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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8:39  浏览:8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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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9〕56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近年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在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高农村综合生产能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保护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强农惠农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比较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及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专业人才。

  (二)具有较完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能满足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发展、内控管理、理赔服务和防灾防损等需要。

  (三)有较为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安排规划,以及完备的农业巨灾风险应对预案。

  (四)原则上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保险公司,如拟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就上述条件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管理制度

  (一)开发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应遵循以下原则:

  1、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所保品种的主要风险;费率应依据保险责任、损失率状况和风险水平确定;保险条款法律要素齐全,语言通俗易懂,表述简洁明了。

  2、厘定费率时,要充分考虑各级财政补贴的风险责任和农民的实际需求,既要保证补贴政策执行的严肃性,又要满足“三农”对保险的多元化需求。

  3、在确定保险条款及费率方案时,应按地域(全国或分省)和保险标的提供细化的保额及相应的费率方案。至少一个县(市)区域内同一保险标的保额应保持一致。

  (二)进一步强化对产品报备工作的管理

  1、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实行“两级开发、一级管理、两级报备”原则。即涉及两个(含)以上省(区、市)的产品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保监会备案;仅涉及一个省(区、市)的产品经总公司同意后,由其省级分支机构向当地保监局备案。

  2、各公司在报备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时,除应提交《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承保理赔管理制度、再保险安排方案等材料。

  3、在同一区域、同一农产品类别中,同一家公司不得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

  三、切实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管理

  (一)各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规范经营的管理

  1、严禁分支机构误导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严禁分支机构以违规支付或允诺支付高额手续费等方式开展恶性价格竞争,严禁分支机构擅自更改或变相更改经保险监管机关备案的条款费率,严禁以批单退费等形式变相套取资金。

  2、要强化单证管理。农业保险投保单、保单、保险证等重要单证应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统一格式,单独编号;对有价单证,总公司要监印,纳入公司有价单证中统一管理;单证信息填写要准确、完整、规范;采取统保方式承保的,应在保险单证后,附加填写项目齐全的分户明细表,并将保险证发放到户;要建立单证管理台账,完善领、用、销制度。

  3、要确保赔案和赔款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通过假赔案变相支出费用。

  4、要规范理赔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真实完整。

  (二)各公司要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资金管理

  1、要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取工作,特别是要注意加强应收保费的管控。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结算特点,要制定相应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切实防范应收保费坏账风险,严禁虚挂应收保费、坐支、撕单埋单、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等违法违规行为。

  2、要定期对财务系统与业务系统中政策性农业保险数据进行检查,确保业务系统数据与财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3、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如遇大灾发生,应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

  (三)各公司要认真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工作

  1、各公司要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收支与其他保险业务收支分开管理,进行单独核算。

  2、各公司要对各项费用实行据实列支。在核算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时,应根据《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的费用分摊办法,准确认定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据实归集和分摊相关费用。严禁将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产生的费用分摊至政策性农业保险科目。

  3、以共保体及联办、代办等形式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需要委托保险公司进行核算的,相关公司应单独设立账套,并根据联办、代办的合同要求,将有关财务数据并入大账。

  (四)各公司要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

  1、各公司应当按照保监会规定,并遵循非寿险精算原理和方法,按照审慎原则,科学评估和计提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严禁弄虚作假,或人为调整和干扰各项责任准备金计提与评估。

  2、各公司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安排工作,充分利用再保险手段转移和化解政策性农业保险风险。对采取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等农险经营模式,鼓励保险公司协助地方政府,通过保险的风险分散渠道,代政府将其承担的风险予以转移分散。

  3、各公司要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风险动态监控制度,及早发现风险隐患,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四、不断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质量

  (一)各公司要加强投保管理。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投保。投保时应将理赔程序告知投保农户,并公开承保情况。

  (二)各公司要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确保及时将理赔资金支付给受灾农户。

  (三)各公司要通过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一是要公开理赔程序和理赔标准。二是要加快查勘理赔速度,缩短理赔时限。三是要公开理赔结果,应及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四)各公司要加强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气象等部门的长期合作机制,发挥保险防灾减灾作用,协助做好天气变化预警、人工增雨防雹、防病疫苗注射等工作,提高农业的防灾防疫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农业保险防灾防损费用支出水平原则上应高于一般性保险业务。防灾防损业务发生的费用应如实记入防预费科目。

  (五)各公司要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系机制,定期沟通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及时交流有益做法,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公司要定期检查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情况,着力检查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要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成效的分析研究,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确保农户的利益得到保障。

  (二)各保监局要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与农业、畜牧兽医、林业、气象等部门加强协调,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制度,形成工作合力,督促保险公司切实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三)各保监局要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检查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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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9〕2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修订,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科技工作方针,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全市科技进步,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和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厦门经济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厦门市科学技术奖,旨在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增设奖种。

  第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转化推广以及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第一完成人或完成单位为我市个人或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非常设机构),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与指导。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其所设奖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颁发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执行。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受理,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项授予条件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或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

  (一)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引进先进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明显改进或创新,并取得重大效益的;

  (三)在国家安全、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医疗卫生、重大工程等社会事业的科学研究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研究开发、技术发明、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成就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的单位(其中重大工程项目仅授予单位)或个人:

  (一)技术发明项目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进行研究开发,形成技术发明,并具备下列条件:

  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授权专利);

  ⒉前人尚未发明、发现或者公开;

  ⒊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

  ⒋项目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

  (二)技术开发、社会公益与重大工程项目

  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等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有科学技术创新,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

  ⒊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完成集成创新,确保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三)战略与决策研究项目

