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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煤炭中等专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8:56:15  浏览:8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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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煤炭中等专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颁布《煤炭中等专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11日,煤炭部

有关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直管矿务局(公司)、部属煤炭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为了加强煤炭中等专业学校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煤炭中等专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其他各类煤炭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学管理,可参照执行。

煤炭中等专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煤炭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管理水平,促进教学改革,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合格的中专人才,特制定本规定。
二、煤炭中等专业学校教学管理规定,是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管理的一般规律,依据中专学校的任务和工作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总结煤炭中专教学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三、教学管理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按照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教学管理必须适应教育为经济建设服务,立足煤炭,面向社会,要逐步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五、本教学管理规定包括:总则、教学文件与教材管理、教学行政管理、教学过程管理和教师业务管理等五个部分。

第二章 教学文件与教材管理
六、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全过程的依据。
(一)指导性教学计划,由煤炭部科教司根据中专性质、任务,按照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等要求组织制定。通常由培养目标、招生对象、学制、课程设置及主要内容、课程教学时数、实践性教学、生产劳动、考试考查及教学计划表等要素组成,各部分均应有必要的说明。
(二)实施性教学计划,由学校根据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按照改革创新的原则制定。
1、实施性教学计划由专业科(包括不设“专业科”学校的专业教研室、组)拟定初稿,教务科组织初审和平衡,教务副校长复审,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委备案后执行。
2、实施性教学计划的项目和格式应与指导性教学计划相同,并必须有文字说明。
3、实施性教学计划,应保证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合理的开设顺序和所需课时,安排好实践性教学环节,注重培养学生能力,切实加强基本技能训练。
4、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时数等与指导性计划有较大变动时,必须超前一个学期提出改革方案计划和相应的课程、实习和设计大纲等,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对于增设新专业或调整专业方向,创办符合社会需要,而又无指导性教学计划的新专业或对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课程体系结构有较大差别的专业,学校应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和要求,参照同类专业的教学计划,在调查研究和职业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教学计划规定
的内涵和格式,制订本专业的试行计划,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报省、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每学年招收新生所开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必须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制订完毕。该计划一经确定,不应随意变动,但允许学校在课程顺序和学时安排方面作适当调整。调整意见由专业科在执行前两个月提出,经教务科审查,教务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七、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以课程为单位,以纲要形式编制的重要教学文件,是选编教材、装备教学设施、进行教学及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
(一)课程教学大纲由制订大纲的依据、指导思想、课程性质、任务、要求、课时分配、理论教学内容、实验(实习)内容等部分组成。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均必须有相应的教学大纲。教务副校长和教务科必须持有全校所开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科(室)主任、教研组长要有本科、本组所开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师要有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
(二)普通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一般应采用国家教委颁发的通用教学大纲,专业课一般应采用煤炭工业部科教司颁布的教学大纲。
(三)国家教委和煤炭工业部科教司颁发的教学大纲,若不适合本校实施性教学计划中课程的要求,学校应组织制订实施性教学大纲;若某些课程尚无统一制订的教学大纲,学校应制订试用性教学大纲。实施性和试用性教学大纲,由教研组织任课教师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涵和格式制订,经教学科和教务科审核,教务副校长审批后执行。
(四)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按课程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本着改革精神,执行中允许在完成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有关教学内容可作适当增删,但需经教学科(室)和教务科批准。
八、实习大纲
实习按其性质和任务可分为:认识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
各种实习均应有相应的实习大纲,它是进行实习和评价效果的依据。其内容主要有:
(一)实习性质。指出本次实习属于上述五种实习中的哪一种。
(二)实习任务。指出本次实习在实现专业教学计划的培养目标过程中所承担的任务,即培养学生哪些实践知识和技能。
(三)基本要求。指出通过本次实习,要求学生在掌握实践知识、实践技能方面应达到的程度。
(四)实习内容。指出本次实习所应进行的实习项目及其具体内容。
(五)时间分配。指出本次实习的总时间及各项实习内容所占用的时间。
(六)实习成绩考核及其他注意事项。凡有统编实习大纲的,应采用统编实习大纲。若没有统编实习大纲的,由专业科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写,经教务科审核,教务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九、设计大纲
根据设计性质和任务的不同,设计可分为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两种,各种设计均应有设计大纲,它是进行设计和评价效果的依据。
(一)课程设计大纲的基本内容是:课程设计题目的确定原则,设计题目的原始条件,设计的内容及范围,说明书及图纸的要求,设计过程的组织及时间安排等。
(二)毕业设计大纲的基本内容是:毕业设计的目的和任务,毕业设计题目的选题原则,设计题目的主要原始资料,各章节的主要内容、要求及深度,说明书、计算及图表的要求,设计图纸的数量和质量标准,主要参考资料、工具书及进度时间安排等。
(三)凡有统编设计大纲的,应采用统编设计大纲。没有统编设计大纲的,应由专业科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编写,经教务科审查,教学副校长审批后执行。
十、指导书
指导书是进行实践性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按其性质可分为实验指导书、实习指导书和设计指导书三类。
(一)实验指导书由实验人员或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其基本内容是:实验名称、目的与要求,实验原理和方法步骤、实验设备、仪表和材料,学生通过实验应掌握的知识、技能和技巧,实验注意事项以及对实验报告的要求等。必要时,尚可提出思考题,以启发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实验指导书应在实验前一周发给学生,没有实验指导书的不得进行实验。
(二)实习指导书是由有关教研组根据实习大纲规定的内容结合实习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写,经专业科主任审定后执行。其基本内容是:本次实习的内容,完成实习任务的方法、步骤、时间分配,实习操作的要领和安全注意事项,以及对实习报告的要求等。同时,提出必须复习的教材内容和阅读的参考资料,并结合现场实际提出思考题,促使学生主动学习。实习指导书应在学生实习前一周发给学生。
(三)设计指导书由有关教研组根据设计大纲规定的内容组织编写,经专业科主任审定后执行。其基本内容是:说明书编写的内容和方式,计算使用的公式,各种参数的选择和计算方法,应完成图纸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以及工具书和参考资料的介绍和查阅方法等。课程设计指导书应在学生设计前一周发给学生;毕业设计指导书应在学生毕业实习前发给学生。
十一、学期授课计划
学期授课计划是教师以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对本学期的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进程所作的具体安排。它对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实现专业培养目标起着重要作用。
