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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辨析/郭旺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8:10:39  浏览:9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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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条件”与“录用条件”辨析

郭旺生


  招聘条件和录用条件的差异之处在于:
  1、前提不同。招聘条件由用人单位单方确定就可以了,但录用条件必须用人单位和员工都确认才可以。
  2、适用阶段不同。招聘条件一般适用于招聘阶段,录用条件只适用于试用期阶段。
  3、内容不同。招聘条件可以相对简单,以吸引更多的求职者到用人单位面试。录用条件则应尽量严密、完善,并主要注重对能力的考核,要更具可操作性。
  4、法律性质不同。招聘条件仅在于设定招收、录用员工的初步资格。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员工的最终标准,如果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有权辞退。
  我的理解是:录用条件是公司招员工回来试用的条件,比较客观;而转正条件就是试用期即将届满,由公司根据录用条件的要求对员工进行综合考评,比较主观。符合录用条件不一定能转正,符合录用条件是能够转正的前提。
  但是,这样的区分仅有理论上的意义,不管录用条件还是转正条件,都是衡量员工的表现是否符合公司要求的一个标准。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邮箱:dffy101@163.com
QQ:1462647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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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等6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3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等6部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1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等6部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等6部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将《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和单位用户就有关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二)进入被检查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和单位用户的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场所进行检查;(三)查扣、封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塑料制品;(四)责令违法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和单位用户停止违反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修改为“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和单位用户就有关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二)进入被检查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和单位用户的塑料制品生产、销售、使用的场所进行检查;(三)责令违法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和单位用户停止违反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将《长春市站前地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在站前地区禁止人力车、燃油助力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摩托车从事营运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暂扣车辆。”修改为“在站前地区禁止人力车、燃油助力车、电动三轮车、残疾人助力车、摩托车从事营运活动。”“违反本条规定的,由站前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将《<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房屋安全管理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可以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整改的,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施工工具、封闭施工现场,强制恢复原状,并采取加固措施,发生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修改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房屋安全管理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可以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四、将《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被处罚的单位拒不补交税费和缴纳罚款的,由市房改办通知其开户行协助划转。”删除。

  五、将《<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拒不签订《加价水费收缴合同书》和《建设工程安装节水型设备、器具合同书》的,除责令限期签订合同书外,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直至停止供水或取水。”修改为“拒不签订《加价水费收缴合同书》和《建设工程安装节水型设备、器具合同书》的,除责令限期签订合同书外,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将第十一项:“严重浪费用水的,或者发现浪费用水不及时整治的,除限期改正外,处以管道口径月流量水费额15至25倍罚款,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直至停止供水。”修改为“严重浪费用水的,或者发现浪费用水不及时整治的,除限期改正外,处以管道口径月流量水费额15至25倍罚款,并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指标。”

  六、将《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为房屋买受人代交首期维修资金,并存入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专户。”修改为两款:第一款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商品房屋的,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为房屋买受人代交首期维修资金,并存入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专户。”第二款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现房销售商品房屋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为房屋买受人代交首期维修资金,并存入商品房屋维修资金专户。”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时,代交维修资金的,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备案证明后,房屋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屋预售许可时,代交维修资金的,在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房屋买受人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交的首期维修资金。”

  《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长春市站前地区管理规定》、《<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长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征收集体土地审批程序和要求

王卫洲


征地审批

1、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
  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2、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
  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
报批材料主要有:
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供地方案;
2、补充耕地证明;
3、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安置措施的说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5、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听证笔录;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意见;
8、农用地转用计划通知书;
9、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审核表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10、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成果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
11、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图;
12、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13、失地农民签署的知情确认材料。
第五步:报批审查:根据批准权限,根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镇批次用地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形式上报。
  审查并批准用地: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审查批准,对于程序合法、要件齐全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对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批准用地。
第六步:缴纳有关税费:用地经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税费缴清后方可领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