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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收支审计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6:26:31  浏览:93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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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收支审计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财政收支审计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做好地方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条 地方财政收支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反映预算执行的真实情况,维护财政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各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地方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各级政府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二)有利于加强财政、税收管理,建立全面的监督约束机制;
(三)有利于实现地方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审计任务
第四条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作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达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地方本级预算收支的执行情况,预算收入的征收、减免、退库、划解、入库,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作用,财政收支的管理情况;
(三)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预算收入上交情况;
(四)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执行财政、税收法规、增收节支,平衡财政收支措施情况;
(五)地方金库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六)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作用资金,本级各部门(含中央属部门征收或代征)管理的财政性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的来源、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六条 对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下级政府组织预算执行工作中,依照《预算法》、财政制度、税收法规的规定,分配使用预备费,拨付补助款,办理财政收支结算情况;
(二)下级政府年度财政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三)下级政府各部门管理的财政性预算外资金和基金,以及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来源、管理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管辖范围
第七条 财政收支审计的对象是各级政府的财政行为;财政、税务部门具体管理财政收支的管理行为;以及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参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财政性行为。按涉及的单位划分,包括地方预算执行机关,参与组织预算执行机关以及财政性预算外资金、基金管理部门。
第八条 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
(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等预算执行机关;
(二)地方税务部门及直属分支机构;
(三)地方金库,农业发展银行等参与组织预算执行机构;
(四)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财政性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管理部门;
(五)下级人民政府;
(六)与财政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章 审计方式和组织
第九条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实行上级审计监督和同级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
上级审计监督(简称“上审下”),指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进行的审计。
同级审计监督(简称“同级审”),指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责任,分工审计,全面综合的一体化审计办法。
第十一条 对下级政府的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审计监督,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设置以主要负责人为主的财政审计协调小组,统一协调组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上级审计机关除做好本级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外,要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财政收支审计,应依据《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编制、下达年度财政收支审计项目计划后,应按《审计项目任务书》的要求,了解、搜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制定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在“上审下”方式下,《审计通知书》主送下级人民政府,抄送当地财政、地税、金库、审计等部门;在“同级审“方式下,《审计通知书》主送本级财政、地税部门、抄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抄送地方金库等部门。各专业审计职能机构的《审计通知书》,主
送被审计单位,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对财政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依据《审计法》审计程序的规定,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报审计机关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下达后,各审计职能机构应及时将财政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情况进行归纳,综合编制《财政收支审计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各审计职能机构编报的《财政收支审计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撰写《审计结果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三)审计查出的本级预算执行及决算调整期中的主要问题;
(四)对其他参与预算执行单位全年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五)审计机关对违纪违规问题的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十九条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应为本级人民政府准备好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报告》除反映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外,还包括下级预算执行情况。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对财政收支审计的任务和主要成果;
(二)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全辖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和评价;
(三)本级财税部门和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组织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四)本级和下级政府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采取的改进、纠正措施和效果;
(五)加强和改善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可以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开展一次预审,以保证审计的时效性;也可以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对决算草案进行一次性审计。预审一般于当年10月底以前进行,主要对1-9月份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第二次于次年2月初开始进
行,主要对预审后尚未纠正的问题及10-12月份预算执行及决算进行审计。

第六章 审计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财政、税务部门组织实施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查出的违纪问题,应在向本级政府的《审计结果报告》中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同级政
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审计中查出的违纪问题,凡需要修改、调整或撤销下级政府年度决算的应按《预算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凡无需修改、调整或撤销下级政府年度决算的,审计机关应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在决算的次年内纠
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查出的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违纪问题,由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了督促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将审计查处的违反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款项,分别缴入审计机关指定的专门帐户。由审计机关按照收入预算级次统一上缴各级财政。审计查处下级政府应缴纳的有关款项,可
商上级财政部门在批复决算时抵扣、清缴。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财政收支审计中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七章 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应有下列权限:
有权参加本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召开的与财政收支工作有关的会议;
有权获取和查阅各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制发的与财政收支有关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被审单位(含延伸单位和被调查单位),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应履行下列责任:
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决算,以及预算执行的报告,应抄送本级审计机关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编制的财政决算(草案),在呈报政府审定的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各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以及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制发的与财政收支有关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应及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各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及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召开的与财政收支有关的重要会议,应通知审计机关参加。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财政收支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对审计复议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财政收支审计所需经费,由各级审计机关编制经费预算,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予以保证。