(一)任课教师应了解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熟悉课程教学大纲,吃透教材内容,认真编写。于上学期放假前一周完成。报教研组讨论,教学科(室)或教务科审核,教务副校长批准后实施。授课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如确需变动时,必须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课程相同、而授课时数不同的班级,应分别编写学期授课计划。
(三)学期授课计划应一式四份:任课教师、教研组、教学科(室)和教务科各一份。
(四)对学期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教学科(室)主任和教研组长应每四周检查一次,教务科组织重点抽查。每次检查应有记录,作为考核教师工作的依据之一。
(五)学期授课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授课时数分配表。把学期授课总学时按讲授课、习题课和复习课、讨论课、实验课、实习课、测验和机动等进行合理分配。
2、编写说明。其内容有:(1)编写授课计划的依据。(2)教学目的和任务。(3)“三基”(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要求。(4)教材及有关参考资料。(5)课程总授课时数、本学期授课时数和下学期授课时数。(6)简要分析课程内容特点和学生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教改措施。
3、授课计划表。其内容一般有:(1)周次,应与校历一致。(2)时数,按两学时(一堂课)划分为一个单元。考虑节假日和运动会停课等影响,应留有2~4学时的机动时间。(3)内容提要,即两学时的主要教学内容(包括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题目。(4)重点与难点。
(5)课外作业,填写作业题数及学生完成作业预计所需时间。(6)教具、参考书和辅助教学活动。
十二、教材管理
教材是课程教学大纲的具体化,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学校要重视教材管理及建设工作,并配有专人负责。
(一)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提出使用教材计划。应首先选用国家教委或煤炭工业部科教司统一组织编印的教材。无统编教材时,可选用基本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其他教材,但需教研组集体讨论同意。对于难以选到适用教材的课程,学校应组织编写试用教材或讲义。鼓励教师根据教改需要,编写试用教材或讲义。
(二)需要自编教材或讲义时,应经教研组讨论,拟定编写大纲,落实编写人员和定稿日期,提出编写计划,由教学科(室)和教务科组织审查,报教务副校长批准后实施。
(三)教材计划必须在开课前一个学期提出,由教研组长和教学科(室)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科审查汇总,报教务副校长审批后组织预订、采购或编印。要做到每门课程都有相应的教材或讲义,确保在开课前发到学生手中。
(四)教材一经选定后,一般不得改变,若确需改用其他教材时,必须经教务副校长批准。
(五)学校应抓好教材建设工作,创造条件让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教师参加编审工作。应鼓励教师编写必要的补充讲义,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科技发展和深化教学改革的需要。
十三、教学工作计划
教学工作计划是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为使教学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教学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必须重视教学工作计划的管理。
(一)学校教学工作计划
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应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对教学工作的要求,按学期制订,计划应明确本学期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力求重点突出,职责分明,措施具体得当,并应附有教学工作安排表,包括主要活动内容、完成时间、参加人员、负责人等。排表,包括主要活动内容、完成时间、参加人员、负责人等。
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由教务副校长拟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于新学期开学时发到各部门,并传达到全体教学人员。学校应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学期结束时要做好总结。
(二)教学科(室)教学工作计划
各教学科(室)应按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内容应简明扼要,并附有按周的工作安排计划表。
教学科(室)教学工作计划,由科主任于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经教务副校长审批后执行,并定期进行检查,学期结束时要做好小结。
(三)教研组教学工作计划
教研组教学工作计划按学期制订,由教研组长提出,全组教师讨论,科主任审批后实施。教研组教学工作计划主要是安排本组的教研活动,可用表格的形式按周编制,其内容一般为:周次、教研活动主要内容、时间、主持人和实施情况等。教研组活动要有考勤、有记录、有总结,要保证时间,每周不得少于两学时。
学校和教学科(室)要定期组织检查教研组教学工作计划实施情况,作为评价教研组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学期结束时教研组要做好小结。
十四、教学常规业务管理
(一)校历
1、校历是学校安排教学工作及其他工作的基本依据,应按学年用表格的形式编制。
2、教务科应在每年五月底编制出下一学年度的校历,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印发到各部门和教师。
3、校历的主要内容:
(1)学年和学期的起止时间;
(2)每学期教学活动周数及年、月、日的具体日历;
(3)寒暑假起止时间;
(4)开学、注册、入学教育、军训、校运动会、公益劳动、毕业教育的日期和法定节、假日。
(二)教学进程表
教学进程表,是每学期对各班级教学活动作出的具体安排。
1、教学进程表应包括班级名称、课程名称、任课教师姓名、本学期课程总学时数以及按周次、课程、各周时数、教学实习、公益劳动、考试课程及日期等内容。
2、教学进程表,由教务科会同专业科根据校历、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编制。编制时应妥善处理好各课程和教学环节之间的衔接,班级周学时应控制在24~28学时之间。
3、下学期教学进程表应经教务副校长审批,并在放假前四周编好,印发给各部门和教研组,并作为任课教师编写学期授课计划的依据。
4、教学进程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教学任务表和教师教学任务书
教务科应根据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将下学期各班级开设的课程名称、开课周数、周学时数、总学时数以及使用教材等编成教学任务表,于每学期第12周以前分别下达到各有关教学科(室)。
各教学科(室)将应承担的教学任务安排到各有关教研组,教研组应统筹兼顾、择优、合理安排任课教师,经教学科(室)主任同意,教务科审核、汇总,报教务副校长审批后,由教务科于放假前两周给教师下达教学任务书。
(四)排课、调课与停课
1、排课(课程表)
新学期教学进程表和任课教师确定后,由教务科编排出班级课程表和任课教师课程表,经教务科长审批后,班级课程表在新学期上课前发到班级,任课教师课程表和教学任务书一起于放假前发到教师手中。
(1)编排课程表时,要考虑到教师和学生的教与学的效果和课量负荷的均衡,同门课程在一周内的授课时间要适当分散。
(2)理论性较强的课程一般应排在上午,实践课和艺体课一般排在下午。
(3)一般应安排教师单班授课,上合班课须经教务科长同意。每周授课在10学时及以下的教师,不得安排上合班课。
2、调课
(1)课程表一经排定公布后,不得轻易变动。因特殊原因必须调课时,任课教师应在三天前提出,并填写《调课申请单》,经教研组长同意,报教务科批准后下达《调课通知单》,方能调课。
(2)因故必须由他人代课时,由教研组提出,教学科(室)主任批准,报教务科备案,方能代课。
(3)若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私自调课或代课者,应按教学事故处理。
3、停课
为保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得随意停课。因故必须停课时,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任何个人无权决定停课。课表列出的自习课与上课同样重要,必须予以保证,学校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生自习课时间搞其他工作或活动。
(五)教室日志
教室日志是反映学生出勤情况、教师执行教学大纲和学期授课计划情况,复核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的原始记录。教室日志由教务科统筹管理。
(1)教室日志的内容一般有:授课日期、教学内容提要、课外作业数量、课堂纪律、学生出勤和教师参加辅导情况等。
(2)任课教师每次授课后均应严肃认真地逐项填写;每次辅导要及时签名。
(3)排入课程表的实践性教学,也应记入教室日志。
(4)专业科每周检查一次,教务科至少四周检查一次各班级的教室日志,统计学生出勤情况和检查教学进度。发现问题应及时了解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六)教学质量检查
教学质量检查是一项常规性的工作,学校应建立和健全教学质量检查制度,以保证各项教学任务的完成。
1、日常教学检查制度。
(1)教案检查制度:教研组应每月检查一次本组教师的教案和教学进度情况,并利用教研组活动时间进行教案质量分析。教务科每学期抽查一次教案,并作好记录,定期组织优秀教案展评工作。
(2)听课制度: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课堂听课。校长每月听课不得少于2次,教务副校长不得少于3次,教务科长和教学科(室)主任不少于4次,听课要有记录,要与教师交换意见,肯定优点,提出问题和改进意见。要提倡教师之间互相听课,互相帮助,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3)检查作业制度:主要是了解学生负担的轻重和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教研组在全学期内,应对本组全体任课教师至少检查一次。教务科和教学科(室)要定期进行抽查。
(4)检查辅导制度:为了促进任课教师按时到班级进行辅导,学校可实行教师辅导签到制度。
(5)召开学生座谈会制度:专业科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学生代表座谈会,教务科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校各班级的学生代表座谈会(班级多的学校可分次召开),听取学生对任课教师及有关部门的反映,并把学生意见转达给教师或有关人员。每次座谈会要有记录。
2、集中教学检查
学期初,检查各教学科(室)、教研组和教师的开课准备工作。如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教案和备课情况以及其他教学资料的准备情况。期中,全面检查教学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等。期末,重点检查教学计划与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考试、考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教学质量分析,写出学期教学工作总结。
(七)教学档案管理
教学档案一般分为教学文书档案、教学业务档案、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业务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等。
