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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偷税罪的犯罪构成/李俊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5:49:59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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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偷税罪的犯罪构成

李俊杰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违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我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采用虚假的纳税申报物段不缴或省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或者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危害税收征管罪中,偷税罪是一种发生最为普遍、危害范围最大的犯罪行为。本文结合我国税收实际情况,从偷税犯罪的构成的方面对该种犯罪进行研究。
  偷税罪的构成
  (一)、偷税罪的客体。偷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这是偷税罪区别于危害税收征管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各种危害税收征管罪所共有的一个基本特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积累经济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对经济活动实行宏观控制,调节生产、消费和国民收入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加强对税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税收不断增长,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强国力,不断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所以说,税收具有财政职能、经济职能和监督职能三种基本职能。由于税收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于违反税收法规,进行偷税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以犯罪论处,古今中外,概无例外。当然,目前我国的税收按征收职能划分大体有三类:一是由海关部门征收的关税,二是由财政部门征收的农业税类,三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工商税类。偷逃海关关税行为,主要地违反了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应以走私罪论处,故不定偷税罪。因此,所谓偷税犯罪,主要是指偷逃工商税和农业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的经济的基础之上,属于国家上层建筑的范畴。税收法律制度的内容体现在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行征规章之中,是国家用以规范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一规定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法律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税收发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纳税义务、税种、税目、税率以及税收征管、违法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的规定。特别是最近几年国家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加快了税收法制建设的步伐,在税制改革的推动下,进一步充实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形成了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
  (二)、偷税罪的客观方面。偷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欺骗、隐瞒等各种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偷税罪,以行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为前提,即依照国家税收法规应当缴纳某种税款,而不予缴纳。国家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部门颁布的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法令、规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等的总称,目前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列》、《消费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反有关税收法规而是为税收法规所允许的,没有缴纳税款的义务,或者依法被减免税款,或者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欺骗、隐瞒等手段,均不能构成偷税罪。国家颁布的税收法规,对纳税人的范围、税种、税率等都作了具体规定,这是确定某人是否具备偷税前提的法律依据。
  偷税是一种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但它并不只是表现为消极地不缴纳税款,而是一般表现为积极地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采取虚假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是构成偷税罪客观方面的实质特征。偷税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但归纳起来大致有四类:(1)利用帐簿进行偷税。帐簿和记帐凭证是税务机关据以核定纳税人应缴税款的依据,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纳税人应当如实在帐薄上列明收入和支出。《税收征收管理法》设专节规定了帐簿、凭证管理的有关内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这里所说的“帐薄”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利用帐簿进行偷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伪造帐簿、记帐凭证。“伪造”是指仿造真的帐簿、记帐凭证予以虚假记载2、变造帐簿、记帐凭证。“变造”是指在真帐簿、记帐凭证上通过涂抹、修改等手段改动帐簿、记帐凭证隐藏起来来逃避纳税检查。3、隐匿帐簿、记帐凭证。4、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擅自销毁”是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或未按照保管期限的规定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如帐簿、会计凭证一般应保存十年,纳税人出于偷税目的。未按照保存年限的规定保存即予紧销毁,就属于“擅自销毁”。5、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设立真假两本帐;销售收入不记帐或少记帐,进行帐外经营。6、利用资金往来帐户转移或隐匿销售收入和利润;虚增成本,乱摊费用,减少利润,等等。行为人通过采取这类手段,旨在向税务机关隐瞒其真实的经营情况和收入、利润情况,逃避纳税检查,客观上使税务机关不能正确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达到不交或少交税款的目的。(2)利用发票等原始记帐凭证偷税。如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瞒真实销售收入;销售商品只开现金收据,不开发票;销售商品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发票,或使用作废的伪造的发票;使用假发票或“白条子”入帐,冲减应税利润;非法购买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进项抵扣凭证,骗取抵扣税款,等等。(3)利用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偷税。
  如利用国家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待业青年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或新办集体个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伪造有关文件,虚构从业人员名单骗取减免税;有的虚构企业经营困难等情况,骗取减免税;有的使用行贿手段买通税务人员,非法获取减免税照顾,等等,(4)违反税收征管制度偷税。如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发生应税经济行为或取得应税收入后,不申报纳税;在申报纳税时谎报应税项目、数量、所得额、收入额;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从事经营活动,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管;利用他人名义或借用他人帐户非法经营,逃避税务机关监管;从事跨地区经营活动不向当地税务经过申报纳税,或伪造税务机关片税证明,逃避纳税义务;利用联属企业或相关企业帐户非法转移资金、利润,逃避纳税义务,等等。


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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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发改农经[2006]2837号

关于印发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编制的《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国家重点专项规划,是根据国务院的决定,针对目前动物防疫体系的薄弱环节,适应新阶段养殖业发展的要求编制的。《规划》的范围涵盖了陆生动物和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和检疫监督等基础设施建设,旨在提高我国动物疫病防控整体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附: 《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04-2008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质 检 总 局

林 业 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


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
(2004-2008年)








