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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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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安府发〔2010〕1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效率与质量所实施的检查、调查、纠正、问责等活动。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建立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行政机关、新闻单位抽调人员开展工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行风评议员等有关人士参加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职责

第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二)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机关行政效能和软环境建设情况;   
(三)受理涉及行政效能和发展软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
  (四)检查、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问题;
  (五)根据检查、调查或评议考核结果,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行政问责或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第八条 着力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建设,主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首问责任人对办事人的来电、来信或者来人咨询、办理业务进行认真登记、及时办理的制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认真解释和答复,按时限帮助引导到相关单位、部门办理。
(二)限时办结制。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三)服务承诺制。服务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的制度。
(四)软环境建设监测制。软环境建设监测制是指在重点部门、企事业单位、便民服务机构和群众中建立一批监测点,对软环境建设、效能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督促有关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的制度。
(五)一次性告知制。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和政务大厅办事或咨询,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要件、程序、时限等全部信息材料的制度。
(六)效能监察投诉制。效能监察投诉制是指在行政监察机关建立效能监察投诉机构,开通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举报邮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效能投诉的制度。

第五章 行政效能监察重点

第九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时,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
(一)对中央、省、市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不落实、不按时落实的;
  (二)工作“庸、懒、散”,无正当理由上下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玩游戏、打麻将等无所事事、有工作不干等行为的;
(三)在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中,擅自设立审批许可条件、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难度的;
(四)利用行政审批权对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等行为影响群众办事、损害发展软环境的;
(五)不按规定时限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六)不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故意设置障碍,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成本、办事难度、延长办事时间的;
  (七)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不纳入、或者在窗口职责权限内应办理而不办理的;
  (八)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以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监察方式包括受理投诉和检查、调查、暗访、评估,以及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等方式。行政效能监察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启动;涉及重要的效能监察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效能考核评估制度,由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选择一批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评估,选择面不低于当地行政机关总数的30%。

  第十二条 实施专项效能监察,应当向被监察的单位发出行政效能专项监察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通知书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听取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实事求是地提交行政效能监察报告。

行政效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的主要责任,处理依据、意见,以及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结果处理。监察机关根据效能监察结果,开展行政效能问责。重要的行政效能问责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行政效能问责方式

  第十五条 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安顺市委关于开展警示诫勉工作的实施意见》、《安顺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采取以下方式实施问责:
(一)行政效能告诫;
(二)警示诫勉;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组织处理(含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七)予以辞退。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监察机关在实施效能监察中发现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效能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问责救济。被问责人员对行政效能问责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效能问责的执行。

第七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行政效能问责一次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两次问责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所在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一等奖。单位(部门)受到行政效能问责一次的,年终目标考核为末等奖,同时取消主要领导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将行政问责结果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问责结果抄送同级监察机关。

对省驻安单位的行政效能问责,由市级监察机关将问责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监察局、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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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行)和《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2]118号




关于印发《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行)和《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确保新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质量,保证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在征求第一届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行)和《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试行)
2、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试行)


二○○二年十月十日

抄 送:第一届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委员


附件1: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
(试 行)

  为了确保新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质量,保证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精神和评审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评审委员会的任务
1、参加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实地考察,提出考察报告,对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2、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对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生态功能保护区主审委员负责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情况及评估意见,代拟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并依据评审结果修改完成评审意见。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工作负责,办事公正。
2、主管行政领导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科研、技术和管理工作能提出权威性的意见。
3、热爱生态功能保护区工作,身体健康,能参加生态功能保护区实地考察等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一)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四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评审委员会换届及评审委员解聘或增补手续,由有关单位提出人选,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理。
  (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其主要任务是:
1、承办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负责初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的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申报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3、组织协调申报国家级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在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异议;建
4、受理评审委员日常工作中提出的有关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5、组织评审委员和有关专家对申报国家级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
6、组织开展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宣传,建立和管理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档案。

  四、评审及复评程序
1、评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每个拟建的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由1-2名评审委员担任主审委员。
2、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和有关专家对申报国家级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由主审委员提出考察报告和评估意见。
3、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在听取申请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情况汇报和评估意见后,以记名投票方式(含书面评审意见)一次表决。
4、为保证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的严肃性,评审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确因工作或身体原因需由委托代表参加评审会议时,部门代表的委托要有单位公章,专家的委托要有专家本人的签字。
5、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第一次未通过评审的,可申请下一次复评。连续两次未通过评审的,原则上不允许再申报。
6、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复评程序同评审程序。