199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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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分析夫妻财产的约定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在中国的传统理念中,夫妻就是一家人, 财产共享,不分你我,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外关于夫妻财产理念的“进口”及对婚姻不安全感的增强,夫妻为避免婚姻过程中或者离婚过程中产生财产纠纷,夫妻进行财产约定的越来越多。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呢?请看下面的案例:赵某(男)和文某(女)是小学时期的同学,双方多年无联系,各自读完大学,各自生活。一个偶然的机会,二人在网上相逢,从此二人网络联系,不久,赵某向文某表达了爱慕之情,文某也感动于赵某的表白,随即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文某不顾家人的反对,与赵某结为连理。二人开始感情尚可,贷款购买了房屋,双方都有稳定的收入,不久也全部还完了,文某又怀孕了,至孩子出生,一家三口的小日子应该是富富裕裕。但天有不测风云,因工作原因,婚后长期分居,且二人学习工作经历不同,性格各异,及至工作调到一起,二人也没有磨合好共同生活的细节,最终发展至感情出现危机。在文某怀孕期间,二人发生争吵,后赵某为了向文某表示其对文某的感情,主动写了夫妻财产约定,把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约定给文某一人所有。之后二人好景不长,在文某生下女儿未满月时,又因赵某的性格发生争吵,文某一气之下起诉要求离婚,又是在赵某决定改正的情况下,也同意文某的修改夫妻财产约定,同意将房屋的25%产权归赵某所有,文某占房屋的75%的产权。但半年后,文某觉得赵某仍然没有悔改,即在半年后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按夫妻财产约定进行财产分配。赵某在庭审中称,该夫妻财产约定不公平,应当对半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夫妻财产约定有效,按该约定由文某支付给赵某房屋折价款。
  本案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是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对于第一点,本案的当事人因均同意离婚,不是本案争议焦点,夫妻财产约定,才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本案中,赵某和文某的夫齐女士:我和丈夫结婚后购买了一处房产,以我的名义登记产权。因为丈夫经常出去赌博,我怕他把家都赔了,所以想做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约定房产归我所有,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所负债务由各自负责,听说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那么该协议到底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1、夫妻可以约定排除共同财产的适用。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另行作出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排除法定财产制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规定的适用。允许夫妻对财产另行约定是适应夫妻关系的财产状况所作出的规定。改革开放以后,拥有大量个人财产的夫妻为数不少。他们对于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用益等方面往往有些特殊需要。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适应中老年人再婚的需要。中老年人再婚时的夫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和赡养关系等方面往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以夫妻约定财产制加以规定。确立夫妻约定制也是适应离婚率增高情况下保护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需要。目前我国的离婚率仍有逐渐增高的趋势。婚前财产虽然不会转化为共同财产,但财产的孳息依据法定共同财产制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的家长为保护自己子女的财产所有权不受离婚的影响,也为了防止骗婚的发生,需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于婚前的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作出约定。
  2、夫妻财产制约定的对象。按照本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象,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规定,是因为夫妻双方作为共同生活的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对其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处分,从而实现其财产利益。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这一法律规定的原因在于,夫妻财产制的约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重大财产利益和婚姻家庭生活的物质保障,而且还影响到第三人的财产利益,所以,法律要求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采用书面形式,以利于准确地表达夫妻双方关于约定财产制的真实意思表尔,防止发生财产纠纷,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内容。依据本条规定,约定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5、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夫妻之间依法达成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体现在:(1)依法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3)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
  6、夫妻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难免会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防止婚姻当事人利用夫妻约定财产制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条法律特别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7、夫妻财产约定生效后会产生对内和对外两种效力。对内效力:夫妻财产协议一旦生效,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对外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凡第三人事先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的,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反之,第三人不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的,该财产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债务不是自己欠的、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为由不承担该债务,夫妻中未借贷一方只要不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财产约定的,均必须以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先行清偿,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值得提醒注意的是:夫妻财产约定的前提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双方还没登记结婚或者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这种财产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如采用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是有效的,在离婚诉讼中,也一般为法院所采信。