二○○六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1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2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需要 2
(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提高我国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3
(五)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和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3
二、我国动物防疫体系现状 4
(一)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 4
(二)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5
三、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 6
(一)指导思想 6
(二)建设目标 6
(三)建设原则 7
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7
(一)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系统 8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系统 8
(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系统 9
(四)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 9
(五)动物防疫技术支撑系统 10
(六)动物防疫物资保障系统 10
五、动物防疫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与布局 10
(一)中央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 10
(二)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 11
(三)检疫监督设施建设 11
(四)兽药质量监察及残留监控设施建设 12
(五)国家动物防疫技术支撑项目 13
(六)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改造 14
六、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步骤 14
(一)第一阶段,2004—2005年 14
(二)第二阶段,2006—2008年 15
七、投资测算与资金来源 15
(一)总投资及构成 15
(二)资金筹措方案 16
八、投资效益分析 16
(一)社会效益 16
(二)经济效益 17
(三)生态效益 17
九、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17
(一)修订完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17
(二)加快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改革 17
(三)建设高素质防疫队伍 18
(四)落实防疫工作经费 18
(五)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储备 18
(六)推进饲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转变 19
(七)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19



前 言

建设和完善我国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能力,是实现我国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养殖业规模不断扩大,商品率不断提高,养殖密度和流通半径不断加大,境内外动物及其产品贸易活动日益频繁,某些重大动物疫病呈大范围流行态势。2004年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实践,暴露出我国目前的动物防疫体系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与全面加强动物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必须尽快加以健全和完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林业局,编制了《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鉴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及防疫队伍建设等内容已列入《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本《规划》侧重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涵盖陆生和水生动物防疫,以及国内检疫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期为2004-2008年。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
我国作为养殖大国,人畜共患病时有发生。长期存在的动物炭疽、结核病、布鲁氏菌病、沙门氏菌病、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等,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动物,2005年我国首次出现了人感染禽流感病例。近年来,国际上又发现艾博拉病、疯牛病、莱姆病,对我国形成新的威胁。现代社会人与动物之间距离的不断缩小,使动物疫病向人间扩展的可能性增加。人畜共患病不仅给养殖业及相关产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直接威胁人类健康,打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此外,随着动物养殖过程中兽药的广泛应用,动物产品中兽药残留问题日渐突出,抗生素类药物残留超标率居高不下,同样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快我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是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有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养殖业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中的优势产业,发展前景广阔。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给养殖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全国36种重点动物疫病每年导致生猪发病1160万头、牛发病45.3万头、禽发病5.3亿只。水生动物发病率约18%,危害程度日趋严重。据测算,我国每年仅动物发病死亡造成的直接损失近400亿元,相当于养殖业总产值增量的60%左右。我国养殖业正处在一个从量到质转换的重要时期,动物防疫体系薄弱,已成为制约我国养殖业发展的首要因素,加快建设的任务十分紧迫。
(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需要
养殖业收入增长对农民家庭收入增长的贡献率已达30%以上,成为农民现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发展养殖业是增加农村就业门路的现实途径,目前全国从事养殖业的劳动力超过1亿人。2004年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使养殖农户、加工贸易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初步估计,全国农户减收达80亿元,企业减少销售收入200亿元,减少就业岗位上百万个。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预防和控制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降低养殖业的疫病风险,对于促进产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至关重要。
(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提高我国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我国畜禽水产品产量世界第一,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但畜产品出口不足产量的1%,水产品出口不足产量的5%。主要制约因素有两个:一是动物疫病。根据国际动物卫生法典要求,没有15种A类动物疫病的国家可禁止从尚未消除以上疫病的国家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而我国目前尚有禽流感、口蹄疫、新城疫、猪瘟等6-7种一类动物疫病(我国一类动物疫病大体相当于国际A类动物疫病,二、三类动物疫病大体分别相当于国际B类、C类动物疫病)没有得到消灭或有效控制,直接影响到我国动物产品的出口。二是兽药残留超标。近几年,我国出口欧盟、日、韩及东南亚等国家的动物产品,多次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导致动物产品出口屡屡受阻,并已影响到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声誉。因受动物疫病影响,2004年我国肉类、禽蛋出口量比2003年下降10%以上,其中活畜禽类产品出口下降47.6%。此外,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因氯霉素等残留超标,曾被欧盟等国禁止进口,国内相关企业蒙受巨大损失,2002年以来仅水产品直接损失累计达10亿美元。建设动物防疫体系,有效控制A类动物疫病及兽药残留,是提高我国动物产品整体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的关键。
(五)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和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
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不少野生动物自身携带病毒,容易导致野生动物种群出现重大疫病,造成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灭绝,影响自然生态平衡,也对人类社会构成威胁。同时,由于我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较为薄弱,在涉及共同承担防控源自野生动物疫情的国际义务时,一些国际组织或机构借此对我国相关工作进行蓄意攻击,对我国国际声誉和对外形象造成不利影响。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和我国国际形象。
二、我国动物防疫体系现状
(一)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情况
我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相当一个时期内,由于养殖业生产规模较小,商品率不高,基础设施落后,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进展缓慢。改革开放以来,养殖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国家逐步加大了对动物防疫设施的投入力度,尤其是1998年中央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的投入显著增加。1998-2003年,中央累计投入近27亿元,建设了一批重点项目,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国家一级,投资建设了一批动物防疫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了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农业部兽医诊断中心、国家动物疫病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2个)、国家外来病诊断实验室(3个)、国家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中心、国家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兽药残留研究中心和兽药安全评价中心等。改造了4个动物疫苗生产厂。
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方面,在全国421个一类、二类开放口岸和进出口贸易集中地区设立了618个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设了56个重点实验室和一部分区域性中心实验室、4个国家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和2个动物疫情信息和预警中心。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约75%的中央投资用于建设省、地、县三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了省级疫情测报中心、304个动物疫情测报站和146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初步形成了全国动物疫情测报网络。建设了四川盆地、胶东半岛、辽东半岛、吉林松辽平原和海南岛等5个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在15个畜产品主产省建设了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检疫、监督等基础设施。在西部12个省(区)建设了动物防疫和冷链设施。全国建设了12个省级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检测中心。此外,全国共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26处,鸟类环志中心(站)66处。
