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54:46  浏览:8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可以按照下列范围,自主选择资产经营形式,经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行使经营权:
(一)投入产出总承包等承包经营责任制;
(二)租赁经营责任制;
(三)股份制;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
经政府同意,企业也可以选择其他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
第四条 企业在国家宏观管理下,有权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自主决定或者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并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办妥手续。
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由国家和省保证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择优选定或者招标确定指令性计划产品生产企业,并做好指令性计划产品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的组织工作。
凡价格已经放开并由市场调整供求关系的产品,省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市、县不得向企业下达或者追加指令性计划。
第五条 国家和省管理产品的价格目录,由省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目录以外的产品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六条 企业可以自主确定产品的销售范围、销售对象、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并与需方或者收购单位签订合同。
企业生产的指令性计划产品和国家规定必须由特定单位收购的产品,应当按照指令性计划或者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范围销售。
第七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获得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方面,享有与外贸企业同等待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歧视、限制。
鼓励外贸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与其他企业组建科工贸、商工贸等企业集团。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在外贸企业或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设立业务部,直接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享受与外贸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享有在境外直接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劳务的经营权。没有直接经营权的企业,可以与省内有经营权的企业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以其名义直接同外商接触、洽谈、签订合同。
企业出口应得的留成外汇和按照规定退还的税金必须全部退还给企业,由企业自主使用和调剂。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年出口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和机电产品进出口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确定本企业经营出入境的业务人员,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归口审批部门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
第八条 企业有权在国内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自主进行投资,购买和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或者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可以自主决定立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自主决定开工。对需要政府解决资金、建设和生产条件的,按照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
书。审批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办妥有关手续。
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可以增提新产品开发基金,并按实际列支进成本,不受提取比例限制。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承包企业不调整承包上交财政任务。
企业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参照国际同行业的折旧标准,自主确定折旧办法和加速折旧的幅度,但折旧率和加速折旧幅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允许高新技术产业和重点行业的企业实行快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不再实行专户存储,由企业自主支配用于发展生产。
企业折旧和企业留利一律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企业补充自用流动资金可以不受自用流动资金已占“三项资金”的比例限制。大中型企业可以按照1%进行补充。允许有条件的企业多提。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闲置的或者一般性生产设备、辅助设备、厂房及其他建筑物可以出租、抵押、或者以协商、招标和拍卖等方式进行有偿转让;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可以出租,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抵押或者有偿转让。
企业重要固定资产的抵押和有偿转让,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条 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联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的,应当到联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其他形式联营的,联营双方应当签订协议或者合同,并依法进行公证或者鉴证;协议和合同不受联营各方隶属关系、人
事变动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招工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同一城镇、同所有制企业间固定职工调动,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手续;同一城镇、不同所有制企业间固定职工调动,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手续,并报劳动部门备案;劳动力不足的城镇,
经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可以跨地区招工;跨省调入职工应当经市劳动部门批准;确需使用农村劳动力的,除临时工、季节工外,应当经省劳动部门批准后,由企业自行招工。凡经劳动部门批准的招工,劳动部门应当于三日内办妥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同意。
企业用工可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企业与职工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对富余人员的安置,应当坚持内部消化为主、社会调剂和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企业为安置富余人员开办第三产业或者其他劳动服务企业,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享受免征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的待遇。企业减少劳劫用工,劳动部门不核减工
资总额。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辞退、开除的职工,待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待业保险金,劳动部门应当通过职业介绍所、劳动服务企业,提供就业训练和再就业的机会。
第十二条 企业厂长(经理)由企业主管部门任免。凡胜任职务的厂长,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受任期届数和年龄的限制,连续任职。大型企业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提请企业主管部门任免;中小型企业副厂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任免,报企业主管部门