  五、报批程序
1、经评审委员会2/3以上评审委员(包括2/3,含评审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通过的生态功能保护区,按照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办理。
2、对在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异议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程序报批。

附件2: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和评审规定
(试 行)

  为了保证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特制定本规定。

1. 申报与评审

1.1 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由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1.2 申报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书;
(2)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附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位置图、规划图等相关图件资料及影像资料)。

1.3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

1.4 评审实行一人一票制,各项指标总得分小于60分或单项指标赋值出现0分的票计为反对票。

2. 评审指标与赋分

2.1 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指标由生态安全重要性(个性指标)、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共性指标)和管理基础(共性指标)三部分组成。

2.2 根据各评审指标在不同类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重要程度,分别赋于一定分值,总分为100分。其中生态安全重要性60分, 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30分, 管理基础10分。

2.3 本规定适用于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防风固沙区、重要江河洪水调蓄区、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及重要渔业水域等6类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评审。

3. 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安全重要性评审指标及赋分(60)

3.1 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生态服务功能(15)
  根据产蓄水量和占全流域产蓄水量的百分比进行评价。
具有重要的水源涵养功能(15)
具有比较重要的水源涵养功能(10)
具有一般的水源涵养功能(5)
具有较小的水源涵养功能(0)

(2)生态环境脆弱性(5)
  根据植被覆盖度、干燥度、土壤侵蚀强度对生态环境脆弱性进行评价。
脆弱(5)
比较脆弱(3)
一般(1)

(3)生物多样性(10)
  根据生态系统的独特性、物种的稀有性进行评价。
重要(10)
比较重要(7)
一般(4)
较不重要(1)

(4)生态服务流域范围(10)
大于20万平方公里(10)
10-20万平方公里(7)
2-10万平方公里(4)
小于2万平方公里(1)

(5)生态服务流域年经济产值(GDP)(10)
大于3000 亿元(10)
300-3000 亿元(7)
100-300 亿元(4)
小于100 亿元(1)

(6)生态服务流域人口数量(10)
大于5000万(10)
500万-5000万(7)
100万-500万(4)
小于100万(1)

3.2 防风固沙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生态功能(15)
  根据区域年扬尘起沙天数及对重要社会经济区域的影响进行评价。
具有重要的防风固沙功能(15)
具有比较重要的防风固沙功能(10)
一般防风固沙功能(5)
防风固沙功能较小(0)

(2) 生态环境脆弱性(10)
  根据植被覆盖度、干燥度、土壤侵蚀强度对生态环境脆弱性进行评价。
脆弱(10)
比较脆弱(7)
一般(4)
较不脆弱(1)

(3) 生物多样性(5)
  根据生态系统的独特性、物种的稀有性进行评价。
重要(5)
比较重要(3)
一般(1)

(4) 生态服务区域范围(10)
大于100万平方公里(10)
50-100万平方公里(7)
10-50万平方公里(4)
小于10万平方公里(1)

(5) 生态服务区域年经济产值(GDP)(10)
大于5000 亿元(10)
500-5000 亿元(7)
100-500 亿元(4)
小于100 亿元(1)

(6) 生态服务区域人口数量(10)
大于10000万(10)
1000-10000万(7)
100-1000万(4)
小于100万(1)

3.3 江河洪水调蓄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 生态服务功能(15)
  根据调蓄洪水能力进行评价。
重要(15)
比较重要(10)
一般(5)
较不重要(0)

(2) 生态环境脆弱性(10)
  根据旱涝指数、湖泊萎缩率及洪涝灾害发生频率进行评价。
脆弱(10)
比较脆弱(7)
一般(4)
较不脆弱(1)

(3) 生物多样性(5)
  根据生态系统的独特性、物种的稀有性进行评价。
重要(5)
比较重要(3)
一般(1)

(4) 生态服务流域范围(10)
大于3万平方公里(10)
1-3万平方公里(7)
0.3-1万平方公里(4)
小于0.3万平方公里(1)

(5) 生态服务流域年经济产值(GDP)(10)
大于1000 亿元(10)
500-1000 亿元(7)
100-500 亿元(4)
小于100 亿元(1)