(二)动物防疫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基础薄弱。一是基层动物防疫机构不健全,定位不清,体制不顺,设施落后;二是基层防疫队伍人员素质不高,中专以下文化程度的超过50%。三是全国约30%的县级畜牧兽医机构缺少必要的预防、诊断、检疫和监测手段,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其余县级机构由于基础设施标准低,有相当部分不能有效开展工作。四是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工资和日常业务工作经费保障度低。
2.应急反应机制不完善。一是目前我国动物疫情测报方式、技术和手段落后,信息采集点少、信息量小。疫情报告统计周期长,时效性差,不能及时反映动物疫情动态,难以对重大动物疫病做出早期预警预报,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野外监测预警工作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二是隔离、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情快速处理设施设备明显不足。三是我国动物防疫指挥调度、疫病诊断、扑灭控制等应急反应机制不完善,疫区动物扑杀评估和补偿机制不健全,不能快速组织动员人力财力物力,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有效地控制扑灭疫情。四是缺乏部门、地区间有效的信息交换和组织协调机制,联防联控难以落实。五是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尚未建立,难以满足应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需要。
3.防疫监督及屏障设施不健全。各级防疫监督机构缺乏必要的执法监督手段,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力度不够。动物产品主产区省际间防疫监督检查站数量不足,缺乏必要的检查手段和消毒设施设备。出入境动物检疫能力不适应进出口管理需要,查验、隔离、消毒、处理设施有待进一步完善。
4.动物防疫技术手段落后。目前,我国国家级和省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生物安全级别普遍较低,装备不配套,难以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监测等实验工作。一些县级实验室缺乏必要的二、三类疫病临床诊断设备和诊断试剂。兽药质量监察、兽药残留监控与安全评价等方面的设备落后,能力不足。相当一部分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尚未达到GMP标准。
5.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一是监测站点布设严重不足,存在诸多监测盲区。二是监测站点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监测设备少,难以满足监测需要。三是缺乏系统的基础研究,监测水平较低,预警能力不足。四是监测工作经费缺乏,队伍素质亟待提高。
6.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不健全。自1998年《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虽然制定了一些部门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初步形成了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框架,但与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要求相比,与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兽医管理体制综合性的改革与体系建设工作亟待加强。
三、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适应新阶段养殖业发展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推进兽医体制改革,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全面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尽快构建符合中国实际的、与国际接轨的动物防疫体系,增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整体水平,确保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建设目标
通过本规划的实施,建成与新型兽医管理体制与防疫队伍相适应的动物防疫体系。到2008年,通过中央、省、县、乡四级防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建立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防疫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与残留监控,以及防疫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等系统,健全与国际接轨的出入境动物检疫体制,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基本形成上下贯通、横向协调、有效运转、保障有力的动物防疫体系,明显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对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的监控能力,对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跟踪追溯能力。到2015年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在内的重大动物疫病实现全方位控制、区域性消灭。
2009-2010年,对动物防疫体系进行巩固、完善、提高,形成对重大疫病全方位的预防控制能力,缩小与发达国家防疫水平的差距,有力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建设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立足当前亟需要办的事情,兼顾长远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填平补齐,加快建设,逐步完善。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根据不同层级职责、地域特点、产业特性,确定相应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行分类指导。在区域上,把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和养殖业主产县作为重点,在层级上,把中央与基层动物防疫设施作为重点。
3.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充分利用体系内不同部门,以及大专院校的已有资源,优化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实行信息和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4.深化改革,转变机制。坚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积极推进基层兽医站改革。正确处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关系,强化政府公益性职能,合理剥离经营性职能,逐步推向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动物防疫体系是一个由兽医管理体制、队伍与基础设施三方面组成的,以行政机构为核心、以兽医官制度为基础、以技术支持为保障的有机整体。
动物疫病防控的技术路线要点是:首先要进行免疫;其次要进行疫情监测,监测中未见异常的通过检疫后进入交易市场或屠宰加工,监测中发现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的,进行疫情报告;第三,由各级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参考实验室和区域性实验室进行诊断,根据诊断结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第四,对疫区进行强制封锁,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同时通过流行病学调查追溯疫源,并加强效果监测;第五,在一个潜伏期后经验收合格解除封锁,逐步恢复生产和交易。根据上述技术路线,动物防疫体系可从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构建:
从纵向看,动物防疫体系由中央、省、地、县、乡五级构成。其中,中央与省级侧重重大疫情的监测预警、扑灭与控制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提供高端技术支撑等。地、县、乡级主要承担本区域范围内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和扑灭等任务。通过建设,形成全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和疫情追溯网络。
从横向看,动物防疫体系由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防疫检疫监督、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以及防疫技术支撑和物资保障等6个子系统组成,这6个方面相互作用、环环相扣,构成动物防疫体系的整体。
(一)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系统
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系统是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由国家动物疫情监测中心、国外动物疫情信息中心、省级动物疫情监测中心、地县级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等组成,构成完整的国家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网络,承担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信息分析及疫情早期预警预报的任务。
(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系统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系统是动物防疫体系的核心,包括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乡级动物防疫站。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全国重大疫情、新发和外来动物疫病快速反应及实时动态指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对本省范围内重大动物疫病和突发事件快速反应与适时动态指挥。县级动物防疫站承担基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突发疫情快速反应和紧急处置的任务。乡镇兽医站主要承担实施强制免疫、动物疫情的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同时承担辖区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系统
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系统承担监督执法职能,包括中央、省、地、县、乡五级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查验、检疫、隔离和处理设施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负责对动物饲养、流通、屠宰、加工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质量进行追踪溯源。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承担控制和阻断跨地区动物疫情传播和扩散任务。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查验、检疫、隔离和处理基础设施用于防止重大动物疫病的传入传出。
(四)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
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系统包括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国家兽药标准物质制备中心、进出境药物残留监控机构,以及省级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机构等。国家级基准实验室、标准物质制备中心和安全评价中心承担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制定、兽药停药期的制定、残留检测基准物质制备和标定、残留检测的最终技术仲裁、残留检测技术培训、耐药性监测和兽药对环境不良影响研究等任务。省级兽药质量监察和兽药残留监控机构实施对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兽药质量的监察和对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的监控工作。进出境药物残留监控机构负责出入境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工作。
