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颁发《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化工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48:55  浏览:96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颁发《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化工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程》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颁发《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化工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程》的通知
1994年7月13日,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
为确保化工压力容器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化工生产顺利进行,化工部组织制定了《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化工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程》。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化工部生产协调司。

附件1、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压力容器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化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化工行业固定式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全过程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三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与所承担设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设计手段。应对其所设计的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确认受理后,由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送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三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化工部审查批准,送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压力容器设计蓝图上必须盖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第四条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制造质量所必需的加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焊接工人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相应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准焊接受压元件。
制造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所在省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制造三类压力容器的单位须经化工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单位,不准制造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槽(罐)车。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对于产品质量低劣又无有效改进措施的制造单位,取消其制造资格。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检验部门,应对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逐台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检验结果负责。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按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槽(罐)车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化工主管部门鉴定才准批量生产。
第五条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才准生产。安全附件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化工主管部门鉴定才准批量生产。
第六条 压力容器安装前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查安装。
安装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其所承担项目相应的施工机具、技术力量和必要的检验手段,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施工。安装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保证施工质量。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应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经试运行合格后,办理竣工交接手续。
第七条 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办理压力容器使用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的拥有量及其对安全技术性能的要求,设置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抓好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直至报废的全过程。
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发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第八条 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役前检验、定期检验和综合评定工作。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自行选择具备相应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从事化工企业检验工作的人员,除经有关部门考核,资格认证外,还须经企业或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知识考试后,方可从事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检验。检验单位必须保证检验质量,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任何部门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在化工行业进行检验工作,必须执行HG27003-93《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并接受化工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企业自主选择的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由企业缴纳检验费。由国家及有关部门选择检验单位对企业进行监督检验,企业不承担检验费。
第九条 修理和改造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工装设备、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对压力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修理和改造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标准的要求,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压力容器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又无修复价值时,应做报废处理,并将使用证交回发证机构,同时报当地化工主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已报废的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设备使用。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化工行业各级主管部门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本地区化工企业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化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压力容器的拥有量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化工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压力容器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督促化工企业和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根据化工生产特点制定有关化工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和规范;
3、对化工行业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有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情况时,有权责令该单位予以纠正。
4、检查压力容器使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解决;
5、组织或参与化工行业压力容器的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职责
1、必须坚决执行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法规,按要求做好压力容器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2、有计划地安排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确保安全生产;
3、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全面负责;
4、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发生特大事故后,为防止事故扩大或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要保护好现场。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必要时应邀请科研等有关单位,共同调查分析事故,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
事故分析中的试验费用,由事故主要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因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的原因,发生压力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时,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压力容器安全法规,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企业化工主管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化工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程
