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常州市教育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个人)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1:04:00  浏览:8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常州市教育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个人)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5〕157号



关于表彰常州市教育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和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个人)的决定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大力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表彰先进,切实加强教育工作,市政府决定,授予金坛市金城镇等15个乡镇(街道)常州市“教育工作先进乡镇(街道)”称号,授予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等9个单位常州市“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刘东升等7人常州市“支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新业绩。希望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以先进为榜样,坚持不懈地推进教育强市建设,不断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常州市“教育工作先进乡镇(街道)”名单

2.常州市“支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3.常州市“支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名单(略)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宝鸡天台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宝鸡市人民政府令
第 32 号


  《宝鸡天台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已经二OO三年三月十七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O 三年五月十七日起施行。


         市长:姚引良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宝鸡天台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 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 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经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 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风景区包括鸡峰山、天台山、散关--秦岭三个景区,总面积133.34平 方公里。
  风景区规划范围由东、西两片组成。其中,东片:北起茹家庄,以渭河南二阶台地为北 缘;向西沿川陕公路至黄峪沟,沿黄峪沟、李家河到大河里;南界从大河里经分水岭、谢子 沟接清水河;东界沿清水河往北过姚家岭至杨家山,面积为113.34平方公里。西片:从银铜 峡往西,沿川陕公路至秦岭界碑,以公路两边的山梁为界,东西长约10公里,南北宽2至2.5 公里,面积为20平方公里。
  第三条 凡在风景区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 本办法。
  第四条 风景区内的各项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宝鸡天台山建设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市城建、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环保、公安、文物、宗教、旅游等部门和渭滨区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 决策风景区的重大事项,协调各方关系,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处)。
  第六条 风景区管理处负责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并接受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风景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查、监督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保护风景区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制定风景区管理制度,维护风景区的环境卫生、游人安全和公共秩序;
 (六)组织研究和宣传风景区景观的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
 (七)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风景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水域等,按照风景区规划,由其 所有人负责管理、保护。需开发利用的,应优先照顾其利益。
第八条 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在风景区按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九条 经国务院批准的《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制定风景区 详细规划和风景区保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条 风景区景区、景点详细规划,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城市建设局会 同市级有关部门和渭滨区政府根据《 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按有关规定分别 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宝鸡天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经批准的景区、景点详细 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 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处和渭滨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内重要景物、文物 古迹、古树名木、地质遗迹、珍稀物种的保护,并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风景区管理处应当配合渭滨区政府做好景区植树造 林、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做好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切实保护 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的栖息、生存环境。根据保护环境、恢复生态、森林防火的需要 和总体规划,可以对重要景区、景点实行封闭,并予以公告。 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的林木均属特殊用途林,严禁砍伐,因景区、景点开发 和工程建设确需砍伐或者属集体所有确需抚育间伐的,必须经风景区管理处同意后,报林业 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不允许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幼苗、种子和其他 林副产品。因科研教学和其他非盈利目的需要采集的,应经风景区管理处同意,报有关部门 审批后,按指定范围限量采集。
  第十六条 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区资源和风 景区土地。
  第十七条 禁止向风景区内的水域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污水、垃圾。风景 区内的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 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第十八条 散关——秦岭景区为宝鸡市水源保护地,禁止开展污染性的建设 和游览活动。
  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景物景观和地质遗迹;
  (二)开山炸石、挖沙、取土;
  (三)攀折、刻划树木和破坏植被、采摘花卉;
  (四)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
  (五)燃放烟花、随地乱丢烟头或者在指定地点外燃放鞭炮、焚香、生火;
  (六)捕杀或者伤害鸟类以及其他野生动物;
  (七)乱搭乱挂、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八)葬坟;
  (九)损坏游览、服务设施以及其他设施;
  (十)损害风景名胜资源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各项建设的,必须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定 址和设计方案均须风景区管理处审查同意后,依照规定在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建设选址审批书》、《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通知书等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 风格、色调等,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 设施。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风景区内进行的施工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域、林木、植被、名胜古迹、地质遗迹等景物和环境。施工结束 后,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建设项目验收时必须有风景 区管理处及有关部门参与,竣工资料须在六个月内交风景区管理处存档。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必须接受有关部门和风景区管理处的管理 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以及进入风景区的游览者,都要服从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风景区管理处统一规划。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经风景区管理处签署意见后,在渭滨区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指定地点和规定范围内明码标价、亮证经营、文明经商。
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环境卫生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风景区管理处应当按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垃圾箱、果皮箱等公共设施,定期清理,保持清洁卫生,加强对景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景区、景点应当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和指路牌,险要部位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风景区管理处应当定期对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障游览者安全。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管理处应当配合渭滨区有关部门加强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危及游览者安全的行为,确保良好的景区秩序。
  第二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处应当确定各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线路,做好旅游旺季游览者的疏导工作,加强对导游和服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条 进入风景区的车辆必须服从风景区管理处的管理,按指定线路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进入景区游览的游客应当购买门票;依托风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风景区管理处交纳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 。门票和资源保护费收入应当用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基础设施维护、建设和景区的管理。
门票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风景区管理处按照《行政处罚法》、《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建设部《风景名胜区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国家有关森林、土地 、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由风景区管理处予以制止,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风景区管理处执行行政处罚,由风景区管理处按照委托权限处罚。
 第三十四条 风景区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7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6〕60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闲置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认定闲置土地和核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各分局和国土所是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实施单位。
第三条 土地使用者实际取得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闲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珠海市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三)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的,自土地使用者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
(五)分期建设的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尚未动工开发部分的建设用地。
(六)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一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对闲置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并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如宗地已设定抵押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和相关司法部门,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
第五条 闲置土地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不收取土地闲置费。
闲置时间满一年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本办法一次性征收一年的土地闲置费,闲置费从闲置之日起计征;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超过一年的部分,闲置费根据《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结合闲置时间按日计征,按月缴纳。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据《闲置土地认定书》和闲置时间及时向土地使用者发出《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不能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七条 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二年,依法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经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的,必须缴纳动工开发建设以前全部土地闲置期间的闲置费。
第八条 闲置土地的法定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人,应按国土管理部门《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规定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应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0.1%的滞纳金。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不服《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履行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复议机关、法院依法撤销《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即时返还已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条 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人拒不履行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又不依法对《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或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维持《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人应先付清土地闲置费后方可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应从土地使用权处置价款中优先支付土地闲置费。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后,由于市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土地使用者申请,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通过法院裁定或公开市场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
(四)土地已被依法收回的。
(五)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市政府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已建成的部分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十三条 2003年5月26日之前取得的土地,从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计算土地闲置时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年)

收费用地类型
收费用地细类划分
收费标准

一、商业用地
商场、市场、展销、餐饮、娱乐、健身、金融证券及保险业、旅游、加油(气)站、营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宾馆、酒店、旅店、经营性招待所等用地
1.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原合同地价的12%。

2.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12%。

二、办公、住宅用地
住宅、别墅、写字楼、办公、停车楼(库)等用地。
1.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原合同地价的8%。

2.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8%。

三、工业用地
港口、码头、陆路交通运输站场、工业、仓储等用地
1.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原合同地价的20%。

2.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20%。

四、其他用地

1.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原合同地价的8%。

2.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