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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新媒体/刘振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8:28:39  浏览:86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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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的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周强院长指出,新技术的变革导致媒体格局发生深刻变革,新媒体格局的变革使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环境。
我们知道,科技是强调创新的,由此出现了网络等各类新型媒体。而法律,虽然也需要改革创新,但整体而言,法律是倾向于保守的;最起码,法律是不会强调日日新、月月新的。从这个角度而言,作为司法者的法官,同样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环境。
就法院的角度,周强院长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作为法官,则需从法官个人职责出发,适应、参与、支持这些“新”要求。究竟该怎么处理二者间的关系,大法官、专家学者们已作了比较精辟的论述,这里,只是从法官日常工作最基础的部分谈谈认识。
法官必须适当知晓新媒体。什么是传统媒体,什么是新媒体,对于不少法官而言,或许也是个新问题。当然,因为,法官的专业不是从事传媒,所以建议“适当”知晓,而不是完全掌握。有个官员曾经犯过一个对其个人来说十分致命的错误,就是把微博当作qq使用,结果导致其不能见光的“隐私”被诸多媒体广泛传播而身败名裂。这固然是一起个案,对于不知晓新媒体的法官而言,却不得不引起足够的警惕。毕竟,法官的很多言论,在受一般社会道德伦理约束的同时,还要受到法官职业道德的约束。正因如此,法官们究竟对新媒体知晓到什么程度,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有人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但这里想说,绝大多数法官,尤其市县级法院的法官,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法官,对新媒体确实知之甚少,反对者应当不多,从一些法院将外网拆除、禁止法官在工作时间进行任何形式的上网可见一斑。别说微博、飞信,个别资深的已经走上法院领导岗位的法官,连在电脑上寻找想要寻找的内容,竟不知如何下手。无疑,电脑纯粹成了其办公的硬件需要。
法官必须适当运用新媒体。公正、公开、公信,从来就是法院、法官所竭力追求的。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法官所从事的工作,会直接涉及很多公民权益问题,所以,公开必须以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为底线。这些年,法院系统从自身拥有的媒体做起,实行庭审直播,建立法院网站,推行裁判文书上网,乃至法院官方微博等等举措,在社会上反响很大,一遍赞誉之声。从公开的角度,这的确是种非常好的举措。但从实践来看,之于法官,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法官参与、配合的主动性、积极性方面,也就是思想认识问题。还是那句老话,公开是原则,法官们是理解的。问题是涉及到具体的个案,本来承办法官最有决定权,可实际操作中,却是领导审批制。二是法官实施过程中的公民权益保护方面,也就是必须考量是否造成不良后果的问题。我们常说,人民法院是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法院也侵权,公民们将情何以堪。
对于其他媒体,法官还有更多的问题需谨慎对待。无论是在网站、论坛,还是博客、微博、微信发表文章、表达观点,甚至是跟帖,都必须做到:不得违反《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关于言行方面的规定。比如,对法院尚在审理的案件,随意发表个人意见;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随意发表反对意见;对案件中的当事人,随意作出其个人道德等其他方面的评价;向外界透露审判细节;满足观众的好奇心理,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等等。不过,这些只是大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怎么做,还要法院出台具体的规定,法官则应审慎的对待每一起案件及其当事人。关于这点,需要提醒法官们的是,这些年,既有赵作海之类因媒体介入得以“昭雪”的个案,同样有许霆案、彭宇案这类因媒体介入至今争论不休的个案。法官们究竟该如何处理,套用一句话:媒体的归媒体,司法的归司法。
行文将毕,想到最高法院一位法官讲到的宣传问题,过去我们宣传带病开庭、案多人少,今天的网民们则提出这样的质疑:带病开庭是否影响庭审效果,案多人少是否是因一部分法官不办案。
新时代,新形势,法官面对新媒体、新环境,当有新思维、新措施。

作者:刘振厚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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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德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德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三日


常德市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维护作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机械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以下简称跨区作业)是指驾驶各类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进行水稻、小麦等农作物收获作业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物价、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维护本地跨区作业秩序,保障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等组织或农机大户、个人组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

  第六条 设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第七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负责联系作业任务,保障联合收割机安全转移,协助处理作业纠纷,负责联合收割机的维修和油料供应等服务。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及驾驶员应服从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和调度。

  第八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与联合收割机机主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服务收费,按省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服务费标准执行。尚未制定标准的,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会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指导价格。

  第十条 跨区作业的供需双方中介服务组织应当签订跨区作业合同,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联合收割机的数量和型号、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面积、作业价格、质量要求、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跨区作业合同签订后,应当分别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跨区作业期间,引进联合收割机的县级农机部门应设立接待服务站,负责外来机车的接待和服务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转运的作业队,应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

  严禁无牌无证、牌证不全和未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参加跨区作业。

  第十三条 作业证的发放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

  第十四条 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经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后,领取有效驾驶操作证件。按照《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要求或双方的合同标准进行作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双方对作业质量有异议时,可向作业地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跨区作业队在长距离转移时,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上路拦 截过境收割机,以及诱骗、强迫机手进行收割作业。

  第十七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跨区作业信息服务网络,收集本地和外地农作物种植面积、收获时间、计划外出或引机数量、作业价格等信息,及时向跨区作业中介组织提供。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工商登记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服务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跨区域发放作业证的,由上级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参加跨区作业的,由农机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未取得作业证或持有假冒作业证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非法上路拦截过境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由事发地农机管理部门予以制止。砸抢机车、拦截敲诈驾驶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组织其它农业机械参加跨区机耕、机播、秸杆还田、机械植保等农机作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执行《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执行《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9年10月31日,海关总署

为方便台湾、港澳记者来大陆进行正常、合法的采访,中宣部、中央对台办、国务院台办、港澳办发布了《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的管理办法》、《关于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注意事项》、《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的管理办法》和《关于港澳记者来内地采访注意事项》,明确规定:
台湾、港澳记者来大陆采访,均应事先得到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境;来大陆采访的台湾、港澳记者统一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记协”)或广播电影电视部接待;以探亲、旅游等名义入境的台湾、港澳记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采访活动。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上述文件,配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来大陆采访的台湾和港澳记者携带的广播、电视、摄影器材,海关一律凭中国记协或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证明,办理暂时进境手续,出境时应由携带人原物带出。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不准携运进境。
对上述人员携带的通讯用便携式传真机,应视同摄影器材,按规定验放。
二、上述人员携带摄影器材进境时,进境地海关收取中国记协或广播电影电视部出具的一式二份保证函,并附有关物品清单,海关将一份留存,另一份加盖签章后纳入关封交接待单位收执。上述器材复运出境时,出境地海关核查无误后在保证函上签章,并重新纳入关封退接待单位,由接待单位向原进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必要时,海关可按规定收取保证金。
以货运方式运进的摄影器材,接待单位除出具上述证明和物品清单外,还须填写报关单。
三、对来大陆采访的台湾和港澳记者携带进境采访所需的照相胶卷、摄影胶卷、空白录音磁带、空白录像磁带,按总署(84)署行字681号文的有关规定,凭中国记协或广播电影电视部的证明免税放行。
四、对来大陆探亲、旅游的港、澳、台胞携带的便携式摄影机或摄像机,按海关对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规定验放。
五、以往所发通知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台湾和港澳记者进出境物品的管理。对其携带的广播、电视、摄影器材要输入电脑,以便统计和核查。同时要注意收集反映,遇有重大问题或情况,立即报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