1 总则
⒈1为了加强化工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保证化工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化工压力容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⒈2本规程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固定式压力容器。
2 职责
⒉1 各级化工主管部门要监督本地区化工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手续,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压力容器管理台账,切实加强对压务容器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化工企业压力容器使用情况(附件一)报上级化工主管部门并送同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⒉2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职责
⒉⒉1 化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厂长、总机械师等)应按本《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压力容器实行综合管理,并对其安全可靠性负领导责任。
⒉⒉2 化工企业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a.建立和健全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b.贯彻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法规和文件;
c.编制和修改企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d.参与压力容器检验、修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e.参与压力容器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f.检查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工作;
g.负责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
h.编制压力容器年度定检计划和检修计划并负责实施;
i.向化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上报本企业压力容器管理年报、定期检验计划和实施情况(附件二);
j.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等级变更工作;
k.负责压力容器过户审查工作;
l.负责压力容器工艺参数提高的审批工作;
m.参与或组织压力容器事故的分析与报告;
⒉⒉3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a.负责对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检测的监督检查;
b.负责压力容器操作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发证;
c.掌握本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对监控使用的压力容器要加强监督管理;
d.负责组织压力容器事故分析及处理工作;
⒉⒉4 生产使用部门的职责
a.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b.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c.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d.认真填写岗位原始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e.对停用封存和备用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⒉3 压力容器检验单位
a.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单位必须经资格认证后,才能从事其资格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
b.按照国家和化工部有关规定、规程和标准,进行化工压力容器检验,准确评定安全状况等级(附件三),签发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c.对经检验确认安全状况等级为四级和五级的压力容器,必须上报化工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d.检验工作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⒊ 前期管理
⒊1 新压力容器到货后必须经开箱检查,清点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库。开箱检查的主要内容:
a.按装箱单清点件数无误;
b.压力容器和零部件无损坏;
c.技术资料和文件齐全。
⒊2 新压力容器(含现场组装的容器)必须由企业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役前检验,以确认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进行安装。对役前检验中发现的超标缺陷,由企业与制造厂联系,由制造单位负责处理。
⒊3 由外单位调入的在用压力容器,必须认真审查其技术档案,进行内外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⒊4 安装(含现场组装)压力容器时,企业工程项目负责部门应派质量检查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压力容器安装(组装)过程的质量控制点及隐蔽工程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⒊5 压力容器安装(组焊)竣工后,由企业工程项目负责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对压力容器的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竣工验收应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a.技术资料齐全,包括:竣工图样、产品质量证明书(现场组焊压力容器必须具有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及产品合格证;
b.压力容器外观检查和几何尺寸测定;
c.焊缝外观、焊接试板与材料的理化检验报告应符合图样要求;
d.热处理报告应与技术要求相符;
e.压力容器附件及内部组装件符合图样要求;
f.无损探伤和耐压试验等检验项目与结果应符合要求;
g.安全附件的检验项目及结果应符合有关要求;
h.压力容器的保温、防腐和静电接地应符合有关要求。
⒊6 经验收合格的压力容器,由安装单位会同企业有关部门制订试车方案,并严格按方案进行试车。凡图样规定需做气密性试验的,应在液压试验合格(不能进行液压试验的压力容器,须经内外部检验合格)后,进行气密性试验。
⒊7 试车合格后,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将压力容器全部技术资料、图样、安装调试记录、役前检验报告和附带工具移交给企业设备管理部门。
4 技术基础管理
⒋1 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要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压力容器技术性能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或包含在工艺操作规程内),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a.压力容器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或最低(指真空容器)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指低于-20℃)工作温度;
b.压力容器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巡回检查的主要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的异常现象和防范措施及排除方法;
d.压力容器封存、备用及正常使用的保养方法。
⒋2 设备技术档案
企业应对压力容器逐台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登记卡(附件四);
b.设计图样以及应具有的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对中、高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应具备强度计算书;
c.压力容器制造、安装及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包括:竣工图、产品合格证、质量说明书。
现场组装的压力容器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有施工单位提供的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
d.压力容器役前检验报告;
e.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
f.检修、改造记录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g.故障记录及事故报告;
h.安全附件定期校验、修理、更换记录。
⒋3 对在用压力容器技术资料不全或状况不明者,必须及时补齐或经技术鉴定予以确认。
a.主要受压元件材质鉴别(化学成分分析,必要时进行硬度测定和金相检验)及强度核算;
b.母材、焊缝内部和表面是否存在缺陷;
c.主要受压原件的几何尺寸、壁厚、制造情况(错连量、棱角、筒体不园度)及腐蚀情况。
d.对于无图纸的压力容器,至少要补齐结构示意图;
e.根据综合分析检验结果,得出该压力容吕的鉴定报告。
5 检验与修理
⒌1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应按照HG27003-93《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结合设备的大、中修和系统装置停车检修来进行。
⒌2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按照HG25001-91《压力容器维护检修规程》的要求,有计划地安排压力容顺的修理和改造工作,逐步提高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⒌3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紧固作业。对于特殊的生产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6 使用管理
⒍1 固定式压力容器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⒍⒈1 新压力容器经役前检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1级或2级或经妥善处理后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包括2级)以上。
⒍⒈2 在用压力容器经定期检验、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3级的或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包括3级)以上。
⒍2 保温与防腐
⒍⒉1 工艺介质为液化气体或易燃物质的容器,必须做好保温、保冷、防晒、防冻、防静电措施,严禁使用可燃性保温(保冷)材料,保温层(保冷层)应有效、完整。
⒍⒉2 压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应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⒍3 使用证的办理
⒍⒊1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附件五)。
