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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34:33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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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实施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韶关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八年四月十日



韶关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健全市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配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招拍挂时,将配建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由土地竞得人根据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和要求,按规定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所建房屋由政府按约定价格收购。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配建项目的签约、履约和房屋销售分配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按出让面积10%的比例划拨用地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市规划部门在制订项目用地规划时,应根据项目用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总的规划建筑面积,提出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房屋面积指标。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用土地由市政府实行行政划拨。

第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开招标、挂牌或拍卖商品房建设用地时,应在出让公告中约定以下配建要求:

(一)配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房屋面积;

(二)配建时限;

(三)收购价格(按市造价站公布的上年度同类型结构房屋单位造价加3%的利润)。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土地出让资料及项目用地竞得企业资料送市建设部门备案。

第八条 配建项目实行总承包。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土地出让公告,代表市政府与项目用地竞得开发企业签订配建合同。

第九条 配建企业应依据土地出让资料及配建合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条 市规划部门在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设计方案时,要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及配建合同的要求,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相关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二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交接手续按配建合同约定向配建方支付配建房屋收购费用。

支付方式可分两种:

(一)廉租房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安排;

(二)经济适用住房按配建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前,配建方应按土地挂牌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工程竣工结算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验收资料,按工程实际结算价将工程款支付给配建方。

第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中心凭相关资料办理配建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十五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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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94号)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蔚文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工效,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计划、规划、工商、公安、环保、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现场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但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建设工程除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建设单位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三)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因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规定。


  第八条 大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条件的,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自行搅拌混凝土用于本建设工程。


  第九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均应考虑使用预拌混凝土,并予以注明。


  第十一条 对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行为,监理单位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核准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核准相应的资质。


  第十三条 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购买无证企业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生产企业的预拌混凝土。


  第十四条 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注明价格、数量、设计标号、技术参数、供应时间、运输办法、验收条款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搅拌运输车和输送泵车为工程特种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核发交通特许通行证,实行全线全日通行。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沿途撒漏。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河道内。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泥土,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组织生产,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合的试验报告单。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必须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
  预拌混疑土试块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如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有问题,预拌混疑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必须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隐瞒。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因预拌混凝土质量而造成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自行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对建设单位处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不予制止也不向主管部门反映的监理单位可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不核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向无证企业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市场行为,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提高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招投标活动,即网上招标、网上投标、计算机自动评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凡进入濮阳市建设市场从业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备案,并录入濮阳市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方可进入濮阳市建设市场进行从业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化招标投标评标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用《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通过濮阳市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在国际互联网或局域网内完成招投标活动的过程(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备案、发布,招标文件下载、投标、网上答疑补遗、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主要包括:网上招标和备案系统、网上投标系统、计算机自动评标系统。
第五条 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协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电子化招投标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市政府批准,负责对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商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电子化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水利、交通、电力、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利、交通、电力、信息产业、通信等项目的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收受商业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是濮阳市政府设立的统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有形建设市场及电子化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六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均采用资格后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实行资格预审。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资格审查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实行打分制。

第三章 电子化招标投标

第八条 电子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下简称“电子标书”)应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按照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提供的《濮阳市建设工程标书编制系统》制作生成。
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有效性,电子标书必须采用CA数字证书进行签名。
第九条 招标人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发布经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招标控制价,并进行网上答疑补遗。
第十条 招标公告中必须增加电子招投标款项,注明获取电子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中应包含以下否决性条款:
(一)投标人未提交电子标书或提交的电子标书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二)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对所提交的电子标书进行解密或因投标人电子标书制作技术问题而无法读取导入的;
(三)电子投标书未按规定进行电子签章的。
投标人存在上述条款之一的,投标无效。
第十二条 投标人通过登录《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获取招标信息、下载招标文件、使用《濮阳市建设工程投标标书编制系统》编制投标文件,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加密,并按照规定时间通过网络进行网上投递标书或制作成电子光盘到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投递标书。

第四章 电子化开标评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通过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的“评标专家计算机抽取系统”,在濮阳市评标专家库内由计算机随机抽取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十四条 开标时,在招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监督下,由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将所有投标人的电子标书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第十五条 招标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监标人、记标人和参与审验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存档。
第十六条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七条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积极推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恰当实行最低价评标法,限制采用综合评分法。
凡具有通用性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对技术标的评审均应当采用合格制。
对于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批准备案后,对技术标的评审方可实行打分制。
第十八条 评标分为商务标评审、技术标评审和资信标评审。
(一)商务标评审
商务标评审分为计算机初步评审和计算机详细评审。
计算机初步评审是指系统采用计算机硬件特征码识别技术、技术雷同性数据分析技术、不平衡报价等关键技术,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报价数据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并由专家评委对系统做出的自动评审结果审核认定。
计算机详细评审是指计算机对商务标采取自动评审,计算机对商务标的工程总报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组成内容、措施项目费、主要材料费分别进行全面优化评审,并自动打出分值,专家评委对系统自动评审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二)技术标评审
评标专家通过对每家投标单位的技术标部分文档的可行性进行查看和自我判断,最终对投标单位技术标部分做出合理的评审结论。
(三)资信标评审
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濮阳市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监管系统”,对投标企业所提供的资信证明进行认证,同时查看投标人从业活动中是否有过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招标文件评分要求计算出相应的分值。
第十九条 评审完成后,系统根据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所占权重的不同计算出最终得分,对所有投标单位进行排名,并出具评标报告,专家签字确认,并依据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人。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以及电子文件资料,并同时提交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存档。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负责人姓名;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对内容完整、有效、符合要求的,指定招标人采用固定的格式在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和《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将工程建设项目、拟中标人名称等予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在公示期内未被投诉或未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濮阳市建设工程进场交易确认书》,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使用统一印制的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濮阳市人民政府指定银行,设立全市统一的投标保证金专户。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投标保证金实施监督,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网上支付”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在开标时,招标人通过银行对投标人是否已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是否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入指定银行专户等情况进行确认。不按上述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第二十七条 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有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保密,若由于投标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泄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由该银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后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和缴纳凭证,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第二十九条 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从事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进行电子化招(评)标的技术培训,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五章 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条 在进行电子化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或终止电子化招投标活动,并发布公告:
(一)涉及招标条件变更等影响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备案的;
(二)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电子化招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等不能正常登录系统下载购买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无法参与开标等招投标活动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投标活动不暂停、不终止。
第三十一条 对在开评过程中出现因下述意外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一)系统因国际互联网中断、停电、网络入侵、不可抗力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系统或无法使用系统;
(三)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四)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五)病毒发作或受到网络攻击;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上述意外情形而又无法立即妥善解决时,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导入系统进行开标、评标的一律无效,由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和现场监督人员对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封存,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再重新导入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第三十三条 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不承担发生前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述任意一种情形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标时如出现停电、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情况,招标人应及时向招标监督机构报告,应暂停评标,待情况解除后继续进行评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其它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工程项目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颁布印发新的电子化招投标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