(五)动物防疫技术支撑系统
该系统承担着重大动物疫病的确诊及流行病学基础性研究等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内容包括口蹄疫、禽流感、新城疫、猪瘟、炭疽和外来动物疫病等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口蹄疫、禽流感等区域性专业诊断实验室,出入境动物检疫诊断实验室,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水生动物疫病重点实验室、病原库以及以教学科研单位为依托的其它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
(六)动物防疫物资保障系统
该系统承担动物防疫以及对突发、新发及外来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物资保障任务。主要内容包括符合良好生产管理规范(GMP) 标准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等。
五、动物防疫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与布局
根据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框架,针对体系薄弱环节,确定2004-2008年的体系重点建设项目与布局。
(一)中央和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
1.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CADC)。承担全国动物疫病即时监测、分析预警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职责,形成中央一级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快速反应、快速处理和协调指挥能力。主要建设内容: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动物疫情信息处理、预警预报和动物及其产品安全追溯系统。
2.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31个省(区、市)建设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分析、诊断或确诊等任务,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突发动物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主要建设内容: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更新或补充仪器设备,整合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等现有资源,形成动物疫情信息处理、预警预报、动物及其产品卫生安全和动物疫情追溯系统。
3.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在深圳、厦门2个计划单列市,填平补齐改扩建2个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承担辖区内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分析、诊断或确诊等任务,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突发水生动物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主要建设内容: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及水生动物疫情信息处理、预警预报设施。
(二)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
1.县级动物防疫站。承担辖区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疫情收集整理、汇总和报告,以及实施疫情处理等任务。建设和完善全国2193个县级动物防疫站和100个新疆兵团、农垦系统农场动物防疫站,完善已建的全国304个动物疫情测报站和146个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应具备血清学检测等一般诊断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和完善县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实验室、生物制品的保藏、运输设施、动物疫情信息采集处理及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
2.水生动物防疫站。在全国490个水产养殖重点市、县,依托现有水产技术推广站,建设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
3、乡镇兽医站。根据兽医体制改革的进程,本规划期安排建设全国50%的乡镇兽医站建设,共计18700个,其中东部地区3700个,中部地区6800个,西部地区8200个。
4.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在候鸟迁徙通道、繁殖地、越冬地、迁徙停歇地以及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依托自然保护区、鸟类环志站、森林病虫害防治站、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等单位,建立250处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主要建设内容:配备观测、样品采集、保存、运输、防护以及消毒灭菌等设备。
(三)检疫监督设施建设
1.动物卫生监督站(所)。承担辖区内动物和动物产品从饲养、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检疫、监督职能。建设和完善31个省,以及2861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站(所),应具备现场调查取证、检疫监督执法能力,乡镇动物检疫监督设施纳入乡镇兽医站统一安排,不再单独建设。主要建设内容:配备检疫、监督执法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调查取证、交通、通讯等设备。
2.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承担省际间跨区域流动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督、查证验物职责。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和完善779个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应具备快速检疫和查验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动物防疫检查场所及消毒、交通、通讯等设施设备的购置、更新或补充。
3. 出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主要承担我国从境外引进动物的隔离检疫任务,隔离期间(45天)对相应项目进行检测,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允许进境,不合格动物做扑杀销毁处理,以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建设和完善3个出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主要建设内容:动物检疫隔离基础设施。
4.出入境查验消毒处理设施。在北京建设检疫犬驯养基地,在口岸推广应用检疫犬,增加查验手段,提高对旅客携带动物、动物产品等违禁物品的检出率。在全国52个重要口岸建设出入境防疫消毒和处理设施,加强对进出境运输工具、人员、动物、包装等可能传播动物疫情的物品和工具的消毒,对可能传带动物病原微生物的物品、检疫不合格物品、非法入境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在6个主要动物产品进口口岸建设入境动物产品查验及处理设施,解决动物产品夹带疫区产品非法入境的问题。
(四)兽药质量监察及残留监控设施建设
1.建设和完善4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承担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制定、兽药休药期的制定、残留检测基准物质制备和标定、残留检测的最终技术仲裁、残留检测技术培训等任务。建设达到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物质制备中心标准的1个国家兽药标准物质制备中心,承担兽药产品检测用标准物质的制备、鉴定和供应任务。建设达到良好实验室管理规范(GLP)标准的8个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开展耐药性监测和兽药对环境不良影响的研究与监测。建设31个省级兽药质量监察所,承担辖区内兽药质量检验、监督、鉴定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完善与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兽药质量监察及残留监控实验室主要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建设。
2.建设和完善出入境药物残留监控设施。完善7个出入境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承担出入境动物产品药物残留及其残留监控监测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完善与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
(五)国家动物防疫技术支撑项目
1.重大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建设1个国家动物疫病防控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建设和完善3个生物安全三级国家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包括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1个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承担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牛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病原快速确诊、病原分子生物学分析和鉴定、流行病学分析、诊断技术培训及防治技术研究与交流等任务。主要建设内容: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
2.区域动物疫病专业诊断实验室。依托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设6个区域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病原的分离和鉴定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改造与仪器设备购置等。
3.依托科研、教学机构,建设和完善3个流域性水生动物疫病重点实验室,承担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的诊断、病原分离和鉴定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改造与仪器设备购置等。
4.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建成检测设备先进、检测方法和检测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微生物保藏中心,承担全国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的收集、繁殖、分离、鉴定和管理任务,实现国家对微生物进行安全防护和对生物资源进行充分利用的目标。主要建设内容:病原微生物的分离、鉴定实验室及保藏设施。
5.动物防疫疫苗抗原储备库。建成设施配套、性能先进,能够确保疫苗质量的储备库。承担禽流感等动物重大疫病疫苗(抗原)储备,以满足突发疫病防治用疫苗的需求、供应。
6.国家水生动物病原库1个。承担全国水生动物菌(毒、虫)种的收集、繁殖、分离、鉴定和管理任务。主要建设内容:病原微生物分离、鉴定实验室及保藏设施。
7.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室。完善9个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室,形成对出入境动物疫病的检测能力。主要建设内容:实验室完善与改造,仪器设备购置等。
(六)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改造
重点扶持17家口蹄疫、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等疫苗生产企业,提升兽用生物制品的科技含量、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使我国兽用生物制品的产品质量、数量、结构和生产布局能够满足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主要建设内容:GMP生产车间、产品检验实验室改造等。