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

1987年8月12日,国家教委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为了增强科学研究的能力,培养高质量的专门人才,要改进和完善研究生培养制度,并且根据同行评议、择优扶植的原则,在高等学校中有计划地建设一批重点学科。为贯彻落实这一决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点学科的评选和建设必须根据国家四化建设对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科技发展的趋势和国家财力的可能,综合考虑后确定。重点学科的门类要比较齐全,科类结构比例和布局应力求合理,要有利于促进学科间的横向联合,逐步形成高校科研优势。“七五”期间,国家教委拟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高等学校中教学科研基础好、对四化建设和科技、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中择优确定一批重点学科点。
二、重点学科点应从符合条件的博士点中选定。重点学科点应承担教学、科研双重任务,要逐步做到能够自主地、持续地培养和国际水平大体相当的博士、硕士、学士;能够接受国内外学术骨干人员进修深造,进行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能够解决四化建设中重要的科学技术问题、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能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科学根据,为开拓新的学术领域、促进学科发展作出较大贡献。
三、重点学科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形成意义重大、具有特色的学科发展研究方向;其中至少有一个研究方向已处于本学科发展前沿,并对我国当前及长远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科技发展和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有较强的相关学科相配合,有组织发挥跨学科合作研究的优势。
2.应有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善于教书育人、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组织能力强、办事公正的学术带头人(一般为博士导师),有较强的学术骨干,学术梯队结构合理,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有良好的素质、学风与较大的潜力,能形成国家水平的研究队伍。
3.已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已培养了高质量的博士生、硕士生,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科研成果显著,近期已发表在国内外一级杂志的学术论文、专著以及获得省(市)、部门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多,其学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一定影响;或已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为四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正承担着对国家的社会、经济、科技发展和学科建设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经费较充足。
4.已有一定的科研实验设备与图书资料基础,科研后勤条件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能为持续、稳定地进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
四、重点学科点采取学校申报、主管部门推荐、同行专家评选、国家教委审核批准的办法择优确定。评选工作一般五年进行一次,对国家急需发展的新兴学科中成绩卓著、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点,经申报、审核,可参照上述条件及时评选增列。对已确定的重点学科点要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调整。评选和评估工作均在全国范围内选聘学术水平高、办事公正的有关专家进行。
五、重点学科的总体规划、学科点的确定、评估和调整工作,由国家教委统一组织领导进行,重点学科点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扶植、学校主管部门投资以及学校自筹等多种渠道共同扶植的办法,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批建设。
六、中央部委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参照本办法适量确定和扶植一些部门或地方一级的重点学科。

附件: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评选工作的几点意见
为了做好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工作,特对申报、评选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申报
1.各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要按照《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和本文件的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申报时,各学科首先应根据国家需要,研究本一级学科应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二级学科)领域,然后,根据重点学科点的条件,对照本校本学科内的博士点进行论证、优选,并和居国内同学科、专业前列的高校博士点作一比较。拟申报为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的学科、专业点,应属办学指导思想明确,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对国家四化建设和科技、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领域,其教学、科研水平应是目前已居国内同学科、专业的前列,并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能在1990年前建成国内一流水平、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重点学科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虽是博士学位授权点也不宜申报。
2.为鼓励学科间的横向联合,促进新兴边缘学科的发展,以利于形成高校科研优势,可以本校的某一个博士点为主,几个相关的博士点联合申报。对这类符合条件的联合申报的重点学科点,如学科发展确有需要,并已基本形成一个联合的科研实体,有落实的措施,在评选时应优先考虑。但同一个博士点,只能申报一次为重点学科点。
3.各校填报的《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由各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家教委。
二、通讯评选
1.为了加强同行评议,在一级学科范围内,将相近专业组成若干个通讯评选小组,由国家教委选聘学术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一般为博士生指导教师)进行评选。各评选小组成员人数一般为10至15人。国家教委将各学科的重点学科点限额初步分配到各通讯评选小组。
2.在通讯评选本组重点学科点时,各通讯评选小组成员应根据《关于评选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的暂行规定》,对各校申报的《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申请表》认真评阅,逐个审核。首先,根据国家四化建设、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有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考虑本组应优先发展的重点学科(二级学科)及其主要研究方向,然后根据重点学科点应具备的条件,对每个申报点,填写《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评议表》。同时根据分给本组重点学科点的限额,提出本组重点学科点的初步建议名单(列入初步建议名单的重点学科点不能超过限额)。
三、国家教委研究生司将会同委内有关司局对各学科通讯评选结果进行初步汇总。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某些学科点进行实地考察了解。
四、专家小组审核
国家教委按一级学科,从参加通讯评选的成员中选聘少数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由国家教委召集专家小组审核会议。专家小组以通讯评选的结果为基础,按照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点必须具备的条件、合理布局的需要和规定的限额,严格进行审核。如条件不具备或布局不合理,根据从严掌握的精神,评选数可以低于限额。经过审核,专家小组负责提出本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点的建议名单,并对所建议的各点提出评审意见。
五、国家教委审核批准各学科重点学科点名单并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
六、为保证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参加各学科通讯评选和参加专家小组会议审核工作的专家只对国家教委负责。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开,评审的内容、意见均应保密,有关专家应严守纪律,力求整个重点学科点的评选工作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