备案。企业中层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任免。
大型企业厂长和书记宜兼则兼、宜分则分;中小型企业厂长和书记原则上一人兼任。允许企业党政领导交叉任职。
企业评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的确定,必须坚持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按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实现利税和挂钩浮动比例提取工资总额,自主使用、分配工资和奖金;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按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包干基数提取工资,并自主使用,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
企业有权自主确定工资、奖金的分配形式,制定职工晋级增薪、降级减薪的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有权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设置企业内部机构,决定人员编制。企业类型和内部机构,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与行政级别挂钩。
第十五条 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对各种摊派和不合理的收费、罚款和集资,企业有权拒付,并可向监察、审计机关检举、揭发,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收费、罚款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目录执行;集资必须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项目、标准、范围和办法进行。实施新的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是承担自负盈亏责任的主体。企业经营活动形成的债务,由企业用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国家不负连带责任。厂长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所有债务负有责任,职工按照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的规定,定期核实企业盈亏,并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报财政部门审核。
企业每年应当对财产进行清查审计,清查结果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厂长(经理)离、到任时,企业国有资产情况需经注册会计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核、鉴证并出具证明。审核结果应当作为评价厂长任期政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改善经营管理,强化自身约束机制,保障企业财产保值、增殖。
企业连续三年完成上交任务或者承包期内完成承包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殖的,厂长的工资、奖金收入可高于企业人均收入的一至四倍。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厂长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亏损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扭亏增盈的,当年扣发的工资奖金照发。企业主管部门应当给厂长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下列规定通过转产、停业、整顿、合并、兼并、分立、解散、破产、组建企业集团等,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企业转产可以在行业内进行,也可以跨行业进行。生产国家和省专控、专营、特殊限制产品的企业转产,或者转向生产经营国家和省专控、专管、特殊限制产品的,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转产不改变法人地位,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二)经营性亏损严重,但未达到破产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停业整顿;企业停业整顿期间,可以缓交或者暂停上交承包利润和欠交的利润,经银行允许可以延期支付银行贷款利息。
(三)企业经批准可以与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合并。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企业合并,可以依法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合并,原国有资产性质不变,国有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增殖部分属国有资产,应当单独列帐。
(四)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属同一所有制性质的,由兼并双方决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属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被兼并企业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兼并企业应当承担被兼并企业的所有债权债务。应债权人要求,兼并企业应当出具担保证明。债
权人为政府部门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免债务。
(五)经营性亏损严重,无法实行合并或者兼并的企业,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企业,在保证清偿债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予以解散,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取消企业法人资格。企业解散,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清算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规定进行清算。
(六)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破产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实施破产。对关系国计民生以及政府认为不宜破产的企业,政府应当给予扶持,帮助企业清偿债务。
(七)经企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拍卖给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拍卖企业的收入一律上交财政。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经营机制,按照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政策指导、信息引导、组织协调、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建立有利于增强企业活动、经济有序运
行的宏观调控体系。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担义务,接受政府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权。
(一)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对企业财产保值、增殖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考核和审计;承包期终结进行全面考核、审计。考核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国家与承包企业财产收益的分配方式。
(三)工业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或者批准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破产、解散、停业整顿及转产,批准企业被兼并申请。
(四)计划部门、工业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审批企业自主决定投资项目以外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并对企业自主决定投资的项目实施监督。
(五)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企业财产的报损、冲减、核销及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财产。
(六)企业主管部门受政府委托实施对厂长(经理)的任免、奖惩和管理。
(七)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拟定企业财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市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