1、教学文书档案的主要内容
(1)上级及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决议、通报、指令、批复、条例、规定、制度等。
(2)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
(3)教务科和教学科(室)的工作计划与总结。
(4)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评估的总结。
(5)学校教学工作的各种上报材料。
(6)教学改革方案和总结。
(7)其他有保留价值的教学管理材料。
教学文书档案由教务科负责收集,按学年建档,交学校档案室保管,并可另立副本由教务科保管。
2、教学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1)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及执行情况说明。
(2)教材使用情况说明表。
(3)校历。
(4)学期教学进程表。
(5)学期授课计划和教学实验开出项目汇总表。
(6)学期考试和毕业考试试题、标准答案、试卷分析表及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书等。
(7)实习大纲、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
(8)各门课程的学生成绩记载表。
(9)教室日志、教学进度检查表、学生考试试卷、一定数量的实习、实验报告和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
教学业务档案由教务科负责收集、整理,按专业、年级建档。
3、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的主要内容
(1)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完成教学任务情况登记表。
(2)有关教学质量、业务水平的考核材料及奖惩材料。
(3)进修计划、进修成绩和各种业务、技术培训的材料。
(4)个人撰写的专著、论文、经验总结和编写的教材、参考书及教研、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等。
(5)学历证书复印件、任职资格、聘约等材料。
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档案,由教务科负责收集、整理,按个人档案建档和保管。教务科应有人具体负责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4、学生学籍档案的主要内容
(1)学籍卡。
(2)招生办公室批准的录取名单。
(3)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留级、跳级及奖惩等文件。
(4)在校学生人数变动统计表等。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生科或教务科负责收集,学籍卡按班级建档,其余材料按学年建档,学生毕业后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遵照国家教委教职〔1994〕4号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教学过程管理
十五、理论教学管理
理论教学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形式是课堂教学。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遵循教书育人、管教管导的原则,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融汇贯穿于教学全过程,既要传授知识,又要重视培养学生能力,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一)备课
备课是授课的必要条件,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
1、任课教师应了解授课班级的专业教学计划,熟悉、掌握课程教学大纲,明确所任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与相关课程的联系,掌握所任课程的教学目的和任务。
2、钻研教材,熟悉教材内容和体系,把握所教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还要广泛阅读有关参考资料,吸取本学科的新知识和新技术,充实教学内容。
3、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文化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基础、接受能力、学习态度、学习兴趣和学习方法等,有的放矢,因材施教。
4、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设计教学方法。
5、编写教案
(1)任课教师在学习教学大纲、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按学期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编写教案。每次课(以两个学时为单位)编写一个教案。
(2)教案一般要有一周的储备量。
(3)教师不准无教案上课,也不得使用旧教案上课。
(4)教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课题、课时、教学目的、任务、导入新课的方法、重点和难点的处理、教学方法与教具(或教学手段),授课内容和教学过程设计,课堂小结,课外作业与习题,课后教案实施情况分析和改进措施等。
(二)授课
授课是整个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精心设计每一节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任课教师应以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集中精力上好每一节课。
1、教学目的要求明确,不仅要有明确的业务知识方面的要求,还要有明确的业务培养及训练要求,也要有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的要求。
2、教学内容正确、充实,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理论联系实际,深浅适度。
3、教学方法恰当。要突出重点,分散难点,注意启发学生思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给学生学习方法,重视培养思维创造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教学组织严密,及时掌握学生学习状况,做到教书育人。
5、语言准确生动,逻辑性强,通俗易懂。
(三)作业的布置与批改
1、作业内容要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要有助于学生巩固和加深理解所学的知识,要有能力训练及练习的内容要求,使学生掌握相应的技能、技巧。
2、作业的次数和分量要适当,难易适度,同课程同专业各班作业要统一。除基本作业以外,可留少量较难的或综合性的作业,供学生自由选做。
3、布置作业时,向学生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完成时间,作业要规范,书写要工整,培养学生认真、独立、按时完成作业的良好习惯。
4、教师要认真、及时进行作业检查,不合格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对学生完成作业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作为成绩考核的一个依据。
5、对作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在课堂进行讲评。
(四)辅导
课外辅导是教学的组成部分,任课教师应做好课外辅导。
1、课外辅导包括个别辅导、答疑、质疑、指导学生作业,调查、了解和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和指导学生学习方法等。
2、加强对低差生辅导,激发他们的求知欲望,刻苦学习,改进学习方法,跟上进度。指导优等生看参考书,扩大知识面,提高实践能力。对因故缺席的学生,要补课。
3、任课教师按排定的时间做好课外辅导工作,辅导后在教室日志上签名。
(五)成绩考核与分析
1、考核的方式与方法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查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测验、操作等方式。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考查以平时考核为主,不得在期末进行集中考核。
2、考试命题
(1)考试应按教学大纲要求拟定试题,注意覆盖面和教学点,份量要适中,难易要适度,通常一般题占60%,较难题占30%,综合应用题占10%。不得出偏题或怪题。
(2)学校要逐步建立课程试题库,考试试题原则上从试题库中选取,暂无试题库的课程,由教研组长指定教师命题,试题不在教研组讨论。
(3)同一课程采用同一学期授课计划,同一教学进度的班级,应采用同一试卷。
(4)每门课程应拟定水平、份量相当的两份试卷,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经教研组长审核,教学科(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提前两周送教务科,由教务科任选一份作为考卷,一份留作补考用。
(5)考试课笔试时间为两学时(90~100)分钟。
3、试题保密
(1)教师命题后,除交教研组长和科主任审核外,不得向他人透露,考试前不得给学生划定范围或暗示。
(2)打印、校对、封存和分发试卷工作由教务科指定专人办理,其他人不得介入。
(3)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泄密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
4、监考
(1)监考教师应于考试前二十分钟领取试卷,并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清点人数,宣布考场纪律,分发考卷。
(2)监考教师,可以更正试卷上的差错,回答试卷字迹不清的问题。但不得解释试题和回答有关试卷答案内容的问题。
(3)监考人员应认真监考,严格履行职责,不准在监考中看书报、交谈和做其他事情。
(4)发现学生作弊,应停止其考试,考试后将情况报告教务科,按规定严肃处理。
(5)考试后,监考教师应收齐试卷,认真填写好监考记录,将试卷密封后送教务科。
5、成绩评定
(1)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和实践性教学考试采用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2)考试课学期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占20%,期中考试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60%计算;未安排期中考试的课程,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计算。平时成绩必须有五次以上记分平均才能确定。
考查课学期总评成绩,应根据平时作业、课堂提问、测验、实验等成绩综合评定,不得只采取一次考试确定考查成绩。
(3)体育课成绩评定,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阅卷评分采用同课程教师分题流水作业法,评阅后的考卷和学生成绩表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如有疑问,应报教务科长并由其派专人会同阅卷教师查阅试卷,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副校长审批后执行。