⒍⒊2 使用证必须与压力容器相对应,不得借用或延用,不许涂改。
⒍⒊3 在用压力容器不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又不向化工主管部门申报者,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该压力容器的使用,收回使用证。
⒍⒊4 危及安全的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进行修复或采用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
⒍4 当压力容器出现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企业有关部门报告。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值,采取措施得不到有效控制;
b.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纹、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c.安全附件失效;
d.接管、坚固件损坏;
e.外界事故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f.充装过量;
g.液位失控;
h.发生严重振动。
7 变更与判废
⒎1 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根据GH27003-9。《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安全状况等级。若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部门应持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按⒍3款办理变更手续。
⒎2 过户变更
⒎⒉1 压力容器过户前,使用部门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品的使用证和登记卡,向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由原使用登记部门在使用证和登记表上加盖过户标记。
⒎⒉2 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该压力容器的使用证及全部技术资料一并移交接收该容器的使用单位。
⒎⒉3 过户压力容器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按⒍3款及⒊3款有关规定办理。
⒎3 使用条件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到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⒎4 报废
⒎⒋1 经检验确认判废的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必须办理报废和注销手续。
⒎⒋2 已报废的压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压容器使用,也不准做为压国容器转让、销售。
8 附则
⒏1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化工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⒏2 本规程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⒏3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情况
一九 年
化综专03表
填报单位名称: 年后一个月内报出
┏━━━━┯━━━━━━━━━━━━━━━━━━━━━━━━┓
┃ │ 固定式压力容器 ┃
┃ ├─┬────┬────┬────┬───────┨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单位名称│ ├────┼────┼────┼───┬─┬─┨
┃ │台│ 内外部│ 内外部 │内外部 │ │ │ ┃
┃ │ │ ───│ ─── │─── │1 ̄3│4│5┃
┃ │数│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
┃合 计 │ │ │ │ ┃
┗━━━━┷━┷━━━━┷━━━━┷━━━━━━━━━━━━┛
以下按企业逐一填报
────┬─┬────┬────┬────┬──┬─┬─┬─┐
────┼─┼────┼────┼────┼──┼─┼─┼─┤
────┼─┼────┼────┼────┼──┼─┼─┼─┤
────┼─┼────┼────┼────┼──┼─┼─┼─┤
────┼─┼────┼────┼────┼──┼─┼─┼─┤
────┼─┼────┼────┼────┼──┼─┼─┼─┤
────┴─┴────┴────┴────┴──┴─┴─┴─┘
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
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续表
化综专03表
填报单位名称: 年后一个月内报出
┏━━━━━━━━━━━━━━━━━━━━━━━━┓
┃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 ├────┼────┼────┼───┬─┬─┨
┃台│ 内外部│ 内外部 │内外部 │ │ │ ┃
┃ │ ───│ ─── │─── │1 ̄3│4│5┃
┃数│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
┃ │ │ │ │ │ │ ┃
┗━┷━━━━┷━━━━┷━━━━┷━━━┷━┷━┛
以下按企业逐一填报
┌─┬────┬────┬────┬──┬─┬─┬─┐
├─┼────┼────┼────┼──┼─┼─┼─┤
├─┼────┼────┼────┼──┼─┼─┼─┤
├─┼────┼────┼────┼──┼─┼─┼─┤
├─┼────┼────┼────┼──┼─┼─┼─┤
├─┼────┼────┼────┼──┼─┼─┼─┤
└─┴────┴────┴────┴──┴─┴─┴─┘
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
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续表
化综专03表
填报单位名称: 年后一个月内报出
┏━━━━━━━━━━━━━━━━━━━━━━━━┓
┃ 液化气体汽车槽车 ┃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 ├────┼────┼────┼───┬─┬─┨
┃台│ 内外部│ 内外部 │内外部 │ │ │ ┃
┃ │ ───│ ─── │─── │1 ̄3│4│5┃
┃数│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
┃ │ │ │ │ │ │ ┃
┗━┷━━━━┷━━━━┷━━━━┷━━━┷━┷━┛
以下按企业逐一填报
┌─┬────┬────┬────┬──┬─┬─┬─┐
├─┼────┼────┼────┼──┼─┼─┼─┤
├─┼────┼────┼────┼──┼─┼─┼─┤
├─┼────┼────┼────┼──┼─┼─┼─┤
├─┼────┼────┼────┼──┼─┼─┼─┤
├─┼────┼────┼────┼──┼─┼─┼─┤
└─┴────┴────┴────┴──┴─┴─┴─┘
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
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在用化工压力容器情况
一九 年
化综专03表
企业名称: 年后十日内报出
┏━━━━┯━━━━━━━━━━━━━━━━━━━━━━━━┓
┃ │ 固定式压力容器 ┃
┃ ├─┬────┬────┬────┬───────┨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单位名称│ ├────┼────┼────┼───┬─┬─┨
┃ │台│ 内外部│ 内外部 │内外部 │ │ │ ┃
┃ │ │ ───│ ─── │─── │1 ̄3│4│5┃
┃ │数│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
┃合 计 │ │ │ │ ┃
┗━━━━┷━┷━━━━┷━━━━┷━━━━━━━━━━━━┛
以下按分厂(车间)填报
────┬─┬────┬────┬────┬──┬─┬─┬─┐
────┼─┼────┼────┼────┼──┼─┼─┼─┤
────┼─┼────┼────┼────┼──┼─┼─┼─┤
────┼─┼────┼────┼────┼──┼─┼─┼─┤
────┼─┼────┼────┼────┼──┼─┼─┼─┤
────┼─┼────┼────┼────┼──┼─┼─┼─┤
────┴─┴────┴────┴────┴──┴─┴─┴─┘
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
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续表
化综专03表
企业名称: 年后十日内报出
┏━━━━━━━━━━━━━━━━━━━━━━━━┓
┃ 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 ├────┼────┼────┼───┬─┬─┨
┃台│ 内外部│ 内外部 │内外部 │ │ │ ┃
┃ │ ───│ ─── │─── │1 ̄3│4│5┃
┃数│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
┃ │ │ │ │ │ │ ┃
┗━┷━━━━┷━━━━┷━━━━┷━━━┷━┷━┛
以下按分厂(车间)填报
┌─┬────┬────┬────┬──┬─┬─┬─┐
├─┼────┼────┼────┼──┼─┼─┼─┤
├─┼────┼────┼────┼──┼─┼─┼─┤
├─┼────┼────┼────┼──┼─┼─┼─┤
├─┼────┼────┼────┼──┼─┼─┼─┤
├─┼────┼────┼────┼──┼─┼─┼─┤
└─┴────┴────┴────┴──┴─┴─┴─┘
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
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续表
化综专03表
企业名称: 年后十日内报出
┏━━━━━━━━━━━━━━━━━━━━━━━━┓
┃ 液化气体汽车槽车 ┃
┠─┬────┬────┬────┬───────┨
┃总│应检台数│实检台数│定检率%│安全状况等级 ┃
┃ ├────┼────┼────┼───┬─┬─┨
┃台│ 内外部│ 内外部 │内外部 │ │ │ ┃
┃ │ ───│ ─── │─── │1 ̄3│4│5┃
┃数│ 耐压 │ 耐压 │ 耐压 │ │ │ ┃
┠─┼────┼────┼────┼───┼─┼─┨
┃ │ │ │ │ │ │ ┃
┗━┷━━━━┷━━━━┷━━━━┷━━━┷━┷━┛
以下按分厂(车间)填报
┌─┬────┬────┬────┬──┬─┬─┬─┐
├─┼────┼────┼────┼──┼─┼─┼─┤
├─┼────┼────┼────┼──┼─┼─┼─┤
├─┼────┼────┼────┼──┼─┼─┼─┤
├─┼────┼────┼────┼──┼─┼─┼─┤
├─┼────┼────┼────┼──┼─┼─┼─┤
└─┴────┴────┴────┴──┴─┴─┴─┘
以下填写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压力容器的名称及采取的措施
──────────────────────────────
主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
一、主要受压元件材质
1、用材与原设计不符
(1)如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若性能优于设计用材的,不影响定级;若性能劣于设计用材的,定为3级;如使用中产生缺陷,并确认是用材不当所致,则定为4级5级。
(2)Q235-AF(A3F、AY3F)材质的压力容器,若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5级:
a.槽、罐车;
b.用于盛装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容器。
2、材质不明
对于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并按钢号A3的材料校核其强度合格者,可定为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条款进行安全等级评定。Ⅲ类压力容器,Ⅱ类反应容器和贮存容器可定4级或5级,槽、罐车,定为5级。
3、材质劣化
如发现石墨化、晶间腐蚀、氢损伤、脱碳、渗碳等脆化缺陷时,根据材料的劣化程度,可定为4级或5级。