六、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实施步骤
项目安排次序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如中央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等。二是优先安排基层动物防疫站。
《规划》分二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04—2005年
1.国家级项目。建设和完善国家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兽医微生物中心,口蹄疫、禽流感国家参考实验室,3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2个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完成17个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GMP改造。
2.省级项目:完善和建设8个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10个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9个省级兽药监察所。
3.县级项目:建设尚未投资的1042个县级动物防疫站,以及530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站。建设170个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
(二)第二阶段,2006—2008年
1.国家级项目。建设和完善动物防疫疫苗抗原储备库、狂犬病诊断实验室各1个,6个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1个国家兽药标准物资制备中心,1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3个水生动物疫病重点实验室,1个水生动物病原库。
建设和完善9个出入境动物检疫实验室,3个出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1个出入境检验检疫犬驯养基地,52个出入境防疫消毒与处理设施,6个入境动物产品查验及处理设施、7个出入境兽药残留检测实验室。
2.省级项目:完善和建设23个省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21个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所、22个省级兽药监察所、2个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控中心。
3.县级项目:建设和完善783个县级动物防疫站(含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建设320个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建设2331个县级动物卫生监督站,完善779个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4.乡镇兽医站:建设1.87万个乡镇兽医站。按照与基层兽医体制改革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改革到位的乡镇。
5.建设250处国家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
七、投资测算与资金来源
(一)总投资及构成
初步估算,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总投资88.3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56.6亿元,地方配套及自筹31.75亿元。按项目类别划分,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项目建设投资8.1亿元,占总投资的9.17%;县级动物防疫设施建设24.34亿元,占总投资的27.55%;检疫监督设施建设16.15亿元,占总投资的18.28%;乡镇(农场)兽医站设施建设18.81亿元,占总投资的21.29%;兽药质量及残留监控设施建设5.78亿元,占总投资的6.54%;动物疫病诊断与技术支撑项目建设7.16亿元,占总投资的8.11%;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GMP改造项目8亿元,占总投资的9.06%。
按部门划分,农业系统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84.75亿元,占总投资的96%;出入境检疫系统投资2.6亿元,占总投资的2.9%;林业系统投资1亿元,占总投资的1.1%。
(二)资金筹措方案
1.中央直属项目原则上全部由中央投资解决。
2.地方项目,总体上按东、中、西部地区确定不同的中央、地方投资比例,其中京、津、沪、苏、浙、粤六省(市)为1:9,辽、鲁、闽三省为1:1.5,中部地区按1:0.5,西部地区为1:0.15。
(三)分年度投资方案
全国动物防疫体系规划总投资88.3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56.6亿元,2004、2005年中央投资已经下达15.5亿元,2006-2008年还需安排41.1亿元,其中:出入境检验检疫项目中央投资2.6亿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预算内投资;其余38.5亿元在农口国债投资中统筹安排(2006年已安排13.8亿元,2007-2008年还需安排24.7亿元,年均12.35亿元)。
八、投资效益分析
(一)社会效益
可以有效监控重大动物疫病和兽药残留,提高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水平,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发展的主要动物疫病,防止外来动物疫病进入,降低动物疫病给养殖业带来的风险,减少生产损失,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对动物疫病监控能力和动物及其产品质量,增强国民消费信心,提高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动物疫情公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我国动物产品贸易的国际声誉。带动相关产业,促进经济发展。
(二)经济效益
1.通过项目实施,使全国的动物病死率在现有基础上平均下降1个百分点,每年可减少养殖业直接经济损失170亿元,减少间接损失450亿元。可使农民人均增收50元左右。
2.通过项目实施,加强了动物防疫和兽医卫生监督工作,提高养殖业的生产质量和效益,促进养殖业的进一步发展。预计到2008年养殖业产值将达到18000亿元,比2003年增加5500亿元左右。
3.通过项目实施,直接促进动物及其产品出口。按2008年畜产品出口量恢复到2000年水平计算,可增加年出口额15亿美元左右。增加水产品出口120万吨,出口额增加50亿美元左右。
(三)生态效益
通过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科学指导疫病防治工作,净化养殖环境,降低动物死亡率,减少环境污染源。通过规范各类药物的使用,既减少了动物用药在动物产品中的残留,也减少了向环境释放,对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九、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修订完善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根据新形势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参照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WTO有关规则,借鉴其他国家通行做法,抓紧修订《动物防疫法》和兽医从业管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兽医医疗器械管理、外来动物疫病控制、动物福利等相关配套法规。并根据需要,及时制定猪瘟和新城疫等其他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扑灭计划和技术规范(标准),保障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充分发挥作用。
(二)加快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改革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以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为重点,完善中央、省、地、县四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优化重组各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建立健全各级动物防疫技术支持体系。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合理划分基层防疫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相结合的新型兽医管理体制。整合社会兽医资源,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转机制。
(三)建设高素质防疫队伍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财政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合理核定兽医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并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在中央和省设立首席兽医官,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要通过业务培训、竞争上岗和实行资格准入,提高兽医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履行防疫义务,确保体系建成后有效发挥作用。国家对从事兽医诊断、治疗、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认可制度。要通过建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加强对执业兽医的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四)落实防疫工作经费
完善动物防疫经费的财政保障机制。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对技术支持机构承担公益性职能给予经费补助。同时,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分级负责的要求,财政部门要保证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检疫、监督、诊断、疫区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以及兽药质量和残留检测等经费需要。落实运行经费的项目,方可安排中央投资。要合理确定中央、地方和养殖户在动物免疫和染疫动物扑杀方面的负担比例。
(五)加强基础研究和科技储备
中央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增加对动物防疫基础研究和科研工作的投入,改善科研条件,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扭转我国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水平落后的局面。发挥各部门优势,统一组织、资源共享、突出重点、联合攻关,重点抓好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研究,快速准确的检测技术和监测技术研究,以及高效疫苗和诊断试剂的研究开发,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诊断和控制技术水平。
(六)推进饲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转变
当前,我国人畜混居,散放散养,混放混养等传统落后养殖方式还很普遍。转变养殖方式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也是我国养殖业走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根据各地实际,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发展不同形式的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要及时总结各地发展养殖小区的经标准化养殖的农户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推进养殖方式的转变。
(七)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特别是同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改善和加强相互间的疫情沟通机制,加强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措施、技术、经验和教训的交流,共享动物防疫领域的智慧与成果;探讨建立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联防联控机制。建立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参加全球遏制重大动物疫病的行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实施办法的通知