(5)试卷(含设计、论文、综合作业等),统一由教务科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6、试卷分析
(1)阅卷评分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根据学生答卷情况,对命题质量、学生成绩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改进考试方法、命题和教学工作的具体措施。
(2)期中、期末考试后,教研组和教学科(室)要认真组织教师对试卷和考试工作进行分析,教务科要进行重点检查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相应措施。
(学生升级与留级制度,遵照国家教委教职〔1994〕4号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十六、实践教学管理
实践性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重视和加强实践性教学是中等专业教育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深化教学改革的突破口。
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社会调查和毕业设计(专题论文)等。
(一)实验
1、实验教学是验证、巩固和扩展已学知识,训练实验技能的重要环节,必须切实加强。凡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应全部开出,保证所需时间和质量。
2、实验教学要努力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仪器仪表,观察测量实验数据,分析处理实验结果和编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3、实验计划,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规定和授课计划的安排提出,经教研组审查,教学科(室)主任批准,报教务科或实验科汇总后,具体安排实施。
4、担任实验课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指导书,具体要求见第十条第(一)款。
5、指导学生实验应严格要求。实验前检查预习情况,符合要求后才能准予实验。实验过程中要检查、指导学生进行实验的方法、步骤和测得数据的准确程度。实验结束时,要验收实验仪器仪表及其他实验用品,认真填写实验教学记录。
6、实验教师在实验前要做好预实验,实验后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根据以下四个方面评定实验成绩:
(1)实验前的预习情况和实验中的表现。
(2)实验操作的熟练程度。
(3)实验报告的质量。
(4)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验成绩,一般可使用: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的四级记分法评定。
7、实验课时占该课程总课时的比例超过20%者,应单列实验成绩,按一门课程的成绩对待,影响升留级。实验课时所占比例低于20%者,实验成绩按比例计入该课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该课程按不及格计。
8、每次实验(演示性实验除外),均应进行成绩考核,期末该实验课成绩取各次成绩的平均值。单列成绩的实验课,可安排考试时间。
(二)实习
1、实习是中等专业教育最主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它对培养学生实践能力,适应工作环境,培养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具有重要作用。学校各级领导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2、实习计划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由专业科提出,教务科汇总,经校长办公会审查同意后,将全校各班级的实习地点、实习性质、主要内容、实习起止时间、实习人数和领队教师等项编成实习计划总表,发至学校各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
3、实习场所的选择,应以满足实习要求为前提,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安排。认识实习、教学实习,尽可能在校内解决,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则应在生产现场完成。
4、实习计划确定后,学校要组织有关教师提前到实习点去熟悉情况,联系落实实习场所,安排实习业务进程和实习师生的食宿等有关事宜。
5、生产实习主要是组织学生参加本专业各主要工种的生产劳动,通过业务操作和实际工作,学习生产业务、管理知识和训练专业技能,培养劳动观点。
6、毕业实习,是学生在校期间的最后一次实践性教学,其任务是在生产现场全面熟悉本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范围,锻炼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基层生产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的能力。同时,为毕业设计收集资料。
7、实习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实习全面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从严要求,严格管理。定期检查指导完成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情况,考核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表现。
实习期间领队和指导实习教师要坚守岗位,深入实际,原则上与学生同吃、同住、同劳动,并认真填写实习日志。
8、学校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领导。校长、教务副校长要亲自过问,检查实习准备情况,组织巡回检查,及时解决实习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学校各有关部门要按时完成本部门负责的工作,认真做好后勤保障,切实保证实习任务的顺利完成。
9、实习结束时,实习指导教师要会同实习现场有关负责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实习成绩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制。成绩的评定主要根据学生实习表现、实习报告质量和完成实习大纲情况等,必要时可进行笔试或现场实际操作考试。
10、学生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的成绩,均应单独载入学生成绩档案,影响升留级。
学生因故未能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毕业时只发给结业证书。参加工作后一年内能按原实习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并向学校递交实习报告及单位证明的,经学校审定及格后,可补发毕业证书。
(三)课程设计
课程设计的目的,是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课程的专业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培养正确的设计思想和方法,训练使用专业技术手册和文献资料的能力。
1、课程设计的选题
(1)课程设计的题目,由任课教师拟定,经教研组讨论后,交科主任审定。
(2)课程设计的选题,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联系生产实际,具有实用性设计的工作量和难度要求,以中等水平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任务为依据,并适当兼顾优等生及学习较差的学生。
2、课程设计的准备
(1)指导教师应根据设计大纲编写设计任务书、设计指导书和设计进程表,并在设计前一周发给学生。
(2)指导教师要向搞设计的学生提供参考书和有关的资料文献清单,图书馆、资料室要做好借阅的准备。
3、课程设计的指导
(1)指导教师应熟悉设计大纲和设计指导书的内容,在课程设计开始时,要上好导言课,向学生讲清设计的目的、任务,应遵循的方针政策,应学习和查阅的规程、规范和参考书,设计说明书的内容和编写原则,设计总体进程等。
(2)指导设计中,学生遇到疑难问题时,要帮助学生搞清解决问题的思路,启发引导学生自己解决问题。
(3)指导教师要随时检查学生的设计进度和设计质量,发现问题要及时指正,避免有大的返工,并随时作好记录。
4、课程设计成绩的评定
课程设计的成绩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指导教师根据以下三个方面评定学生课程设计成绩:
(1)设计质量、设计说明书及图纸质量。
(2)独立完成设计任务的程度。
(3)学生在设计过程中的表现。
(四)毕业设计
参照原煤炭部教育司颁发的《毕业设计及毕业设计答辩规程》执行。
十七、德育
学校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加强政治理论和思想品德等课程的教学,并经常进行形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要联系学生实际,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无产阶级人生观的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国情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遵纪守法教育。要注意对学生良好心理素质的培养。要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帮助他们了解社会实际、了解国情。要采取切实措施,动员学校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德育工作,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十八、体育
体育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国家教委、国家体委颁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执行。体育课要有一定比重的理论教学,讲授体育知识,技术、技能和锻炼方法。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好早锻炼、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各种体育比赛和学校运动队的训练,开好每年全校运动会,以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体育水平和“达标率”。
十九、美育、劳动教育
学校应根据国家教委要求,将美育、劳动教育列入专业教学计划和学校工作计划,配备必要的专职教师或兼职教师。结合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政治教育活动和各种劳动,逐步培养学生无产阶级的审美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陶冶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二十、第二课堂
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广大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和课外活动。第二课堂活动要做到组织健全,计划落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而有意义,开展正常,有记录,有总结。

