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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4:08:42  浏览:9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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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尾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汕尾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汕尾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精神,设立汕尾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实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三)保证项目评审和资金使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

(五)统筹安排、讲求效益、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经贸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经贸局负责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市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支持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宣传培训和节能工作表彰奖励等相关项目,其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既可以由企业自主实施,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具体包括:


(一)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广东省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粤经贸环资〔2007〕497号)中确定的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中的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区域热电联产、绿色照明等项目,重点耗能企业其他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循环经济试点单位重大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国家循环经济试点重大项目,市政府决定的由本专项资金承担的项目;

(二)节能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监测、评估、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项目;

(三)先进节能产品、设备的推广与应用项目以及配套支持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包括具有示范意义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工业“三废”资源化利用项目、木材节约代用项目、以提高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大项目;

(五)清洁生产项目,主要包括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污项目以及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电力、建材、电镀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工程及环保产业化示范项目;

(六)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宣传培训、政策研究、交流合作、节能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等。

(七)节能工作表彰奖励项目,主要包括市政府对节能先进县(市、区)、市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除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或单位法人;

(二)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以节能技术改造奖励为主,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其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一律采取奖励方式,奖励金额与实际节能量挂钩;其他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九条 适当实行市县联动推动节能技术改造,由市经贸局根据每年节能工作需要与有关县(市、区)政府签订市县(市、区)联动合作协议,由市、县(市、区)各安排一定资金,共同支持当地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适当与市县(市、区)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联动配套,主要包括支柱产业、战略产业共建,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或产业转移工业园共建,以及重大工业项目共建。

 

第四章 资金的专项标准和核定办法




  第十条 项目扶持标准是: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奖励资金的70%奖励给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单位,30%奖励给终端用户。

(二)其余项目补助金额根据投资额或者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 市经贸局对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公布的我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市经贸局要报请省经贸委将该审核机构从省公布的名单中予以除名,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根据我市节能工作的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有关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具体组织。

  第十四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要求;

(二)项目符合国家、省和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三)申报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还应具备:(1)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2)列入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必须完成能源审计报告并通过审核,节能考核等级必须为基本完成以上;(3)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下、500吨标准煤以上。

  第十五条 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

(六)有相应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七)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

(八)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其中,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只需提供第(一)、(二)、(三)、(七)、(八)、(九)款申报材料;表彰奖励根据相关考核评定结果实施,不需要另行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属市属单位项目的,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组织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向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属县(市、区)单位项目的,由所在地同级经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对部分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核查,形成项目初步计划在市经贸局网上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日无异议的,确定并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实行市县(市、区)联动推动节能技术改造的地区,其申报项目参照上述程序进行,市在市县联动确定的资金额度内予以安排项目。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的项目,不给予扶持: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过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面临正在进行的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单位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或正面临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的;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市、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市属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主管部门(市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企业集团),县(市、区)单位项目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


  第二十一条 节能技术改造奖励项目竣工验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贸局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市财政局根据节能量审核报告与县(市、区)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或扣回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节能奖励资金在财务上作资本公积处理。

(二)收到补助金的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应通过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行政单位的,通过拨入经费(拨入专项经费)进行核算;项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通过拨入专款进行核算。




第七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扶持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经贸局、市财政局申报项目终止。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贸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与市经贸局根据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共同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审核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有关资料,并加强对项目建设及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通知》(粤财评〔2004〕1号)的规定,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制度。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外,还将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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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在全国各地农村深入开展,对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看到,有的地方村民委员会选举竞争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影响了村民的参与热情;有的地方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化解不及时,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公正有序,保障村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推动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形式之一。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农村社会结构快速变动,社会利益格局和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进一步完善选举各项程序,做深做细做实选举各个环节工作,有利于保障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调动亿万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目前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进一步推向深入。

二、切实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加强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凡举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地方,省、市、县、乡各级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保证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推动选举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要积极指导依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加强选举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农民群众中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激发他们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热情,了解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程序,珍惜民主权利,真正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民委员会。县级党委和政府要重点做好对县乡两级负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党政干部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牢固掌握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断提高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乡级党委和政府要重点做好对包村干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悉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不断提高实际操作的规范化水平。凡不掌握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县乡干部以及在选举培训中不合格的县乡干部,不得派到村里指导选举工作。

加强选举方案制定工作。县乡两级要围绕组建村民委员会选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选举教育和培训、选举工作各个阶段的基本要求、选举工作进展安排等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社会结构变化、人口流动、基层干部群众思想状况等社情民意,增强选举方案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加强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联络沟通,妥善解决他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重点关注村情复杂、干群矛盾突出以及历次选举中问题较多的村,并制定工作预案,加强工作力量,加大指导力度。未经县(市、区)委批准,无故取消或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依法追究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加强村级财务审计工作。乡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对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做好村级财务清理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审计工作。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和管理情况、土地补偿分配和使用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以及农民群众反映集中、强烈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要列入审计范围,并及时将审计结果公之于众。

