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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8:18:58  浏览:98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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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要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市县人民政府逐年回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要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同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各地要及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二)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房价较高的城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三)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国有林区、垦区和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企业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抓紧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逐步扩大中央补助地区范围,加大地方政府补助力度。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资金和质量监管。
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中央继续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大省级政府统筹力度,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大信贷支持。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且经总行评估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借款人和当地政府要确保按期还贷,防范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同时,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贯彻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农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具体轮候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使用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四)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等。省级人民政府要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实,注意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不搞“一刀切”。“十二五”时期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目标任务,按需申报,自下而上,编制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度。要尽快明确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用地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到项目,尽早开展前期工作,以便落实资金和土地,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市县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
(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地区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要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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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诚信教育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诚信教育的通知
教基厅[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根据全国整规办、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司法部、教育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精神,普遍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现就中小学开展诚信教育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诚信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发布以来,全社会普遍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公民道德教育活动,良好社会道德风尚逐渐形成,全民族的文明素质不断提高。但是,在一些领域和地方不守承诺、欺骗欺诈等失信现象屡禁不止,这些社会不良现象也侵蚀着校园,给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在一些地区和学校,少数学生考试作弊、言行不一、欺骗他人的情况时有发生。

  面对社会发展变化对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新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诚信教育、建设诚信社会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充分认识诚实守信的品德是立身之本、做人之道,必须从小培养,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充分认识诚信教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作为学校工作的一件大事,认真抓紧抓好。

  二、诚信教育的主要内容

  中小学诚信教育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突出抓好诚实教育和守信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使中小学生了解诚信的基本内容,懂得诚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守法、守规的自觉性,牢固树立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从小立志作讲诚信、讲道德的人。

  (一)在诚实教育方面:培养学生诚实待人,以真诚的言行对待他人、关心他人,对他人富有同情心,乐于助人。严格要求自己,言行一致,不说谎话,作业和考试求真实,不抄袭、不作弊。

  (二)在守信教育方面:培养学生守时、守信、有责任心,承诺的事情一定要做到,言必信、行必果。遇到失误,勇于承担应有的责任,知错就改。

  (三)在诚实守信教育的同时,还要加强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社会公德的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诚信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诚信教育活动要遵循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小型为主的原则,既要有声势、影响,又要扎扎实实。要根据中小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认知规律,结合本地区和学校的工作实际,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

  (一)要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诚信教育要与社会公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有机融合,提高整体教育效果。

  (二)以学生为主体,组织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诚信教育重点在知行统一,关键在践行。各中小学校要精心安排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的诚信教育活动。

  诚信教育要与传统美德教育相结合,充分挖掘和利用传统美德中有关诚信内容的格言、楷模、典故、故事等,通过诵读、故事会、表演等形式,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在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活动中,使学生感受、体会诚信是做人的根本。

  要充分利用现实生活中有关诚信的典型案例、典型人物、先进人物,通过报告会、座谈会,上门参观、走访等形式,感受诚信对一个人成长的重要性。

  以“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为主题,利用校、班、团队会组织研讨会、辩论会;举办征文、演讲、知识竞赛、我讲诚信故事、相声小品等活动;充分利用校内橱窗、黑板报、广播、校园电视台、校园网大力宣传诚信教育的基本内容、要求和重要意义,形成“人人知诚信”的良好氛围,为“人人讲诚信”打下舆论基础。

  要充分利用每年9月20日全国“公民道德宣传日”和每年9月全国“中小学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月”的活动契机,将诚信教育作为重点之一,安排时间组织相关教育活动。

  (三)将诚信教育渗透到学科教学中。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抓住时机,结合教学内容,将诚信教育有机渗透到教育教学活动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品质。德育课程和文科教学要结合教学内容,丰富诚信教育内容,寓诚信人物、事件等于课堂教学之中,理科教学要在体现实事求是、严谨科学精神的基础上,融入诚信精神。

  四、加强领导,健全制度

  (一)统筹规划,完善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树立以诚信立校、以诚信立教、以诚信育人的思想,切实加强领导,将诚信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建立健全诚信教育的各项制度。要将诚信教育纳入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之中,把诚信作为学校对各部门的管理和考评、对教师的管理和考评、对学生的操行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充分利用学生成长记录,建立学生诚信记录评估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共青团和工会的作用。

  (二)为人师表,率先垂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中小学教职员工要带头讲诚信,做到“言必信,行必果”,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为人师表、身体力行、有诺必践,以教师高尚的品行、人格的魅力、诚信的作风取信于学生、学生家长和社会,提高公信力,做诚信的表率。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各项制度建设,将诚实守信落实到全体教师的教育行为上。