省、市政府应当制定省、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确定一定时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目标和生产力布局规划。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省、市政府定期发布全省产业政策及其实施方案,公布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发展的行业、项目和产品目录,明确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方向,加强信息咨询服务,指导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引导企业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组建企业集
团,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打破地区、部门分割、垄断和封锁、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
(一)生产资料市场。重点组建和完善钢材、木材、石油化工、燃料、汽车、机电设备、闲置设备等交易市场、期货贸易市场、综合物资交易中心以及专业批发市场。
(二)金融市场。建立跨地区、跨系统的资金市场、培育同业拆借市场、证券市场、贴现市场、外汇调剂市场等相互配套的金融市场体系。
(三)劳务市场。实现企业招工、职业介绍、待业人员培训社会化。
(四)人才技术市场。发挥我省的人才优势,促进人才、智力交流,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五)信息市场。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沟通国内外的信息市场体系。
(六)产权市场。进行企业产权转让、出售、拍卖等,实现资源合理配置。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将市场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加强市场法制建设,制定市场行为规范,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建立、完善有利于市场流通的中介组织,为进入市场的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险的社会化程度。按照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提取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规定,为待业职工提供待业保险基金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各种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擅自挪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为企业提供社会服务。
采取有效措施,发展和完善交通、通信、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等方面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发展第三产业,健全城乡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和完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职业介绍、行业协会、信息咨询等社会服务组织和机构。
允许企业将所属运输、医疗、安全、学校、房产等设施和其他福利机构转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并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十六条 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外,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限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
(二)限制企业依法取得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或者截留有偿上交外汇后应当返还的人民币的;
(三)干预企业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与外商直接谈判的;
(四)干预企业依法在境外直接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劳务的;
(五)干预企业留用资金使用的;
(六)未按照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合同履行义务或者单方面中止合同的;
(七)任命企业经营者不当,造成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
(八)干预企业内部用工形式和分配形式的;
(九)强制企业实行某种资产经营形式的;
(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决定、批准和办理企业申请的事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除《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厂长、其他厂级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经济处罚,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降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购销合同或者中止、变更承包、租赁合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的,或者未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任务前将指令性计划产品转为自销的;
(三)对省直接定价的产品,不执行省规定的价格,擅自或变相提价的;
(四)自行销售国家规定实行专营、专卖和必须由指定单位收购的产品的;
(五)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使国家遭受损失的;
(七)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未履行承包、租赁合同,未按照规定补亏的;
(八)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与调整,未按照规定报劳动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
(九)企业的工资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未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和企业厂长晋升工资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 对阻碍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扰乱企业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对厂长和各级管理人员给予保护;对构成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省政府工业生产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各级政府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行政性文件,与《条例》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条例》和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直属事业单位类别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部


直属事业单位类别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6月29日,机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根据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 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事业单位的发展与管理,增加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控能力, 探索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脱钩,实行政事分开,逐步建立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管理体制, 使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类别管理必须体现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基本要求,正确反映事业单位的特点, 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为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有利于事业健康地发展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类别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第二章 划类依据
第四条 类别划分主要依据事业单位的规模、地位作用、 水平和能力以及效益等方面。主要内容有:固定资产原值、 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归口行业数、 检测计量中心数及级别、专业设置数、承担国家攻关项目及部下达项目占总项目比例、 获奖项目数及级别、人均技术收入以及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管理水平等情况。
