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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01:17  浏览:8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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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颁布单位  鹰潭市政府

颁布日期  20020328

实施日期  20020328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富市”战略,鼓励和促进中外投资者来鹰潭市工业园区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尽快把园区建设成为全市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对外开放的窗口,经济增长的龙头,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鹰潭市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实行一区多园,统一名称,统-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园区内新办并在鹰潭市登记纳税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 园区内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由财政给予奖励,奖励数额:第1年至第2年为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第3年至第5年为其缴纳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
  高新技术项目(省以上认定),除按前款规定给予奖励外,从认定年份起2年内,财政还给予奖励,奖励数额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
  上述奖励资金由企业申请,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一次性支付,奖金须用于企业扩大生产、技术改造以及在本市购置房地产。
  第五条 园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供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多元投资、多种形式开发。市规划区内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完成“三通一平”的用地,按每亩平均3万元的价格出让,未“三通一平”的按成本价出让;其它地区工业园用地出让价格根据地类情况和征地成本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在园区内兴办工业项目,其建设和生产经营涉及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全部免收。其建设和经营用电,适用大工业类的电价标准。
  第七条 在园区内兴办工业企业,投资者只需与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签定投资项目合同,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切手续由管委会代办。
  市政府委托管委会在园区内行使有关行政管理职能,对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市内任何单位、团体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
  第八条 在园区内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按“一企一策”的原则,享受比上述规定更加优惠的待遇。
  第九条 国家、省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比本办法更加优惠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7月21日市政府印发的《鹰潭市工业园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鹰府发[20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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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塞路拓宽改造工程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开发委


关于西塞路拓宽改造工程房屋拆迁安置的有关规定

湖开发委[2004]15号

根据湖政函(2003)49号及湖开发委(2000)10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对西塞路拓宽改造工程范围内的乡、镇、村及个私企业和非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作如下规定:

一、补偿与安置

1、乡、镇、村及个私企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人,一律给予拆迁货币安置。其中: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拆除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按重置评估价格的150%计算总补偿金额。其所占集体土地,按湖政发(2003)13号文件有关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给原集体经济组织。

2、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对持有合法土地、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人,一律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偿安置。具体补偿安置办法:对持有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并有房屋产权证明的被拆迁人,所拆迁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均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对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有房屋产权证明的被拆迁人,所拆迁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均按重置评估价格的30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所占有的集体土地不再给予另行补偿。

二、奖励、补贴与处罚

1、凡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腾空、拆除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拆除合法的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奖励;搬迁损失费给予一次性补贴,按拆除合法建设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补贴。

2、对多次工作无效,违反拆迁规定,拒绝签约不能按时或拒绝搬迁的,取消所有奖励与补贴。对经教育无效的,政府职能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的,将通过行政、法律途径强制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8月19日,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二)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
(三)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四)石油长输管线用地;
(五)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油气生产、生活用地,也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一)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二)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三)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四)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三、除一、二两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为了照顾石油生产单位近年来的实际困难,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0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对其他用地,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应与邻近的县城、建制镇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