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法治的人性立场/姚建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0:20:40  浏览:8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治的人性立场

姚建宗

摘要: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作为现实的人的一种秩序追求与制度安排,法治始终是基于真实的人的本性之上的。法治在人性立场上首先承认所有的人在人性上都有善与恶两种属性;同时,在现实的人的私人生活领域,法治以人性之善大于人性之恶为基本预设,在现实的人的公共生活领域,法治则以人性之恶甚于人性之善为基本预设。法治的规范设计与制度安排都是立足于这种人性立场的。
关键词:法治 人性 善 恶
Subject: The Standpoint of Human Nature to the Rule of Law
Abstract: As one of realistic person's living styles, and one of their
persuing orders and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the rule of law has always
been being based on realistic human nature. The realistic human nature has
two dimentions: good and evil. The rule of law persists in this view: good
is prior to the evil in person's private living scope, and the evil is
prior to the good in person's public living scope.
Key Words: the rule of law human nature good evil

谁都知道,单个的个体的人是人类社会的基本构成因子,若没有历史的个体的人的存在就不会有人类社会历史的存在,若没有现实的个体的人的存在就不会有着人类社会的当前存在,同理,若没有历史的个体的人向现实的、甚至未来的个体的人的绵绵不绝的延续就根本不可能有人类社会的持续存在和不断的向前发展。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也正是这一常识包含着一个客观的事实,即,社会的存在体现着人性的要求,社会的规范、制度、组织、机构等及其组合方式与实际运作,无论就其历史存在还是现实形态而言,都无不与人性相涉并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反映着人性的内涵;社会的观念、意识、精神、文化与传统在过去和现在的时间向度之中,也都无不与人性相关;而且,就如上所及的人类社会物质与精神两个层面而言,其在未来的时间向度之中,也不能不与人性相连。当然,由于人和社会的时间与空间定位的不同,社会的物质与精神状况与人性相连的具体情形可能会有所区别,但人性的共同性必然会趋向于将这种区别尽可能地缩小甚至消除。因此,我们坚信,所有的社会制度性因素(包括物质与精神)都与人性具有天然的亲和力,法治必然有其独特的人性立场。
一、客观的人性存在与丰富的人性内涵

一般说来,事物的本性乃是该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内在的特质与性状,即事物的本质属性,这种本性自然是随该事物而生的,但同时又是在与其他不同种类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比较之中明确地显现和凸现出来的。顾名思义,人性,也就是人的本性或本质属性,是与其他动物相比人所独具的内在特质与性状,有学者界定说:"人性就是人人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是不学而能的。"⑴

由此看来,人性是与人一同来到世上的,从单个的个体的人的角度来看,人性是与人的生命存在相始终的;从作为人的集合的社会的角度来看,人性又是与社会的历史发展相伴而随的。所以,人性是一客观的社会事实。这一判断表明,我们对人性的基本看法是:一方面,人性是人作为生命的自然存在形式(动物)的本能的反映;另一方面,人性的大部分内容又是在自然本能的基础上对自然本能的超越。这种以自然本能为基础对自然本能的超越,又是在人的生存环境(自然的物质环境、社会的物质环境、社会的关系环境和社会的观念环境)之中通过不断地社会化,即由自然人而到社会人的过程而完成的。所以,人性的存在是有其客观依据的。

首先,人性的基础,也就是人的最大的利益需求,毫无疑问地是人的生存的维持。只有在生存和维持生存的基础上,人才可能现实地展现并丰富着其内在的人性要素。著名法学家H·L·A·哈特在论述"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内容时,毫不犹豫地承认人类社会有一个基本的自然目的,"人类活动的固有目的是生存,这个假定依据的是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时间希望继续生存这一简单的、永久的事实。"他说:"我们可以把它当作一个别有意义的永久事实。总体上人们确实希望生活下去;我们把生存称为人们的目标或目的,只不过指人们确实希望生存。"⑵

其次,在现实的世界上,可以满足人的生存和持续生存的资源,即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和机会又是相对有限。哈特说,"一个仅仅偶然的事实是:人类需要食品、服装、住所,但这些东西不是无限丰富、垂手可得,而是稀少的,必须有待成长或从自然中获得,或必须以人的辛勤来制造。"⑶

