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内居住、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外居住的涉外事案件的上诉期应如何确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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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内居住、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外居住的涉外事案件的上诉期应如何确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内居住、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外居住的涉外事案件的上诉期应如何确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对你院4月28日请示的问题,我们意见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一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十五日;对不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另一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六十日。十五日期满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一方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不得上诉。但是由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限未满,本案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只有上诉期均已届满而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时,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复。
1985年6月11日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现就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8省市)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8省市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之日税款所属期起,其所辖全部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试点8省市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xls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035744.html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035744.html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doc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035744.html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doc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035744.html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甘肃人大修改《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人大修改《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修改为:“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节能方面的日常监察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节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申请节能产品认证,应当经省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国家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申报,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