厅安监字〔201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有关交通运输企业:
为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考评机构和考评员的管理,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2〕175号),部制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文档附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doc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doc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doc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过程中的自评、申请、受理、考评、发证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主管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发证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条 各主管机关、考评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发证。
第二章 考评流程
第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经营类别分别申请达标等级。
第七条 申请达标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照《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指标》进行自评,逐项给出自评分值,形成自评报告,并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出考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 主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确定考评机构受理考评。
第九条 考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的核查,对核查通过的企业启动考评;核查不通过的,应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和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考评机构应组织3名以上(含3名)具有相应资质的考评人员成立考评组,制定具体考评计划,告知企业后实施。
考评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考评。
第十一条 考评组实施考评可采取提问、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与抽查等方式。若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检测与测量。考评组在企业从事考评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启动。考评组应提前与企业协调确认考评计划及考评进度表,考评前应介绍考评流程、考评方法及保密承诺等。企业应向考评组介绍企业的组织构架和安全生产工作等情况。
(二)实施考评。考评组成员按照考评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考评,获取真实数据,给出公正客观的考评分值和评价。
(三)考评组内部评议。考评组应进行内部评议,具体审核汇总各考评人员提交的考评依据和考评结果,研究确定综合考评结论。
(四)交换意见。考评组应向企业通报考评情况,交换考评结果,并就考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企业对考评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1个月内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经考评机构核实后,可视为达到考评要求。
第十三条 企业对考评结论存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主管机关、直至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机关应及时组织复核。
第十四条 考评组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向考评机构提交考评报告,考评报告包含下列内容:
(一)考评组人员组成;
(二)考评综述;
(三)考评材料(含考评员考评结果原件等);
(四)考评结论;
(五)对企业的相关整改建议;
(六)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考评机构收到考评组的考评报告并按程序审查后,向主管机关提交考评结论及达标等级意见。
第三章 考评发证
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收到考评机构提交的考评结论后,应对企业拟达标的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没有实名举报的应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如有实名举报,主管机关应进行核查,举报不属实和举报属实但不影响考评结论的应予以发证;举报属实且影响考评结论的不予发证。
第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应将二、三级达标企业发证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八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制发。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获得安全生产达标等级证书的企业每年应进行自评,并在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自评报告报发证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上级主管机关应对下级主管机关和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法人代表 注 册 地
注册时间 申请记录 有□ 年 月 无□
申请类别 申请等级
主管机关
相关附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 □
2.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
3.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
4.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证书(证明)及近3年安全事故情况 □
5.企业自评报告 □