再次,在上述两个事实之下,一个不言而喻的事实便是为了生存和持续生存,人与人之间必然存在着竞争,这种竞争也是人的自然本能的表现。然而,竞争活动本身又不能不受到人自身的若干限制,人对自身的限制也是一种基本的客观事实,这可用哈特对人的存在的自然事实的概括,即人与人在大体上的平等、人的脆弱性、有限的利他主义和有限的理解力与意志力。⑷正是由于人自身的限制,在生存竞争中,人才在寻求生存的活动中不断地积累生活经验,不断地校正自己的行动方向、修改其行动内容,在彼此的冲突中逐渐开始了合作。正是在这一复杂而长期的过程中,人的本性才在自然本能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自然本能的超越,人性也才具有了完全的形态。
最后,人性的两大部分分别经过生物遗传和父母辈的言传身教,以及后代的生活体验与经验教训的总结,而实现了代际之间的延续、保存并得到丰富和发展。

综合起来看,人性,也就是人在本能以及环境对本能的作用下、人在对待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中,所表现出来的认识、思考和行为的比较稳定的习惯模式。一般说来,人对自身的态度与行为若不涉及本人之外的他人、社会和自然环境因素,便不可能充分地完整地体现出人性来,人性始终是人的自然本性与以自然本性为基础的社会属性的统一。

从实质意义来讲,人性反映的是以单个的个体的人的本性为基础的人的类本性与类属性,所以,人性的存在具有统一性(作为人的类)。但人性的外部表现在人的存在形态(个体、群体、组织、机构、制度、规范等)、不同的时空维度和不同的事实当中,又具有多样性;而就人性的内涵看,也体现出无限的丰富性来,不同的人对人性的内涵提出的见解也颇为不同。我国学者杨敬年教授对此作了比较全面的总结⑸:中国儒家经典文献《礼记》在《礼运篇》中指出,人性为七情、大欲、大恶,即"喜、怒、哀、乐、惧、爱、恶、欲"七情,"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义,以及"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死亡贫苦,人之大恶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孟子认为人性即人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或恭敬)之心、是非之心";荀子把人性归结为人之官能所生"欲望";韩非子认为"好利恶害,人之所常有也";我国当代哲学家贺麟以"求知"和"创造"作为人性。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把"求知"作为人性内容;休谟以"认知、情感、道德"即人的知、情、意三方面作为人性;罗素强调"求知"为人性;马斯洛和卡西尔都赞同"创造"、"无限的创造性活动"为人的天性;英国文学家肖伯纳把"求知"和"创造"作为永恒的人性。只有马克思以人的需要为基础,把人性归结为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并认为人性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也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而变化。
由此观之,人性的确具有极其丰富多彩的内容,但人性本身却有一不变的基准线,正是这一基准线决定着人们的人性观。
二、真实的人性基准线与现实的人性善恶观

前已叙及,人性的基础和前提是人的存在,人的自然本能既是人性的发端又是人性内容之一部分,人性的完成条件乃是人立足于本能的要求和现实的环境(人、社会、自然)条件的长期的彼此契合(冲突与协调),这种契合状态以稳定的习惯模式在现实的人的言谈举止之中表现出来,即为人性。因此,人性实际上是人在基于生命存续事实而从生物学上的自然人到社会学上的社会人的转变过程中,不断地塑造又不断地被塑造而成的。在这一人性形成过程中,人才完成了人自身的彻底塑造,人也才立足于生存而又超越于生存去追求生存的意义,即,追求人的生活,求得自身的发展和完善。

这样,人自身的生活与发展,就既成了人性的前提条件又成了人性的追求目标,它自然而然地也就成了人性的真正基准线,人性之利弊优劣均可以此作为判断标准和检验手段,凡有利而无害于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的人性因素,即为利、为优、为善;凡无利而有害于人的生存、发展与完善的人性因素,即为弊、为劣、为恶。总之,正是人自身的生存、发展与完善这条真实的人性基准线,决定了现实的人性善恶观。
然而,人性是善还是恶的人性观并非如此简单,它包含的内容比较复杂,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加以认识。

