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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11:58  浏览:9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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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的通知

农财发〔2012〕1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2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2]168号),经研究,现将2012年第二批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主要用于129名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的扶持培养工作。请列入2012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技术推广与培训”。

  各项目单位要设置“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备查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项目实施中如有变更事项,应按照申报程序及时履行调整报批手续。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人事劳动司。

  附件:2012年第二批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分配表



农业部

2012年9月24日




附件:
附件:2012年第二批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项目资金分配表.xls
农财发〔2012〕160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10/t20121008_29547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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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乡镇财税合署办公暂行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乡镇财税合署办公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0]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乡镇财税合署办公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十九日


常德市乡镇财税合署办公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乡镇财税工作秩序,根据《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乡镇财税合署办公暂行办法。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财况合署办公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本乡镇财税合署办公工作的实施。财税合署办公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合署办),按照机构统一设置、人员统一安排、工作统一部署、收入统一管理、业绩统一考核的原则进行管理,具体负责本乡镇税源调查、台帐设置、收入征解、财税稽查、票证领销、报表编制、财政管理等工作。

二、各乡镇长任本乡镇财税合署办公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财税工作的常务副乡镇长任副组长,并兼任合署办主任,乡财政所长任副主任。财政所全体成员,国税、地税调配的驻乡镇专管员,乡镇政府专职协税干部为合署办成员。国税、地税调配的驻乡镇专管员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能少于1人。

三、各乡镇合署办每年应全面开展税源调查,建立税源台帐,及时、准确掌握辖区内税源及变化情况,实行税源的动态管理。

四、合署办应根据税源调查情况,将本乡镇年度财税收入任务分解落实到单位,明确征管责任人,建立收入台帐,按缴回票据的国税、地税、财政三块入征解数逐笔登记入帐。

五、各乡镇应配备村级协税员,建立村级税源及征收台帐。其中,屠宰税台帐应设至组一级。乡镇、村、组三级台帐应定期检查,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条款,帐款相符。

六、坚持公开办税制度。依法治税、依率计征,有关税收的征管情况应张榜公开,提高办税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摊派税、买卖税,严禁收人情税,严禁擅自减免税。

七、加强乡镇财税稽查。合署办要经常开展财税稽查,深入各税源点,逐一清核对纳税情况,对违反征管规定的责任人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八、所征税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分财政、国税、地税三块按级次划解入库,不得混级混库。

九、建立票证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财税票证分别由国税、地税、财政干部负责。按规定领用财税票证的国税、地税、财政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尽职尽责、忠于职守、按旬结票、票款相符,确保票证安全,确保财税征管用票,并及时向合署办领导汇报和处理票证领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凡有违规违纪者,要从严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者的责任。

十、合署办要将本乡镇财税入征管情况、票证管理情况按月向财税主管部门和乡镇财税合署办公领导小组报告,财政、国税、地税税收专管员要按上级财税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报表。合署办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当月税收征管情况月报表报送财税合署办公领导小组和上级财税主管部门。

十一、乡镇财税合署办公的有关重大问题由各区、县(市)政府协调解决。实行合署办公后,财政、国税、地税的执法主体地位不变,干部待遇不变,经费来源不变。财税干部异动时需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国税、地税、财政三局参与合署办公人员的奖金由合署办统一管理。合署办对参与合署办公的国税、地税、财政三家干部乾地统一考核,统一评比,统一奖惩。

十二、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比照该暂行办法执行。

储蓄合同违约的责任初探
    冯兴吾 杨仕田 凌必龙

  储蓄合同是指公民将其个人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公民个人凭存折或存单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协议。
  一、储蓄合同的法律特征
  1、储蓄合同的当事人为储蓄机构和储户
  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分支机构批准,办理储蓄业务的各商业银行、信用社、邮电企业中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储户只能是公民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根据《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个人存款必须提供真实姓名。
  2、储蓄合同的标的是货币
  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特定的货币,如美元、马克、英镑、日元、第纳尔、欧元等。办理外币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个人外币储蓄存款的种类、利率档次及其利息支付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3、储蓄合同的订立是由储户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保护自然人储蓄存款的所有权,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的规定,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公民是否储蓄、储蓄多少、储蓄币种、储蓄期限以及储蓄机构的选择等,均由公民个人决定,任何人不能强迫。储蓄种类有: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取储蓄存款等。
  4、储蓄合同是单务有偿实践要式合同
  储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有一方负有义务,另一方享有权利,故为单务合同;储户将一定数量的币值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应支付利息。但利息的多少,由储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故储蓄合同为有偿合同;储蓄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需要储户交付货币的行为,只有储户将货币交付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出具了存折或存单,储蓄合同才能成立,故储蓄合同为实践合同;储蓄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储蓄机构出具的存折、存单就是储蓄合同的书面形式,故储蓄合同为要式合同。存款凭证可以载明储蓄人姓名、帐号、货币种类、存款余额、存款种类、存款期限、存款利率等事项,并由储蓄机构加盖公章。储蓄机构有加密业务的,存款凭证可以加密。
  二、储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储户有权提取本息
  根据“取款自由”的原则,储户可以随时提取存款本金和利息。但储户在提取存款时,应当按储蓄机构的有关规定,凭有关证明办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必须持其身份证明。”第25条规定:“逾期支取的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以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储户有权申请挂失
  《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但是,不记名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3、储户有权申请复核
  《储蓄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4、储户有权解除储蓄合同
  储户有权随时提取全部存款,无论是活期存款,还是定期存款。
  5、储蓄机构依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储蓄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储蓄机构应当保证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当然,储蓄机构亦不得违反规定支付本金和利息。
  6、储蓄机构应当为储户保密
  《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储蓄机构不得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储户的储蓄情况。
  7、储蓄机构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冻结、划拨储户存款,
  《储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8、储蓄机构按规定接受储户挂失
  《储蓄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
  三、储蓄机构的违约的责任
  1、没有按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利息
  储户有提取本金、利息的权利,按规定支付储户存款的本金、利息是储蓄机构应尽的义务。储蓄机构违反规定支付储户存款的本金、利息的,或者违反规定拒绝支付储户存款的本金、利息的,都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2、储蓄机构泄露储户秘密
  储蓄机构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储蓄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储户的存款情况,否则,即构成违约。《储蓄管理条例》第34条第8项规定:“泄露储户储蓄情况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代为查询、冻结、划拨储蓄存款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储蓄机构非法冻结、划拨储蓄存款
  储蓄机构非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冻结、划拨储户的储蓄存款,也不得协助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划拨储户的储蓄存款。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4、储蓄机构违反规定办理储户挂失
  《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户按照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必须予以接受,并办理存款的挂失。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如果储蓄机构拒绝受理挂失,或者受理挂失后,仍支付该储蓄存款的,都构成违约。造成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储蓄机构受理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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