第五条 划类标准中的指标要求,应保持相对稳定。 但随着事业的发展,经过一定时间可做相应调整,使标准变为动态目标, 促进科研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章 类别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划类后,即按类别进行管理。 为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与自控能力,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实行类别动态管理,不搞类别终身制,一般每4年进行一次考核调整。
第七条 实行类别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实行政事分开, 与国家机关行政级别脱钩。但鉴于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改革尚不配套的情况, 我部试行事业间接类别管理后, 需要有一过渡时间与社会现实管理情况相对应。因此,目前为便于地方政府的领导和对外联系开展工作,部确定的一、二、三类的事业单位,暂比照地专、 副地专和县级规格参与地方政府的有关活动和对外联系工作。
第八条 类别变更,由本单位根据划类标准写出申请报告, 部人事劳动司会同业务归口管理司和其他有关司局进行审核考查, 提出综合意见报部领导审定。
第九条 对任务完成的不好、经济效益差、 管理不善应降低类别的单位,限期1年进行整顿,在限期内整顿成效显著的保持原类别不变,否则按降类决定执行。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中层机构的设置及中层干部职数限额, 根据部批准的编制和科研工作的需要,按部机电人(1989)1487 号《关于重新核定部属事业单位编制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对划类后的事业单位的中层职能管理机构的设置, 实行限额管理。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一般按下表执行。 变动了类别的事业单位中层机构的调整方案,须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后执行。
━━━━━━━━━━┯━━━━━━━
编制人数 │职能管理机构数
━━━━━━━━━━┿━━━━━━━
500人以下 │5~9个
━━━━━━━━━━┿━━━━━━━
501~1000人 │6~12个
━━━━━━━━━━┿━━━━━━━
1001~2000人│9~14个
━━━━━━━━━━┿━━━━━━━
2001以上 │12~17个
━━━━━━━━━━┷━━━━━━━

第四章 干部待遇
第十—条 实行类别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其政治、医疗、 生活待遇,在国家尚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 暂比照下列干部待遇办理:一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正地专级干部;一类单位的党、 政副职(含纪委书记)和二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副地专级干部;二类单位的党、 政副职(含纪委书记)和三类单位的党、政正职、比照正县级干部; 三类单位的党、政副职(含纪委书记)比照副县级干部。
第十二条 经部审定各类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 享受该类别的中层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坚持干部能上能下,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的原则, 不搞新的终身制。单位类别变动后, 领导干部必须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重新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待遇。领导干部待遇变动时间, 一律从干部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 单位类别划定或重新调整划定之前, 退出领导班子并保留原待遇的干部(含已经调出单位的领导干部以及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其待遇一律不变动,也不作新的认定。
第十五条 单位类别划定或重新调整划定后, 退出领导班子保留原待遇的领导干部,与现职领导干部一并考核,予以重新认定; 退出领导班子办理退(离)休手续保留原待遇的干部, 原则上享受划类后相应干部的待遇,不再重新认定。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按单位类别和所任职务介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的通知

2001年12月3日  财发函〔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财政部制定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已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四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的战略性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综合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加快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步伐。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

  农业综合开发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的战略性措施。“九五”期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取得了显著成就。5年共投入资金827亿元,其中70%以上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共改造中低产田1.73亿亩,有效地增强了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巩固和加强了农业的基础地位。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其中项目区新增的粮食生产能力约占全国同期新增粮食生产能力总量的48%,为推动我国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实现由长期短缺到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转变,做出了重要贡献,并为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创造了前提条件。积极发展多种经营,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项目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非项目区高出269元,为我国农村总体上实现小康发挥了积极作用。项目区林木覆盖率平均提高了1.62%,保护和改善了生态环境,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了农业稳定增长,对“九五”前期国民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九五”中后期扩大国内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
  “九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当前农产品出现阶段性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有些部门、地方对农业综合开发的意义,对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的必要性,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工作上有所放松;二是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转变以后,工作任务加重了,难度增加了,资金供求矛盾比较突出,干部队伍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三是部分地区在项目和资金的安排、管理上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如有些地方项目安排面铺得过大,重点不突出,效益不高,资金使用分散,配套资金没有完全到位,有偿资金还款压力大、困难多等。这些问题,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和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了“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保证顺利实现“十五”期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和《纲要》,编制本计划。