二、结构不合理
1、封头主要参数不符合现行标准,但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2、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型式,如采用单面焊对接结构,且存在未焊透时,Ⅲ类压力容器、Ⅱ类反应容器和贮存容器、槽、罐车可定为5级,其他压力容器根据未焊透情况,可定为3级到5级。
采用搭接结构的,可定为4级或5级。
不等厚度板(锻)件对接接头,按规定应削薄处理,而未处理的,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处理正常的均匀性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3、焊缝布置不当(包括采用“+”字焊缝),或焊缝间距小于规定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如查出新生缺陷,并确认为是由于焊缝布置不当引起的则定为4级或5级。
4、按规定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焊缝或接管角焊缝,而没有采用全焊透结构的主要受压元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5、如开孔位置不当,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或4级。如孔径超过规定,其计算和补强结构经过特殊考虑的,不影响定级;未作特殊考虑或该补强,但补强不够的,可定为4级或5级。
三、表面裂纹
1、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
2、对外表面裂纹,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其浓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3、对内表面裂纹,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不需进行补焊的,可定为2级或3级;其深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3级。对于应力腐蚀敏感体系,频繁升卸压或压力波动较大的容器,则定为3级或4级。
四、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及变形
1、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2、变形可不处理的,不影响定级;根据变形原因分析,继续使用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为4级或5级。
五、表面焊缝咬边
内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外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1.0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5%,检验时如未查出新缺陷(如焊趾裂纹),可定为2级或3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超过上述要求的,应予修复。对低温压力容器,应力腐蚀敏感体系、频繁升卸压或压力波动较大的容器,其焊缝咬边,应打磨消除,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六、腐蚀缺陷
1、分散的点腐蚀,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影响定级:
a.最大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5;
b.在直径为200mm的范围内,点腐蚀面积不超过40平方厘米或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40mm。
2、区域型溃疡腐蚀,如按剩余最小壁厚(扣除到下一次检验期腐蚀量的2倍),强度校核合格,不影响定级;强度校核不合格,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七、错连量或棱角超标
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1、属一般超标,可打磨或不作处理,定为2级或3级;
2、属严重超标,经该部位焊缝内外部无损探伤抽查,如无较严重缺陷存在,可定为3级;若伴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严重缺陷,定为4级或5级。
八、焊缝有埋藏缺陷
1、采用射线探伤时的评定:
(1)单个圆形缺陷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大于9mm时,定为4级或5级;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或9mm,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1和表2。
(2)当存在现行制造标准允许的非圆形缺陷时,不影响定级;存在其他非圆形缺陷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3。
2、采用超声波探伤时的评定:
(1)对反射波高位于GB11345-89规定的Ⅱ区的缺陷按表4评定安全状况等级。
(2)当发现反射波高位于GB11345-89规定的Ⅲ区,指示长度≥20mm的缺陷;或反射波高超过定量线,检测者判定为裂纹等任何长度的危害性缺陷时,安全状况等级均评定为5级。
表1 按规定只要求局部探伤的压力容器(不包括低温压力容器)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
评定区,mm │ 10×10 │ 10×20 10×30
实测厚度,mm ├─────┬───────┬───────┼───────┬────────┬─────
缺陷点数 │ │ │ │ │ │
安全状况等级 │ t≤10│10〈t≤15│15〈t≤25│25〈t≤50│50〈t≤100│t〉100
────────┼─────┼───────┼───────┼───────┼────────┼─────
2 │ 6 ̄9 │ 12 ̄15 │ 18 ̄21 │ 24 ̄27 │ 30 ̄33 │36 ̄39
────────┼─────┼───────┼───────┼───────┼────────┼─────
3 │10 ̄12│ 16 ̄18 │ 22 ̄24 │ 28 ̄30 │ 34 ̄36 │40 ̄42
────────┼─────┼───────┼───────┼───────┼────────┼─────
4 │13 ̄15│ 19 ̄21 │ 25 ̄27 │ 31 ̄33 │ 37 ̄39 │43 ̄45
────────┼─────┼───────┼───────┼───────┼────────┼─────
5 │ 〉15 │ 〉21 │ 〉27 │ 〉33 │ 〉39 │ 〉45
━━━━━━━━┷━━━━━┷━━━━━━━┷━━━━━━━┷━━━━━━━┷━━━━━━━━┷━━━━━
注:圆形缺陷尺寸换算成缺陷点数,以及不计点数的缺陷尺寸要求,见GB3323-87的规定。
表2 按规定要求全部探伤的压力容器、低温压力容器、Ⅷ类压力容器、Ⅱ类反应容器和贮存容器
及槽、罐车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
评定区,mm │ 10×10 │ 10×20 10×30
实测厚度,mm ├─────┬───────┬───────┼───────┬────────┬─────
缺陷点数 │ │ │ │ │ │
安全状况等级 │ t≤10│10〈t≤15│15〈t≤25│25〈t≤50│50〈t≤100│t〉100
────────┼─────┼───────┼───────┼───────┼────────┼─────
2 │ 3 ̄6 │ 6 ̄9 │ 9 ̄12 │ 12 ̄15 │ 15 ̄18 │18 ̄21
────────┼─────┼───────┼───────┼───────┼────────┼─────
3 │ 7 ̄9 │ 10 ̄12 │ 13 ̄15 │ 16 ̄18 │ 19 ̄21 │22 ̄24
────────┼─────┼───────┼───────┼───────┼────────┼─────
4 │10 ̄12│ 13 ̄15 │ 16 ̄18 │ 19 ̄21 │ 22 ̄24 │25 ̄27
────────┼─────┼───────┼───────┼───────┼────────┼─────
5 │ 〉12 │ 〉15 │ 〉18 │ 〉21 │ 〉24 │ 〉27
━━━━━━━━┷━━━━━┷━━━━━━━┷━━━━━━━┷━━━━━━━┷━━━━━━━━┷━━━━━
注:圆形缺陷尺寸换算成缺陷点数,以及不计点数的缺陷尺寸要求,见GB3323-87的规定。
表3 非圆形缺陷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
━━━━━━━━━━━━┯━━━━━━━━━━━━━━━━━━┯━━━━━━━
│ 缺陷尺寸 │
缺陷位置 ├─────┬─────┬──────┤ 安全状况等级
│ 未熔合 │ 未焊透 │ 条状夹渣 │
────────────┼─────┼─────┼──────┼───────
球壳对接焊缝; │H≤0.1t且 │H≤0.15t且│H≤0.2t且 │
圆筒体纵焊缝, │H≤2mm │H≤3mm │H≤4mm │ 4
以及与封头连接的环焊缝│L≤t │L≤2t │L≤t │
────────────┼─────┼─────┼──────┼───────
圆筒体环焊缝 │H≤0.15t且│H≤0.20t且│H≤0.25t且 │
│H≤3mm │H≤4mm │H≤5mm │ 4
│L≤2t │L≤4t │L≤6t │
━━━━━━━━━━━━┷━━━━━┷━━━━━┷━━━━━━┷━━━━━━━
注:表中H是指缺陷在板厚方向的尺寸,亦称缺陷高度;L是指缺陷长度
表4
━━━━━━━━━┯━━━━━━━━━━━━━━━━━━
│ 允许单个缺陷指标长度,mm
安全状况等级 ├─────────┬────────
│ 纵 逢 │ 环 缝
─────────┼─────────┼────────
2 │2/3■;最小为15mm │3/4■;最小为20mm
─────────┼─────────┼────────
3 │3/4■;最小为20mm │■;最小为25mm
─────────┼─────────┼────────
4 │■;最小为25mm │1.5■;最小为30mm
─────────┼─────────┼────────
5 │小于4级者 │大于4级者
━━━━━━━━━┷━━━━━━━━━┷━━━━━━━━
注:相邻两缺陷间距小于8mm,两缺陷指标长度之和作为单个缺陷指示长度;■为容器壁厚
九、夹层缺陷
1 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夹层,不影响定级;
2 与自由表面夹角小于10°的夹层,可定为2级或3级;
3 与自由表面夹角大于或等于10°的夹层,需计算在板厚方向投影的长度,定为4级或5级。
4 若介质中含湿H2S或HCN时,则应相应降低一个级别。
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
应查明原因,并判断其稳定情况,定为4级或5级。
十一、耐压试验不合格
属于容器本身原因的,定为5级。

