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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21:27  浏览:97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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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办法
1987年1月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帮助外商投资企业求得外汇收支平衡,经申请批准,允许购买国内产品出口以弥补本企业的外汇缺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通过出口本企业的产品,达到外汇收支平衡。对于暂时存在困难的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购买国内产品(国家规定统一经营的商品除外)出口,以解决本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需要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应事先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当年需要购买国内产品出口弥补所需的外汇额度和相应的人民币金额、申请购买国内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数量、出口渠道等。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购买国内产品出口的数量,仅限于弥补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外汇和外方投资者汇出分得的利润,或企业结业清算所需汇出的外汇。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解决外汇收支平衡,主要应在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购买产品;如需跨省采购,应事前征得产地省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同意。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购买用于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国内产品,必须运往中国境外销售,不准在中国境内倒卖。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购买用于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国内产品,本企业可以自行出口,也可以委托中国外贸公司代理出口。
第八条 除经批准由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产品出口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人民政府,在保证完成国家出口计划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组织本地区的产品出口,由此按照国家外汇留成规定所得的外汇额度,以规定比例给供货单位外,其余额,可以在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监管下,由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调剂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购买国内产品出口和第八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和国内有出口配额的商品,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其他商品由省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批准,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上述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批复。经批准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实行许可证的商品,应按照《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办法》办理出口许可证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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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金融机构防洗钱的运行机制

崔文茂


  在以往的洗钱活动中,洗钱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它们是毒品的大宗消费国,也是有组织犯罪的发案猖獗地。随着西方加强反洗钱和金融监管工作,洗钱分子就逐渐将洗钱中心转移到一些金融监管比较薄弱,洗钱立法不够完善的地方。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资金的需求量加大,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体制不够健全,金融监管力度不足,很容易被洗钱分子作为清洗赃款的地方,而洗钱的资金不是真正的投资,它具有数量大,流转快的特点,会对金融市场造成冲击,带来金融风险。同时庇护洗钱会败坏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形象,使真正投资者不敢涉足该金融机构,反而造成银行收益的下降,因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深刻认识到洗钱行为的危害性,迅速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积极把好反洗钱第一关口。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国金融部门应该在严格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前提下,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洗钱活动的控制:

一、识别客户身份,保存交易记录"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识别和查明客户的真实身份,制定有效程序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主要是开立帐户时的识别和存取现金交易时的识别,由于保险箱业务往往会被洗钱分子用于存放赃款,因而在办理该业务时,金融机构在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时,应与客户当面交谈,了解有关情况。为了使涉嫌洗钱的金融交易留下充分的书面线索,金融机构应当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并且应当至少保存5年。这些记录应当采取原件或计算机信息数据等可以作为法庭诉讼的证据形式加以保存。

二、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洗钱时,处置阶段,也就是将黑钱第一次存入金融机构时,是其最薄弱环节,最容易暴露出其非法的性质。因此,加强金融机构对这一环节的控制,对反洗钱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世界上防治洗钱比较成功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建立了大额现金交易申报制度和可疑交易申报制度。所谓大额现金交易申报制度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涉及的超过一定数额的货币交易,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供详细的交易情况报告:所谓可疑的交易申报制度,就是指金融机构对其涉及的某些交易,虽然没有达到申报的数额,但其有合理的根据怀疑交易可能涉及洗钱活动,必须向有关机构提供详细的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在〈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对大额资金的标准和可疑交易资金的认定作出了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认真执行,并制定具体、明确的实施方案,以便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日常操作,最终达到预防洗钱的效果。

三、建立内部防控机制 
 
  为了使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取得实效,金融机构内部应建立适当的反洗钱的控制程序,应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立主管洗钱业务的职能部门,主要由熟悉法律和金融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一旦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有可疑和大额交易后,应当向其所在机构的主管洗钱部门报告,该主管洗钱的部门对可疑、大额交易信息进行审查、核实后,认为确有洗钱嫌疑的,必须向其上级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主管部门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对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及时与反洗钱侦查部门取得联系并移送案件。金融机构主管洗钱的职能部门应经常性地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的反洗钱情况进行监督,并向金融监管部门汇报本单位反洗钱情况。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强职员对洗钱行为危害性的认识,经常性地对职员进行反洗钱知识、技能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反洗钱本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担保企业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担保企业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问题的函
1992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经(1992)31号《关于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担保,企业是否应负担保责任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你院报告中看,本案黄龙饭店商品部系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无独立的财产,不具备保证人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提供保证。黄龙饭店商品部业务主任李志明背着饭店领导,从文秘处要去黄龙饭店商品部的公章,加盖在自己与他人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中的担保栏内,属于李志明个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自己为自己提供担保,其行为应当确认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李志明擅自以黄龙饭店商品部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由李志明自行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