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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港澳援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59:03  浏览:88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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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港澳援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港澳援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雅安市港澳援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雅安市港澳援助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港澳援助项目管理,明晰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追究,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雅安市机关效能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雅委办〔200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港澳援助项目行政过错行为是指项目管理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对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建设进度、社会影响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雅安市港澳特区援助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雅办函〔2010〕9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09〕62号)确定的职责分工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港澳援助项目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县区政府,市、县区相关部门,港澳援助项目受援单位)、雅投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

  (一) 各相关职能部门不履行限时办结制度,逾期办理立项、规划许可、用地预审、环评、安评、节能审查、施工图审查、报建等审批手续的;

  (二) 因工作不力造成建设条件不落实,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如征地拆迁、三通一平不能按期完成,红线与实际不符,供水供电不能保障等);

  (三) 对不具备招标条件强行招标造成损失的;

  (四) 对招标文件因备案审查不严格或违反有关规定备案导致招标失败的;

  (五) 不按程序履行项目变更报批手续,违反援助《合作安排》、《援助协议》进行设计施工的;

  (六) 违反港澳援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的;

  (七) 因监管失职在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方面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八) 项目代理业主与受援单位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互相推诿影响项目实施的;

  (九) 人为因素导致项目进度滞后,包括不能按期开工,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进度,不能按期竣工的;

  (十) 对各级检查组检查中发现指出的问题,不积极整改,甚至拒不整改、虚报谎报整改情况的;

  (十一) 其他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成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效能告诫;

  (六)停职离岗或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行政过错行为是由数个环节的行政行为共同造成的,各环节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在被调查过程中不如实陈述或掩盖过错事实的;

  (二)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三)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认定,应从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二)行政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经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认定,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调查中应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效能告诫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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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提高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水平,完善地质勘查资质信息系统建设,更好地应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实现政务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现就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统一配号的重要意义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是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断推进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力地支持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信息渠道不畅,全国地质勘查资质数据库更新和共享不及时等问题,尚难实现对全国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发证信息的规范、准确和实时掌握。

  实施全国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统一配号是应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水平的手段,不是设置新的行政审批事项,也不是增加资质审批的前置条件。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一是有利于促进全国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发证数据及时、准确、规范入库,提高数据质量和工作效率,满足矿政管理“一张图”建设的需要;二是有利于促进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本省(区、市)地质勘查资质基本情况,提高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利于促进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实现地质勘查资质政务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方便地勘单位、公众快捷查询和社会监督。

  二、统一配号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全国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统一配号

  实施统一配号后,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按《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权审批地质勘查资质申请,在准予批准后,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向“全国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统一配号系统”(以下简称“配号系统”)提交配号申请,获取统一配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号。

  (二)实施集中受理审查报盘数据统一上报

  实施统一配号后,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仍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要求,对每年两次集中受理审查接收的新设、延续申请电子报盘数据,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配号系统”上报,由部组织统一对申请电子报盘数据进行人员重复聘用、超龄、身份证号存疑等检查。

  (三)实施全国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统一公告和信息共享

  实施统一配号后,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统一配号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将由“配号系统”自动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上进行统一公告,并面向地勘单位、公众提供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查询服务。全国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发证信息,将通过“配号系统”,对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现共享。

  三、实施“配号系统”的几点要求

  (一)通过实施统一配号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网络连接、软硬件建设等),确保统一配号工作落实到位。

  (二)为保证全国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发证数据齐全、规范和准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省(区、市)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发证数据进行全面核实整理,确保与全国地质勘查资质数据库一致,并于“配号系统”正式运行前,将核实整理后的本省(区、市)地质勘查资质数据库及工作情况书面及电子文档报部。

  (三)“配号系统”部署在国土资源主干网,于2012年1月1日起开通试运行,3月1日起正式运行。自“配号系统”正式运行之日起,所有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变更、延续、补证等申请事项,各地质勘查资质发证机关在准予批准后,需通过“配号系统”获取统一配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号;注销申请事项,在准予注销后,通过“配号系统”提交注销备案数据。

  (四)“配号系统”正式运行前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仍继续有效;“配号系统”正式运行后新颁发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未经统一配号的为无效证书。

  (五)为做好全国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统一配号工作,保证实施统一配号的质量与进度,部将适时对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联系人及电话:

  袁 琦(部勘查司) 010-66558391

  王 红(部信息中心) 010-6655865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5年)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5]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我国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发病一直维持在较低水平,其中霍乱疫情连续三年明显下降,达到历史低发水平。但是监测资料显示,今年以来,我国霍乱流行特点正在不断发生变化,截止5月25日,全国共报告霍乱病例37例,与2004年同期相比,2005年全国霍乱疫情呈现出发病月份提前(1月份发生首发疫情)、以聚集性暴发为主、菌型(群)单一(血清学分型全部为O139群)等特点。此外,今年以来部分地区先后发生多起痢疾、伤寒、副伤寒等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截止5月25日,全国共报告霍乱、痢疾、伤寒、副伤寒及感染性腹泻等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42起,报告病例3672例,防治形势仍不容乐观。为进一步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6-10月期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肠道门诊)工作,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进行腹泻病人的登记和筛检,做好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工作,真正做到对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肠道传染病病人的出院标准,防止疫情扩散。
二、加强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的流性病学调查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疫源追踪、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切实做好疫点、疫区的卫生处理工作。
三、继续做好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的疫情监测工作。尤其要重视对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学校、大中城市中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筑工地等重点地区和人口的疫情监测和管理;加强对海、水产品的采样检测等监测管理。针对近年来肠道传染病发病和流行多与进食被污染的海、水产品有密切关系的特点,我部将于今年下半年在部分省份开展海产品、淡水产品霍乱弧菌污染现状的调查。
四、加大食品卫生执法力度。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防止因聚餐引发肠道传染病暴发和食物中毒的发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协作,加强对水产品市场的监管,督促经销商严格执行进销货索证、登记制度,对经营水产品的餐厅(馆)实施重点检查和监控,严格食品卫生制度,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要坚决整改或予以严厉查处。
五、做好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各地要对医疗机构内感染性疾病科(肠道门诊)、急诊医务人员进行霍乱等肠道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要对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专业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六、各地疾控中心要每日审核分析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疫情情况,一旦发现霍乱病例,要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实施控制措施。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来源:卫生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