附件3、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指导各地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做好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特点,我部组织制定了《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指导意见.doc

2009年秋冬季甲型H1N1流感疫苗
预防接种指导意见
为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最大程度地发挥疫苗的作用,根据《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目的
为应对甲型H1N1流感流行,维持我国医疗卫生服务系统、公共服务系统的正常运转,减少特定人群中暴发疫情的发生,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降低流感大流行的危害。
二、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使用
(一)免疫程序。
1.疫苗品种:甲型H1N1流感裂解疫苗。
2.接种剂量/剂次:15μg/0.5mL,1剂次。
3.接种部位:上臂外侧三角肌。
4.接种途径:肌肉注射。
(二)接种人群与地区。
1.接种人群。根据目前的资料,疫苗适用人群的年龄为3岁以上人群。优先考虑的人群为:关键岗位的公共服务人员、学生及教师、慢性病患者等。具体接种人群由实施省份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苗供应量及疫情监测结果等因素确定。卫生部将根据国内外孕妇人群临床实验进展,适时提出该人群的疫苗使用意见。
2.接种地区。各地可优先考虑在疫情较重、人口密集、人口流动性大的地区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
3.禁用人群。
(1)对鸡蛋或疫苗中任何其他成分(包括辅料、甲醛、裂解液等),特别是卵清蛋白过敏者;
(2)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病期、感冒和发热者;
(3)格林巴利综合征患者;
(4)未控制的癫痫和患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5)严重过敏体质者,对硫酸庆大霉素过敏者;
(6)年龄小于3岁者;
(7)医生认为不适合接种的其他人员。
疫苗接种对象、禁忌、注意事项等详见疫苗说明书。
(三)接种疫苗的时间。
2009年9月中下旬在重点人群中开始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
(四)疫苗接种反应。
局部反应:常见疼痛;偶见红、肿、瘙痒。
全身反应: 常见发热、疲劳乏力、头痛、头晕、恶心;偶见咽喉疼痛、肌肉疼痛、咳嗽、腹痛、关节疼痛、活动异常(活动减少/增多)、口干、食欲不振、腹泻、过敏、胸闷。
以上不良反应以轻度为主,主要发生在接种后24小时内。其他不良反应详见说明书。
三、预防接种的实施
(一)接种单位设置。
主要依托各地已经取得资格的预防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接种工作。必要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医疗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设置临时接种点,并安排足够数量的合格接种人员。临时接种点应具备与接种对象数量相适应的疫苗储存、疫苗接种基本条件,候种室、预诊室、接种室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志。接种现场应备有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品和其他抢救设施,以应对现场发生的严重不良反应。
(二)疫苗管理。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接收甲型H1N1流感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审核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全国疫苗和注射器信息网络报告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对甲型H1N1流感疫苗和注射器的出入库信息进行网络报告,加强疫苗和注射器出入库登记管理,做到帐、苗相符。
(三)冷链管理。
甲型H1N1流感疫苗要求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严防冻结。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在甲型H1N1流感疫苗储存、运输、使用的各个环节做到冷链储运,并做好温度监测工作。
(四)接种实施。
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实施,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免费接种”的原则,并严格掌握接种禁忌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疫苗接种工作的指导。
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前应告知受种者或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对无禁忌症的对象知情同意后方可接种疫苗;接种疫苗时要严格实施预防接种安全注射,做到一人一针一管;接种后现场留观30分钟。为防止发生群体性癔症,实施群体性接种时,应合理安排,避免多个受种者在同一地点同时接种。
四、接种资料登记与报告
对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对象实施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管理,做好接种对象的登记工作。暂不具备“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条件的地区,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接种单位将接种信息录入国家接种点客户端软件。接种完成后,逐级报告工作总结。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详见附件1。
五、接种后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
在实施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的地区,应通过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系统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网络报告。一旦发现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地应及时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并妥善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和处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接种工作紧急叫停机制,及时有效应对出现的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确保接种安全。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监测处置办法详见附件2。
六、督导和评价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接种实施工作的督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的疫苗安全性、免疫学效果、流行病学和卫生经济学效果评价工作。

附件:1.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2.甲型H1N1流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办法