首先,人性善恶既是一个事实判断又是一个价值判断。人性善恶是以普遍而真实的人性基准线,即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最高和最终的评判标准,对人性诸要素的判定,这种判定在客观上显示了人性要素对于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的利弊优劣,这是一种存在的事实,体现为客观的人性善恶观或者事实的人性善恶观。

但人性善恶的判断虽有真实的人性基准线为客观且普遍的评判标准,但对人性因素、评判标准及其关系的认识与理解、分析与选择、定性与决断,却不能不受判断者自身的诸多因素(主客观条件与时空定位)的极大影响,判断者自身的这些诸多因素在人性判断上体现为判断者的主观因素与价值因素,所以,人性善恶之判断又表现为某种价值观念或主观,体现为主观的人性善恶观或者价值的人性善恶观。由此不难理解,在阶级社会之中,对同一种人性因素及其现实表现,不同阶级的人们会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人性善恶判断。

其次,人性善恶在现实的判断上往往又既是从个人的角度作出的同时又是从社会的角度作出的。就个人而言,凡是其人性因素中对自身之生存和发展为利、为优的部分,个人便会将其视为正当性因素,判断为善;相反,凡是其人性因素中对自身之生存和发展为弊、为劣的部分,个人便会将其视为非正当性因素,判断为恶。个人对其内在的人性因素的善恶判断是现实的人性善恶观之基础,但又不是唯一的和绝对的,除了个人的判断之外还有社会的判断。

就社会而言,凡是人的人性因素中对人的整体(作为类的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利、为优的成分,社会便会将其视为正当性与合理性因素,判断为善;相反,凡是人的人性因素中对人的整体的生存、发展和完善为弊、为劣的成分,社会便会将其视为非正当性与非合理性因素,判断为恶。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

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5)刑二字第336号报告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刘少奇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对刑事方面,它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据此,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合作计划

中国政府 意大利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文化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4月27日 生效日期1991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本着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文化合作的愿望,根据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就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的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一、教育
  (一)双方一致认为为增进相互之间的了解,日益广泛地推广各自语言和文化教学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继续每年派出六名汉语教师赴罗马大学、米兰大学、威尼斯大学、波罗尼亚大学、那波里东方大学和比萨高等师范学校任教。
  意方继续每年派三名意大利语教师分别到下列大学任教:北京语言学院、北京外语学院、上海外语学院。并研究向其他大学增派教师的可能性,有关事项通过外交途径决定。
  这些教师将根据邀请国家的规定和学院的课程安排进行授课,每周课时不超过十八小时。
  双方将与有关部门磋商以保证教师在每学年开学之日前获得入境签证。为此,意方将为中国教师如期获得工作许可证采取切实措施。
  (三)双方每年互换二四0个人月奖学金,提供给有意到对方高等学校学习进修的大学生和进修生。中方每年还向意方提供二十个免学费奖学金生。
  双方每年接受自费大学生和进修生到各自的高等学校学习和进修。
  双方应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向对方提供上述奖学金生的名单、他们所选择的学校及到达日期。
  有关一年期奖学金或长期奖学金候选人的材料应由派出国当局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即新学年开始前,送到接受国大使馆,而夏季奖学金候选人的材料应在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交。
  (四)双方根据实际财政能力每年可向对方提出奖学金数额和分配制度的修改意见。
  (五)中方每年为意大利学习汉语的学生提供四十个名额,以便他们自费到中国的高等学校短期进修汉语。
  (六)双方继续鼓励两国教育交流方面的负责人的定期接触。
  (七)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换一个三至五名教育领域的高级官员或专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不超过两星期的互访,以研究各国的教学体制和教学方法,尤其是技术和职业教育方面。
  双方支持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协会与意大利劳动者职业培训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八)为促进双方在文化、教育体制和教学方式方面的相互了解,双方将互换图书、教材以及音像材料和其他教学资料,特别是语言教学方面的材料。
  (九)意方将为中国学校教意大利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师在意大利语教学专业学校里保留三个名额,时间一般为一年。
  学费及生活费由意方提供。
  中方通过国家教委为在意大利教中文的教师在一所汉语教学专门学校保留三个进修名额,时间为一年,学费及生活费由中方提供。
  (十)双方将促进两国大学之间的直接合作进一步发展,并促使有关院校达成的交流协议得以实现。
  在大学间的合作方面,意大利大学校长会议主席和中国各大学的校长将努力推动共同关心领域的活动。
  (十一)双方将互换学位评定方面的信息。
  (十二)双方鼓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其他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的代表与意大利高等院校的代表的往来和互访,其中特别是以下单位的代表:林琴科学院、中东和远东学院、意大利国家科研委员会、东方研究所、意中协会、焦尔焦·契尼基金会、威尼斯的奎里尼·斯坦帕里亚基金会和都灵的乔瓦尼·阿涅利基金会。
  双方支持由意中友协和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发起的共同关心领域的教育和文化活动。
  (十三)为加强两国高等院校间的关系,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六名大学教员和研究人员进行为期不超过十四天的互访,举行报告会和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研究。
  此外,双方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还将互换一个由二至三名大学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互访。
  (十四)双方注意到那波里东方学院亚洲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正在为种族语言学和萨满教研究领域的合作计划进行交往。
  此外,双方还注意到两国高等院校进行下列活动:
  ——意大利中东和远东学院与云南科学院民族研究所为少数民族纳西族人种志和考古研究签订的协定。
  ——玛切腊塔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合作编著意汉法律词典。
  ——意大利驻华使馆文化处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外国文学研究所合作编著已译成中文的意大利文学作品的图书目录。