(6) 生态服务区域人口数量(10)
大于1000万(10)
500-1000万(7)
100-500万(4)
小于100万(1)

3.4 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 生态服务功能(20)
重要(大江大河大湖(库)的源头)(20)
比较重要(大江大河大湖(库)一级支流的源头)(10)
一般(大江大河大湖(库)二级支流的源头)(5)
其它支流的源头(0)

(2) 水土流失控制比(20)
稳定(土壤侵蚀模数与允许流失量之比小于1)(20)
比较稳定(土壤侵蚀模数与允许流失量之比1-3)(15)
较不稳定(土壤侵蚀模数与允许流失量之比3-5)(10)
很不稳定(土壤侵蚀模数与允许流失量之比大于5)(5)

(3) 土壤侵蚀潜在危险度(20)
强险型以上(20)
危险型(15)
轻险型(10)
轻险型以下(5)

3.5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生态安全重要性

(1) 资源开发集中连片面积(15)
大于5万平方公里 (15)
1-5万平方公里 (10)
5千-1万平方公里 (5)
小于5千平方公里 (1)

(2) 当地水土资源紧缺程度(15)
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5)
接近全国平均水平(10)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5)
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

(3) 生态系统可恢复难易程度(15)
极难恢复(15)
难恢复(10)
较难恢复(5)
较易恢复(1)

(4) 下游和周边地区的重要性(15)
年产值>5亿元或人口>100万(15)
年产值1-5亿元或人口50-100万(10)
年产值1-0.5亿元或人口50-30万(5)
年产值<1亿元或人口<30万(1)

3.6 重要渔业水域生态安全重要性

(1)生态服务功能(20)
重要经济鱼虾类、优质鱼虾类的产卵场、幼鱼集中分布区(育幼场)(20)
重要经济鱼虾类、优质鱼虾类的洄游通道、索饵场、越冬场(15 )
重要经济鱼虾类的养殖场(5)
其它经济鱼虾类的分布区(0)

(2) 生物多样性(20)
根据生态系统的独特性、物种的稀有性进行评价。
重要(20)
比较重要(15)
一般(10)
较不重要(5)

(3)资源重要性(20)
非常重要(20)
重要(15)
比较重要(10)
一般(5)

4 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共性指标)(30)

(1) 生态功能定位与功能区划(10)
主导生态功能和辅助生态功能定位准确,功能区划科学合理(10)
主导生态功能和辅助生态功能定位基本准确,功能区划基本合理(5)
主导生态功能和辅助生态功能定位不准确,功能区划科学性和合理性较差(0)

(2) 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性(15)
保护目标明确,产业结构和资源开发利用合理,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具有较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性好(15)
保护目标基本明确,产业结构和资源开发利用基本合理,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具有较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性较好(10)
保护目标不明确,产业结构和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性差(0)

(3) 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5)
好(5)
较好(3)
较差(1)

5 管理基础(共性指标)(10)

(1) 管理基础(10)
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明确,具备较好的协调能力及监管设施(10)
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基本明确,具备一定的协调能力及监管设施(5)
管理机构、人员及职责尚不明确,且提交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中组织管理措施不得力,自有资金构成不明确(0)



案例:2011年,甲乙二人在一起吃饭,酒后二人言语不和,乙便一巴掌将甲打倒在地,后乙将甲送入医院并积极救治,但甲仍因颅脑损伤而死亡,最后甲乙两家协商私了,乙赔付甲家丧葬费,并签订协议,2012年由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此案立案,请问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无论是打一巴掌还是打一拳头都是伤害行为,并且从该案的基本案情可以看出打的力度很大,一般力道是不会造成颅脑损伤的,虽然乙当时喝酒了,但是乙这一巴掌是和甲言语不合后故意打的,而且打的力度很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造成死亡结果,并且伤害行为与被害人倒地、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案当中,行为人乙不具备故意伤害甲的心理基础和主观心态,其因言语不合打甲一巴掌,致甲死亡,这种后果远远不是乙所希望的,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一巴掌是不会导致人死亡的,其致人死亡的结果是其过失产生的,本案当中,乙在酒后因言语不合和甲发生冲突,打甲一巴掌,乙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应当预见到打甲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轻信只打一巴掌是能够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在客观上导致甲死亡这一结果是乙不希望发生的,故应认定乙对甲没有伤害故意,对出现致人伤害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因此笔者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河北省景县检察院  陈亚静、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