主管机关意 见

(电子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如有申请记录请在该栏填写最近一次申请时间。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qita/201206/t20120613_1254949.html

证 书 说 明
1.等级证书纸张大小为420mm×297mm(A3),带底纹。
2.证书编号格式为YYYY—TA—XXXXXX。YYYY表示年份;TA表示发证主管机关(01表示交通运输部,02表示北京市,03表示天津市,04表示河北省,05表示山西省,06表示内蒙古自治区,07表示辽宁省,08表示吉林省,09表示黑龙江省,10表示上海市,11表示江苏省,12表示浙江省,13表示安徽省,14表示福建省,15表示江西省,16表示山东省,17表示河南省,18表示湖北省,19表示湖南省,20表示广东省,21表示海南省,22表示广西自治区,23表示重庆市,24表示四川省,25表示贵州省,26表示云南省,27表示西藏自治区,28表示陕西省,29表示甘肃省,30表示青海省,31表示宁夏自治区,32表示新疆自治区,33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4表示长江航务管理局,35表示珠江航务管理局);XXXXXX表示序列号。
3.经营类别分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交通运输建筑施工16个类别。
4.达标等级分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
5.国徽图案的制作及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范。
6.发证主管机关印章使用圆形封口章,名称统一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为发证主管机关名称,“达标专用章”封口。例:“**省交通运输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省**市交通运输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
7.证书电子模板可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8.证书正本1份,副本3份。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以下简称:考评机构)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简称:主管机关)对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评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认定,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单位。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负责认定和管理从事一级达标交通运输企业考评工作的考评机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根据管辖范围负责认定和管理从事二、三级达标交通运输企业考评工作的考评机构。
第二章 考评机构类别与资质
第五条 考评机构资质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类。
道路运输资质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汽车客运站等经营类别;水路运输资质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类别;港口营运资质类型含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货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经营类别;城市客运资质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等经营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资质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经营类别。
第六条 考评机构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同一级别考评机构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一级考评机构由交通运输部认定,二级、三级考评机构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认定,并报交通运输部。一级、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分别负责相应交通运输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
第七条 考评机构应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样式见附件)。资质证书包含考评机构的资质类型和资质等级,有效期5年。已认定的考评机构由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主管机关审查合格的可以换发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
第三章 考评机构资质条件
第九条 一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别考评资格且未在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不少于7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3名);
(四)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五)制定了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二级、三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社团组织;
(二)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取得相应类别考评资格且未在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二级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名),三级不少于3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名);
(四)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五)制定了完善的考评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其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数量、经营类别以及具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条件的机构等情况,合理认定考评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考评机构资质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提交电子申报材料(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十三条 考评机构应当建立考评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主管机关。
(一)考评员汇总表、登记表;
(二)专职考评员聘用证明;
(三)考评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考评机构应对企业考评工作资料、现场审查记录、音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不得泄露被考评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档案存档时间不得低于5年,并至少包括下列材料:
(一) 被考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 被考评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目录;
(三) 现场抽查情况;
(四) 考评组及考评员对企业的考评意见和相关整改意见;
(五) 考评员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考评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独立开展考评工作,如实反映被考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并对考评结论承担责任。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
(一)机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从事专职管理和考评工作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七条 考评机构对企业进行考评前,应告知企业所在地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 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利用考评工作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九条 考评机构应进行年度考评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考评机构和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管机关应当采取专家评议、征求被评审企业意见、抽查考评文件等方式,对其认定的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主管机关发现考评机构存在问题的,应向考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考评机构及时整改。整改结束后,考评机构应向主管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机关实名举报考评机构。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组织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四条 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发证主管机关应当撤销其考评资质,并收回资质证书:
(一)违反有关考评规定和违法违规行为,不宜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
(二)考评机构未按照主管机关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或申请换证但未获得认可的;
(四)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申请表
单位名称
业务范围
何时成立 批准单位
法人代表 单位类别
申请类别 申请级别
拟从事考评人数 其中高级职称人数
从事相关业务经历 年 申请从事业务地域
主 管 机 关
主要业绩