 二、科技合作
  (十五)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两国在科技领域的合作,特别是两国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签定的交流计划实施良好。

 三、艺术与文化
  A、音乐、戏剧与舞蹈
  (十六)意方将继续鼓励那些有声望的意大利歌唱家和乐队来中国演出。中方对歌剧有特别的兴趣,希望意大利著名歌剧演唱家在中国巡回演出,并希望邀请一名意大利歌剧大师来中国举办声乐学习班。
  意方注意到中方愿望,将促进上述倡议付诸实施。
  (十七)双方将促进戏剧和音乐领域里文献和经验的交流。
  双方特别鼓励意大利“西尔维奥·达米科”戏剧艺术学院与中国有关院校、中国中央音乐学院和上海音乐学院与意大利有关院校的联系。
  (十八)双方鼓励两国舞蹈团体的互访演出。
  B、展览
  (十九)中方希望接待一个十六、十七世纪意大利绘画大师作品的小型展览。意方接待一个中国国画展。
  双方在本协定书有效期间为实现上述展览将努力与有关方面磋商。
  此外,双方鼓励艺术展览、照片展和书展的交流。交流的主题和方式将通过外交途径来协定。
  (二十)双方注意到意大利报刊期刊联合会将于一九九一年六月五日至十一日在北京举办一个意大利科学和文化期刊展。
  另外,双方还注意到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将于一九九二年在意大利举办一个同类性质的展览。
  C、电影
  (二十一)双方将通过组织电影展和/或回顾展、放映文化和新闻纪录片和派遣专业代表团来促进电影界的交流。
  D、图书馆
  (二十二)双方将促进两国国立图书馆之间的书籍、期刊和出版物的交流。意大利方面将由文化和自然环境遗产部国际交流处来协助这一交流。
  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鼓励互派二至三名国立图书馆的管理人员进行为期两周的互访。
  在遵守各国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将促进国立图书馆中保存的书籍资料的复制品和缩微胶卷的交流。
  另外,双方还将促进意大利图书保护研究所、各意大利国立图书馆与中国公共图书馆的合作。
  (二十三)意方愿意据根外交途径转交的书单,通过文化和自然环境遗产部出版司向中国的大学、北京图书馆和其他文化机构提供文化、艺术方面的书籍。
  E、档案
  (二十四)注意到两国档案部门在这一领域里已有的合作,在遵守各自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双方将通过科学出版物、缩微胶卷、文献挎贝及管理规范的交流,继续鼓励这方面的合作。
  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协商互派档案管理员和专家(带一名翻译)进行学术考察访问。
  F、文学
  (二十五)为加深对对方文学的了解,双方促进中国和意大利作品的翻译工作,促进作品的出版社和各翻译家协会之间的联系,促进最新出版作品的信息交流。
  意方谨通报:意大利作者和出版者协会有兴趣加强著作权方面的信息和经验的交流。
  意方谨通报:总理府新闻出版署有权向把意大利书籍译成外文的翻译家授予文化奖,此项申请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作家之间的交往。
  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与意大利有关协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G、文物保护
  (二十六)双方鼓励考古学方面的研究与考察和文物修复领域的合作。这项合作意大利方面由中东和远东学院执行,中国方面由国家文物局执行。
  特别是可就专题性项目的研究进行定期的学者交流。
  (二十七)双方将促进一项对在中国从事文物保存、保护和修复的专业人员的培训计划的实施,该计划属奖学金规定的范围内,参看第三条。
  意方通知中东和远东学院表示愿意给上述奖学金生提供学习上的方便。
  此外,双方鼓励博物馆学方面的合作。
  (二十八)双方就制止非法进出口和转移艺术品和其他文物进行合作。

