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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行为的“罪”与“非罪”/余成善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00:19  浏览:8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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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行为的“罪”与“非罪”

余成善


  为惩治非法行医行为,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了第336条非法行医罪,即指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刑法第336条中规定,非法行医行为的主体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1999年5月1日《执业医师法》实施以来,要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生执业资格统考,才能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如何论述非法行医行为的“罪”与“非罪”,在法律上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是非法行医行为在刑法学上的规定,有“非法行医行为”并不一定构成“非法行医罪”,还得具备《刑法》第336条中“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三种情况。
  有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5号的司法解释中有详细的论述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构成刑法学上的非法行医行为的情况以外,更多的是在民法中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如: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但何谓非法行医,在《医疗事故的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解释;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执业医师法》第39条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以下的罚款”;《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要求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依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在2005年国家七部委联合公布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更是把非法行医的外延扩展到“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医疗机构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和“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诊疗手术的行为”等。
  在日常生活中,也有这样的案例:在某市医院工作的妇产科医师,受人请托,其本人认为是出于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在家擅自接诊病人。由于患者大出血,在家中缺少抢救病人的药物和医疗设备,致使患者死亡而发生医疗事故。类似这样的事件,卫生部在2005年曾作过“批复”: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执业。由此可见,该医师违反了卫生行政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在家中接诊,是属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行为。此案的发生,应根据其违法违规情节,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9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予以处罚。
  鉴于有的当事人提出医师外出会诊是否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已制定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二条“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故依照国家卫生部门的规章规定,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的外出会诊,不是非法行医行为。
  在上述更多陈述的非法行医行为,主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实施非法行医行为的单位是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各级卫生监督所。
  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从事医师执业工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取得医师资格,二、是经过注册,领取医师执业证书。在实施注册中,要按照注册的地点、类别、范围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否则的话,就有可能认定为非法行医行为。


浙江宣盛律师事务所 余成善



20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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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修正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修正案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去题目中的“暂行”。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统计登记,是指统计部门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统计登记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注册的活动。”

三、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统计登记单位,必须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四、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并收取工本费”。

五、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统计登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依照《河北省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七、删去第二十一条。

八、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附:河北省统计登记办法(2007年修正本)(1995年1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布 根据2002年7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公布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依法实施统计登记和统计监督,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登记,是指统计部门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统计登记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注册的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以及隶属于本省但住所在省外的统计登记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统计登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统计登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计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统计部门开展统计登记工作。

第五条 上级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的统计登记工作,有权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统计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登记档案和统计登记单位名录库,开展统计登记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第八条 统计登记单位必须接受统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统计调查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九条 统计登记单位办理统计登记,应当依照统计部门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统计登记单位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登记。

第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统计登记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隶属于本省但住所在省外的统计登记单位,应当到其归属的部门(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设立或者迁入的统计登记单位,必须自设立或者迁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新开工和竣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统计登记手续,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统计登记单位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必须依照统计部门的规定填报有关登记项目。

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的统计登记单位,因分立、合并、迁移、被撤销、宣告破产以及主要登记项目变化等原因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必须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统计登记单位办理统计登记手续后,由统计部门发给统计登记证。

统计登记证由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印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统计登记证。

统计登记证灭失或者毁坏的,统计登记单位必须自灭失或者毁坏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补证手续。

第十七条 统计登记单位应当自登记之日次年起,按年度如实申报统计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统计登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依照《河北省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统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夹层玻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夹层玻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署税(2001)14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夹层玻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JC002—2000)》印发你们,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1年4月1日以前仍按原标准审批、备案、核销加工贸易合同。
请遵照执行。


HDB/JC002—2000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以平板玻璃(商品编号:70052900)和聚乙烯醇缩丁醛薄膜(以下简称PVB胶片)(商品编号:39209100)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夹层玻璃(商品编号:70072190)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委管理部门对从事夹层玻璃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定义
2.1 夹层玻璃单耗: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1平方米的夹层玻璃所耗用的平板玻璃的面积(平方米)和PVB胶片的面积(平方米)。
2.2 夹层玻璃工艺损耗率(%):指在正常生产制造过程中,因生产工艺所必需但不能物化在产品中的平板玻璃和PVB胶片占平板玻璃和PVB投入量的百分率。
3.单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3.1.1 本标准对平板玻璃品质无特殊要求,适用于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对平板玻璃品质的认定。
3.1.2 PVB胶片宽度:430mm—2440mm,部分带有彩带。厚度:0.76mm和0.38mm两种。本标准对PVB胶片的品质无特殊要求,适用于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对PVB胶片品质的认定。
3.2 产品品质规格
本标准对产品品质无特殊要求,适用于国家、行业标准及合同对产品品质的认定。
3.3 单耗标准
----------------------------------------------------
| |成品| |成品规格| |原料| | 原料规格 | | |
|成品名称| |商品编号| | 原料名称 | |商品编号| |单耗标准|损耗率|
| |单位| |mm厚度| |单位| | mm | | |
|----|--|----|----|------|--|----|--------|----|---|
| | | | | | 2| | | | |
| | 2| | | 平板玻璃 |m |70052900|厚度1.6-6.0mm |2.72108 |26.5% |
|夹层玻璃|m |70072190|4.0-20.0|------|--|----|--------|----|---|
| | | | | 聚乙烯醇 | 2| | | | |
| | | | |缩丁醛薄膜 |m |39209100|宽430-2440mm |1.19047 |16% |
----------------------------------------------------


200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