第四章 教师业务管理
二十一、煤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煤炭中等教育工作,热爱学生,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能以共产主义道德规范和准则要求自己,具有高尚的师德,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十二、煤炭中等专业学校应根据国家教委《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编制标准》和煤炭部有关学校编制的规定,对教师和实验人员进行定编。学校有关部门应根据发展规模、教学任务、教师的专业、学历、职称和年龄结构诸因素,制订全校师资队伍的建设规划及实施办法。
二十三、煤炭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对尚不具备相应学历的教师,学校应作出规划,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加多种形式的进修与提高,在较短的时间内达到学历要求。
二十四、教师的基本职责是教育教学,向学生传授知识和技能,发展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能力。应具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有较广博的知识面,在所任学科专业上应具有较深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与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二十五、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懂得中专教育规律。非师范类院校毕业的教师,必须补上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法等课程;师范类院校毕业的教师,应根据学校性质,补上相关专业的知识,了解学校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下现场,参与专业实践活动,了解生产动态与发展,提高专业实践技能。
二十六、教师每学期应完成一定的教学工作量,一般为平均周8~10课时。教师必须认真备课、认真讲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应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二十七、提倡教师一专多能,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应能开设两门课程。教师每年应撰写1~2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
二十八、学校要重视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培养与使用,有计划地选派他们参加有关教学研究、学术研究的会议,及时了解科技发展动态,开阔视野。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等工作。帮助他们做好教学经验的总结,切实起到学科带头人的作用。
二十九、教师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教学研究活动,每学期至少听课10学时,并做好记录。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积极参与学生政治思想工作,做到教书育人。
三十、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指定高级讲师对青年教师实行传帮带。组织他们进行有目的地听课与讲评活动,让他们参加生产实践、社会实践与实验室工作,充实实践知识,提高动手能力。分配担任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学的青年教师,学校应先安排时间去现场参加实践活动,并提出严格要求。新教师和新调入教师开课前应由教研组、专业科组织试讲,经评定能胜任教学工作后,报教务科批准方可开课。试讲不合格的教师应限期提高,合格后再担任教学工作。
三十一、学校应按专业和实验、实习的教学要求,选配实验人员和实习指导人员。实验人员和实习指导人员除了应具备教师所必须具备的政治素质外,应具有中专毕业以上学历,能够独立进行实验准备和指导学生实验。实习指导人员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与实习教学相适应的操作、
维修和测试能力,并指导学生实习。
三十二、学校应建立以校长为首、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教师考评委员会。专业科应建立以科主任为组长,有教研组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参加的考评小组。教师的平时考核由考评小组负责,年度考核由考评委员会负责。
三十三、学校应建立和健全教师、实验人员及实习指导人员的考核制度,考核应根据《煤炭中专教师考核标准及考核管理办法》或省教委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专业特点进行。要将平时对教师考核检查的情况与全国考核结合起来。教师的全面考核一学年进行一次。
三十四、教师的学年考核结果应记入本人专业档案,并作为学校选优评先、职务职称评聘、奖金发放、工资晋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成绩偏低的教师应由专业科调查原因,提出要求,限期改进。对确实难以胜任现职工作,短期内又不能达到要求的教师,学校应适当调整其工作。

