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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5:25  浏览:9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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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淮北市股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融资风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且可依法转让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个人依法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机构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机构或个人、接受股权作为反担保的机构或个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 推行股权质押融资应坚持依法依规进行、遵循诚实信用、保证规范运作、促进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对股权登记托管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股权托管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中介服务机构约束机制,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推进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规范发展,维护股权质押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工商局负责股权出质登记规范化管理,完善股权出质登记档案,为股权质押融资当事人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股权出质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做好与股权托管机构的业务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安徽省股权交易所负责我市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创业风险投资、产业投资等投资机构与股权融资项目对接;发挥市场平台作用,做好股权登记托管、质押股权冻结、动态跟踪监测和股权交易变现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当事人应及时将股权质押融资相关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二章 股权出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九条 出质的股权必须是出质人合法持有的。以下股权不得办理质押融资:
  (一)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尚未解除冻结的股权;
  (二)已办理出质登记尚未注销登记的股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
  (四)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出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十条 借款人向质权人申请办理股权质押融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

  (二)出质人股权质押融资申请书;

  (三)质权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股权出质须取得出质人持股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的,应提交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以外商投资公司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以国有股权出质的,应提交有关符合国有股权质押规定的文件。

  出质人和质权人经协商同意实施股权登记托管的,应提交股权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凭证。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 质权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后,应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资信、身份情况以及经营状况;
  (二)拟出质股权份额及其价值评估;
  (三)拟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经营情况和抵押担保情况;
  (四)实现质权的可行性;

  (五)实施股权登记托管的,还应审核股权登记托管凭证是否有效。

  必要时质权人应向有关部门查阅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质权人确认借款人提交的股权质押融资申请资料符合要求后,应在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前,充分了解、掌握该股权的市场价值,组织开展对股权价值评估和变动趋势分析,合理确定质押融资金额。
  股权价值评估和趋势分析可由质权人自行开展,也可由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为防范股权质押融资风险,质权人可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

  第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股权质押合同,合同文本及条款由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股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实施股权登记托管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凭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到股权托管机构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手续。

  冻结的股权包括该股权衍生的转赠资本、孳息(应扣除手续费),但所购配股除外。出质人、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质权人应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方可对借款人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质权人在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后,应对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经营状况、影响质押股权的市场价值因素作出评价,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八条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及比例发生变化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实施股权登记托管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股权托管机构申请办理股权冻结变更手续,凭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变更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因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失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实施股权登记托管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股权托管机构申请办理股权冻结注销手续,凭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注销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股权质押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出质人或质权人应及时持有效法律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实施股权登记托管的,应凭有效法律文件和撤销手续,到股权托管机构办理出质股权冻结撤销手续,凭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股权质押撤销告知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依据法律法规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同时将撤销登记的决定告知股权托管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股权,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扣除处分该股权所需合理费用后优先受偿。

  质权人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有剩余的,应及时退交出质人;不足偿还借款本息的,质权人有权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追偿不足部分。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出质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借款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股权出质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被出质的股权,也不得减少对出质股权公司的出资。

  出质人未遵守前款规定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办理股权质押融资、股权冻结、出质登记中,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义务,维护股权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违规办理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出质人恶意逃废债务造成质权人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将借款人、出质人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质权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不断改进和加强服务。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工商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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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政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军队干部退休工作中一些问题的处理意见
民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军事科学院和各直属院校政治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各地正在积极进行安置军队退休干部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对当前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办理。
一、建房安排问题
拟于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去年十二月提交各省、市、自治区的登记统计表是三万四千八百二十五人。根据基建经费安排情况,今年先按三万零二人下达建房指标,其余四千八百二十三人住房的修建,推迟到明年安排。推迟建房的具体对象,由各地民政部门确定。

