭望》周刊社 北京西城
4 《半月谈》杂志社 北京西城
5 《经济参考报》社 北京西城
6 新华通讯社新闻摄影编辑部 北京西城
7 中国经济信息社 北京西城
8 《环球》杂志社 北京西城
9 《中国记者》杂志社 北京西城
10 新华出版社 北京西城
11 新华每日电讯社 北京西城
12 新华通讯社北京分社 北京东城
13 新华通讯社西藏分社 西藏拉萨
14 新华通讯社新疆分社 新疆乌鲁木齐
15 新华通讯社青海分社 青海西宁
16 新华通讯社宁夏分社 宁夏银川
17 新华通讯社河南分社 河南郑州
18 新华通讯社天津分社 天津和平区
19 新华通讯社河北分社 河北石家庄
20 新华通讯社山西分社 山西太原
21 新华通讯社吉林分社 吉林长春
22 新华通讯社黑龙江分社 黑龙江哈尔滨
23 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 安徽合肥
24 新华通讯社福建分社 福建福州
25 新华通讯社江西分社 江西南昌
26 新华通讯社湖南分社 湖南长沙
27 新华通讯社广西分社 广西南宁
28 新华通讯社四川分社 四川成都
29 新华通讯社陕西分社 陕西西安
30 新华通讯社内蒙古分社 内蒙古呼和浩特
31 新华通讯社云南分社 云南昆明
32 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 贵州贵阳
33 新华通讯社甘肃分社 甘肃兰州
34 新华通讯社重庆分社 重庆江北区
35 新华通讯社辽宁分社 辽宁沈阳
36 新华通讯社上海分社 上海徐汇区
37 新华通讯社江苏分社 江苏南京
38 新华通讯社浙江分社 浙江杭州
39 新华通讯社山东分社 山东济南
40 新华通讯社广东分社 广东广州
41 新华通讯社海南分社 海南海口
42 新华通讯社湖北分社 湖北武汉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3] 33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


铁岭市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防治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的通知》(辽政办传[2003]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要建立防治“非典”专项基金。凡用于防治“非典”的各项资金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统一管理。主要包括:
(一)动支预备费。
(二)当年安排的卫生专项。
(三)预算外资金用于单位的专项支出部分压缩10%。
(四)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第三条 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具体使用范围:
(一)购置防治“非典”必要的设备及防护用品。
(二)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非典”患者及疑似患者的救治费用。
(三)未参加有关医疗保障制度的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患者及疑似患者的救治费用。
(四)补助外地流入我市的“非典”患者及疑似患者个人无力负担的救治费用。
(五)防治“非典”卫生医务工作者及有关人员的特殊工作补助。
(六)防治“非典”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防治“非典”专项资金要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拨付程序。
(一)用款单位要根据防治“非典”工作需要,向同级防治“非典”领导小组提出需求计划。
(二)经同级防治“非典”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财政部门
(三)财政部门根据经防治“非典”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及时拨付资金。
(四)财政部门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加强资金调度。对经本级政府确定的预算资金和上级拨付的补助资金,要在2个工作日内拨入财政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帐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五)有关部门、单位收到的捐助防治“非典”资金,要在5个工作日内拨入财政专户。
第五条 建立防治“非典”专项资金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责成专人负责建立专帐,对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在每日15时前由各有关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下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加强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卫生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并接受审计、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出台新的办法,按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