附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均应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情节恶劣者,应报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学校批准,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为职工者,按原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取消新生的入学资格,由学校会同录取新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确定,并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查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评定。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升留级的依据。
第九条 学校可试行学分制,试行的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试行学分制的学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试题目和方法,由各学校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医生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二条 学生自学某门课程,经本人申请,并按教学计划要求进行了考核,成绩达八十分(良好)以上,经学校批准,可以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门课的成绩记载。该项规定不适用于留级生。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核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均应进行考核,其办法由各学校自定。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的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六条 学生操行评定应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为主要依据。操行评定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三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者或只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同一学年内累计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后)二至四门(含四门)者,应予留级。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
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按一门课程计;
2、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按一门课程计;
3、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学期、学年都进行考核时,每学年可取其平均值,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九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或提前毕业,并按照跳越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者,经学校批准,并报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允其跳级或提前毕业。
第二十条 留级生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良好)以上水平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免修时,教务部门可根据该课程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未经批准的,仍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以两次为限(三年及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限);留级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留级生应向学校交付一定数额的培养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学校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学或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其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审核,经主管业务部门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转入其他学校者,须经原学校、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并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跨省者须两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的公安、粮油部门。
第二十四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由学校提出,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报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五条 转学或转专业时,一般不得从招生录取分数档次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录取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不得变动招生时的计划类别;毕业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两次为限(三年及以下学制的,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八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学校批准学生休学和复学,均应报主管业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1、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
2、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3、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在校期间又考入其他学校(指占用本校学习时间的各类学校)者;
7、在学期间,擅自结婚或生育者;
8、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
9、自愿要求退学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以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四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而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二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的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凡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应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第九章 毕 业
第四十五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由其授权的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时,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因品德评定不合格者或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后经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规定者,换发毕业证书。凡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四十七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含结业生)通过以下途径就业:国家任务生(定向生)应服从国家的分配和安排,在条件许可的地方或部门亦可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委托培养生按入学时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合同办理就业事宜;自费生原则上自谋职业,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对凡应服从分配而不服从分配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服从分配者或逾期三个月不去报到者,应向学校缴纳一定数额的培养补偿费,其分配资格应予取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教育部(79)教专字004号文《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过去各级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或补充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一律以本规定为准。过去已按原有规定办理的事项,均不再变更。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及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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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