  一、“十五”期间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时期,是新世纪初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后的一个关键时期。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科技革命迅猛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给我国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承担着支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十五”期间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及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农副产品的要求,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以后,人增地减、水资源紧缺的趋势并没有改变,农业基础设施脆弱的状况也没有根本改观,多数地方还是靠天吃饭。从长期看,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需求会不断增长,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仍然是“十五”期间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农业综合开发是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一条重要途径,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关键措施。“十五”期间,必须进一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继续为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承担重任。
  二是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基本目标,是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要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同时,介入生产领域,调整结构、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随着开发内涵的增加和领域的拓展,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更为繁重。
  三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生态环境的恶化,对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遏制生态恶化趋势,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一项十分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农业综合开发具有区域性、综合性的特点,通过统筹规划,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加强农田林网建设,支持退耕还林还草,开展防沙治沙,治理水土流失,可以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是促进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量。同时,生态建设是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之一,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有利于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
  四是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的需要。我国农业的落后,主要是由于科学技术落后。国际间农业竞争,也主要是科技竞争。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依靠科技进步。目前农业综合开发中农业科技贡献率比全国平均水平仅高出3个百分点,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继续提高科技含量的潜力很大。农业综合开发通过不断提高对科技的投入比重,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技素质,能够为我国农业科技进步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五是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随着我国农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重点是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农业结构,这种投入方式符合世贸组织“绿箱政策”的要求。同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具备劳动密集型和特色农产品的比较优势,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因而,农业综合开发是新形势下政府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支持我国农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有效措施。
  二、“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以农业主产区为重点,以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保障,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国际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努力建设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
  二是坚持农业基础设施与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有机结合,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三是坚持高质量、高效益搞开发,围绕增加农民收入,大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提高农业效益和国际竞争力;
  四是坚持以农业主产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兼顾其他地区;
  五是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科技含量;
  六是坚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大对龙头项目扶持力度;
  七是坚持按项目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规模开发、注重效益;
  八是坚持多元化资金投入,资金安排实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集中投入、奖优罚劣;
  九是坚持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区域性、综合性、重点性、开拓性和示范性,努力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
  (二)主要目标
  根据“十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考虑到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农副产品的要求,兼顾水土资源条件和财力可能,“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目标是:
  1.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计划改造中低产田1.82亿亩,新增和改善灌溉面积1.45亿亩,其中发展节水灌溉面积1亿亩,年节约用水142亿立方米;新增和改善除涝面积6282万亩;新增旱作农业面积2000万亩,改良土壤面积1.04亿亩,新增机耕面积5360万亩。经改造的中低产田,要成为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个环节的基础设施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抗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
  2.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通过中低产田改造,提高单位面积的产出水平,巩固和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项目区农产品全部实现良种化,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质量力争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其中优质品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0个百分点。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逐步增强,农业综合效益明显提高。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绿色有机农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的比重,不断增强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农业科技含量和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不断提高。项目区农业技术和物质装备水平得到显著改善,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接受新技术的能力明显提高。努力把项目区建成农业科技示范区和推广基地,并在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高、综合实力强的项目区建设一批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到2005年,项目区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平均比全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高5~10个百分点。