附件1
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
报告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评价疫苗上市后的安全性和免疫效果,为确定和调整甲型H1N1流感疫苗免疫策略提供基础数据,依据《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登记报告
(一)报告内容。包括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甲型H1N1流感疫苗/注射器出入库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表1、2、3。
(二)责任报告单位。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以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
(三)报告方式。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的地区,通过“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和“甲型H1N1流感疫苗/注射器信息管理系统”报告信息。暂不具备“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条件的地区,统一由乡级按规定格式提供接种对象电子文档,由县级录入接种点客户端软件。
(四)报告时限。集体单位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的相关信息(详见附表4)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格式(登记表和电子文档)集中报告到接种单位,接种单位经过核对后通过客户端软件建立重点人群基本信息电子档案。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须在每次接种完成后2天内完成疫苗接种信息的录入。无条件进行接种信息录入的村级接种单位在每次接种完成后2天内将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记录提交乡级防保组织,由乡级防保组织在2天内完成接种信息的录入。
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在每次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录入完成后,立即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将接种个案信息上传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注射器出入库登记信息于每次出入库实际操作完成后1天内录入信息报告系统。
二、数据管理
(一)数据审核。
1. 在每次接种前,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应对接种信息进行审核,重点检查数据有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及时核实有疑问的录入信息,确保录入数据完整、准确。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周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审核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个案信息和疫苗/注射器出入库信息,重点检查数据有无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
3.省、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周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审核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数据和疫苗/注射器出入库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数据订正。
1.在对个案信息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错项、漏项和逻辑错误的数据,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及填报人予以订正,并及时将订正数据上传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接种信息的订正须在7天内完成。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级疫苗/注射器出入库信息在报告后7天内进行订正。
(三)数据查重。
1. 在每次上传数据前,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应通过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对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个案信息进行查重,并及时删除重复记录。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周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对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上传的个案信息进行查重,并督促其删除重复记录。
三、质量控制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通过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对实施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系统的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报告的个案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帮助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不断提高报告工作质量。评估指标包括信息报告及时率、完整率和准确率等。
(二)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开展对辖区报告数据的检查复核工作。
四、分析利用
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应利用接种点客户端软件对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内报告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总结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实施情况,形成分析报告,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同时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反馈。
五、数据安全与管理
(一)数据安全。
1.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登记表、卡由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保管,保管期限应不少于15年;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电子档案由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长期保管。
2.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应在完成每次接种信息录入和报告后的当天,对报告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
3.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个案的基本信息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应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将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及疫苗/注射器信息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二)系统管理。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接种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2.加强对信息系统帐号和密码的管理,一旦发现帐号、密码泄露或被盗用,应立即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建立健全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查询、使用制度。其他单位查询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信息资料,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4.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应对安装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的计算机同时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并定期杀毒。
六、实施保障
(一)人员和设备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或乡级防保组织配置必要的人员和硬件设施。
(二)技术保障。
使用非国家客户端软件的地区,应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数据交换集成标准》,以省(区、市)为单位,及时对应用软件进行升级,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同意,可与国家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对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客户端软件改造或未使用客户端软件的地区,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客户端软件进行数据的录入和报告。

附表:1.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个案信息登记卡
2.甲型H1N1流感疫苗出入库登记信息
3.甲型H1N1流感注射器出入库登记信息
4.甲型H1N1流感疫苗集体单位预防接种登记表

附表1
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个案信息登记卡

编码: 身份证号: 出生证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职业: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母亲姓名**: 父亲姓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户籍地址:
过敏史: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史: 接种禁忌证:
建卡日期: 年 月 日 建卡单位: 建卡人:

第1剂
疫苗名称
接种日期
接种批号
疫苗有效期
接种规格
接种剂量
抗原含量
生产企业
接种单位
受种者或监护人签名
接种医生签名

注:标“*”的项目仅限于集体单位接种,在校学生填学校名称;标“**”的项目仅针对儿童,成人不填。

附表2
甲型H1N1流感疫苗出入库登记信息
疫苗名称: 生产企业: 批号:
疫苗属性:1第一类 2第二类 剂型:1液体 2冻干 3丸剂 4 其他
规格: 剂/支或粒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文号:
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 进口通关单编号:
日期 出入库
类型 来源/去向单位 出入库数(支或粒) 库存数(支或粒) 对方单位经手人 本单位
经手人 备注








说明:①疫苗按品种、生产企业和批号管理;②“出入库类型”:领取/购进、下级退回、下发/售出、报废、退回上级;③“来源/去向单位”:入库为来源单位,出库为去向单位。
附表3
甲型H1N1流感疫苗注射器出入库登记信息
注射器类型:1自毁型 2一次性 生产企业: 规格: mL/支
批号: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
注射器属性:1第一类 2第二类 批准文号:
日期 出入库
类型 来源/去向单位 出入库数(支) 库存数(支) 对方单位经手人 本单位
经手人 备注








说明:①注射器按类型、生产企业、规格和批号管理;②“出入库类型”:领取/购进、下级退回、下发/售出、报废、退回上级;③“来源/去向单位”:入库为来源单位,出库为去向单位。

附表4
甲型H1N1流感疫苗集体单位预防接种登记表
单位名称: 受种者职业: 疫苗类型: 生产企业: 批号: 接种日期: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母亲姓名 *父亲姓名 联系电话 接种部位 接种医生 受种者或监护人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注:不同批号疫苗须单独填写表格。标“*”的项目仅针对儿童,成人不填。接种部位原则要求在上臂左侧。