  (三)走向社区、进入家庭。诚信教育要取得实效,仅仅停留在学校教育是不够的,要通过多种活动形式,将学校诚信教育与社会道德和家庭道德建设结合起来。社区和家庭是中小学生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对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学校要主动与家庭、社区紧密配合,扩大学校教育对社会和家庭的影响,特别是要重视和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充分认识诚信对学生成长的重要性,以身作则,积极配合学校共同抓好诚信教育,促进学生诚信素养的提高。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七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海预字[2013]363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预报中心、减灾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灾情调查收集和报送工作,提高海洋灾情管理水平,我局组织编制了《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暂行)》(附件,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海洋灾情调查收集和报送工作。

    



国家海洋局

2013年6月17日





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灾情调查和评估工作的管理,规范海洋灾情调查评估活动,保证海洋灾情数据的客观、准确、及时报送,依据国务院《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事件报告分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应本着“分级管理、科学客观、快速准确、逐级报送”的原则实施。



  第三条 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国家海洋局相关单位(部门)在开展海洋灾情现场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时均需遵守本规定。规定所称海洋灾害包括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四类。灾情报送按照《海洋灾害报表》(附件)执行,海洋灾情现场调查按照《海洋灾害调查技术规程》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编制、修订海洋灾情调查评估技术方法、规程等。



  国家海洋局各海区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所辖区域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



  沿海各级地方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 沿海县级及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海洋灾情调查评估体系,建立海洋灾情信息员队伍。



第三章 海洋灾情收集、整理和报送



  第六条 发生海洋灾害时,受灾区域县级及以上海洋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灾情调查,填写《海洋灾情信息表》(海灾表1-2),逐级报送上级海洋主管部门。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核准所辖区域海洋灾情信息,按照初报、续报、核报以及补报的要求做好灾情报送工作。



  初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于灾害发生当日内,及时将已掌握的海洋灾情信息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



  续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于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灾害发生次日起,于每日16:00时前核报此前灾情信息,并将更新后灾情信息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海冰灾害发生当日后,于每周五16:00时前核报此前灾情信息,并将更新后灾情信息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



  核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于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72小时内,核准、汇总本次灾害过程中所辖区域的海洋灾情信息,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相关海区分局。



  补报: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在核报工作完成后,对于仍需要对于灾情信息进行修改、补充的,可以通过补报形式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相关海区分局。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各海区分局应于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48小时内填写《海洋观测设施受损表》(海灾表3),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



  第七条 灾害发生后,相关海区预报中心应于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48小时内填写《海洋灾害基本情况表》(海灾表4-7),报送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海区分局。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海洋灾害警报解除后72小时内汇总海洋灾害基本情况,报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



  第八条 各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于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8日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将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年度核实后的海洋灾情报送至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各相关分局。



  报送具体内容包括:本期内每种海洋灾害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以及应对措施,区域、行业(领域)受灾分布情况,与去年同期对比情况(可采用图表形式)等,并填写《海洋灾情信息表》(海灾表1-2)。对于本期内造成人员死亡(失踪)的海洋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置情况等要逐一说明。同时,需说明海洋防灾减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应对措施和意见建议等。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与海区和省级预报机构开展季度预测会商后,于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8日和次年1月5日前分别将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年度内海洋灾害自然过程统计分析、主要特点、下一阶段的预测发展趋势,报送至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减灾中心。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负责管理海洋灾情信息并建立全国海洋灾情信息库,各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建立本省的海洋灾情信息库。



第四章 海洋灾情现场调查评估



  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启动Ⅱ级(含)以上应急响应后,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现场海洋灾情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应重点关注重点保障目标、重要人口密集区和沿海重大工程的灾害影响情况。



  Ⅰ级应急响应: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应在红色警报发布后24小时内,组织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灾害影响区域海区分局以及相关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开展现场调查。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在灾害过程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报告并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灾害影响区域海区分局。



  Ⅱ级应急响应:灾害影响区域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在橙色警报发布后24小时内,会同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和相关海区分局,开展现场调查,并在灾害过程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和所在海区分局。



  Ⅲ、Ⅳ级应急响应:灾害影响区域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在黄色、蓝色警报发布后24小时内,视灾害情况自行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并在灾害过程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同时抄送国家海洋局海洋减灾中心和所在海区分局。



  同一热带或温带气旋过程,风暴潮和海浪警报级别不一致时,现场调查工作开展原则上按照风暴潮警报级别进行判定。



  海冰灾害的现场调查工作由海洋预报减灾司根据海冰灾害具体发展情况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海洋灾情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导致发生海洋灾害的天气系统;海洋灾害实况及特征;海洋灾害对受灾区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分析;海洋灾害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存在主要问题和工作建议等。除了形成文字材料外,还应当通过照相或摄像方式留有影像资料,提供能形象反映现场真实情况的信息。



  第十二条 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完成后,应按照《档案法》、《海洋档案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海洋档案业务规范要求整理归档,确保海洋灾情记录档案完整、准确。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三条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对在海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海洋灾情信息以及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核实海洋灾情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使海洋灾情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海洋预报减灾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海洋灾害报表





海洋灾害报表.doc

http://www.soa.gov.cn/zwgk/gjhyjwj/ybjz_254/201306/P02013062756341436919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