  4.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明显成效。项目区营造农田防护林960万亩,增加农田林网防护面积1.05亿亩,林木覆盖率提高2个百分点。其中: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林木覆盖率一般达到10%以上,风沙地带达到15%以上,专项生态工程项目区林草覆盖率达到80%以上。控制水土流失面积3.13万平方公里。
  5.项目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步伐加快,农民收入明显增长。项目区预计新增农业总产值15933亿元,实现农业增加值10180亿元,新增利税4113亿元;吸纳农村劳动力315万人;项目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比非项目区高390元。
  三、“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
  为实现上述目标,“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是:
  (一)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始终是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任务。
  1.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改造中低产田要围绕保证农产品供需总量平衡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进行,把主要着眼点由增加农产品的产出量,转到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上来;由主要增加农产品的数量,转到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上来。逐步提高中低产田改造的建设标准和投入标准,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把中低产田建成高产、稳产、节水、高效农田,有效地巩固、保护和提高我国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特别是粮食的生产能力。同时,中低产田改造要与建设优质粮食生产基地、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优质油料基地、节水农业示范工程和生态农业示范工程紧密结合。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农业综合开发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集中连片治理,力争平原地区大部分耕地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丘陵山区人均达到半亩以上高标准基本农田”。根据这项要求,综合考虑耕地、人口、财力等因素,从2001年安排改造中低产田3280万亩算起,以后每年增长5%,力争到2015年全国平原地区55%的耕地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丘陵山区人均达到半亩高标准基本农田。这样,“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需改造中低产田1.82亿亩,其中:农业主产区〔含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的主要产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河南、江苏、安徽、山东、湖北、湖南、江西、四川、新疆、广西、陕西等省(区)〕改造中低产田1.28亿亩,约占全国中低产田改造总面积的70%;其他地区改造中低产田5400万亩,约占全国改造中低产田总面积的30%。
  在改造中低产田过程中,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实行灌区与旱区并重,以提高水的利用率和用水效益为目标,以发展渠道衬砌、管道输水、集雨节灌、喷灌、微灌等工程措施为重点,与农艺、农机等措施及管理措施相结合,积极发展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建设一批节水增效示范工程和旱作节水示范基地。“十五”期间计划在改造中低产田面积中,在灌区发展节水灌溉面积1亿亩,占中低改面积的55%,其中:节水灌溉示范面积1554万亩;在旱区发展旱作农业面积2000万亩,其中西部地区1407万亩,约占70%。
  加强项目区农田林网建设,为建设高标准农田提供生态屏障。围绕中低产田改造,在丘陵山区,重点搞好项目区周围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在平原地区,重点搞好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在生态脆弱和土壤沙化地带,重点搞好农田防护林和防风固沙林建设。“十五”期间计划建设农田防护林960万亩,增加农田林网防护面积1.05亿亩。
  2.有重点地扶持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在蔬菜、水果、肉类、禽蛋、水产品、花卉、土特产品等农产品集中产区,有重点地扶持一批上市量大、交易范围广,由法人实体经营,交通方便、具备储运能力,对周边地区辐射带动作用强的产地批发市场,搞好场地、道路等公用设施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增强对农业生产的带动能力。
  3.加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力度。在全国设计灌溉面积在5万亩~30万亩的中型灌区中,选择一批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所急需、投入产出比较效益好的中型水利骨干工程,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以改善项目区的外部灌排条件,为改造中低产田提供水利保障。另外,为有利于保持全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扶持复垦工矿废弃地、塌陷区40万亩~50万亩。
  (二)支持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业综合开发支持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要面向市场,依靠科技,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立足各地的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订单农业,建设大型优质农产品基地,实行区域化布局、企业化管理、规模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发展以公司加农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1.优化品种、提高质量,促进项目区种植业结构调整。积极引进、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建设优质农产品基地,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种植业,促进项目区种植业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的调整,提高农产品质量。大力开发高附加值的特色产品,生产一批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影响和竞争力的“名牌”产品,逐步实现农产品的优质化。突出抓好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和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建设,计划建设大型优质粮食基地4163万亩,建设优质饲料作物基地1343万亩。同时,积极扶持种子、种苗、种畜繁育体系建设,在加强地方项目良种基地建设的同时,继续加大对“良种推广”、“育草基金”、“菜篮子工程”等部门项目的扶持力度,确保项目区良种覆盖率达到100%。
