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充分发挥我市吸收外资方面的优势,加速经济向外向型转变,提高国民经济宏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加强吸收处商投资管理工作的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吸收外商(华侨、港澳和外国投资者)投资管理工作依照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搞活微观的原则进行,以利于继续对外开放,吸收更多的外资;引进更多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所有吸收外资项目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须密切配合、互相
协调、简化手续,做好综合平衡工作;避免重复设点,兴办不适当的项目和突破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二、吸收外商投资的办事程序。为使吸收外商投资的办事程序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我市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举办,一般应该经过如下程序:(一)中长期规划(市计委负责编制);(二)列入对外开展工作计划(市外经贸委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三)批准项目建议书(市
审批的项目由市外经贸委为主审批);(四)与外商初步洽谈(市外经贸委组织或各单位组织),酌情签订意向书;(五)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审批项目由市计委为主审批);(六)根据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外商进一步洽谈,并拟就合同(协议)、章程(市外经贸委组织,或
各单位主办,主外经贸委参与);(七)批准合同(协议)、章程(市审批项目由市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八)列入年度计划(市计委审定后由市政府批准)。
凡需送市审批的项目,由区、县、局统一上报市负责审批的部门。项目建议书应主报市外经贸委,抄报市计委和主管委;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主报市计委,抄报市外经贸委和主管委;合同(协议)、章程应主报市外经贸委,抄报主管委。
三、计划的编制。吸收外商投资计划是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必须做好计划的制订工作。
(一)中长期规划。市计委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重点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行业发展规划为基础,制订我市吸收外商投资中长期规划,确定我市吸收外商投资方向、规模、重点和实现规划需采取的步骤、政策和
措施。
(二)对外开展工作计划。以市外经贸委为主会同市计委根据市吸收外商投资中长期规划,从民批准项目建议书项目中;从经市政府主管委批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中;从市计委和市外经贸委都同意的对外洽谈备选项目中,提出对外开展工作计划(又叫对外开展工作项目清单)。广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市属各区、县、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对外开展工作项目,也由市外经贸委的名义对外公布。
(三)年度实施计划。市外经贸委根据我市各单位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提出年度吸收外商投资实施初步计划,送市计委。然后以市计委为主会同市外经贸委根据国家下达给广州市的年度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列入年度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吸收外商投资的基本建设项
目,在批准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后,有关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计划等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其国内配套资金(人民币贷款和外汇配套)计划、基本建设计划、主要物资供应计划等均同时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各专项计划。这项计划的草案需要在当年市计
划会议前确定,经市计划会议讨论后由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同(协议)、章程的审批,按投资额和能否自行平衡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一)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
1、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2、总投资额虽然在1000万美元以下,但其建设和生产条件(包括信贷资金)要国家综合平衡、产品要国家返销或“以产顶进”、外汇要国家偿还的项目(以下简称能否“自行平衡”项目);
3、国家规定限制进口和归口审批进口的项目。
以上三类项目以市计委为主,会同市外经贸委及有关委、办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后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市审批的项目。
1、总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2、总投资额虽在200万美元以下,但区、县、局不能自行平衡的项目;
3、上报国家审批之外的所有要国内配套资金的基建项目。
以上三类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以市外经贸委为主,会同市计委和有关委、办审批,并由并外经贸委、市计委联合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市计委为主会同市外经贸委及有关委办审批,并由市计委、市外经贸委联合批文同时抄送主管委、办。
投产后外汇能自行平衡,建设资金(包括配套人民币)由外商支付,我方只以土地、厂房、设备作价投资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外经贸委为主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三)市属区、县、局审批的项目。不属国家和市控制吸收外资发展的、进出口不涉及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能够自行综合平衡(包括自行解决国内配套资金),能自行解决原材料、市场、运输、能源供应的,总投资额在200万美元(番禺4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
研究报告均由区、县、局自行审批,并抄报市外经贸委、市计委和主管委备案。
(四)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按现行市的规定办理。但在批准项目建议书之前,应征求市计委、市外经贸委的意见,以避免重复布点等问题。
(五)个别临时增加的吸收外商投资项目,也应制订项目建议书。属市审批的项目经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计委审查同意后,可先与外商谈判,酌情签订意向书。与此同时,主办单位应尽快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以市计委为主,会同市外经贸委和有关委、办审查同意后再对外签订合同
。
上述各审批环节,均以一个委为主,会同有关委、办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的,由市外经贸委报市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领导小组审批,必要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进口原材料、设备和运输工具的审批。吸收外商投资项目需要进口的设备、少量自用的运输工具(控制现设备投资额的10%之内)或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不需使用地方留成外汇部分),应将项目有关批文、合同或进口清单报市外经贸委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范围发给许可证