推迟建房的具体对象确定后,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通知干部所属军队 大单位政治部,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将情况(包括干部姓名、部职别、职务等级等)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 并随同拟于一九八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一起填报退休干部登记表和统计表。
二、改变安置地点问题
中共中央中发[1980]72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4]号文件,对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去向作了原则规定。拟于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登记表中,有少数干部所报的安置地点,不符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上述文件的规定,民政部门又不同意接收安置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
部门与军队大单位政治部联系协商。在原报省、市、自治区范围内改变安置地点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协商解决;超出原报省、市、自治区范围改变安置地点的,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与军队大单位协商后,仍需改变安置地点的,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将变
化情况(包括干部姓名、部职别、职务等级、原报安置地点、 新报安置地点及理由等),报告民政部和总政治部。 并随同拟于一九八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一起填报退休干部登记表和统计表。
三、复议调整的问题
原定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经批准改为转业、离休、留队工作或已经病故的,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将变化情况(包括干部姓名、部职别、 职务等级、原报安置地点、变化结果等)函告干部原报安置地区的省、市、 自治区民政部门,同时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备案。
四、职务等级改变后增减建房面积的问题
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中,有少数干部在退休干部登记表移交政府之后才评定职称等级。经组织批准确定的职称等级高于或低于原报职务等级的,由军队大单位政治部函告原报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并报民政部和总政治部,职称等级调整后所需增加或减少
的建房面积及其经费、材料,请各地在已下达的建房指标中调整解决。
五、自建住房和维修旧房问题
军队退休干部中,自愿回农村安置的应予鼓励。他们要求在农村自建住房或维修旧房的,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公社、生产大队应予协助。有的退休干部在安置地点原有住房(指本人有房产权的),自愿维修或增建即可安置的,也应允许。自建住房或维修、扩建旧房的具体办法和所需经
费、材料指标等,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凡属上述情况,由退休干部本人提出要求,军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与安置地区县、市民政部门直接协商,提出意见,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办理。
以上五项工作,有关单位要抓紧进行,在九月底以前搞完。
六、搞好住房的选点、设计和质量问题
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在安置地点确定之后,各地民政部门和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国办发[1981]3 号文件的精神,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退休干部建房的选点、设计和修建工作。选点时,要考虑到军队退休干部多是年大、体弱
、多病、伤残的情况,尽量选在治病、生活比较方便的地方。设计和修建时,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尽量搞得适用一些,质量好一些,充分发挥投资效果。
七、建好住房提前办理进住手续等问题
定于一九八二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有的城市采取买房等办法,解决了住房,要求提前进住的,按如下办法办理:(一)由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和军队大单位政治部直接联系办理。在新的退休规定颁布之前,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管理、供给;易地
安置的,由安置地区的军分区或县、市人武部代管代供;新的退休规定颁布后,由干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和移交工作。(二)易地安置的,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4号文件规定,军队退休干部的配偶、 未成年的和待业的子女,以及干部退休前已经批准随军的其他亲属 , 可随同干部前往
居住;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的,可准许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随迁。有工作的配偶、子女随迁后,由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人事或劳动部门负责安排;待业的子女和当地待业青年一样安排就业。退休干部亲属随迁后的户口,由安置地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原为市镇户口的,随迁后不改变,仍吃商品粮,一切都按当地市镇户口办理。这项工作由干部原单位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八、第二批退休干部登记统计工作问题
拟于一九八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的登记统计工作即将进行。鉴于退休干部登记统计工作出现的问题,有必要重申,退休干部安置地点的填报,必须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0]72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填写表报要准确、具体、清楚。各级政治机关要
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军队各大单位于今年十月底以前将一九八三年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的登记表和统计表上报总政治部。(附《军队退休干部登记表》及填表说明)
九、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之间加强联系问题
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是政府和军队的共同任务,双方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支持。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几件事:一是了解来本地区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情况,协助部队同政府取得联系;二是主动关心退休干部住房的选点、修建情况,
协助政府做好安置工作;三是协助政府和部队做好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为了避免军队、地方联系时头绪过多,对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地点的确定,军队一般由大单位政治部与省、市、自治区民政部门联系为宜。安置地点确定后,退休干部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可委托团以上政治机关
与县以上民政部门直接协商办理。为了节约开支,距离较远的单位联系时,主要通过函电,尽量不要派人前往。
十、加强领导和做好管理教育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工作十分重视。今年,国家在大幅度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情况下,拨出专款专材来解决军队退休干部的住房,把妥善安置军队退休干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地方各级民政部门,都应加强领导,做好管理教育和安
置工作,下大力把这项工作抓好。军队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对已经批准退休的干部,在移交政府之前一定要搞好对他们的管理,管政治、管思想、管生活,充分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要听从组织的安排,按照有关指示、规定办事;要实事求是,准确地反映情况;要顾全大
局,体谅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困难,不要提出过高过急的要求。对他们提出的要求,凡合情合理又能够解决的,要在移交前抓紧解决。对个别坚持无理要求,经过说服教育仍无转变的,要给予批评和采取必要的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做好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的各项工作
,热情地为军队退休干部服务。



1981年7月24日

卫生部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4〕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部部属(管)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4〕13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发〔2004〕140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财务部门管理职能、规范经济核算与分配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内部岗位或科室,加强和改进经济核算工作,科学制定奖金分配实施办法。我部将于2005年组织检查文件的落实情况。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