三、依法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

规范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程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必须依法推选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任意指定、撤换。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发挥村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产生,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村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鼓励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竞争。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但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提倡把更多女性村民特别是村妇代会主任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规范候选人的竞争行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正式候选人的情况。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组织候选人同村民见面,介绍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禁止候选人或候选人指使的人私下拉票。要加强对候选人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的审核把关工作,治村设想或竞职承诺不得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内容,不得有侵犯其他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有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的内容。要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和措施,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助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对候选人承诺捐助村集体的资金或物资,不应由候选人在选举前或选举后私自决定分配方案,而应交由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规范投票行为。全面设立秘密划票处,普遍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保障村民在无干扰的情况下自主表达选举意愿。严格规范委托投票,限定选民接受委托投票的人次,禁止投票现场临时委托。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其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切实维护选举大会的现场秩序,禁止任何人实施向选民展示钱物等扰乱选举现场秩序、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行为。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四、扎实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后续工作

扎实做好新老村民委员会交接工作。新老村民委员会的交接工作,由乡级政府负责主持,村党组织参与。原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已经完成选举的地方,要认真检查验收。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级党委和政府、村党组织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要耐心做好落选人员思想工作,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

扎实做好新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培训工作。选举结束后,各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制订规划,广泛培训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法律法规和实用技术,增强村民委员会成员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增强正确执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增强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领。

扎实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工作。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选举期间竞职承诺的监督,防止其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理顺村级各类组织的关系,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深入开展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凡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和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为村民服务职责或拒不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党组织和乡(镇)党委、政府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扎实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妥善解决村干部的报酬和养老保险等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按规定渠道,切实解决村民委员会的活动场所问题,及时拨付工作运行经费;乡级政府需要委托村民委员会承办的事项,应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对于一心为民、工作成绩突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
五、坚决查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

坚决制止和查处贿选行为。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过程中,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本村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贿选的界限,加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对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及时终止其资格。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农村党员干部,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农村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参与或者怂恿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分别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对假借选举之名,打着宗教旗号从事非法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和刑事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六、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健全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人大、政府要把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县级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乡级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直接责任人”的职责,村党组织要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要切实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统筹协调村级党组织选举工作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加强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抓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各级纪检监察、宣传、信访、公安、司法、综合治理、妇联等部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参与、配合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和指导工作不力、敷衍应付、处置不当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县乡两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提供咨询服务。对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来信来访,要及时调查研究,妥善答复,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如果属实或基本属实的,要及时纠正解决;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进行完善;对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的,要尽快说明情况,争取群众的认可;对群众听信谣传、上当受骗的,要及时予以揭露,澄清事实,消除群众误解。县乡村三级都要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全面掌握选举动态,及时上报选举引发的重大事件。在选情复杂的地方,县乡两级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加大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监督力度。要充分发挥党委、人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同时结合实际,发挥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作用。要积极探索舆论监督以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选举监督员等形式,加强社会力量对选举工作的监督。

加强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积极作用,大力宣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宣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选举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正面引导的强大声势。县乡村三级都要把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贯穿于选举工作全过程,把依法办事贯穿于选举实践全过程,把为什么举行村民委员会选举、应该选举什么样的人进村民委员会、什么样的选举行为为法律法规所允许等问题,通过多种方式清清楚楚地告诉广大村民,引导他们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引导候选人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正确对待自己、其他候选人和村民,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促进理性公平竞争,努力形成和谐选举的良好局面。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尽快传达贯彻到农村干部群众中,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央。



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在青岛、武汉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

  对从青岛、武汉(以下合称启运地)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以下称离境地)洋山保税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启运地口岸为青岛前湾港或武汉阳逻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运输工具名称限为:永裕016、永裕018、新滨城、向莲。

  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海关管理的B类及以上企业,具体由海关负责审核;

  2.属于无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自营出口企业,具体由主管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时负责审核。

  二、主要流程

  1.出口企业须提前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

  2.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其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

  3.出口企业凭启运地海关出具的退税证明联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4.在退税证明联所列全部货物进入离境港后,离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启运地海关办理结关核销手续。

  5.海关将已启运并签发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实时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每月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和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加标识)发送给国家税务总局。报关单数据内容应在现有数据项目基础上,增加“运输工具名称”数据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反馈海关。

  6.主管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退税证明联及结关核销报关单数据,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及调整已退税额。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视为未实际出口货物,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

  7.货物若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实际出口,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电子数据。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三、启运港退税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

  四、各地海关和国税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配合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出运情况。财政、海关和国税部门要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监管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五、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