  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与政策、规划、专题调研、技术预测、科技立法以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已形成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法规,或形成具体的可操作实施方案,对地方党委、政府或产业发展决策有实际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授予在我市推动和组织优秀科技成果应用实施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奖,特殊情况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特别奖;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数不超过3项,可以空缺。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学技术组织推进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金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从市科技创新与研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奖项的申报(推荐)和评选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分为自主申报和推荐申报:

  (一)自主申报。鼓励项目完成人或完成单位自主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二)推荐申报。 鼓励设有科技管理机构的市政府行政部门、各区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在厦高校、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积极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须经过科技成果评价、验收或已获得有效发明专利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申报人或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如属推荐申报项目,应由推荐单位在推荐意见栏内填写推荐理由,推荐意见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专业范围内的科技成果作出初评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候选人、候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市奖励办公室根据专业组评审结果,组织综合组专家评审,并作出评审结论。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的结果和等级建议,作出获奖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评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奖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并经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后颁布。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或单位,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奖励的处分,并追回证书和奖金。涉及公务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所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为申报人或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证明,或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行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触及法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仍继续进行评审、奖励活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在其奖励活动中非法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实施方案,并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颁布的《厦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行作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柳州、百色、河池地区行署,桂林、梧州、钦州、贵港市人民政府,隆安、岑溪、来宾、阳朔,都安、平果、扶绥县(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审计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是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解决贫困地区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的扶贫项目。为了促进农村改水事业和经济发展,充分发挥项目水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项目水厂的还贷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世
界银行签订的中国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信贷协议内容和全国爱卫办颁发的《中国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水厂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世界银行贷款广西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自来水厂(以下简称“农村项目水厂”)是指我区钦州、隆安、来宾、阳朔、贵港、都安、平果、扶绥、岑溪等九个项目市、县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所建造的管网系统和非管网系统的农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项目区内的各供水单位和用户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改水项目办”)是同级人民政府农村改水建设和项目管理工作的事业单位。各级农村改水项目办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政府编制农村改水事业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对项目自来水厂供水运行、业务技术进行管理和指导,开展健康教育,不
断改善群众饮水卫生条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水厂还贷的督办工作。
第五条 农村项目水厂是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国内配套资金以及群众集资等多种资金来源建设的供水项目,是民办公助集体所在制的公用事业,是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产权属市(县)国家和集体所有。行政上受镇(乡)政府,村民委员会联营单位董事会领导。业务
上由市、县农村改水办管理和领导。
第六条 农村项目水厂经营管理,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在经营机制上可采取县(市)、乡(镇)或乡(镇)、村联办,或村独办,或个人或其他组织承包、租赁等多种多样的模式。不论那种模式,都要做到:有利于保证当地群众喝上安
全卫生水,有利于保证农村项目水厂不断巩固发展,有利于保证还贷和减轻当地政府负担。
第七条 农村项目水厂实行厂长负责制,水厂人员实行聘用制,厂长由镇(乡)政府根据条件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报市、县改水办考核批准后聘用。
第八条 农村项目水厂管理人员按以下标准配备:
供水人口1000-5000人
管理人员1-2人
供水人口5000-10000人
管理人员2-3人
供水人口10000-20000
管理人员3-5人
供水人口20000以上 管理人员5-7人
第九条 农村项目水厂要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包括设计、施工资料和厂内历年的人员编制,各种报表,厂内大事记载;设备品种规格分项列表;设备维修和维护状况;历年按月累计的制水量、售水量、药耗量、耗电总量和制水成本;历年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提供完备的安全供
水信息资料。

第三章 供水与水质标准
第十条 在农村项目水厂可供水范围内,居民、乡村企业、机关、学校、公共设施有关单位需要用水,均可向水厂提出申请用水。经水厂批准并办理接水手续后,才能用水。
第十一条 需安装、改装自来水管道的单位和个人,经农村项目水厂申请批准并交纳开户费(由各市、县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定)后,由水厂派人勘查、设计和安装。未经自来水厂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水。
第十二条 农村项目水厂的供水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和拆除,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水厂机电设备和供水管网维修保养制度,制定定期检测、检漏,确保水厂设备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使管网流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条 农村项目水厂厂地要圈围保护。管网以及附属设施也要给予保护。搞好水厂水源环境卫生,做到绿化、美化环境。
第十五条 农村项目水厂水源地要按照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有关水源卫生防护要求,设置水源防护安全地带,严防农药、化肥、农灌污水、工业废水污染水源。
第十六条 农村项目水厂出厂水的水质要符合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GB11730-89),要建立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制度。水质检验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定期检验。

第四章 还贷和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农村改水项目办会同当地乡镇政府、财政局、审计局、卫生防疫、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农村项目水厂工程进行竣工结算,竣工验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财务建帐、产权移交,转贷协议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农村项目水厂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会计、出纳人员。
第十九条 农村项目水厂实行计量收费。当地物价部门要根据制水成本和供水性质,制定生活、企业、营业性用水等不同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免费用水。水厂经费设立专用帐户,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挪用。
第二十条 项目市县政府和水厂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要建立改水项目还贷准备金,帐户设在财政部门。水厂的经营收入,除维持水厂正常开支外,首先要保证项目的还本付息,不足时由项目市县各级政府负责筹集还本付息所需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村项目水厂财务收支,要接受地方财政、改水办、审计部门的审查监督,财务当月报表需在次月5日前上报当地财政局和改水办审核。
第二十二条 农村水厂建立经济目标责任制和奖罚管理机制。做到责、权、利相结合,具体办法由产权单位制定,并报当地财政局、改水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农村项目水厂,从获利之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交水资源税费。农村项目水厂还贷期间用电按农业用电标准缴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9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