相关附件 1.单位基本情况 □
2.考评管理制度 个 □
3.拟从事专职考评人员情况(含劳务意向协议) □


主管机关意 见

(电子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说明:拟从事考评人数,应填写已获取考评员培训、考试资格,并与本单位签订专职劳务意向协议的人员数量。拟从事专职考评人员情况,应含其个人关键信息。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qita/201206/t20120613_1254949.html

证 书 说 明
1.资质证书纸张大小为420mm×297mm(A3),带底纹。
2.资质证书编号格式为YYYY—TA—XXXXX。YYYY表示年份; TA表示发证主管机关(01表示交通运输部,02表示北京市,03表示天津市,04表示河北省,05表示山西省,06表示内蒙古自治区,07表示辽宁省,08表示吉林省,09表示黑龙江省,10表示上海市,11表示江苏省,12表示浙江省,13表示安徽省,14表示福建省,15表示江西省,16表示山东省,17表示河南省,18表示湖北省,19表示湖南省,20表示广东省,21表示海南省,22表示广西自治区,23表示重庆市,24表示四川省,25表示贵州省,26表示云南省,27表示西藏自治区,28表示陕西省,29表示甘肃省,30表示青海省,31表示宁夏自治区,32表示新疆自治区,33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4表示长江航务管理局,35表示珠江航务管理局);XXXXX表示序列号。
3.资质类别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码头、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5个类型。
4.资质等级分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
5.国徽图案的制作及使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范。
6.发证主管机关印章使用圆形封口章,名称统一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为发证主管机关名称,“达标专用章”封口。例:“**省交通运输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省**市交通运输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
7.证书电子模板可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8.证书正本1份,副本3份。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的管理,规范其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评员是指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员的分类、资格认定、考评活动以及对考评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考评员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考评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考评员专业类型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种。
第六条 考评员资格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报考考评员。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交通运输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熟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四)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八条 报考考评员的人员应通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件);
(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明等的电子文档)。
第九条 考评员资格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第三章 培训考试与登记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考试大纲和编写培训教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按管辖范围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培训和考试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
(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考评技能;
(四)其他相关知识。
取证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第十二条 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核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资格证。
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10年以上,熟练掌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定,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发证主管机关核准,可直接颁发考评员资格证。
第十三条 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考评员应受聘于考评机构开展考评活动。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应将管辖范围内的考评员登记信息报交通运输部。
第四章 资格证管理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考评员资格证样式(见附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资格证的印制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六条 考评员个人信息变动应及时向发证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统一的资格证书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包括考评员基本信息、证书信息和其他电子文档内容。
第十八条 考评员资格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继续从事考评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九条 考评员申请换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表(见附件);
(二) 继续教育证明;
(三) 所在考评机构出具的工作业绩证明。
第二十条 考评员应妥善保管考评员资格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转借他人。考评员资格证遗失者,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补发。
第五章 考评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评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证考评工作质量和真实性;
(二)遵守考评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保守考评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对考评工作负责;
(四)对考评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考评机构报告,如对考评机构的认定仍有异议的,可向相应的主管机关报告;
(五)与申请考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自觉接受主管机关、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年度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在考评企业时,应当出示考评员资格证。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从事考评工作,应认真做好考评记录,保证考评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四条 主管机关应对考评员的考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方式可采取现场检查、企业反馈意见搜集、询问等。
第二十五条 考评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机关应当撤销考评员资格:
(一)隐瞒企业重大安全问题的;
(二)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收受企业财物或者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不服从主管机关监督管理的;
(六)资格证逾期不申请换证的;
(七)其他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
因上述(一)、(二)、(三)、(四)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终身不得从事考评工作;因上述其他原因被撤销资格证的,2年内不得申请考评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考评员常住地发生省际间变更的,应申请换发资格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









申请类别:□道路运输 □水路运输 □港口码头
□城市客运 □交通运输工程建设

主管机关: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电子版)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常住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文化程度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申请类别
主要学习(培训)经历




主要工作
简 历





主管机关
意 见

(电子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qita/201206/t20120613_1254949.html



证 书 说 明
1.考评员证尺寸为69mm×95mm,带底纹。
2.考评员证编号格式为YYYY—C—TA—XXXXXX。YYYY表示年份;C表示资质类型(1表示道路运输,2表示水路运输,3表示港口营运,4表示城市客运,5表示交通运输工程建设);TA表示发证主管机关(01表示交通运输部,02表示北京市,03表示天津市,04表示河北省,05表示山西省,06表示内蒙古自治区,07表示辽宁省,08表示吉林省,09表示黑龙江省,10表示上海市,11表示江苏省,12表示浙江省,13表示安徽省,14表示福建省,15表示江西省,16表示山东省,17表示河南省,18表示湖北省,19表示湖南省,20表示广东省,21表示海南省,22表示广西自治区,23表示重庆市,24表示四川省,25表示贵州省,26表示云南省,27表示西藏自治区,28表示陕西省,29表示甘肃省,30表示青海省,31表示宁夏自治区,32表示新疆自治区,33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4表示长江航务管理局,35表示珠江航务管理局);XXXXXX表示序列号。
3.发证主管机关印章使用圆形封口章,名称统一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为发证主管机关名称,“达标专用章”封口。例:“**省交通运输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专用章”。
4. 考评员资格证电子模板可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下载。