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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在建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38:58  浏览:9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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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在建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的紧急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在建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的紧急通知

煤安监监察〔2011〕15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以及3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专题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督促整合技改煤矿切实强化安全管理,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在建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已经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并开始施工的整合技改煤矿。

二、监察主要内容

1.在建的整合技改煤矿原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是否已被暂扣或吊(注)销,并按规定停止生产、集中精力进行建设;整合技改方案及设计中不予利用的井巷是否关闭封填到位。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得到落实,特别是整合主体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是否查明并掌握矿井开采安全条件,是否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了相关技术资料,并对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全面负责整合技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3.建设和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设计施工,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施工顺序是否符合国家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的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期进行施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是否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同意;遇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4.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领导带班下井、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突出矿井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了《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是否存在重大隐患等。

5.整合技改煤矿是否纳入地方监管范畴,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是否落实。

三、时间安排

专项监察从4月6日开始,到4月25日结束。

四、有关要求

1.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监察。现场监察前,应全面了解辖区内在建整合技改煤矿施工进展情况,在此基础上确定监察重点,制定监察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察。

2.监察执法必须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对监察中发现有国家13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资源整合技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0〕185号)规定的5类情形之一的,必须取消整合技改资格,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其他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同时,要认真分析辖区内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地方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3.各省局要对此次专项监察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前期了解的有关情况、监察煤矿数量、查出隐患及处理情况、行政罚款、提请关闭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意见等。国家煤矿安监局将适时组织听取专项监察情况汇报。

联系人:李大生

联系电话:010-64463029(带传真)

电子信箱:jcyc@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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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决定

(1991年3月2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同时:
一、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九条规定,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收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机关。
二、根据公约第八条第二款声明,只在文书须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国民时,才能采用该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送达。
三、反对采用公约第十条所规定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送达。
四、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第二款声明,在符合该款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情况下,即使未收到任何送达或交付的证明书,法官仍可不顾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五、根据第十六条第三款声明,被告要求免除丧失上诉权效果的申请只能在自判决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路原油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等3个预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路原油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等3个预案的通知

交水发〔2013〕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集团:

  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水发〔2009〕3号)的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路原油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水路粮食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水路交通非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等3个分预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3个预案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分预案,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单位按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3个分预案的有关要求,做好实施工作,并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附件: 1.水路原油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2.水路粮食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3.水路交通非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

2013年2月4日




文档附件:

1.水路原油运输保障应急预案.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3/P020130312313139290655.doc

2.水路粮食运输保障应急预案.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3/P020130312313139154983.doc

3.水路交通非重点物资运输应急预案.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luyunshu/201303/P02013031231313954956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