或向上级部门申领许可证。
(七)吸收外商投资项目的对外谈判、签约,审批合同(协议)章程[开发区按现行办法办理,市属区、县、局可审批总投资200万美元以下项目(番禺县为400万美元以下)的合同(协议)、章程,但须送市外经贸委盖章确认,采购设备器材及对外履约方面的业务,由市外经贸
委负责。这些项目建成后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方面的工作由主管委归口负责。
五、实行综合咨询制度。
(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项目主办单位应组织金融、外汇管理、标准计量、环境保护、专利、科技情报、法律、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等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咨询。需要银行贷款的须有相应银行签署意见;牵涉外汇平衡的须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签署意见。未经综合咨询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二)送市外经贸委审批的合同(协议)章程,必须经具有合法地位的咨询机构综合咨询,市外经贸委才审批。
(三)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六、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证书的发放。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批准证书,由市外经贸委发放。
(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向经贸部申请发放。
七、健全统计制度。凡吸收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执行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84)外经贸字第611号“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按月、季、年编制吸收外资统计报表,由各级外经部门逐级上报市外经贸委。市统计局和市外经贸委负责定期通报吸收外资情况。
八、过去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6年9月7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等部门征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办发[2005)24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宣部等部门征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征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的通知》(司发通[2005)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各种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于2005年7月5日前将资料目录报送我局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政策法规研究室)。
联系人:张恒有 李钟军
电 话: 010—65952849
传 真:010—65952849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司发通(2005)48号
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征集“全民法制宣传教育 20周年”展览资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司法厅(局),中央和国家 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司法局:
2005年,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决定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0周年。2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我国已先后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就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四次作出决议。为充分展示法制宣传教育的丰硕成果,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影响,进一步推进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等部门决定在今年下半年举办“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现就展览活动及展览资料征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展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集中展示20年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成果,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
二、展览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共建和谐社会。
三、总体思路
展览立足于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20年来的经验、成果和做法,既全面反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历程,又突出重点、突出典型、突出特色。通过展览集中反映法制宣传教育在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展览将充分体现群众性和专业性,融知识性和趣味性于一体, 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人民群众通过参观展览受到教育和熏陶,进一步认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四、资料征集
为充分展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20年来的成就,展览将在各地、各部门广泛征集资料。资料征集的内容主要包括:
——图片。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拍摄的具有特色和典型意义的照片。
——实物。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制做的有特色的展牌、展板、挂图、宣传单、宣传画、漫画、书法.绘画作品以及各种宣传工具等。
——图书。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编印的有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教材、手册、画册、资料等。
——音像。各地、各部门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制作的音像制品,包括法制宣传教育讲座、各种文艺作品等。
——文献。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印发的重要文件、决议和规章,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专家学者公开发表的有影响的理论研讨文章。
——其它。能够反映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的做法和成果,有纪念意义的资料等。
展览资料的征集以图片为主,其它资料要精心筛选,确保适合于展览。
五、工作步骤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根据资料征集大纲确定的内容范围(见附件),认真做好各种资料的搜集整理,于7月10日前将资料目录报送全国普法办,7月20日前,全国普法办将需要的资料反馈到各单位。8月10日前各单位根据全国普法办反馈的内容集中报送(具体地点另行通知)。8月10日开始,由展览组委会对资料进行整理,并根据展览的要求,及时督促各地、各部门补报相关资料。