 四、各机构之间的合作
  (二十九)双方支持契尼基金会和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的合作与交流。
  (三十)双方支持意中协会、意中友协等对华友好组织与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等对外友好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它们另行商定。

 五、新闻与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
  (三十一)双方努力促进有关两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信息方面的交流,以便了解对方的现状。
  根据有关协定,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之间的合作。
  (三十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三名新闻和出版界人士进行为期不超过十天的互访。
  在意大利方面,上述访问由总理府新闻出版署组织安排。
  (三十三)双方鼓励意大利广播电视台与北京国际广播电台之间的合作,特别是资料与节目方面的交流。

 六、青年交流
  (三十四)双方将促进两国从事青年工作的专业人员的接触,目的在于加强对双方社会文化现状的相互了解和探讨两国间在不久的将来开展青年交流的可能性。

 七、体育
  (三十五)双方通过资料和经验的交流、两国体育团队的访问和体育领域的合作促进意大利全国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之间的合作。
  具体计划由两国奥委会另行商定。

 八、总则
  (三十六)在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将按如下方法实施:
  派遣方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过外交途径向接待方提供:
  1.人员名单,他们的简历和所懂的语言;
  2.有关访问的计划及可能的报告会的题目;
  3.访问的时间。
  接待方应至少于预定访问日期前一个月明确答复对方。

 九、资金安排
  (三十七)关于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代表团互访的费用规定如下:
  ——派遣方将负担往返旅费(从首都到首都);
  ——接待方负担访问计划规定在其本国领土内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接待方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生活费:
  1.意方向中国客人提供每人每天十万里拉的全包费用;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关于第三十二条所提的交流活动,总理府新闻出版署提供访问计划规定的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2.中方提供食、宿及市内交通费;并承担医疗保险费用(慢性病和牙病除外)。
  (三十八)关于奖学金生的待遇,规定如下:
  意方给予中国的奖学金生
  1.每月八十万里拉的奖学金;
  2.每学年支付三十万里拉用以报销学费,这笔费用将在第一个奖学金月发给;
  3.医疗保险(除慢性病和牙病外)和事故保险;
  4.提供不低于八个月期限的奖学金生的旅费。
  中方向意大利奖学金生提供
  1.住宿费用和按现行的规定按月提供生活费;
  2.免交学杂费;
  3.医疗保险(除慢性病和牙病外)和事故保险;
  4.教材。
  (三十九)除了可能通过外交途径来协商修改的条款外,在本计划内互办展览的费用规定如下:
  派出方应负担:
  1.根据“开箱到封箱”的有关规定支付保险费用;
  2.从本国到第一展地和从最后展地回国的运输费;
  3.随展人员从本国到第一展地和从最后展地回国的旅行费。
  接待方应负担:
  1.所有展品在展出国内的运输费;
  2.广告费、布置展台费,包括场租费;
  3.展品目录介绍费用,另外达成协议的除外;
  4.境内旅费和参展人员的食宿费(参展人员的具体数字和他们的逗留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逐一商定);
  5.一切海关费用及在接待方境内展品的转机、换船等一切费用;
  6.在展品被损坏的情况下,接待国应向参展国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证据资料。损失的鉴定费用由接待方承担。未经参展国的许可,不得实施任何修复工作。

 十、最后安排
  (四十)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的交流项目的可能性。
  (四十一)双方将于一九九二年会晤以了解本计划执行情况。
  (四十二)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三年底。
  (四十三)双方同意下一次混合委员会将于一九九三年内在罗马举行。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意大利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克拉乌迪奥·维塔罗内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