赣卫妇社发[2006]17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规范产前诊断技术服务,以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



江西省卫生厅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江西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产前诊断技术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 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 必须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经省卫生厅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第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规划,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审批,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置与审批

第六条 产前诊断技术原则上在设区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开展,符合条件的,每个设区市设一所产前诊断技术机构。

第七条 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必须符合卫生部《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产前诊断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产前诊断技术工作。

第八条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卫生部《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三)具有与所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所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五)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六)符合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标准。

第九条 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省卫生厅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

(三)可行性报告;

(四)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

(五)省卫生厅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提交的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专业履历;

(二)已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工作现状,服务项目,服务的人群,年服务的数量等情况;

(三)产科床位编制数和近五年产科出生人数、出生缺陷发生等情况;

(四)保障开展产前诊断的质量控制措施;

(五)拟开展产前诊断应承担的责任,职责。

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卫生厅提出延续申请。经省卫生厅考核合格后,换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办理延续手续需要提交的材料及许可程序同首次许可。

第三章 技术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施产前诊断技术应当遵循知情选择的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孕妇自行提出进行产前诊断的,经治医师可根据其情况提供医学咨询,由孕妇决定是否实施产前诊断技术。

第十四条 开展产前筛查技术(包括开展与产前筛查技术相关的产前咨询、开展胎儿体表及重要脏器的超声筛查、母血生化免疫筛查、进行预防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健康教育)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经许可的产前诊断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保证可疑病例的后续诊断。

第十五条 凡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医师应当进行孕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有关知识的健康教育。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曾经有2次以上不明原因的流产、死胎或新生婴儿死亡的;

(六)年龄超过35周岁的;

(七)产前筛查提示出生缺陷风险高。

第十六条 确定进行产前诊断的重点疾病有:21-三体综合征、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神经管缺陷、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唇腭裂、先天性脑积水、严重肢体短缩、腹裂等。

第十七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孕妇 ,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第十八条 对于产前诊断技术及诊断结果,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其理解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

第十九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出产前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产前诊断报告》,产前诊断报告应当载明疾病的名称、处理意见、复查时间。

第二十条 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告》,应当由2名以上经资格认定的执业医师签发,并加盖医疗保健机构印章。

《产前诊断报告》应当一式二份,当事人一份,产前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可以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申请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经产前诊断发现胎儿异常但选择继续妊娠的孕妇,应进行追踪监测,并应有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经产前诊断并终止妊娠娩出的死胎,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征得其家属同意后,进行尸体病理学解剖及相关的遗传学检查。

第二十四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医学上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五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应当按批准的服务项目开展技术服务,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布的《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完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各项技术规范,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制度,并依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全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信息系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做好产前诊断技术信息资料的登记、汇总、分析,定期上报省妇幼保健院;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全省产前诊断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并上报省卫生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非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30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或超越许可范围的,按照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31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24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2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在本实施办法颁发后6个月内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环境保护部


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旅发[201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环境保护厅(局):
为科学引导全国生态旅游发展,指导和监督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和运营工作,国家旅游局和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国家旅游局 环境保护部
2012年9月29日



附件:《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
附件:《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管理,推动我国生态旅游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进步,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符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5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相关规定、并经一定程序认定的旅游区。
    第三条 示范区创建应坚持保护第一、持续发展、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多方参与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尊重自然为基础,以生态保护及生态教育为特征,培育生态旅游产品,规范生态旅游服务,积极塑造生态友好型旅游产业形象。
    第四条 各级旅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示范区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地旅游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创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政策,在项目建设、资金扶持、线路编排、市场促销等方面重点支持示范区发展。
    第五条 示范区的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工作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和环保部对示范区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与环境保护厅(局)组织实施示范区的筛选、初评、推荐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示范区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示范区的申报,按照“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省级旅游与环境保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实施评估、考核、验收、批准和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申报“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以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协调的人文生态系统;
    (二) 具有明确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对象;
    (三) 生态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示范价
值;
    (四) 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原则上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不超过300平方公里,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多家经营时要有协议;
    (五) 根据《规范》及《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分实施细则”),自我评估达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六) 开业运营满1年及以上,近年无生态破坏重大事件,近3年无环境污染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
    第十条 满足以上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向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表(见附件1);
    (二)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编写纲要见附件2);
    (三) 申报单位保障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承诺书;
    (四)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申报的机构自收到申报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据《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联合进行初评、筛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省级旅游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向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推荐。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二条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自接到申报文件(含初评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申报文件合格的单位,6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技术评估;申报文件不合格的,待其补充完善,重新提交。
    第十三条 现场技术评估工作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的技术评估组完成,技术评估组由旅游、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现场评估前,技术评估组将委派专家进行暗访,暗访通过方可开展现场技术评估。
    第十四条 现场技术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 听取示范区申报单位汇报;
    (二) 核查申报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与科学性;
    (三) 实地考察申报单位,核查建设与运营示范效果,进行游客与社区居民调查或访谈;
    (四) 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表》,并与自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五) 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技术评估报告表》(见附件3);
    (六) 向申报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应当在技术评估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发现问题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要求对技术评估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并经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核实后,申报单位可通过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提出现场考核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收到考核验收申请后,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专家开展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听取申报工作或整改情况汇报;
    (二)实地考察申报单位;
    (三)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考核验收意见表》(见附件4)。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十八条 对达到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申报单位,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九条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单位,授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并颁发证书及标牌。
    第六章 复核管理
    第二十条 对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复核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 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区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国家、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工作总结应着重分析示范区在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实践(编写纲要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 对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区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工作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
    第二十三条 复核工作程序为:
    (一)成立复核工作组。复核工作组应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二)材料审阅与现场考核。依据《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审阅书面材料与考查现场,评估示范区生态旅游实践情况。
    (三)形成复核意见。复核工作组根据评估结果,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复核意见表》(见附件6)。
    第二十四条 对复核结果达不到《规范》规定1700分的示范区,直接取消其称号;复核结果介于1700(含)-1799分的示范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对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复核程序,直接撤销其“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
    (一)严重违背生态旅游发展理念,已基本丧失示范及推广价值;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经查明示范区负有主要责任;
    (三)在经营过程中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未按期整改落实;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对复核情况予以公开通报。被取消称号的示范区,自取消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规程,自行制定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推进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座机)
    (手机)
  申 报 日 期:


申报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申报单位联系地址 邮编
申报单位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申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
已有其他称号   
主要生态系统类型   
与其他保护地的关系 (说明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关系)
植被覆盖率(%) 面积 (平方公里)
依托城市名称及距离
可进入性(√)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其他
上年经
营情况 全年游客量(人次) 日最高接待量(人次)
年收入(万元) 利润(万元)
简介:




申报理由(资源、开发、保护、宣传教育、管理情况和示范价值等):










(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技术评估组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考核验收组意见:

(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编写纲要
       
一、工作报告编写纲要
   (一)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基本情况:创建背景、行政关系、地理位置、区域范围、经济社会发展简况、生态旅游发展规划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一致性分析等。
   (二)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工作情况:介绍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历程和主要工作,包括组织机构的建立、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管理制度等。
   (三)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取得的主要成就。
   (四)经验教训和下一步工作目标。
   (五)其他需要总结与说明的工作。
二、技术报告编写纲要
   (一)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建立、实施及运行情况的说明;
    (二)符合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记录性、证明性材料: 对照《规范》及其《评分实施细则》,对示范区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对照表,对照表包括序号、创建标准、实现情况等内容。
   (三)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相关资料汇总。
附件3: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技术评估表

申报单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技术评估组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职务(职称) 电话 签字
组长










评估综述(包括评估得分、扣分及改进建议,不够可另附页)
    
    


    评估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考核验收表

申报单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验收组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职务(职称) 电话 签字
组长








验收意见(包括技术评估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验收结论,不够可另附页)
    
    
    

    
    验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编写纲要

   (一)示范区基本情况:示范区的行政关系、地理位置、区域范围、经济社会发展简况等。
   (二)生态旅游发展情况:旅游人次、旅游收入及客源结构等。
   (三)规划建设:是否编制新规划或已有规划实施情况;在环境解说系统、旅游信息网络、生态旅游交通、生态旅游产品、生态旅游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新进展。
   (四)运营管理:市场促销与监管、资金筹措、人才培训、科学研究、社区参与、游客流量调控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保护与恢复、污染防治与治理、文化传承与保护、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游客生态环境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六)工作体会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附件6 :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复核意见表
            
被复核单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复核工作组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职务(职称) 电话 签字
组长








复核意见(包括生态旅游实践情况、复核结论,不够可另附页)
    
    
    
    

    复核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推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照《规范》中表B.1(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评分时,要遵循分类指导、客观公平、便于比较、操作性强等原则,确保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科学规范。
    第三条 评分资料以最新数据为依据,连续数据需提供3年以上监测数据。评分资料来源主要为示范区提供的技术报告和书面证明,需监测的定量化数据以示范区所属部门的上一级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 根据《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可分为山地型、森林型、草原型、湿地型、海洋型、沙漠戈壁型和人文生态型等七种类型,评分时应充分考虑各类示范区生态系统特点,按本实施细则第五至十三条处理评价项目无项情况。
    第五条 山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溶洞”、“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其中得分率等于某指标实际得分除以其满分值(下同)。
    第六条 森林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七条 草原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八条 湿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水生和陆栖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湿地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主要指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也包括江河出海口。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暗河”、“原始森林”、“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九条 海洋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海洋、海岸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包括海滨、海岛。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十条 沙漠戈壁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沙漠或戈壁或其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这类区域适于开展观光、探险和科考等活动。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物旅游资源类目中“植被”、“植物资源”、“动物”、“动物资源”、“规模与丰度”,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水资源”、“森林”、“溶洞”、“岩洞”、“动物显现”、“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景观路”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十一条 人文生态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突出的历史文化等特色形成的人文生态及其生境为主建设的生态旅游区。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生物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的所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该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十二条 评分表“示范区规划”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有专门编制单位和规划成果”,其中的编制单位要求有旅游或环保规划资质。“全面实施”、“基本实施”、“严重违反规划”三个评价项目评分时仅选其一,不可累加。
    第十三条 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评分时估测实际建设用地是否超过了用地规划指标,如超过,不能得分。空气质量“参照国标一级标准”与“参照国标二级标准”评价项目评分时仅选其一,不可累加;噪声质量“参照国标一类标准”与“参照国标二类标准”评价项目评分时仅选其一,不可累加。
    第十四条 评分表“市场营销”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市外游客占50%以上”,其中“市”指的是地级市或同级行政区。
    第十五条 评分表“培训与教育”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的“达标率”,是指通过测评导游生态旅游基本理论及所在示范区知识,及格导游占参加测评导游总数的比率,测试内容由评估组确定。
    第十六条 评分表“基础设施”类目中,“选线与山形水系相呼应”与“建设垃圾处理好,不留迹地”两个评价项目分值都由5分调整为3分。评价项目“直拨长途”和“仅有市内直拨”为选择评分项,两项评分不可累加。
    第十七条 评分表“区域统筹”类目中,评价项目“特色”(序号9.3.3)分值由20分调整为10分。
    第十八条 评分表“综合管理”类目中,评价项目 “设电脑触摸屏”与“提供节目预告服务”分值分别由2分调整为1分;评价项目“有影视介绍系统”分值由3分调整为2分,其它不变。
    第十九条 示范区提供的《规范》附录C中游客满意度有效问卷每年不得少于300份,并咨询旅游代理商的意见。问卷游客充分体现景区客源特点,问卷时间分配合理,应包括淡旺季、平日与节假日。示范区应根据问卷结果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同时,问卷调查纳入示范区复核管理,作为复核时参考意见之一。
    第二十条 示范区设有生态环境监测站,制定了完善的环境监测与预警制度并严格实施的,可酌情加5-10分于“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但加分后该类目总得分不得超过满分值345分。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已有如下称号的,应按如下规定加分:国家3A级景区4分,国家4A级景区8分,国家5A级景区12分,省级旅游度假区6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2分,景区与度假区两类不累加;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环保科普基地、国家级环境教育基地或国家级中小学生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称号均加8分,但不累加;列入世界地质公园或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的加10分,列入世界级遗产名录的,加12分。本条加分总分不超过20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