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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11:27  浏览:9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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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在过去的一年里,全国检察机关认真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积极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1997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立案监督案件5019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4265件,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而通知立案3717件,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已立案3541件,促进了严格执法,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但这项工作要继续深入发展,保持积极、稳健的发展势头。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是纠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的有力措施,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提高对立案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加强监督”的工作方针,严格监督程序,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监督效果,把立案监督工作健康、规范、富有成效地开展起来。
二、进一步加大立案监督工作力度。要健全立案监督工作机构,各地批捕部门要指定专人办理立案监督案件,使这项工作常抓不懈,要继续坚持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每季度、半年、全年都要专报。要积极探索立案监督的途径,力争立案监督工作有新的进展。1997年开展较好的省份,要在深入上下功夫;还没有普遍开展起来的省份,要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扭转落后局面。
三、严格立案监督程序,确保立案监督的质量。各地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着眼于立案监督的质量和效果。要坚持行之有效的办案制度,强化调查。要加强通知立案后的跟踪监督,确保立案监督成果。要把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结合起来,对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已立案的案件,要适时介入侦查,防止出现久拖不办的现象。
四、要突出监督重点。各地要在查办那些案情重大的,有较大社会影响及涉嫌徇私舞弊的案件上下功夫。要把开展立案监督与查办司法腐败结合起来。
五、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要积极协商,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争取公安机关对立案监督工作的配合。要加强向人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把立案监督工作做好。
六、要认真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上报和审查备案材料,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备案的案件范围,按照《1997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备案审查情况通报》(〔1998〕高检刑发第6号)执行。
七、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本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实际,研究部署下步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八、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院立案监督工作的指导,要注意抓典型,对立案监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予以推广,以推动立案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各地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高检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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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来遏制贪官“洗黑钱”

杨涛


26日下午,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许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逮捕山东省十届人大代表李信。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逮捕省十届人大代表李信的报告》,认为李信利用担任济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涉嫌受贿犯罪。(《中国青年报》7月27日)
今年6月中旬,一篇“山东济宁市副市长李信下跪丑态”的帖子被发到了互联网上,并且附上了李信下跪的照片。6月24日李信被山东省纪委“双规”。同时,举报人李玉春也因“涉嫌包庇”被刑事拘留。举报人称,2003年3月,她在李信授意下,担任一家上海公司的法人代表。然而她发现,公司源源不断有巨额汇款前来,于是意识到副市长涉嫌“洗黑钱”。此后李玉春退出公司并举报李信的问题,一度遭到李信派人殴打。
从报道来看,李信之所以会出事,那是因为他在“洗黑钱”过程中选错了人,选了一个并不“听话”的李玉春。但我们可以设想,如果不是李玉春良心发现,对李信不断地进行举报,李信的腐败行为很难说就会暴露,至少也不会像现在一样及时暴露。而如果换了其他人帮李信“洗黑钱”,他们很有可能就不会去举报。因为,为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洗黑钱”并没有规定为是洗钱罪,对于此类“洗黑钱”的行为并不会受到严历的处罚,因此,其他人拿着高额的回报承担着不大的风险也就很有可能就不会去举报。
在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洗钱罪仅有四种上游犯罪: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对上面所说的四种犯罪所得进行“洗黑钱”的行为才构成洗钱罪。至于当初没有把为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洗黑钱”的行为包括在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当中,也许是制定法律时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犯罪金额比较小,腐败分子还不需要“洗黑钱”的方式来转移自己的犯罪所得。然而,法律的规定已经远远落后于现在形势的发展,近些年,腐败犯罪的金额动辄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于几亿元的天文数字,贪官也日益需要用“洗黑钱”的手法来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为贪官“洗黑钱”的行为越来越多的发生。要更有力地打击腐败犯罪就不能不对为贪官“洗黑钱”的行为进行打击,而现有的法律对为贪官“洗黑钱”的行为的打击并不完善也不够严历,因而,有必要将为贪官“洗黑钱”的行为规定为洗钱罪。
从世界范围来看,将几乎所有的严重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也要求将腐败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而,我国刑法也有必要适应世界的潮流将为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洗黑钱”的行为规定为洗钱罪,如此使为贪官“洗黑钱”的人心有所畏不敢轻举妄动,也可能使为贪官“洗黑钱”的团伙成员产生分化,不至于让一个李玉春孤单地与贪官作斗争。
值得高兴的是,全国人大已于今年3月22日成立了《反洗钱法》起草小组,要对反洗钱工作进行全面规范。我们也期待将为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洗黑钱”的行为规定为洗钱罪,加大对为贪官“洗黑钱”的行为打击力度,让贪官不再有“洗黑钱”的机会!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5〕45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验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德州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验收办法
  
  为切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验收工作,确保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根据省、市有关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2006年2月底基本完成改革任务并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市政府将对照省、市、县政府有关粮食企业改革文件内容,按照“实事求是、注重质量”的原则,对各县(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情况进行验收。
  二、验收重点
  (一)改革方案制定实施情况。是否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及相关组织;改革改制程序是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企业改制方案是否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具有科学性、严谨性、可操作性。
  (二)产权制度改革情况。企业的改革改制形式,是否做到因地制宜、因企制宜,既符合政策又符合实际;对所有粮食企业的各类资产、设施、土地房屋、债权债务是否进行全面清理和登记造册,账卡物是否齐全;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评估的操作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估结果是否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关闭破产、出售转让的粮食企业的操作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按照区域化、规模化、市场化的要求重组调整粮食购销企业,是否保留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以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改革后的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社会保险变更等相关手续,有无明确的企业成立、改组的相关文件,新企业是否制定公司章程,新企业的经营机制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三)职工分流安置情况。是否按照以人为本,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原则,妥善分流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是否足额领取补偿金;上岗人员是否与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是否已清偿补缴,拖欠工资是否兑付以及相关手续档案是否妥善转移接续等。
  (四)地方储备粮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建立地方储备粮体系,全面落实地方储备粮任务;储备粮的质量是否真正做到“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建立地方储备粮体系所需的各项费用、资金和相关政策是否到位。
  (五)行政管理机构建立和恢复情况。是否按省政府要求单设或设立了在同级发改委管理下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无正式文件;人员编制是否到位,相关工资经费是否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是否建立粮食执法和统计队伍,相关经费得到落实。
  (六)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按照省、市文件多方筹措改革成本,特别是职工身份置换金,县(市)政府是否制定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和配套政策;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企业依法出售的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等,是否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政策性财务挂账是否按规定及时进行剥离划转;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是否及时解除了抵押关系;相关减征或免征税收政策是否得到落实等。
  三、验收程序
  (一)已完成全部改革任务的县(市),向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二)市政府在收到县(市)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组成单位由市粮食改革领导小组派出。
  (三)验收组采取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查阅有关验收资料,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四)市政府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审查后做出书面结论。对验收合格的,发出验收合格通知书;对不合格的,提出具体意见,限期整改。
  (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2.改革过程中出现群体性上访等重大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
  3.改革、改制搞形式,走过场的。
  四、奖惩措施
  对提前或按时完成改革任务的县(市),市政府确定拿出500万元作为奖励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对不能按时完成改革任务或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