展览初步定于11月28日开幕。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紧密配合,认真做好动员发动,确保征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资料征集的具体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要确定专人负责,保证资料征集的质量。各部门和行业展览资料的征集整理由普法办负责,要结合部门和行业的实际进行组织。
(二)广泛征集,突出特色。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放开视野,广泛搜集反映各方面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资料。要加强与有关新闻单位的联系,请他们协助做好资料的搜集。资料搜集,要充分体现地域、民族、部门的特点,多视角、多方位反映法制宣传教育取得的成就,力争把最优秀、最有特色的资料搜集上来。
(三)面向基层,生动直观。要把立足点和着眼点放在基层,深入挖掘基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鲜活事例,尤其是要注重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20年来,基层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场景进行集中反映。要充分考虑展览活动特点, 以生动直观的形式,形象地体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进程步骤、方式方法和经验成果。
各地、各部门搜集整理展览资料的有关情况请及时与全国普法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刘汉银 弥 濛
联系电话:010——65205809(传真) 65205869
电子信箱:sfb1988@sohu.com
附件:“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征集大纲
附件
“全民法制宣传教育20周年”展览资料征集大纲
主标题:弘扬宪法精神共建和谐社会
副标题:全民法制宣传教育二十周年成就展
第一部分 伟大的创举
第一单元:时代的呼唤
内容提要: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新中国走过的历程更深刻地印证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的亘古真理,改革初期的中国,迫切呼唤全民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制意识的确立。
第二单元:英明的决策
内容提要:健全法制,把法律交给人民。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作出了英明的决策:大规模地向全民普子法律常识。
第三单元:二十年历程
内容提要:从1985年开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到2005年,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先后实施了四个五年规划,走过了20年辉煌的历程。
第二部分 宏伟的画卷
第一单元:举国行动
内容提要:全国各族人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划和全国人大的决议,层层发动,广泛动员,认真策划,全面铺开。
第二单元:全民参与
内容提要: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共和国公民,都要接受法律知识的学习。20年来,从大中城市到偏远农村,从机关学校到厂矿企业,从东部沿海到西部边疆,从长城内外到大江南北,都积极投身于法制宣传教育实践中去。
第三单元:内容丰富
内容提要:法制宣传教育坚持以宪法为核心,认真开展国家基本法律和各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
.第四单元:阵地建设
内容提要:20年来,各种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并立足固有形式不断发掘空间,探寻更广、更宽、更深的法制宣传教育新领域,以求适应当前和今后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发展,给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添了一道绚丽的风景线。
第五单元:普法品牌
内容提要:“四五”普法规划把每年12月4日,即现行宪法颁布日确定为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开展全民学法用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12。4”法制宣传日已经成为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节日。
第三部分 鲜明的特色
第一单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内容提要: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工作。
第二单元: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内容提要:法制宣传教育始终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部分 生动的实践
第一单元:地方依法治理稳步推进 内容提要: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等地方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践,它充分发挥各地在普法工作中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使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在各地各方面协调发展。
第二单元:行业依法治理不断强化
内容提要:推进各行各业的法制建设,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是各地依法治理的主要目标,全国各行各业根据自身工作特点认真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卓有成效。
第三单元:基层依法治理蓬勃开展
内容提要:依法治理工作在基层蓬勃开展,使基层各项管理事务不断走向法治化轨道,加快了我国基层民主法制化进程。
第四单元:专项依法治理持续深入
内容提要: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不断出现,各地认真开展专项依法治理工作,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部分 丰硕的成果
第一单元:促进了国家法制建设
内容提要:二十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各类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确保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有法可依。
第二单元:依法办事风气逐步形成
内容提要:普法二十年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广大公民依法办事能力明显提高,逐步形成了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
第三单元: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内容提要:随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管理国家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
第四单元:普法宣传队伍不断壮大
内容提要:普法队伍是开展全民普法的基础。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全国普法队伍不断壮大,普法工作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为普及法律常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