附件2
甲型H1N1流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监测处置办法

一、监测目的
开展甲型H1N1流感疫苗上市后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下简称AEFI)监测报告,及时妥善处理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出现的AEFI,分析评价疫苗上市后的安全性,保证预防接种顺利实施。
二、报告
(一)报告范围。
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出现的怀疑与接种有关的下列疾病、症状或事件,应作为AEFI报告:
1.24小时内发生的:过敏性休克,不伴休克的过敏反应(如荨麻疹、斑丘疹、喉头水肿等)。
2.5天内发生的:发热 (腋温≥37.6℃),血管性水肿,接种部位发生的红肿(直径≥2.6cm)、硬结(直径≥2.6cm)。
3.15天内发生的: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反应),热性惊厥,癫痫,多发性神经炎。
4.3个月内发生的:格林巴利综合征。
5.其他怀疑与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群体性反应等。
(二)报告程序与时限。
AEFI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经营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AEFI后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机构对AEFI进行调查处理,经核实属于报告范围的AEFI,立即通过全国AEFI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格林巴利综合征和群体性反应等严重的AEFI,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经营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应在2小时内逐级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同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报告。
(三)报告方式及内容。
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经营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AEFI后,应填写AEFI个案报告卡(报告内容见附表1)或群体性AEFI登记表(报告内容见附表2)并以电话或传真等最快方式进行报告。
三、调查诊断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AEFI的报告后,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一)核实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核实AEFI的基本信息、发生时间和人数、临床表现、初步诊断、疫苗接种等情况,完善相关资料。
(二)现场调查。
核实报告后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组织本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专家进行调查,并完整、准确填写“AEFI个案调查表”(附表3)。
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后出现严重AEFI的,应当由市级或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专家立即进行调查。
(三)资料收集。
1.临床资料
了解病人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史、既往健康状况(如有无基础疾病等)、家族史、过敏史,掌握病人的临床经过,包括主要症状和体征及有关的实验室检查结果、已采取的治疗措施和效果等资料。必要时,访视病人,并补充相关的临床检查。
对于严重的AEFI,还应详细收集病例的临床辅助检查资料(如肌电图、脑电图、CT、核磁共振检查等)和临床实验室检查等资料(如病原的分离培养、血清学检查、脑脊液检查等),以便明确临床诊断。
2.疫苗接种资料
(1)疫苗进货渠道、供货单位的资质证明、疫苗购销记录;
(2)疫苗运输条件和过程温度记录、疫苗送达基层接种单位前的储存情况;
(3)疫苗的种类、生产企业、批号、出厂日期、有效期、来源、领取日期,同批号疫苗的感观性状;
(4)接种服务组织形式、接种现场情况、接种时间和地点、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的资质;
(5)接种实施情况,接种部位、剂次和剂量;
(6)安全注射情况、注射器材的来源;
(7)接种同批次疫苗其他人员的反应情况,当地相关疾病的发病情况等信息。
(四)其他调查。
当怀疑AEFI与疫苗或注射器材质量有关时,接种单位需保存相应的样本,以便后期开展相关检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或注射器材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
当现有实验室资料不能满足AEFI诊断时,应根据调查诊断专家组的意见,采集相关标本,并送相关实验室进行检测。
对于需要进行尸体解剖检查的死亡病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尸检。
(五)诊断。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出具调查诊断书,并以适当方式通知受种方、接种单位和疫苗生产企业。
(六)调查资料报告。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在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后10日内(严重AEFI在作出调查诊断结论后3日内)完成调查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将调查报告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于调查后3日内通过全国AEFI报告系统报告个案调查表和AEFI调查报告,并及时对报告信息进行订正和补充。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周对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苗AEFI报告信息进行审核。
四、分析与评价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定期对甲型H1N1流感疫苗AEFI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撰写监测分析与评价报告,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并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反馈。
五、处置措施
(一)AEFI需要进行临床处置的,医疗机构应积极进行治疗。
(二)当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AEFI调查诊断结果有争议时,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开展鉴定工作。
(三)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受种者一次性补偿。
(四)发生群体性反应或者有死亡发生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建立接种叫停机制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通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并作出暂停相关疫苗接种的决定,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率高于预期或呈明显聚集性分布;
--出现格林巴利综合征及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患;
--出现死亡、残疾等严重事件;
--发生群体性反应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由流行病学、免疫规划、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临床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资料进行调查论证。对于不能排除疫苗质量问题,或异常反应发生率明显高于预期,或无法作出结论的,应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叫停接种的建议,并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对于认定为预防接种实施差错及偶合症或心因性反应的,应及时撤消暂停,并妥善处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省级专家组对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调查论证,并作出叫停接种或撤消暂停接种的决定。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卫生部报告,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卫生部视情将有关疫苗接种叫停信息向全国通报,并组织专家对各地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七、媒体沟通
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媒体沟通机制,引导媒体对AEFI作出客观报导,澄清事实真相,消除公众对预防接种安全性的担忧。
(一)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发言人制度,按照及时、公开、透明的原则,统一发布信息或接受采访。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与媒体沟通,普及预防接种知识。
(三)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对不实报道和谣言予以澄清,防止事态扩大。
八、与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沟通
接种工作坚持“知情同意、自愿接种”的原则,接种前应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
如发生AEFI,在对受种者进行积极救治的同时,应及时就事件发生原因等问题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进行耐心解释,对事件处置的相关政策进行说明,并对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心理疏导。

附表:1. AEFI个案报告卡
2.群体性AEFI登记表
3.AEFI个案调查表

附表1
AEFI个案报告卡

1. 编码 □□□□□□□□□□□□□□
2. 姓名*
3. 性别* 1男 2女 □
4.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5. 职业 □□
6. 现住址
7. 联系电话
8. 监护人
9. 可疑疫苗接种情况(按最可疑的疫苗顺序填写)
疫苗
名称
* 规格
(剂/支或粒) 生产
企业
* 疫苗
批号
* 接种
日期
* 接种
剂次
* 接种
剂量
(mL或粒)* 接种
途径
* 接种
部位
*
1
2
3

10. 反应发生日期* 年 月 日 □□□□/□□/□□
11. 发现/就诊日期* 年 月 日 □□□□/□□/□□
12. 就诊单位
13. 主要临床经过*
14. 初步临床诊断 □□
15. 是否住院* 1是 2否 □
16. 反应获得方式* 1被动监测报告 2主动监测报告 □
17.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
18. 报告单位*
19. 报告人
20. 联系电话

说明:* 为关键项目。

附表2
群体性AEFI登记表
群体性AEFI编码: 县国标码□□□□□□-首例发生年份□□□□-编号□□ 发生地区:
疫苗名称*: 生产企业*: 规格(剂/支或粒) : 有无批签发合格证: 接种单位:
接种人数*: 反应发生人数*: 报告单位*: 报告人: 联系电话:
编号 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疫苗批号
* 有效日期 接种日期
* 接种剂次
* 接种剂量
* 接种途径
* 接种部位
* 接种实施是否正确
* 反应发生日期
* 发现/就诊日期
* 是否住院
* 病人转归
* 反应获得方式
* 报告日期
* 调查日期
* 发热(腋温℃)* 局部红肿(直径cm)* 局部硬结(直径cm)* 作出结论的组织
* 组织级别
* 反应分类
* 如为异常反应,机体损害程度
* 最终临床诊断
*