  2.积极培育各具特色的主导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牛(肉牛、奶牛)、羊、猪、禽等畜产品、名特优经济林、特色水产品为重点,加快发展畜牧业、林业和水产业。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的扶持力度,形成专业化、基地化、规模化的生产格局。把畜牧业作为一个大的产业,予以重点扶持,促进粮食的转化增值,其中: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东北地区的项目区,结合粮-经-饲三元种植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牛奶生产和乳制品加工;在内蒙、青海等草原地区的项目区,把改良草场和发展畜牧业有机结合起来;在西部地区,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相结合,与退耕还牧(林、草)相结合,重点发展围栏养畜,发展生态农业;在其他农区,主要发展秸秆养畜。在云南、广西、海南、广东、福建等地区,要着力扶持发展热作农业。“十五”期间计划养殖畜禽1.2亿只、出栏畜禽9300万只(以羊单位计),发展水产养殖面积376万亩。扶持经济林、蔬菜、花卉、水果、药材等高效经济作物生产基地建设,计划发展经济林775万亩、种植蔬菜171万亩、花卉23万亩、药材122万亩。(“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扶持的主导产业和产品见附一,各地可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适时调整。)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促进农业区域布局调整。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的原则,积极扶持各地区合理利用各种农业资源,着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区域特色的农业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把主导产品做优、做大、做强,把资源优势转变为比较优势。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着力扶持发展高效农业和创汇农业,建设农产品出口创汇基地;在粮食主产区,着力扶持优质、专用品种的粮食生产,建设大型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和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积极发展畜牧业等多种经营,促进粮食等农产品的转化增值;在西部地区,着力建设一批特色农业基地。在产业项目发展上,以现有优势产业为基础,面向国内外市场,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建设,努力消除产业结构雷同现象,促进主导产品的升级换代,促进农业区域布局的调整和优化。
  4.以扶持龙头项目为重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科技为依托,积极扶持农产品加工、储运、保鲜等项目建设,提高农产品加工增值率。加大对龙头项目和农民中介组织的扶持力度,选择一批具备一定规模,经济效益较好,辐射带动作用强,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经营管理机制的龙头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引进开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对农民的带动力。引导更多的开发项目采取“公司+基地+农户”、“订单”农业等模式,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通过签订购销合同、承租返包或以土地使用权、产品、技术和现金等形式入股,彼此结成利益共同体,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十五”期间计划扶持加工及服务项目约2300个。各地区原则上要将多种经营项目财政资金的30%以上,安排用于产业化龙头项目建设。
  (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农业综合开发不仅要遵循自然规律,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还要加强生态建设,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是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围绕中低产田改造,加强农田林网建设的同时,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1.继续禁止新的开荒,保护好天然林、草地和湿地。在继续禁止开荒的同时,对过去开垦的、已经出现生态恶化的项目区,有计划、分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相应加大中低产田改造的力度,支持项目区按规定退耕,防治退耕出现反复。
  2.以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加强生态工程建设。以环京津地区、河北坝上地区、内蒙古地区、西北地区等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加大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特别是防沙治沙力度,为改善全国特别是北京的环境质量做出贡献。“十五”期间计划建设以植树种草、治理坡耕地、防风固沙等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生态工程1443万亩,建设草原(场)1504万亩,两项合计共2947万亩,其中华北、西北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区2246万亩,占76.2%。在农业生态工程建设和草场建设任务中,环京津生态环境特殊地区分别为344万亩和621万亩。
  3.继续调整投资结构,逐步加大对生态建设的投入。“十五”期间要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投资中用于生态建设的比重,其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安排用于生态建设投入的比重,由“九五”期间的10.2%提高到15%。
  4.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大对部门专项生态项目的扶持力度。与水利部、国家林业局配合协作,建设长江中下游及淮河流域防护林工程面积490万亩,太行山绿化工程面积260万亩,防沙治沙示范工程面积425万亩,长江和黄河中上游水土保持工程面积655万亩。
  (四)推动农业科技进步。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十五”期间用于科技的投入比例,由“九五”期间的3.7%提高到8.7%。努力在农业科技进步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
  1.加大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在项目区大面积推广应用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水利建设等方面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是推广应用良种及平衡施肥、节水灌溉和旱作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畜禽快速高效饲养、模式化栽培、秸秆养牛等适用技术,提高项目科技水平和开发效益。
  2.加强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建设。与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相结合,继续搞好农业高新技术示范项目、农业科技推广综合示范项目和农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建设,建立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基地,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十五”期间,分别建设这三类示范项目130个、170个和100个。
  3.积极开展对农民的技术培训。5年计划组织农民技术培训1.2亿人次,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改善项目区农民接受新知识、新技术的外部条件,增加农民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不断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4.积极扶持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建设。加强种子、种苗和种畜繁育体系建设,加快品种更新换代。支持完善现有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扶持具有科技创新和推广能力的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协会,配合科技推广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农业高校、科研单位与开发项目区资源互补、联合开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有效途径。
  四、“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筹措
  “十五”时期,考虑到改造中低产田难度增加,调整农业结构、发展节水农业、建设高标准农田力度加大等因素,参考“九五”期间实际情况,确定“十五”期间亩投资标准为:以2000年改造中低产田每亩投资273元、草原(场)建设每亩投资114元、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和优质饲料作物生产基地建设每亩投资105元、农业生态工程建设每亩投资273元为基数,以后每年递增10%;节水农业示范项目以2000年每亩投资600元为基数,以后每年递增5%。据此测算,“十五”期间土地治理项目投资需860亿元。根据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测算,多种经营项目投资需573亿元,科技示范项目投资需95亿元;部门项目按“九五”期末年投资额每年递增8%计算(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按地方项目测算),需投资108亿元。各类项目合计总投资需1636亿元。从投资的布局看,用于农业主产区的投资为1073亿元,占总投资的65.6%。
  “十五”期间继续实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自筹资金(包括集体和农民自筹现金及以物折资)与其他资金(包括银行贷款)配套投入。总投资1636亿元的来源构成是:中央财政资金投入480亿元,地方财政配套资金461亿元,自筹资金251亿元,其他资金444亿元。
