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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兴办管理殡仪馆(火化场)有关事宜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33:26  浏览:8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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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兴办管理殡仪馆(火化场)有关事宜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兴办管理殡仪馆(火化场)有关事宜的复函
民政部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明确殡仪馆(火化场)兴办管理事宜的请示》〔鲁民函(1995)13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关于不允许民政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兴办殡仪馆(火化场)的意见。殡仪馆(火化场)是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事业单位,是承办尸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的场所。由于火化遗体事关重大,涉及有关法律问题,因此,殡仪馆(火化场)必须由民政部门统一规
划、建设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兴办。
二、关于兴建殡仪馆(火化场)的报批程序问题,民政部在《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1983)民50号〕中明确确定:“新建、迁建、扩建、改建火葬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你省个别乡
、村擅自兴建殡仪馆,既没有得到省民政厅统一规划的认可,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坚决制止。同时,请你们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此类问题的出现。
三、对擅自兴建的殡仪馆(火化场),要抓紧进行清理。对符合兴建条件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申报审批手续,并移交民政部门管理;对不符合兴建条件的,应予以取缔。



199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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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3〕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2003-10-27

鞍山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注册登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鞍山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各种类型的企业,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须进行前置审批且由市级行政部门审批的项目,均实行并联审批。
二、并联审批工作原则
并联审批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原则进行。市工商局为企业注册并联审批的责任部门,负责办理并联审批的咨询、受理、抄告、催办、汇总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
(一)工商受理。市工商局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受理企业注册并联审批事项。在企业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申请书》,同时负责提供办事须知,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工商窗口根据申办企业类型确定相关审批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部门(抄告单及回执由工商部门制定)。
(三)同步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限抄告工商部门。对需实地联合踏勘的审批事项,由中心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参加。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接到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反馈工商部门;若相关审批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反馈,工商部门报中心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可视为同意。工商部门综合前置审批部门的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核发证照。
三、并联审批工作程序
(一)工商受理阶段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1.申请人进行企业名称核准后,到工商窗口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并联审批申请书》。窗口人员根据前置审批事项类型将相关办理事项及前置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工商窗口在收到《并联审批申请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审批部门。
(二)审批阶段(5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前置审批部门
1.审批部门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查;
2.符合条件的办理审批手续;
3.审批部门填写抄告回执单反馈给工商窗口,并给申请人核发有关文件(报告、许可证等)。
(三)核发营业执照阶段(3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工商窗口根据审批部门反馈的审批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齐全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对涉及类似许可证等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完手续的企业,工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发一定期限(六个月)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涉及行政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同时抄告有关审批部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对涉及行政许可证的项目应尽快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行政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后,工商管理部门再为其重新换发营业执照。
(四)其它登记阶段
申请人在办理完企业注册登记后,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海关备案、财政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并联审批工作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二)首问负责制。第一个受理审批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即为第一责任人,负责为服务对象认真解答必要的须知问题。针对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相互交叉的事项,首问窗口负责做好抄告和协调工作,如无权办理或解答不了的,须引导、介绍到有关服务窗口进行咨询,确保办事人一次性了解清楚。 
(三)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并联审批的实施由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四)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主动与申请人联系,了解有关情况,解答有关问题,提高办事效率,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五)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监察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相关事项
(一)在正式取得许可证前,只允许企业凭营业执照在规定的期限内(六个月)从事许可证批准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否则,一切责任由企业承担。
(二)工作人员在受理企业设立提交的材料时,应要求企业在章程中明确表述以下内容:
1.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本企业在取得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并由工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后,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因材料不实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依法承担责任。
(三)除营业执照外,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因并联审批而对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随意设置有效期,以免出现营业执照与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相互频繁变更有效期的情况。
附件:鞍山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流程图



批转市外经贸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外经贸委等六部门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外经贸委、计委、经委、财政局、劳动区、人事局拟订的《天津市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鼓励全民所有制企业利用现有条件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天津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系指企业以现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和权益(包括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其他权益)作为出资,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
第三条 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时,应优选项目,当年达到企业原上缴利税总和水平。经营初期达到原上缴利税总和水平确有困难,应在项目合同报批之前,提请市财政局批准。对于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关系到行业进步的骨干企业,优先
给予支持。经营初期达不到原上缴利税总和水平的,由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商市财政局批准或转报市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后,由市劳动局根据现有职工人数重新核定原企业工资总额指标。原企业可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实现利税增长的基础上,报请市劳动局批准,适当增加劳动工资总额指标。资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后,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生产经营企业,可向财税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免所得税、产品税或增值税的优惠。
第六条 企业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后,对富余人员应该立足于自行安置,既可以受雇于新举办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也可以举办第三产业或为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提供服务和配套加工。企业主管部门也要积极帮助安置富余人员。
第七条 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时,向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有偿提供使用的厂房、设备及配套设施等,按企业与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之间订立的有偿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其中相当于提取折旧的部分暂免征营业税。
第八条 企业利用现有条件,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后,企业要按平等的原则划转部分计划供应的水、电、煤、煤气或其他能源以及有关原材料指标给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
第九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