说明:* 为关键项目。
附表3 AEFI个案调查表
一、基本情况
1. 编码* □□□□□□□□□□□□□□
2. 姓名*
3. 性别* 1男 2女 □
4.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5. 职业 □□
6. 现住址
7. 联系电话
8. 监护人
二、既往史
1. 接种前患病史 1有 2无 3不详 □
如有,疾病名称
2. 接种前过敏史 1有 2无 3不详 □
如有,过敏物名称
3. 家族患病史 1有 2无 3不详 □
如有,疾病名称
4. 既往异常反应史 1有 2无 3不详 □
如有,反应发生日期 年 月 日 □□□□/□□/□□
接种疫苗名称
临床诊断
三、可疑疫苗情况(按最可疑的疫苗顺序填写)
疫苗1 疫苗2 疫苗3
1. 疫苗名称*
2. 规格(剂/支或粒)
3. 生产企业*
4. 疫苗批号*
5. 有效日期
6. 有无批签发合格证书
7. 疫苗外观是否正常
8. 保存容器
9. 保存温度(℃)
10. 送检日期
11. 检定结果是否合格
四、稀释液情况
疫苗1 疫苗2 疫苗3
1. 稀释液名称
2. 规格(mL/支)
3. 生产企业
4. 稀释液批号
5. 有效日期
6. 稀释液外观是否正常
7. 保存容器
8. 保存温度(℃)
9. 送检日期
10. 检定结果是否合格
五、注射器情况 疫苗1 疫苗2 疫苗3
1. 注射器名称
2. 注射器类型
3. 规格(mL/支)
4. 生产企业
5. 注射器批号
6. 有效日期
7. 送检日期
8. 检定结果是否合格
六、接种实施情况 疫苗1 疫苗2 疫苗3
1. 接种日期*
2. 接种剂次*
3. 接种剂量(ml或粒)*
4. 接种途径*
5. 接种部位*
6. 接种单位
7. 接种地点
8. 接种人员
9. 有无预防接种培训合格证
10. 接种实施是否正确*
七、临床情况
1. 反应发生日期* 年 月 日 □□□□/□□/□□
2. 发现/就诊日期* 年 月 日 □□□□/□□/□□
3. 就诊单位
4. 主要临床经过*
发热(腋温℃)* 1轻度(37.1-37.5) 2中度(37.6-38.5)
3重度(≥38.6) 4 无 □
局部红肿(直径cm) * 1弱反应(≤2.5) 2中反应(2.6-5.0)
3强反应(>5.0) 4无 □
局部硬结(直径cm)* 1弱反应(≤2.5) 2中反应(2.6-5.0)
3强反应(>5.0) 4无 □
5. 初步临床诊断 □□
6. 是否住院* 1是 2否 □
如是,医院名称
病历号
住院日期 年 月 日 □□□□/□□/□□
出院日期 年 月 日 □□□□/□□/□□
7. 病人转归* 1痊愈 2好转 3 后遗症 4死亡 5不详 □
如死亡,死亡日期 年 月 日 □□□□/□□/□□
是否进行尸体解剖 1是 2否 □
尸体解剖结论
八、其他有关情况
1. 疫苗流通情况及接种组织实施过程
2. 同批次疫苗接种剂次数及反应发生情况
3. 同品种疫苗既往接种剂次数及反应发生情况
4. 当地类似疾病发生情况
九、报告及调查情况
1. 反应获得方式* 1被动监测报告 2主动监测报告 □
2.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
3. 报告单位*
4. 报告人
5. 联系电话
6.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
7. 调查单位
8. 调查人
十、结论
1. 做出结论的组织* 1医学会鉴定组织 2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 3疾控机构 4医疗机构 5接种单位 □
组织级别* 1省级 2市级 3县级 4乡级 5村级 □
2. 反应分类* 1一般反应 2异常反应 3疫苗质量事故 4实施差错事故 5偶合症 6心因性反应 7不明原因 8待定 □
如为异常反应,机体
损害程度* 1一级甲等 2一级乙等 3二级甲等 4二级乙等 5二级丙等 6二级丁等 7三级甲等 8三级乙等 9三级丙等 10三级丁等 11三级戊等 12四级 13待定 □
3. 最终临床诊断* □□
4. 是否群体性AEFI 1是 2否 □
如是,群体性AEFI编码 □□□□□□□□□□□□
说明:* 为关键项目。


印发肇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肇府办[2008]100号

印发肇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八日







肇庆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现行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维稳办及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办发[2005]3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将住宅房产出租给承租人用于生活居住而承租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二、实施机构

我市各级税务机关是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办法》,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将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各项税款委托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进行代征,由地税部门发给《广东省地税机关委托代征证书》,并按本级库收入的5%的支付比例向代征单位计算支付手续费,该手续费从地税部门征收经费中解决。

三、征管原则

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根据申报的租金收入进行计算,若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不实而又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租金计算标准,提供给管理服务中心计征税款。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可根据市场租金的变动及时调整计税租金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单位面积计税租金标准报市地税局备案。

四、计税租金标准

(一)端州区范围内每平方米月租金为4元;鼎湖区、肇庆高新区范围内每平方米月租金为3元。

(二)其他县(市)每平方米月租金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五、征税具体操作程序

(一)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当地的实际制定计税租金征收标准,并报市地税局备案。

(二)管理中心配合当地地方税务局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由管理中心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按季度存入指定开设的银行帐户。

(四)管理中心要密切联系指定的开户银行,实行跟踪管理制度,发现纳税人没有按时缴纳税款的应及时催缴;如纳税人经催缴仍不缴纳的,管理中心应将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名单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税款催缴通知书,并会同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催缴,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征收管理

(一)出租房屋的登记。发生出租房屋行为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报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原件经核对后退回纳税人),经管理中心审核后退回一份申报表给纳税人。管理中心按月将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登记资料的电子文档报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

(二)停业、注销的办理。纳税人在中止或停止租赁行为时应到管理中心办理停业申请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申请停业的纳税人须填报出租房屋变更、停租、复租、注销申请表,说明停业的起止时间和纳税情况,经管理中心实地核实后确认纳税人停业,不用缴纳相关税收,停业期满后若纳税人不继续申请则自动复业,并按规定缴税。若纳税人提前复业,应及时向管理中心提出复业申请,否则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填写出租房屋变更、停租、复租、注销申请表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注销登记。

(三)税款征收。

1、为了便于征管,自2008年3月1日起,我省对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缴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6.35%;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为8.35%。

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籍个人新建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3年。对外籍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征税时相应调减综合征收率。

2、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管理中心缴纳税款。如有多处出租房屋所得应合并所有租金收入如实申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导致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发票的开具。纳税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应持租赁合同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到房产所在地的管理中心办理。管理中心在每次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完税凭证背面记录开票金额及发票号码,在发票上记录完税凭证号码,如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所属时期核定租金,超出部分由管理中心按规定补征税款。

(五)税票的使用和税款的结报管理。代征单位的税收票证使用及税款结报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关于代征单位票款结报问题应严格按“限期限额”规定执行。票款结报的期限为1个月,结报限额为10万元,其中任何一项条件达到,都必须即时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七、其他

(一)税收减免的办理。对于符合政策减免的纳税人,应到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代征单位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对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入库、完税凭证和发票的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八、本实施办法由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