  中央财政资金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正常中央预算安排390亿元(以“九五”期末46亿元为基数,每年平均增加10.7亿元);利用回收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安排65亿元(其中2001年安排11亿元,以后每年增加1亿元)。这样,“十五”期间中央预算共安排455亿元,年均增长16.5%,与“九五”期间中央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持平。另外,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折合人民币25亿元,其中:2001年、2002年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折合人民币每年5亿元,2003年至2005年争取利用世行农业科技项目贷款折合人民币每年5亿元。
  (“十五”农业综合开发任务、投资和预期效益见附二)
  五、“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政策措施
  为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必须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投入机制,调整完善投入政策。“十五”期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农民投入为主体,国家补助,配套投入,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农民是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主体,国家的投入主要起引导作用,属补助性质。农民投资投劳搞开发,不属于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中要求取消的“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范围。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避免引起误解。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投入,“十五”期间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投入增长幅度应高于“九五”的水平,在预算中优先安排。要采取贷款贴息、股份制经营等方式,引导银行贷款、外资及其他资金投入。同时,要充分照顾地方和农民的承受能力,调整中央财政、地方财政、集体和农民自筹的配套办法。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向政策,突出改造中低产田、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农业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投资。完善资金使用政策,遵循公共财政和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原则,调整中央财政资金无偿与有偿投入比例,适当调减有偿资金比例。
  (二)健全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采取科学的管理方式,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不断完善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在项目管理方面,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全面推行专家评审制度,提高立项的科学性;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加强项目中期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积极推进以用水户参与灌区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努力建立新型节水管理机制。在资金管理方面,要积极推行资金报账制和有偿资金委托银行贷款制,逐步推行项目资金公告(示)制;严格实行项目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同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安排要与其他农口部门项目相衔接,避免重复建设,提高综合效益。
  (三)建立和完善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及检测检验体系。适当扶持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农业综合开发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网络为广大农民提供农产品交易平台,提供农业科学技术、农产品产销信息、气象信息及进出口信息等服务。抓紧制定和完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标准,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的市场准入制度,健全检测检验的规范和手段,发展安全、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的综合效益,促进农户小规模生产与农产品大市场相结合,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四)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农业综合开发必须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一是全面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努力按国际通行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生产。积极扶持安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快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发展步伐。二要大力扶持具有比较优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利用我国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的优势,突出扶持劳动密集型产品。根据各地的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特色农产品。三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五)积极探索产权管理的途径和办法,确保农发国有资产保全增效。为了维护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国家所有者权益,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保全增效,要积极探索如何建立明晰的农发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抓紧制定农发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政策规定,明确农发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形式,加强对农发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落实管护责任制,确保竣工的项目长期发挥效益,提高农发国有资产的经营和使用效益。先选择部分地区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管理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推广。
  (六)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搞好部门协作。“十五”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非常繁重。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和健全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的职能。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努力提高干部素质,培养适合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的各类专门人才。理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强大的合力。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本着对广大农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用好每一笔资金。适应新阶段的工作要求,掌握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努力完成“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和目标。
  附:一、“十五”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重点扶持的主导产业和产品
    二、“十五”农业综合开发任务、投资和预期效益表(开发任务和投资)
    三、“十五”农业综合开发任务、投资和预期效益表(预期效益)(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